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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信仰、群体与日常生活——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述评

 

清代以来东北地区的民间结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其中包括:以政治目的而结社, 如秘密会社;以军事防卫为目的的结社, 如团练、保甲;以文化为内容的结社, 如流人群体为代表的文人结社, 因地缘关系组成的同乡会、风俗会等;以经济为目的的各种工商业者为主的行会、会馆;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各种善会、老人会、惜字会等;以僧道及民众为主体的宗教结社, 等等, 几乎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各个方面 (1) 。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具有草根性、自治性以及一部分宗教性, 诚如杨庆堃所讲“由于需要外在的力量来增进团体与稳定, 各种社会和经济社团中普遍存在着宗教的成分”[1]。然而, 当我们对这段历史进行爬梳发现, 清代早期, 甚至上溯到明朝, 活跃在民间的社会组织中, 民间信仰组织的活动异常活跃 (2) ;东北民间信仰组织是一种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社会力量, 其名目往往以所信奉的神灵来命名, 如娘娘会、关帝会、鲁班会、三皇会、虫王会等等。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 东北民间信仰组织不仅为群体的社会交往提供了舞台, 同时组织了一系列活动, 对群体的日常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发挥了整合、调节等社会功能。

一、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与群体结构分析

民间信仰不同于宗教, 草根性、实用性、小传统往往被用来描述民间信仰的特质, 虽不是全部, 但却解释了民间信仰可以吸引最大限度的信众的原因。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因而也最大限度地囊括了社会各色群体。

() 会首群体

“会”从字面意思来看, 有汇合聚集之意, 据陈宝良教授考证:“会作为一种团体, 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2]清代以来东北的民间信仰组织多以“会”来称呼, “会首”顾名思义是一会之首领。从目前我们搜集的有关东北清代庙宇碑刻资料与文本资料对照来看, 会首群体显示出许多特质。

清代东北民间不同的民间信仰组织的会首有一人也有多人, 一个大的会社往往会有负责不同事务的会首组成。从《周铁沟花儿山碑记》[3]来看, 担任该庙的民间组织的会首则多到24, 而且负责的任务不同。例如, 负责庙的钱粮事宜的还有“钱粮会首”, 负责香耍表演则有“香耍会首”。民间组织的会首不能终身制, 需要轮值。盖平县八蜡庙一度倾颓, 后经该会重修, 于六月六日农隙之时齐集赛神, “遂成盛会”, 且“村之远近分立三会, 会每司事一年, 秩然肃然, 不紊不懈, 自是栽培树株, 竖立旗杆, 添盖戏房, 盛举之渐次相加……”[4]。“在会馆者, 其力会之年斑钱, 即由其值年会首支给二季。”[5]其中“司事一年”“值年会首”, 可断定会首任职并非终身制。

碑刻资料存在大量有关“会首”的描述。我们通过分析来看, 相当一部分会首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也即会首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道光乙巳邑之武庠生王名成福者督理斯祠之会”[6], 该会因农神庙而设, 会首则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秀才“庠生”。会首的品格也是相当重要的因素, “敬老慈幼人也”[7], 德高望重, 有较好的德行和口碑。作为会首的人选, 往往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有时会首就是村长本人担任。村长是代表官方设在最小基层单位的行政长官, 实际上又是代表了集体村民的祭祀仪式首领。“村董于是日齐集社庙, 具猪羊酒馔致祭, 曰祭虫王。”[8]村长、乡约、保长出任会首的情况较多。会首也要具备一定的财力, “喜舍赀财”[9], 有热心支持公益的决心。“万福寺即关帝庙, 在县城南街, 清乾隆丙午年 (五十一年) 巴家台会首杨自安、马廷玉等舍地修建, 正殿三楹, 关帝居其正位, 左右为关周二将军, 药王财神亦附入焉, 东西配庑。”[10]舍财又舍地, 可见会首的财力基础。

总之, 会首群体非一般人和寻常人担任, 用村民的话讲, 一般都为村落中的“茬子”“有能耐的人”来担任 (1)

() 民间信仰组织的参与者

乡绅在乡村社会地位较高, 具有一定的威望, 对村落公共事务有积极的热情, 掌握一定的政治资源和财富资源, 往往起到沟通国家与乡民的作用。史料中, 对乡绅在民间信仰组织中的活动有一定记载, 不难看出乡绅所起到的作用。《周铁沟花儿山碑记》的署名处, 不乏“拔贡”“恩贡”“例贡”“廪生”“增生”等称谓的人士, 其拔贡、恩贡、廪生作为科举时代尚未取得官职的生员在地方受到尊重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在民间信仰组织中频频出现, 也反映了乡绅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兴京县草盆村有武圣宫庙产为“士绅单公万义所施舍”[11]。田庄台文昌阁重修便是由“士绅耆老倡议重修公同发起”, 且“首先捐助”[12]。盖平县绅耆李廷甲, “第五区东牵马岭人, 积学有素, 著有秋水小草诗稿, 自号秋水散人, 屡试未中, 与同试友, 代作一艺, 竟及第, 酬之金, 坚辞强之, 遂尽其金与村中关圣庙, 制匾额一方, 曰佑我清, 时至今存焉。”[13]乡绅拥有一定的财富和地方, 利用民间信仰组织的活动, 时时保持着自己在乡村社会的热度, 不仅仅是关心公益的体现, 实际也是社会地位的彰显。

