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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丰】辩证法理论研究的两个教条及其超越

在已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理论研究中,从逻辑上看有两个教条:一个是把黑格尔辩证法作为唯一的合法的研究基础而形成了“黑格尔教条”,另外一个认为辩证法是本体论性的而形成的“本体论教条”。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研究在最近30年有很大的进展,对于突破这两个教条是有意义的。但是能够真正突破既有研究的局限的,应该是重视辩证法原初之义的对话辩证法的精神实质。
由于马克思本人并没有专门讨论辩证法理论的哲学著作,所以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研究方式。第一,集中于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理论的一些经典论述: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黑格尔辩证法是自觉形态的辩证法,马克思在《资本论》关于价值理论一章中有意使用了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并自称是这伟大思想家的学生,等等;第二,研究列宁的《哲学笔记》,这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中是专门研究辩证法的,但是,众所周知,《哲学笔记》是列宁在阅读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史讲演录》时所做的笔记,这被称做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列宁式构想”。可见无论是第一种研究方式还是第二种研究方式都不可避免地指向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可惜的是,国内把这种模式的辩证法理论研究当成了唯一的合法的辩证法理论的研究,而完全无视于整个西方哲学史上众多的哲学家对辩证法理论的阐释。所以国内对于辩证法理论的研究打上了深深的黑格尔的烙印,黑格尔情结已经成为了辩证法理论研究中最大的教条,“黑格尔教条”浸透于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方方面面。
  相对于辩证法理论研究方式的“黑格尔教条”,在辩证法理论研究中,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层的教条,那就是辩证法理论研究内容的“本体论教条”。把辩证法理论看做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是典型的传统实体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本体论教条”的形成基于对辩证法理论本性的一种基本认识,这种观点认为辩证法具有一种理论根基,作为一种理论系统包含和悬设了一个“本体论承诺”。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与真理的内容即本体密不可分的“内涵逻辑”,因此,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是植根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之上的辩证法,所谓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也就是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这种观点认为要想解决辩证法理论的当代理论困境,就必须寻求辩证法理论的真实根基和坚实载体,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和超越辩证法理论的知性化和实体化。其实正好相反,如果我们把辩证法理论看做是一种本体论理论,寻求辩证法理论的真实根基,恰恰就是把辩证法理论给实体化了。所以无论把“客观物质世界”设定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把辩证法的真实载体看做是“人类实践活动”,还是主张辩证法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所有这一切都没有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思维方式。在国内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模式中渗透着深层的“本体论教条”,而对“本体论教条”的突破是辩证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辩证法研究中的两个教条并不是毫不相关的,由于黑格尔哲学是传统形而上学的完成,所以辩证法理论研究方式的“黑格尔教条”必然导致研究内容的“本体论教条”。
尽管如此,国内辩证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国内关于辩证法理论的研究主要有三种区分,这三种区分对于辩证法理论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种,“积极辩证法”与“消极辩证法”的区分,这种区分打破了辩证法理论的“神圣性”与“真理性”,这是一种正确对待辩证法的态度,因为它符合辩证法理论在西方哲学史上的真实形象;这种观点认为虽然不同的哲学家们在使用辩证法这个概念时曾赋予了不同的涵义,“但就其主流而言,我们还是可以确定其内涵,并可大致上将辩证法分为消极的辩证法或否定的辩证法和积极的辩证法或肯定的辩证法两种类型。前者以芝诺、康德为代表,后者以后期柏拉图、黑格尔为代表。”[1]“辩证法”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理论形象,并非一直是一个褒义词,所以海德格尔才会认为“辩证法在古希腊使哲学狼狈不堪”,康德也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先验幻相”,只有到了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完全确立了辩证法的正面形象。
