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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田】欲望辩证法与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同人对自己欲望的态度、安排和处理有直接关系。社会的和谐也就是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个人欲望之间的和谐。个人的欲望有两种:一种是对物的欲望,另一种是对人的欲望,即被他人承认的欲望,前者是生物性物欲,后者是社会性的相互承认的欲望。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这两种欲望如果得到较充分满足,社会就会处于和谐状态。

    个人对物的欲望、被承认的欲望、相互承认关系以及将两种欲望结合起来的权利观念和制度都有一个主体性和价值前提,这就是个人的自由平等。个人对物的欲望及其满足以追求个人在自然中的自由为目的;相互承认以平等自由为内在动因;权利的主体和目的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主奴关系”的社会结构之所以要被扬弃,其根源也在于人的自由平等本性。既然个人两种欲望的满足,权利制度的建立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保证,而欲望和权利皆以个人自由平等为价值基础,因而个人自由平等价值也就成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

 

(来源:《社会科学》200511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