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林青】基于《资本论》的权力形态分析:马克思与福柯

作者简介

林青,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理论研究,获“上海市社科新人”称号、上海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术新锐奖)、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中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出版专著《阿尔都塞激进政治话语研究》《现代社会的诞生与变奏:〈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当代解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项,上海市哲社基金2项,国家民委专项课题1项,在《哲学研究》《学术月刊》和《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摘要:在权力谱系的分析中,福柯借助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相关论述而呈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司法概念系统的权力形态。福柯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具体分析,展示了一种具有历史和地域特征的在地化权力形式。这种新型的权力基于特定的空间而展开,并借助于技术化的操作而呈现。它本质上不再是传统的司法权力概念,即一种本质上是规则和禁令式的否定的权力,而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肯定性权力。在马克思《资本论》的权力形式分析所揭示出来的唯物主义属性的基础之上,福柯将权力的唯物主义表现集中于身体和生命之上,即一种规训的权力和生命的权力。虽然福柯将这种权力的属性称之为唯物主义,但其“唯物性”仅仅表现为与权力的司法系统相对立,而没有深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具体的经济运作关系中来得到合理的阐释。

关键词:权力;经济;技术;在地化;生命权力

 

对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阐释,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直接表现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意识形态批判效应中得到完整呈现。西方马克思主义基于一种政治相对自主性的考量而发挥和扩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一定意义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谱系之外,福柯对《资本论》的解读,为理解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提供了一个新的面向,也为反思和推进已有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在《权力的网络》中,福柯在对权力形态作出诸多分析之后,最终指出权力的唯物性。他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具体分析,展示了一种具有历史和地域特征的在地化权力形式。基于此,福柯展示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司法概念的权力类型。这种权力不再是传统的司法权力概念,即一种本质上是规则和禁令式的否定的权力,而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肯定性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福柯强调要从一种“利维坦”式的权力模式中解放出来,因为该模式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个体让渡出本质上是否定性的“生杀大权”。要跳出“利维坦”式的权力分析,就必须在统治权之外寻求分析权力的领域。但同时福柯又否定了在国家机器及其相伴随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权力分析,因为这种权力的分析恰恰是一种制度化的内在分析。在马克思《资本论》的权力形式分析所揭示出来的唯物主义属性的基础之上,福柯将权力的唯物主义表现集中于身体和生命之上,即一种规训的权力和生命的权力。不论是规训的权力还是生命的权力,正如福柯所说,都是服务于资本的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再生产。但被福柯认为具有唯物性表现的生命权力,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的权力分析已渐行渐远。基于上述内容的直接关联,本文将在福柯与马克思的互文理解中,深化权力的唯物主义解读,展示这一论题的内在张力。

 

一、经济形式的转换与权力形态的更新

 

对权力形态及其变迁的阐释,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建立在经济形式的转换基础之上,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规定。福柯对权力类型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也与经济形式的转变联系在一起,但切入点在于从一种否定性权力向肯定性权力的转换,以及这种转换的内在原因。福柯在1976年前后所关注的核心议题在于如何以一种新的、肯定性和积极性的方式讨论权力,尤其是讨论资产阶级的权力类型。在他看来,受封建中世纪权力观念的影响,人们总是在一种消极和否定性的维度来理解和阐释权力。这种权力“在本质上是说‘你不能’的东西”,“本质上是规则、法律、禁令,标志着被允许和被禁止之事物之间的界限”。(参见福柯,2021年a,第188页)这种对权力的理解,本身不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也是现代资产阶级所要摒弃的权力观念。因为这种传统的权力类型的特征直接危害到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换言之,只有摆脱这种传统的权力类型与观念,才能真正理解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力类型及其外延。

