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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蒙】法哲学批判的社会主义语境——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起点

社会主义思想在马克思哲学变革中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这是传统研究中仍旧缺失的部分。相较于从哲学的单一线索,即从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关系视角厘定马克思哲学,近年来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理解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思路已经获得了深入阐发。然而在总体思想构架中,社会主义思路是不在场的,仍被定位于“思想来源”而处在哲学视域之外。实际上,凸显社会主义语境将为厘定马克思哲学探索、批判与变革的问题域、思想型提供新的理论空间,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界定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哲学理念,更完整地呈现其与英、法、德社会主义的思想互动与内里差异。其中,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面对社会问题、费尔巴哈哲学与德国化社会主义的复合语境中完成的,从而为确立其社会主义理念奠定了最初的哲学起点。

一、社会主义的德国化语境:“贫困”的发现与“社会主义”

19世纪3040年代起,通过对英国、法国、德国社会经济状况的认识,德国知识分子开始直面现代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反思德国社会现代化的特殊道路; 同时在这一时期不断接触到“早期法国社会主义理论”。在这个意义上,“德国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基于外来文献资料和概念框架的‘发现’”①。

从现实层面来看,由贫困引发的“社会问题”以及“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普遍对抗”或潜在的“社会革命”逐渐成为欧洲知识分子的思考维度。②由此,当时德国的社会观察者、新闻工作者、知识分子也越来越注意到德国下层群体的窘境,“无产者”现象的普遍出现成为新兴工业资本主义的一个社会后果。③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指出:市民社会中存在着“财富过剩”与“贫困匮乏”的“辩证法”,所以“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④。黑格尔的学生甘斯更为直接地指出,“在那里你将看到成百上千的男人和女人,忍饥挨饿、惨不忍睹。他们牺牲掉健康和生命的欢愉,换取的仅仅是生活必需品。人们像动物般被剥削,否则他们只能选择饿死,这难道不是奴隶制?未来的历史将一次次论及无产者与社会中间阶层之间的抗争”⑤。深受巴贝夫共产主义影响的魏特林则指认:劳动者们“从早到晚、年复一年地劳动”,但是“大多数却缺乏最必需的食物、住宅和衣服,分享物质福利最少的却恰恰是那些汗流浃背地辛勤劳动取得这些物质福利的人们”⑥。而密切关注德法社会问题的赫斯也指出过:“德国思想家所操劳的、法国人群情激昂的事情是贫富悬殊,金钱贵族和赤贫的矛盾。”⑦

在理论层面,1840年前后“共产主义”成为描述这时法国日益涌现的社会运动和革命的流行词;而随着施泰因《当今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书1842年在德国的出版,德国左翼也展现出了对法国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浓厚兴趣,这其中就包括海涅、赫斯、格律恩、恩格斯、马克思等人,初步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⑧;与此同时,蒲鲁东于1840年出版的《什么是所有权》一书,更是为德国社会主义者激进化地使用费尔巴哈哲学、批判私有财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其时,在探索社会主义德国化的道路上并列前行的重要人物包括魏特林、赫斯、恩格斯与马克思。被视为“德国共产主义创始者”的魏特林在1838年和1842年分别完成了两部代表作:《现实的人类和理想的人类》与《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与当时“青年欧洲”、“四季社”等秘密组织不同,魏特林为“正义者同盟”制定的纲领,一方面继承了法国共产主义者巴贝夫、布朗基的革命立场,并祛除了后者的“秘密结盟”的恐怖形式;另一方面,通过号召无产阶级作为独立阶级的革命活动,批判社会贫困的根源,为无产阶级指明如何实现共有共享的“大家庭”,而不仅仅是建构一种新的“社会体系”。这是魏特林与傅立叶、圣西门社会主义、欧文共产主义的不同。与此同时,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赫斯所代表的是另一种德国化方案即“哲学共产主义”。赫斯在1837年匿名发表了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处女作——《人类的圣史》,此后又在《莱茵报》上陆续发表了多篇关于德法比较性分析、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文章,包括《德国和法国的中央集权问题》、《谈谈英国面临的灾难》等。基于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中的“类”概念,赫斯提出了作为人的本质的“社会”概念;并且指出,面对长久以来的贫困根源之谜,德国人对这一切冷静思考,而法国人则“为傅立叶、圣西门的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而欢欣鼓舞”⑨。