  第二种,“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的区分,这种区分避免了使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常识化和庸俗化,哲学辩证法只能是一种“自为辩证法”,自然界包括人的思维领域本身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辩证过程,所以所谓的“自在辩证法”是不存在的;这种观点认为:“需要使用‘自在’和‘自为’这两个概念,把辩证法区分为‘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所谓‘自在的辩证法’,是指包括人的思维活动在内的全部存在的辩证运动过程;与此相反,所谓‘自为的辩证法’,则是指人们用以认识世界的辩证思维方式和辩证法理论。”[2]只有用自为的即概念的辩证法才能反映“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没有概念的辩证法,自在的辩证法对人来说就是“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区分辩证法的自在性与自为性,才能超越对唯物辩证法的经验层次的、直观反映论的理解。“自在辩证法”与“自为辩证法”的区分,有力地促使了国内辩证法理论研究克服长期以来停留于经验和常识层次的理论状态,推动了其超越素朴实在论的原始水平。
  第三种,辩证法理论研究范式的区分,从研究范式的角度可以把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分为“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实践论范式”与“生存论范式”,生存论范式的提出对于突破辩证法理论的知性化和实体化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观点认为:按照自然主义范式来理解辩证法,就是把客观物质世界设定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认识论范式把处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实践范式的辩证法认为辩证法的真正载体不应是人类认识活动,而是人类实践活动,因为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基本矛盾更具根本性和基础性。但是这三种辩证法理论的研究范式依旧没有寻找到辩证法理论的真实根基与坚实载体。辩证法处于无根漂泊状态,其真实根基处于被遮蔽和晦暗之中。“马克思辩证法的根基乃是生存论的本体论根基,或‘生存论根基’”。[3]辩证法的根基乃是“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这是立足于现代哲学的理论视野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所做出的一种全新的阐释。把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和坚实载体规定为“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对于克服和超越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并没有彻底地突破辩证法研究内容的“本体论”教条。因为这种对辩证法理论的研究依旧是一种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的思维方式。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相比较而存在的。”[4]所以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只有在与形而上学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得到澄明。海德格尔认为西方传统哲学就是形而上学,所以我们以形而上学为标准或者是坐标原点,可以将西方哲学史简单划分为:传统形而上学时代、反形而上学时代与后形而上学时代,与此相应,辩证法理论可以划分为:传统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反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与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
这可以说是在国内已有的三种关于辩证法区分的基础上提出第四种区分,就是要探讨一种非传统形而上学本质的辩证法理论是否可能。对“本体论教条”的超越就是超越传统形而上学性质的辩证法理论。在传统形而上学时代,无论是拒斥辩证法还是褒扬辩证法都是为传统形而上学服务的,其本质上都是一种传统形而上学的性质。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要探讨一种超越本体思维方式的辩证法理论。这就需要从辩证法的开端处寻找后形而上学时代辩证法的理论根基。