在福柯看来,“自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君主政体成功组织的权力系统,代表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两大害处。首先,政治权力,比如它运用于社会体中,是一种非常不连续的权力。权力之网上的洞太大,几乎有无数的事物,如元素、行为和进程,在逃脱权力的控制”。(福柯,2021年a,第194页)这种权力类型是一种宏大的象征性权力,其本身并没有浸润到社会的各个环节。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力的非连续性。福柯以“走私为例”,指出这种非连续性的权力导致一股强大的经济流完全处在权力的监控之外。其次,“在君主政体中运行的权力机制的第二大害处在于,它们过于繁重。它们的繁重恰恰是因为权力的功能——权力就在于此——本质上是剥夺的权力,在于有权利和力量从收获之物中攫取一些东西……因此,权力本质上是获取和掠夺”。(同上)这种权力的繁重性,一方面在于其自身内容的繁重,即通过各种设置和环节来榨取社会内容;另一方面在于这种权力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获取和掠夺。就对传统权力类型、特征及其观念的分析而言,福柯显然是站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经济活动的立场上展开的。因此,他认为,这种传统的权力“总是引起一种经济减损,并且作为结果,它远没有助益和刺激经济流,而一直是它们的障碍和破坏力”(同上)。福柯之所以指认封建中世纪权力的否定特征及其对社会的消极效应,原因在于他已经站在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立场上。换言之,福柯讨论这种权力类型及其特征的变化,实际上是以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力类型为参照系的。如果要矫正传统权力的两大害处,首先要建立一种连续性的权力,“从有缺陷的、广泛的权力逐渐转向连续的、原子式的、个体化的权力”(同上)。同时,“找到一种在最佳细节上同时控制事物和人的权力机制,它既非繁重的,也非本质上对社会进行掠夺,它在经济进程中自身运作”。(同上)福柯在分析这种权力转型的过程中,其背后是一种强烈的阶级逻辑和经济逻辑,即现代资产阶级的发达商品经济活动必须在这种传统的权力类型之外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与发展壮大。

当然,福柯并不是否定司法权力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存在,而是要指出仅仅停留于此的权力分析本身是不充分的,其本身也无法真实地反映权力的运行模式。福柯认为,现代资产阶级自身的成长发展,在原初的意义上是受益于这套司法体系的。“资产阶级极大地受益于皇室权力的发展和封建系统的衰弱,他们尽力发展那种法律系统,后者使他们能够塑造促进自身社会发展的经济交换。以如此方式,法律词汇和法律形式成为资产阶级和君主政体所共有的权力表征系统。从中世纪末期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和君主政体逐渐建立了一种进行自我表征、将自身作为话语、语言和法律词汇的权力形式。后来,资产阶级得以最终摆脱君主权力,正是通过运用司法话语——然而也是君主政体的话语——来对抗君主政体本身。”(福柯,2021年a,第190页)资产阶级的成长以及最终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司法权力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助推了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但是,这种作用本身只有在这个具体而特定的历史实践中才能得到显示。换言之,这套权力话语系统的建构,是社会形态转型过程中的产物,是建立在理性与启蒙话语之上的权力形态。虽然其内容表现为本质上是否定性的司法内容,但其形式上确实符合资产阶级的理性化的社会要求。然而,这种“正相关性”本身是具有历史限度的。一旦这种权力形式制度化为资产阶级现代国家的内在组成部分,其所展示的对于传统社会的批判性和现实性维度就消退了。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所说:“帝国制度是国家政权的最低贱的形式,同时也是最后的形式。它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当做自己争取摆脱封建制度的解放手段而开始缔造的;而成熟了的资产阶级社会最后却把它变成了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4页)这种国家政权及其权力形式的真正历史合法性只来源于它对前一个社会的超越与改造。一旦改造完成,一方面这种权力就不再是一种具有开创性功能的权力,而成为一种纯粹的统治性权力,另一方面它一定要追求一种新的权力形式来面对新的社会内容,因为仅是纯粹的“奴役”本身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而且其直接对象也不复存在了。

在这里,问题的核心是,这套权力形式在资产阶级手中的功能使用变化了。资产阶级成熟之后,一定要在一种转换的意义上,或者在一种新的权力类型中,来重新展开对新的社会内容的治理,它的主要对象也不再是封建的君主权力,而是无产阶级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换言之,福柯、马克思都认同这种权力类型是在旧社会中生长起来的,主要是针对封建君主制。这意味着无产阶级并不是这套权力形态的直接对象。所以,福柯指出:“资产阶级清楚地知道,新的宪法和法律并不足以保障它的统治。他们认识到,必须发明一种新的技巧,来确保权力的畅通无阻,从整个社会机体一直到这个社会的最小的组成部分。这样,资产阶级不但发动了革命,还成功地建立了他们从来未曾放弃的社会霸权。”(福柯,2021年b,第135页)凭借强大的经济活动能力及其所推进的司法权力的运用,资产阶级完成了社会形态转换意义上的革命,这个革命的对象是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但同时要保证对于整个社会的领导权,尤其是如何对待无产阶级、如何面对新的经济特性,这套司法权力系统本身是不充分的,因为其原初对象是封建中世纪的君主权力。