在上述社会主义的德国化语境中,《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一方面对“社会问题”的兴趣不断增加,讨论了当时新近提议的林木盗窃法,同时又发表了一篇有关摩塞尔酒农的贫困状况的调查。这个阶段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引发了马克思思想的震动,原先笃信的黑格尔国家理性与现实社会中物质利益之间的矛盾,促使他开始将经济因素作为理论思考的重要维度。后来恩格斯也提过:他“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⑩。

另一方面,在更为直接的意义上,《奥格斯堡总汇报》对《莱茵报》的批评将年轻的马克思引入到法国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议题的讨论之中。在当时,马克思所在的《莱茵报》转载了两篇涉及共产主义议题的文章,而被《奥格斯堡总汇报》指责为“向共产主义虚幻地卖弄风情和频送秋波”(11)

面对《奥格斯堡总汇报》的批评,马克思反诘道:首先,贫困已经成为社会“现实”,“现在一无所有的等级要求占有中等阶级的一部分财产,这是事实,即使没有斯特拉斯堡的演说,也不论奥格斯堡如何保持沉默,它仍旧是曼彻斯特、巴黎和里昂大街上引人注目的事实”;其次,作为“重要问题”的“共产主义”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法国和英国目前极端严重的问题”,现在需要“向群众毫无掩饰地介绍共产主义真相”(12)。但是,同时马克思也强调,他不认同当时在德国国内宣传的“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的现实性”,因为各种共产主义思想在其德国化过程中都沦为非现实的理论,特别是柏林鲍威尔派“只是点缀上一点无神论和共产主义(其实这些先生对共产主义从未研究过) ”;相反,应该以更为切实的方式讨论共产主义。由此马克思决定要从德国本土转向社会主义“发源地”即“法兰西思潮”,深入研究“像勒鲁、孔西得朗的著作,特别是对于蒲鲁东的智慧的作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论论证”远比其“实际试验”重要。(13)

面对社会贫困现实时的理论无力,以及德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冲击,促使马克思开始反思既有的黑格尔法哲学的解释逻辑,并重新考量社会主义可能存在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政治诠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过程正是在上述总体问题域中推进的。

二、法哲学批判的“问题意识”与社会主义的“理论论证”

马克思后来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明白解释过:为了解决“苦恼的疑问”,他才展开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那么,“疑问”究竟是什么? 如前所述,此处的“疑问”不仅仅是“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即林木盗窃、摩塞尔农民状况等“经济问题”,这是以往研究关注较多的一面;同时,也是由于“善良的‘前进’愿望大大超过实际知识”,而无法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进行评判,即对当时德国思想界关于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探讨作出回应。(14)所以,从后来思想发展来看,“物质利益难事”与“善良愿望”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最初自我反思的“问题意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社会主义理论论证属于一个总体问题域。一方面,符合理性的国家在面对现实物质利益时“轰然倒塌”,迫使马克思重新思考以往作为理论武器的黑格尔“国家”概念;如何扬弃市民社会、寻找法哲学的替代性方案成为马克思理论探索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早期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继承了启蒙精神的批判性,在反思财产与改造社会中凸显了“社会”以及“无产阶级”的历史作用,其中蕴含了超越现代社会的新的可能性。