第欧根尼·拉尔修在《名哲言行录》里称柏拉图为“辩证法的创始人”,柏拉图是古代世界的辩证法大师,这是因为“辩证法”这一概念在双重意义上都是柏拉图首先使用的:第一,“辩证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在词语形式上是柏拉图的创造;第二,柏拉图首次在哲学的意义上正式使用了辩证法这个概念。[5]所以黑格尔也确定无疑地认为柏拉图是辩证哲学的创始人,“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言,这话的确是对的。”[6]但是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理论,第一种辩证法可以称之为“对话辩证法”,这种辩证法主要体现在柏拉图早期的对话中,是由苏格拉底所开创的,所以也可称之为“苏格拉底意义上的辩证法”;第二种辩证法可以称之为“思辨辩证法”,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后期的对话中,这种辩证法理论被黑格尔的辩证法所继承,奠定了整个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时代辩证法理论的基础,所以也可称之为“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
在柏拉图的早期著作中,柏拉图记录苏格拉底那些谈话,并非教导人们某些固定的道理,而是揭示矛盾——并非解释感觉世界的矛盾,而是揭示道理上的矛盾,以及理性的矛盾。长期以来,学者们为柏拉图《对话》之缺乏明确正面答案而很伤脑筋,并没有意识到苏格拉底对话的真实的意义所在。苏格拉底运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首先是形式的,也就是说,谈话使人们相信, 虽然他们自以为对这些事情如此熟悉, 却是现在才开始意识到:“ 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是彼此相互矛盾的。” 这使人们的意识混乱起来, 对先前习以为常的观念发生了动摇, 人们陷入困惑从而催生了努力求知的热望,所以苏格拉底把自己对话辩证法称之为“真理的催生术”。但是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只是促使人们产生一种“爱智之忱”,并没有给人一个一致同意的结论,也就是并没有告诉人们真理本身是什么。苏格拉底对话辩证法的精神实质是一种批评过程,而不是追求结论的确定性,是一种思维训练,而不是为了证明任何一个预设的前提。
  在柏拉图的晚期对话中,辩证法与理念论(形而上学)是不可分的。辩证法就是认识理念的思想进程,柏拉图在对话中明确地表示要把这个思想的进程叫做辩证法。可见柏拉图认为辩证法就是对理念的认识,只有辩证法不需要借助任何感官,在认识理念的进程中,首先认识了具体事物所分有的理念,然后依靠心灵自身上升去把握较高的、更一般的理念,最终达到对善理念的认识。这与早期的对话辩证法有区别。
  苏格拉底的对话辩证法可以这样概括,苏格拉底想通过对话的方式达到事物普遍性、必然性的认识,换言之,就是通过正反的形式达到对真理的认识,但是却无定论。因为思考的结果和所做出的结论是关闭问题。苏格拉底对话辩证法的结论“无定性”正是为了保持着问题的开放性。柏拉图只看到了苏格拉底辩证法的目的,但是遗忘了苏格拉底辩证法的对话形式和其结论的无定性。所以在柏拉图后期的对话中,辩证法变成了对理念的认识。苏格拉底的形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早期的对话中,苏格拉底是作为一个对话者出现的,而到了后期,随着柏拉图的理性主义的发展和系统化,苏格拉底的“形象”出现了改变,苏格拉底逐渐成了一个代号、一个柏拉图越来越系统化的观点的传声筒,苏格拉底的形象变成了一个哲学“导师”。柏拉图后期著作内容的“独白化”开始使“苏格拉底对话”的形式解体。早期的对话的形式作为哲学的体裁完全丧失了。辩证法被视为通向知识的唯一途径,其目标就是要通过理性去把握现象世界背后的“真理”——理念世界。
  在苏格拉底对话辩证法中,辩证法作为形而上学的思想工具是一种对话的形式,这和后来是很不相同的,后世的“形而上学”通常以逻辑为其思想工具,从而使之带上独断教条的性质,即使在被称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那里更是把辩证法发展成为一种“逻辑学”,此乃是南辕北辙之举,这跟柏拉图把辩证法理解为通向真理的途径有关,并非苏格拉底的“辩证法”的本真意思。可见柏拉图的思辨的辩证法奠定了整个西方辩证法的传统,但是这条辩证法道路,背离了苏格拉底对话辩证法的本意。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就是苏格拉底意义的辩证法在当代的复活,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就是要“回到苏格拉底”,这种辩证法不再是一种逻辑,而是一种开放的、宽容的、符合哲学本性的“对话辩证法”。
当然,不能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对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不重要,但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博大精深,固然不能顶礼膜拜,但是也不能简单处理。[7]对辩证法仅仅进行本体论的解读是不够的,在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在哲学发生了语言学转向的时代,对话辩证法是我们的一个重要视角。
 
【注释】
[1]王南湜:《辩证法与实践智慧》,《哲学动态》2005年第4期。
[2]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第332页。
[3]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74页。
[4]孙正聿: 《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人民出版社,2002,第6页。
[5]方朝晖:《“辩证法”一词考》,《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第178页。
[7]叶秀山:《“在”“自由者”之间——黑格尔“对立之统一与和谐”思想再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8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