因此,这套权力形态的更新,需要在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层面是资产阶级自身成长所倚重的权力形态,以及这种权力形态凭借其与资产阶级经济活动的匹配而最终获得了对于前一个社会权力形态的新历史合法性;另一个层面是这套权力形态就其本质仍然属于司法权力,仍然是一种宏大的、否定性的权力形式。资产阶级实现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再生产,获得新社会的领导权,需要一种积极肯定的权力形态来发挥功能。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所完成的权力形式的变更,只是新的权力形式生成的第一步,它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自我更新。因此,福柯指出:“我们还是得承认他们是很聪明的,能够建立权力来保障利润的流通,而利润的流通又反过来强化和改造了权力机器,使之呈现为一种动态的模式。封建权力主要通过苛捐杂税和穷奢极欲得以发挥,最终把自己给埋葬了。资产阶级的权力是不断自我强化的,不是通过保护的方式,而是进行不断的更新。”(同上,第139页)这种权力不断进行自我更新的原因,就来自于司法权力形式只是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最基础性的权力形式,而真正要实现一种与发达商品经济活动相匹配的权力形式,需要在更加微观的层面展开。因此,福柯虽然在讨论权力形态的转换,但实质上是在资产阶级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描述一种符合资产阶级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权力形态。他将权力的分析从司法权力中摆脱出来,目的在于将这种权力分析塞进资产阶级经济系统中。发达商品经济活动作为一个要求相对自主性的领域,意味着需要一种新的权力运作模式与之匹配。这将是福柯展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的维度,并且受到马克思《资本论》中相关论述的直接启发。

 

二、技术权力与《资本论》

 

福柯认为:“我们显然也可以在马克思那里发现它们,基本上是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我认为,正是在那里可以发现一些要素,我们可以通过它们从积极方面来分析权力。”(福柯,2021年a,第191页)这种积极性,表现在不再是传统的司法权力所显示的那种本质上是否定的特征。具体来说,他认为:“首先,我们能够在《资本论》第二卷发现的是,没有什么单一的权力,而只有若干的权力。权力意味着统治形式,服从形式,它局部地运作,比如在工场、在军队、在奴隶所有制或在一种有臣属关系的所有权中。这些都是权力的局部的、地域性的形式,有它们自身的运作方式、它们自身的程序和技术。这些权力形式都是异质的。如果我们想对权力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就不能谈论(单一的)权力,而是要谈论(复数的)权力,并试图根据历史和地理特征使它们地方化。”(同上)按照福柯的理解,《资本论》对生产和流通的讨论,展示了一种权力的微观形态,这种微观的权力形态不再是那个宏大而单一的司法权力形式,而是有着相对自主性的领域化运作模式。因此,他认为:“我们要在权力完全投入到真实有效的实践中的地方研究权力。我们要研究的是权力的外在的形象,要研究权力与其对象、目标、应用领域的直接的关系,在它安置自己并产生实际效应的地方。”(福柯,2021年b,第195页)权力的功能在于其运作,而运作本身又与其独特的对象密切相关。福柯认为,只有分析权力的在地化运作,才能理解权力本身。而且在一种在地化运作的权力模式中,因不同的“历史和地理特征”而衍生出各种微观的不同权力形式。这种从单一权力向复数权力的转化、以及权力的在地化运作模式的揭示,是福柯所要寻找的积极性权力的重要特征。

首先,就权力的“多重”复数形式而言,福柯认为,权力是围绕着局部的需要而运行的,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从一开始,这些策略就是根据局部的条件和特殊的需要创造和组织起来的。它们是零零碎碎地出现的,并没有一种系统的策略把他们融合成一种庞大而严密的整体。还应该注意到,这些结合体的内部分布并不是均匀的,不同机制的权力带着它们各自的特质,在相互的交缠中进行运作。”(同上,第138页)权力因其对象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策略,福柯认为权力的程序与技术都是与其独特的对象联系在一起的,它不再是某种单一的权力,而是有着根植于不同对象的不同权力机制,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传统的权力现在开始转移到资本家手里,“工业上的最高权力”变成了资本的内在属性。“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马克思,2004年a,第384页)资本对生产领域掌控的权力是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它并不是宏大的司法权力形式,而是一种专门服从于生产领域的权力。这种权力形式表现为借助于分工、技术和机器、工厂制度等来实现对人的安排,尤其是机器大工业生产模式使人成为机器的附庸,人的活动本身被技术程序所规定。正如福柯所说:“如果不拥有权力机器,就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就拿18世纪大工场里的劳动分工来说吧:如果没有在生产力管理层面上新的权力分配的话,这种任务的分工怎么可能达到呢?”(福柯,2021年b,第137页)这种新的权力的分配,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作为工业最高权力的资本权力。这是狭义的生产领域的权力形式。