马克思最初进入黑格尔法哲学分析的方法论策略是由费尔巴哈提供的。在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与《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的“人与自己的异化”、“主谓颠倒”、德法哲学的“混血”思想启发下,“退回书房”的马克思布展了对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的三重反思;并且,在法哲学批判的内部运演中形成了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初脉络与可能空间,为之后转向社会主义立场进而评判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提供了哲学前提。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国家”概念的“逻辑神秘主义”,将理论视野从纯粹哲学逻辑批判转向了社会批判中的哲学反思。在“主谓颠倒”原则的政治化运用中,马克思指认:“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谓语。而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15)本来是作为政治国家“自然基础”的家庭和“人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反而成为了国家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现实国家的具体内容被抽象化、颠倒为了逻辑学的形式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批判君主“主权”的神秘性,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理论背后的政治意图:将作为经验事实的君主立宪制歪曲为形而上学的公理,从而完成对现存国家制度的逻辑学辩护。由此,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不仅仅是其法哲学的“颠倒性”逻辑,更重要的是指出了其法哲学面向政治制度与社会的“非批判性”立场。这是经过《莱茵报》政治经验洗礼后,马克思、赫斯等德国左翼共同的立场选择,对社会本身的历史发展研究成为下一步要进行的理论探索。

其次,在实证的社会历史考察中,马克思具体揭示了市民社会与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基础性意义。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揭示了作为需求和劳动体系的市民社会所存在的利益冲突,这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在特殊性的市民社会与普遍性的国家之间,“同业公会”、“官僚政治”、“等级”等媒介发挥着整合作用;市民社会的弊端将在体现了“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的“国家”阶段获得解决。(16) 经历了克罗茨纳赫时期对欧洲政治史考察的马克思,确证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一个历史事实,这正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深刻之处;然而,当官僚政治、等级() 被赋予普遍性进而能够规训市民社会时,实际的情况却恰恰是“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成了政治差别”,宣扬普遍性的“唯灵论”变成了崇尚私人利益的“粗陋的唯物主义”。长子继承权就集中体现了这一规定关系:“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最高的政治信念就是私有财产的信念。长子继承权只是地产的内在本性的外在表现。”(17)政治国家并不具备“无依赖性”和“真正的普遍性”,而只是依赖于社会中财产关系和阶级差别的现实。由此,黑格尔企图以现有形式的国家来调节市民社会的弊端,终究只是一种政治幻想;未来的革命可能性在于“市民社会本身”之中。正如,在黑格尔之后受圣西门主义影响的甘斯,就告别了黑格尔“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扬弃”逻辑,指出了市民社会能够实现政治的“教化过程”,信赖市民社会本身的建构性力量。(18)

最后,马克思勾勒了“真正的民主制”与个人的“共产主义存在”的理想图景。在颠倒黑格尔逻辑神秘主义之时,马克思曾尝试性地提出“真正的民主制”:一方面,政治国家的去政治化即“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国家的普遍性预设使得国家自身成为多余的,这是“现代的法国人”(19)最先揭示出来的;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将去私人化,成为真正的“社会”,即克服了个人“原子论”存在的“共产主义存在”(das Communistische Wesen) 与“共同体”(20)。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处在“双重组织”中:政治国家中的“公民”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这是市民社会中的人自身的类本质异化表现。市民社会的人的“自我异化”才是造成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分裂的哲学根源,也是市民社会实现自我突破的决定力量。由此,以费尔巴哈的“类存在”和赫斯的“社会”为中介,马克思最终提出了“社会解放”、“人的解放”:“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1)可见,马克思将费尔巴哈哲学政治化的同时,也走出了一般性的人本主义范式,用市民社会中人的社会本质的复归、即社会解放逻辑超越黑格尔法哲学以国家普遍性超出市民社会特殊性的法哲学逻辑。“社会”成为了马克思超越黑格尔“国家”的重要范畴,并成为他进一步分析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并最终接纳社会主义方案的内在动因。由此,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哲学”分析必然要让位于分析社会中经济活动的“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主义”研究。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宣言》的理论主题已经内在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了。(22)

当以“社会解放”完成对社会主义的最初哲学论证时,马克思才可能正视并评判以往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此前,马克思曾批判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较于德国哲学只是“带着微弱哲学色彩”;法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需要实现德国化,即哲学理论的论证。由此,当马克思从法哲学走出并提出了“人的解放”思想后,在初到巴黎之际,便将作为潜在话语的社会主义“新思潮”跃升为了直接的研究对象。(23)马克思借助“自觉的人的形态”即关于“人的解放”的哲学,首次评判了“法兰西思潮”,并将这一“思潮”界划为傅立叶、蒲鲁东的“社会主义”与卡贝、德萨米、魏特林的作为社会主义片面实现的“共产主义”。在蒲鲁东和赫斯的影响下,马克思也认为,共产主义“没有摆脱它的对立面即私有制存在的影响”(24);然而,蒲鲁东代表的社会主义也仍旧缺乏“理论生活”即哲学的批判。