就流通领域而言,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买者就不仅支配着生产一种有用物品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他支配着一种比补偿劳动力价值所必需的劳动力使用权更大的劳动力使用权,或者说,支配着一个比补偿劳动力价值所必需的劳动量更大的劳动量;同时还支配着使这个劳动量实现或对象化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马克思,2004年b,第34页)。福柯尤其强调《资本论》第二卷中的相关论述对于理解新的权力形式的启发意义。在关于流通的讨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通过预付形式而取得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就权力分析而言,就是捕获“劳动力”的过程。一旦获得这种“使用权”,劳动力就成为生产过程中被支配的对象。这种具有支配性质的“使用权”,显然不同于传统的权力,因为“资本家不能再把工人当作商品出售,因为工人不是资本家的奴隶,并且资本家买到的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对他的劳动力的使用”(同上,第42页)。这种使用权的买卖和占有,不是奴隶性质的占有和支配,而是新的占有和支配方式。在流通中,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意味着社会的人和物的要素被吸纳进社会生产的过程,在这个独特的过程中,资本实现了对劳动力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且,这种对劳动力的占有,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其实是对一定时间内的劳动的占有。这种占有同时也构成了资本主义的权力形式。正如福柯所说:“在工资—形式背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形式主要体现在对人们的时间的掌握:在工厂掌握工人的时间,计算时间分配工资……权力通过管理时间从而控制时间的全部使用方式,在历史上、在权力关系方面,使得工资—形式的存在成为了可能。”(福柯,2018年,第92页)正是这种新的权力形式保证了整个生产和流通的进行。

因此,就《资本论》对生产和流通的论述来说,福柯所讲的那种非单一的、复数的权力形式得到了具体呈现,并且服务于经济活动过程。这种权力形式区别于司法权力形式。福柯认为:“社会不是一个其中只有一种权力运作的单一体,事实上它是各有特性的不同权力的并置、联系、调和以及等级化。比如,马克思一直强调雇主在工场行使的实际权力的同步特性和相对自主特性,相关于存在于社会其他部分的司法权力。因此,存在着权力的区域。社会是由不同权力构成的一个群岛。”(福柯,2021年a,第191页)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权力的群岛,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发达商品经济是一个要求自我管理的系统,在不同的经济活动环节要求不同的治理模式,也就要求不同的权力类型。在生命政治学的范式中,福柯一直强调“社会自然性”,就是要遵循事物本身的属性和规律来进行治理。这意味着治理的权力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必须是以事物的社会自然性为基础的不同权力呈现。

其次,这种权力形式是依照历史和地理特征的“在地化”权力。在福柯看来,对于权力的分析,一般都是停留在一种权力的表征系统中,即律法和法律的说明系统。但这种对权力的分析一方面并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另一方面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否定性、禁令性的权力。福柯举例认为:“当卢梭提出他的国家理论时,他试图表明一个最高统治权诞生于对个体权利的放弃,他们的让渡以及禁止性法律的规划,每个个体都有义务承认这些法律,因为就他是最高统治权的一员而言,就他自身就是最高统治权而言,是他自己将法律加诸自身。……换言之,西方社会除了律法和法律系统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作为权力分析的表征、说明的系统”。(同上,第190页,引文略有删减)如果仅仅停留于这套权力话语,那么权力一定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表征和说明自身。福柯认为,只有摆脱这套权力表征系统,才能真正分析一种适合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并于其中真正运作的权力形式。权力的真正运作就直接涉及权力的在地化模式。在福柯的分析中,尤其是在《资本论》的启发下,这种在地化的权力运作模式的典型形式就是工厂。在《规训与惩罚》《惩罚的社会》中,福柯分析了工厂的运作,尤其是监视对于生产过程的作用。这种对生产的监视,就是权力在地化运作的一种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厂、工厂制度和工艺学的分析,都显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独特的权力形式。在工厂生产中,一方面是监督对于生产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劳动力本身被作为一个附属物而嵌入到机器生产中。无论哪一方面,都意味着生产者被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地方。换句话说,限定在各种特定的空间,通过工厂内部的分工、机器化生产、工厂制度、工厂法等来实现对人的支配、对劳动时间的支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产阶级通常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是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这种法典只是对劳动过程实行社会调节,即对大规模协作和使用共同的劳动资料,特别是使用机器所必需的社会调节的一幅资本主义讽刺画。”(马克思,2004年a,第488页)这种在工厂中对“工人的专制”、对劳动过程的调节,都是权力在地化运作的形式之一。按照福柯的理解,这种权力形式不再是司法的权力形式,它不再以一种否定的形式出现,而是以肯定的方式出现,即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换言之,这种权力模式的目的不在于传统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减损效果,而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并高效地掌控整个经济过程。因此,工厂的监视“就变成一个决定性的经济活动因素,既是生产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规训权力的一个特殊机制”(福柯,2012年,第198-199页)。就此而言,这种在地化的权力形式,作为积极与肯定维度的体现之一,就在于对经济活动的作用。它不再是一种繁重、具有减损和剥夺经济的宏观权力,而是一种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微观权力。

可见,福柯对权力观念的重塑,即在一种积极的、肯定的意义上理解现代社会的权力及其特征,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社会生产与流通的分析直接相关的。这种直接相关性,一方面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所进行的一种在地化的独特分析,另一方面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借以实现的手段,比如机器化大生产、工厂制度、工厂法、工艺学等,都是建立在一种技术程序之上,从而呈现了一种权力的技术,这构成福柯权力谱系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权力的“唯物性”

 

借助于对权力形式分析的转换,尤其是在以经济活动为目的而实现的在地化的权力运行模式的分析之后,一种有别于纯粹司法的权力表征系统的权力属性才能得到呈现,这就是权力的“唯物性”。

首先,在对权力的唯物性讨论中,福柯对将马克思“卢梭化”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如果我们通过优先考虑国家机器来分析权力,通过将其视作保存机制来分析权力,通过一种司法的上层建筑来分析权力,我们就只不过是在回到资产阶级思想的经典主题,它根本上视权力为司法事实。优先考虑国家机器、考虑保存功能和司法上层建筑,就是在将马克思‘卢梭化’。是在将马克思重新刻入资产阶级和司法的权力理论。”(福柯,2021年a,第193页)换言之,当以这种方式来讨论马克思的权力理论时,非但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权力理论,反而将其带回到马克思所要批判的权力话语中。马克思对权力的分析,一方面是在一般的唯物主义原则的立场上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颠倒,即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完成的对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的初步定位。换言之,权力不是决定经济活动的先在框架,而是来源于经济活动本身。这种权力,不再是黑格尔国家建构意义上的权力类型,而是一种衍生于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另一方面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过程而呈现的对法、国家的讨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讨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形成的现代城市时,直接指明了现代政治的形成,包括警察等组织,“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56页)。这种“一般政治”和“公共机构”本身是服务于资产阶级成长的。对于已经成型的上层建筑、国家机器等,马克思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因为一旦脱离了那个形成的历史进程,对这些议题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将陷入到一种制度化的讨论中,另一方面便只能重新导入到一种抽象思辨的境地。在后来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国家机器议题,马克思的判断确实如福柯所说,拒绝一种“卢梭化”的讨论。