在此时马克思的构想中,哲学语境中的社会主义是“有原则高度的实践”、“普遍的人的解放”。这个达到了“人的高度的革命”,需要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革命需要“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与“无产阶级”,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物质基础与被动因素。无产阶级是“工业运动”的产物,无产阶级将“否定私有财产”上升为“社会的原则”(25)。另一方面,革命需要“理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本身就是物质力量。这个理论归结起来就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而发挥主动因素、革命的起始正是“哲学家的头脑”。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社会主义的理论论证中实现了一种“德法联盟”:“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26)

总之,经过法哲学逻辑的内在否弃,走向市民社会中人的解放路径的马克思,首次提出了自己署名的社会主义构想即社会解放,构成了其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起点。这一哲学起点是马克思批判吸收既有德国化思想养分的结果,也使得他能够与同时代的魏特林、赫斯、恩格斯站在同一思想地平,并最终孕育了与英国和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异质的构想和契机,成为通往特殊的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的第一步。(27)

三、“社会主义的哲学原则”与“哲学的社会主义实现”

“社会解放”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社会主义德国化语境中才能完整呈现出来。关于与当时德国社会主义者之间的理论关联,马克思曾经自述:“除了法国和英国的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以外,我也利用了德国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但是,德国人在这门科学方面所写的内容丰富而有独创性的著作,除去魏特林的著作,就要算《二十一印张》文集中赫斯的几篇论文和《德法年鉴》上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28)马克思从自身社会主义的哲学起点出发,区分并指认了魏特林所代表的“实践政治派”与赫斯所代表的“理论政治派”(29),并经过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路径接触到英国社会主义,将社会主义建构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勾连起来。

首先,马克思指认,魏特林代表的“实践政治派”主张“对哲学的否定”,要求人们从“现实的生活胚芽”出发;但是实践派的错误不在于提出这种要求,而在于没有彻底实现这种要求。他们“忘记了德国人民现实的生活胚芽一向都只是在他们的脑壳里萌生的”,所以“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30)因而,马克思在谈及德国西里西亚织工起义的“理论性与自觉性”时,充分肯定了魏特林立足于现实工人运动所写的“天才著作”的理论意义,将《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评价为“德国工人的这种史无前例光辉灿烂的处女作”(31)

但是同时,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实践需要“人的解放”的理论确证,从而回答无产阶级的普遍性与革命的必然性问题。魏特林从巴贝夫的共产主义立场出发,认为无产阶级的革命动因是基于无法忍受压迫而要求废除私有财产的一时之举,“凡是能够躲避开困苦加在他的脖子上的那把刀子的事,人类都有能力去做的。对于这件事还需要什么长篇大论的学究式的讲解呢!每个人都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对于一切人,一个自由的制度总比一个奴隶制度好些!(32)从魏特林的法国共产主义思想传统来看,这一思路中始终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缺少对私有财产的社会经济分析。正如蒲鲁东在批判“共产制”时所说,“那些存心否定私有制的自成体系的共产主义却是在所有权的偏见的直接影响下孕育出来的”(33)。对私有财产本身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是论证共产主义的根本,这正是马克思经过法哲学反思后获得的重要启示之一。