马克思指出,“事实上,他们是把‘国家’理解为政府机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46页)“整个纲领,尽管满是民主的喧嚣,却彻头彻尾地感染了拉萨尔宗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或者说感染了并不比前者好一些的对民主奇迹的信仰,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整个纲领是这两种对奇迹的信仰的妥协,这两种信仰都同样远离社会主义。”(同上,第447页)马克思认为,这种对于权力与国家讨论,实际上是倒退到了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幻想中。换言之,这种言说方式本身并不是唯物主义的讨论方式,如果将权力的理解固定在国家机器当中,那就是陷入到了权力的司法表征系统,而并没有在一种具体的历史实践和在地化的模式中展开权力的分析。而权力的复杂性,恰恰不在于权力的国家机器般的运作。因此,福柯认为:“如果要把握权力机制的全部复杂性和细节的话,我们就不能局限于仅仅对国家机器进行分析。这里应该避免某种程式化——顺便说一下,马克思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即把权力局限于国家机器,把它看成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主要的、特权的,甚至是唯一的权力工具。”(福柯,2021年b,第176页)如果仅仅将权力理解为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机器运作,那么这种权力分析就只能停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内的观念表达中。这种宏大而观念论式的权力分析,在形式上与封建的传统权力模式处在相同逻辑之中。所以在马克思关于权力的分析中,大致能够看到两个层面的分析,一是在社会形态转型的历史实践中展示权力的形成和消亡的过程。前者体现为资产阶级权力的形成过程,后者体现为无产阶级专政对权力公共性质的消除进而达到对权力本身的消除。二是马克思在地化分析权力运作,也就是福柯所指认的以《资本论》为代表的,以资本、机器化大生产为语境的权力分析。前者在经济类型的转换中讨论新的权力生成和消亡,后者在具体的物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展示权力的具体运作,二者构成了权力唯物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权力的唯物性特征还体现在权力技术和技术权力。福柯认为,当将权力的讨论置于一种具有历史和地域特征的在地化研究时,尤其是在工厂生产中讨论权力时,权力其实是通过各种技术程序发挥作用的。这就是福柯所说的,在传统的否定性权力分析之外,存在着一种将权力当作技术的观点,并且这种分析源自马克思。这种表现不仅仅在于蒸汽机的发明,而在于整个工业技术的发展。这种技术化的权力,一方面在于技术直接作用于对工人的管治,另一方面在于工人本身被嵌入到技术(机器)的程序中而丧失了自主性,成为技术权力的“奴隶”。这种权力类型就不再是司法意义的权力类型,而是建立在生产强制意义上的权力。同时,这种权力的发展与生产的发展相符合。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打开的对于权力的讨论,福柯认为:“这些权力机制、权力程序,必须被视作技术,即被发明、完善和不断发展的程序。”(福柯,2021年a,第193页)正是因为机器化大生产及其所带来的技术化社会存在,劳动力成为机器的附属品。这意味着劳动力被机器所支配和规定。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转化为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是在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中完成的。……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马克思,2004年a,第487页)这些在地化权力的形成,按照福柯的理解,都是以技术成就作为其现实性的保障。这也是福柯一直强调的知识与权力联盟,这个联盟的中介就是技术。无论是权力的在地化运行,还是机器化大生产对劳动力的规定和支配,都显示了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

再次,权力的唯物性还在于其直接与身体和生命相关。福柯在权力的谱系讨论中,强调规训对于身体和生命政治对于生命的权力。“权力成了唯物主义的,它不再从本质上是司法的,它必须与真实的事物——身体和生命——打交道。”(福柯,2021年a,第197页)按照福柯的理解,权力的真正效应在于其行为过程,而不在于那套司法概念体系。在他对权力的分析中,身体和生命成为权力的运行对象,是与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自古典经济学提出劳动价值论以来,现代资产阶级意识到财富的来源不是外在的贵金属或贸易顺差的积累,而是来自于人的生产行为。当财富的来源和积累机制与人的生产行为联系在一起时,对身体和生命的配置就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操作。相较于传统权力对经济活动和人的剥夺而言,规训和生命权力的目的在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财富的再生产。所以,福柯认为:“这种权力机制允许从身体中提取时间和劳动,而不是财富和货物。”(福柯,2021年b,第200页)而且,“权力和臣民——或更好地说,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应单纯地作为那种允许权力从臣民那里获取产品、财富以及他的身体和血液的臣属形式,而是权力应该作用于个体,因为这些个体构成了一类必须受到重视的生命体,只要我们想将这一人口用作生产的机器,生产财富、产品,生产其他的个体的话”。(福柯,2021年a,第197页)因此,权力的唯物性,通过对身体和生命的关注和操作,最终传导到经济活动本身。就此而言,福柯对权力的唯物性论述,是与马克思关于权力的论述走在同一条道路上的。