与之截然相反,起源于哲学的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赫斯代表的“理论政治派”犯了相反的错误:认为当下的斗争就是哲学对德国世界采取批判的态度,从哲学前提出发进行斗争,以为“不消灭哲学,就能够使哲学成为现实”(34)。如果说马克思与魏特林的差异主要体现了德国社会主义与法国共产主义思路上的区分,那么马克思与赫斯的互动则是在费尔巴哈哲学内部发生的。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出发论证社会主义,是赫斯与马克思共享的理论基础,而且赫斯无疑是社会主义哲学化的“先行者”(35)。在《来自瑞士的二十一印张》的文章和《论货币的本质》中,赫斯认为“能够领会行动哲学之原理的,却只有德国而非其他”(36);而通过“对所谓德国哲学和法国社会哲学进行大尺度的类比”即从巴贝夫、圣西门到傅立叶,从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赫斯试图证明法国共产主义与德国哲学综合的必要性:“唯有在共产主义这种共同体的状态中”,德国哲学的根本理念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现实的可能性”(37)。此外,赫斯有意识地将蒲鲁东的私有财产批判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整合起来,称“费尔巴哈是德国的蒲鲁东”,未来社会主义就是破除了私人和共同体、人格和财产的分离的“有机的共同体”(38)。就此而言,赫斯对于马克思的“社会解放”的启示无疑是关键的。

然而,赫斯与马克思对“社会”、“共同体”认识的细微差别还是决定了两人之后社会主义思想轨迹的不同。赫斯坚持从费尔巴哈的“类”概念演化而来的“社会”、“共同体”出发,从而证明:个人与类、利己主义个人与共同体交往、人与其外化了的类生活即“货币”的分离与对抗;而相应的,基于利己主义的“国民经济学”则只是“发财致富的科学”,但是“人绝不是财产!(39)。可见,赫斯论证共同体、社会主义的主导逻辑还是费尔巴哈的异化原则。与赫斯相似,马克思也提出了“社会革命”的目标是实现“人的真正的共同体”(40);但是,略有不同的是,马克思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语境中引入费尔巴哈的,在解构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关系后,直接面对的是市民社会中的现实的“人的解放”,而非一般性的“人的解放”。因而,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社会解放”直接指向的是“社会”本身的经济内容和无产阶级关切,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在巴黎期间全身心投入英法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的研究。由此,马克思才强调,关于人的解放的哲学目标只有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实现。从之后的思想发展来看,赫斯仅仅从人的类本质论证社会主义的思路最终导向了“真正的社会主义”,“赫斯所提供的那种公式主义构成了格律恩著作的全部内在联系”。(41)

恩格斯对当时德国社会主义思想境况给出了与马克思极为相似的划分:其一,魏特林领导的、受法国工人阶级运动影响更为直接的共产主义;其二,从“德国引以自豪的哲学中产生出来的党”,“哲学的党”,这种“哲学共产主义”是“新黑格尔哲学的必然产物”,其成员就包括赫斯、马克思等。(42)恩格斯广泛接触了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接纳了欧文主义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批判社会问题、论证私有财产非正义性的路径,认为法德的共产主义者都应该“多多向英国社会主义者学习”。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正是在此思想语境中完成的。这对于当时思考如何对私有财产进行更为具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的马克思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所以,“正是由于恩格斯的英国联系,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从一开始就处在英国和法国思想的影响之下,而其他的德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左翼几乎只熟悉法国的发展”(43)。尽管马克思并未全然认同恩格斯从政治经济学出发的思路,但是在不断的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主义研究中,马克思与赫斯的思想间距在扩大,而与恩格斯则不断趋近,这也构成日后两人合作的理论基础;相应地,恩格斯引介的英国社会主义也成为此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反思社会主义的重要参照。

从社会主义的论证理路来看,魏特林代表了法国共产主义传统,赫斯则主要从德国哲学出发建构社会主义,而恩格斯是依据自己的英国经验得出了与当时英国社会主义者相似的结论。正是在批判性整合法、英、德三国社会主义路径基础上,马克思总结道:“德国无产阶级是欧洲无产阶级的理论家,正如同英国无产阶级是它的经济学家,法国无产阶级是它的政治家一样。……一个哲学的民族只有在社会主义里面才能找到适合于它的实践,因而也只有在无产阶级身上才能找到解放自己的积极因素。”(44)因此,对马克思而言,一方面,社会主义是有哲学原则高度的实践,是掌握了理论武器的群众运动,而不再是作为“私有财产”对立面的“粗陋的共产主义”。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取代了对私有财产的偏见理解与简单否弃,这是马克思与包括魏特林在内的法国共产主义者在理解起点上的不同;社会主义需要自己的哲学原则,是指向了扬弃私有财产、实现“积极的人道主义”的历史运动。同时,另一方面,“哲学”是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解放,而不是思辨的法哲学,亦不是抽象“社会”中的人的解放。身处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自我异化、作为“工业运动”产物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只有在现实的社会主义革命中才能达成,“德国无产阶级具有非凡的社会主义天赋”(45)。这是马克思与德国化社会主义特别是赫斯、“真正的社会主义”在哲学认识上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内化为建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与引领社会革命运动的自觉理念。

概言之,从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社会解放方案与德国化社会主义探索历程来看,在其思想的建构中,哲学、社会主义与政治经济学在起点上就具有了总体性特征。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传统研究中的政治理想或结论,而是深度参与到了马克思哲学反思与政治经济学批判意识之中;相应地,也只有从哲学理念出发,才能获得对马克思社会主义构想的深层诠释,从而彰显其在社会主义理解史上的独特意义。

【注释】

Warren BreckmanMarxThe Young Hegeliansand The Origins of Radical Social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51

Shlomo Avineri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55.

③这里面也包括作为《莱茵报》编辑的马克思,林木盗窃和摩塞尔问题都是在当时历史情境下产生的。现代研究者对当时德国面对新兴工业发展下的贫困问题的具体阐述,参见Theodore SHamerowRestorationRevolutionReaction:Economics and Politics in Germany18151871Princeton195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245246页。

Warren BreckmanMarxThe Young Hegeliansand the Origins of Radical Social Theoryp.170.

[]魏特林:《现实的人类和理想的人类》,胡文建、顾家庆译,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第5-6页。

[]赫斯:《赫斯精粹》,邓习议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60页。

⑧参见GDHColeThe History of Socialist ThoughtVol.1Chapter XXXXIMacmillan1953

[]赫斯:《赫斯精粹》,第6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9卷第44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13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13013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13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1卷第411-41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14页。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123页。

(18)Warren BreckmanMarxThe Young Hegeliansand the Origins of Radical Social Theoryp.175.

(19)此处的“现代法国人”指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包括勒鲁、孔西得朗、德萨米、蒲鲁东等人。他们追求一种社会组织,在那里政治国家和社会并不分离。尽管着墨不多,但这是马克思首次直接肯定了法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立场。

(2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版第3 卷第99 页,此处译文有改动,参见MEGA[2]I /2S.88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6页。

(22)Shlomo Avineri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p.34.

(23)在对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认识方面,巴黎的政治环境无疑推进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研究。正如日本学者城塚登所说:“也许马克思刚到巴黎就着手研究他多年梦寐以求的研究课题——研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那时,他可能把赫斯、施泰因的著作作为研究的直接指南。然而,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移居巴黎的当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是每天报纸的热门话题,一些宣传小册子充斥大街小巷,研究材料十分丰富。”参见[]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尚晶晶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 卷第416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21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页。

(27)参见[]广松涉:《早期马克思像的批判的再构成》,载《赫斯精粹》,第226页。

(28)[]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页。

(2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9-10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9-10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83页。

(32)[]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孙则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5页。

(3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6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0页。

(35)赫斯作为《莱茵报》编辑,在184212月被派往巴黎,由此广泛接触了包括蒲鲁东在内的法国社会主义思潮。在《来自瑞士的二十一印张》上,赫斯先后发表了《行动的哲学》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以及稍晚的《论货币的本质》。用科尔纽的话说,赫斯的经济异化、货币异化的思路为当时的马克思“那种还是哲学政治的理解打下了坚实的社会经济的基础”,参见[]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刘丕坤等译,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21页。

(36)[]赫斯:《赫斯精粹》,第107页。

(37)同上书,第113页。

(38)同上书,第165页。

(39)同上书,第145146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88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580页。赫斯的思想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他一直“力图克服自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幻想”,参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写作本身就可视为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马克思、恩格斯达成了一致。参见[]马利宁、申卡鲁克:《黑格尔左派批判分析》,曾盛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96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586591页。

(43)Eric HobsbawmHow to Change the World:Reflections on Marx and Marxism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p.24.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83-484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84页。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