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力的发现和关注,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的剥削。这是一种资本权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管理者,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马克思,2004年a,第386页)“亚洲和埃及的国王或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的首领等等的这种权力,在现代社会已经转到资本家手里”。(同上,第387页)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权力的现实形式就在于资本对于生产的权力。就生产领域而言,权力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力,工厂制度、机器装置等只能是权力的技术形态并用于支配劳动力。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展示工厂生产条件下资本对工人的训练和规训,目的在于揭示权力的政治和经济来源。“自从18世纪以来,就训练和对个人实施权力的程序而言,一直有人在考虑怎样把这些程序发展、改进和普遍化。换句话说,我不断地展示这些方法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来源。”(福柯,2021年b,第25页)这意味着要在权力的纯粹司法表征系统之外展示权力的运行,并揭示这种权力的唯物性基础。无论是对身体规训惩戒的“解剖政治”还是对人口的生命政治,这两种权力类型本身都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化操作并服务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和再生产。福柯指出,“这一生命权力无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不把肉体有控制地纳入生产机器之中,如果不对经济过程中的人口现象进行调整,那么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得不到保证”。(福柯,2000年,第101-102页)“根据资本的积累来调整人口的增长,以及根据生产力的扩展和利润的不同分配来确定人类组织的增长,从某一方面来说,这些都是由于生命权力按照多种形式和多种步骤的运作才得以可能。对肉体的塑造及其价值规定和对肉体力量的分配管理在那时都是必不可少的。”(同上,第102页)福柯的这两重判断,已经非常明确地揭示了权力的唯物性源头。这种源头,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形式分析有直接的相关性,都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独特的生产运作方式的分析基础之上的。

由上可见,就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的阐释而言,尤其是在技术化社会存在条件下,福柯对《资本论》权力观的解读,对于重新理解和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具有启发意义。这种解读有利于展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中的微观维度。但是福柯借助于《资本论》中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分析,只是就其中的某个环节和切面而展开,最终目的不是描述权力寄生于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走向一种对于生命和自我的权力。通过展示这种现代社会“肯定性”的权力,福柯只是揭示了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一个方面,并没有在一种更加原初和彻底的意义上展示这种权力的唯物性。抛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框架而单独言说权力的属性,福柯只是借助马克思而为其之后的权力谱系建构寻找理论资源。

 

结语

 

在惯常的理解中,关于权力(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唯物主义属性分析,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贡献。就福柯的理解而言,这些分析,尤其是在国家机器、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分析,虽然在表面上推进了马克思的权力理论,但实际上是将马克思的权力理论重新带回到了现代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运行的场域和逻辑中。这意味着马克思权力理论的“革命性”维度并没有得到直接的呈现,同时也意味着权力问题重新被淹没在一般化的制度化讨论中。这是一种对待和讨论权力问题的“贫困化”表现。正如福柯所说:“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的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渗透性。”(福柯,2021年b,第137页)面对权力的复杂性、稠密性和渗透性,按照福柯的理解,就是要深入到社会诸环节中去作一种在地化的权力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流通的分析,展示了这种权力的特征,也同时展示了权力的唯物主义属性。福柯对马克思《资本论》相关论述的权力分析,为我们指出了一种关于马克思权力理论的言说方式,对反思和推进已有的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研究具有启示意义。同时,福柯一味地呈现与资产阶级经济活动相匹配的权力形式,在摆脱权力话语的否定性分析的进程中,并没有直接呈现这种权力的另一个维度的否定性。而这种否定性在直接的意义上是与劳动力的存在状态相关的,即对无产阶级的剥夺,并且在终极的意义上是与社会形态变迁相关的。对于无产阶级而言,这种权力形态仍然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力,因为它意味着剥夺和奴役。这种否定性只有在阶级语境中才能得到呈现。福柯只选取《资本论》中的一个切面来分析权力的肯定性运作,而没有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框架中超越资产阶级的权力模式。马克思说资产阶级首先创造的是自己的掘墓人,虽然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剥夺是这种社会形态变革的核心动力,但与这种经济活动相匹配的新权力形式,也是这种剥夺的核心组成要素。这种权力对于社会本身的剥夺,不仅在于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同时更在于对一种新的历史可能性的侵蚀与阻扰。就马克思的分析而言,这种与资产阶级经济活动相匹配的“肯定性”权力终将导致一种“神圣”的否定性,即一种社会革命逻辑的开启。就此而言,福柯的权力分析仍然只停留于资产阶级社会内部,而马克思的权力分析,最终是要走向对权力否定性的彻底革命。

 

参考文献

[1] 福柯,2000年:《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年:《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8年:《惩罚的社会》,陈雪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1年a:《权力的网络》,载克莱普顿、埃尔顿编著《空间、知识与权力——福柯与地理学》,莫伟民、周轩宇译,商务印书馆。

  2021年b:《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马克思,2004年a:《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2004年b:《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23年第11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微信公众号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