村民在民间信仰组织中, 虽不是最有话语权的群体, 但却是数量最多的信众和村庙组织活动最广大的参与者, 一定程度上通过村落信仰组织参与村落事务。祭祀各种农业神是村民最为重视的事情, 因而在乡村遍布着祭祀农业神的组织。“六月十三日为龙王赛会, 届期乡人鸣锣召集在会者, 焚香奠酒, 牢牲致祭, 祭毕相与共食名曰:‘食神余’, 然此特乡民之常规而非城镇之盛举。”[14]清代以来, 东北的村屯普遍修庙, 属于公产, 由会社管理, 村民不但热心祭祀活动, 而且慷慨解囊, “欣然乐从, 各捐赀募化赞襄”[15]。监督庙产的使用, 也是村民职责, 《清辽滨塔庙碑》记载村中有二庙, 庙有香火地和牧养地, 原有碑记刻录, 后“风雨摧残, 碑字剥落殆尽”。为防止有人觊觎, “村人公议更立新碑”, 提醒后人“勒石以昭世”[16]。村民在组织醵资、仪式、监管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时商人为四民之末, 受到歧视, 工商行业者建会侍奉行业祖师以表虔诚, 同时对同行业人员起到凝聚作用。清代以来东北随人口增加, 商业渐有起色, 五行八作以祭祀行业神建立了侍奉保护神的会社, 一方面可以凝聚商人群体共同抵御风险, 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行业内部事务的管理。例如, 药商有药王会, “药王为药行祖师, 会务亦归药商经理”[17]。杂货商也组成祭祀财神的组织, 轮流执会。大清同治十一年 (1872) 八月《新兵堡九圣神祠碑》记载:九圣祠会由“众商等值年经理铺牌”, 落款处皆为店铺名称, “永福当天庆隆、万裕店隆泰店、万隆当广发店、正大旺宝山隆、石工聚发石铺”[18]。以商人的行业保护神为主的民间信仰组织最初仅仅是为了祭祀, 保佑财源广进。但是民国以来, 渐渐不仅限于管理庙产和祭祀, 祭祀组织色彩淡化, 开始对处理行业内部买卖、定价等事宜也有了规定, 有向专门的行会发展的可能性, 财神庙“每岁九月十七日为会期, 各行咸派代表共与于会事。”[19]

在清代东北的民间信仰组织活动中, 官员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群体。上到朝廷军政大员, 下到一县之长, 都有参与民间信仰组织的先例。清乾隆十七年三月《重修三江会馆碑记》中记载:“于十数年前有县佐叶公及董事诸人将捐积之项会为修葺”[20], 三江会馆供奉妈祖, 由江苏、浙江、江西同乡组成祭祀组织, 以求同乡互助的目的。县佐为县知事的佐理, 办理县知事委派的事务, 但仍形同县知事。二者在组织活动中出现了交集。《盖平县香会军民人等碑记》记录了该“香会”历史, 署名为“管辖锦州等处理事分府兼摄盖平县印务记录二次德尔得”“奉天府盖平县儒学训导裴启印”“盖平协领兼旗都尉加一级纪录四次管理蓝平县协领印务云”[21]。官方在场与很大程度凸显庙宇的合法性, 民众想尽方法求得官方的匾额, 甚至官方为其撰写碑文, 吸纳官员入会。台安县万福寺的碑额就是官员所赠, “文曰威灵默佑”[22]。新民县崔三家子关帝庙立碑由“盛京工部主事陞銮仪衙主事保撰文”[23]

清代以来, 东北民间信仰组织的参与者几乎涵盖了村夫百姓、五行八作、军政绅商等群体, 足见其影响力之广泛。

二、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活动与日常生活

清代以来, 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社会各色群体在组织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民间信仰组织举行了一系列的活动, 丰富了民众的日常生活。

() 管理庙产

庙宇是神灵的居所, 修缮庙宇是民间信仰组织表达对神虔诚信仰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清代以来, 移民刚刚踏上东北土地, 处于涣散状态, “汉族当日居若晨星, 势若散沙, 结合不易, 智者于是而为香火会, 初敛布以修庙宇继以演戏作无形之结合, ……借以御侮减生危险。”[24]修建和重修庙宇是民间信仰组织的一大重要任务, 香火会主要负责“捐款购地”“鸠工庀材”[25]。清咸丰十一年 (1861) 六月《重修八蜡庙赛会碑记》记载此地有“八蜡庙”, 距城五里, 载在通志, 为左近乡村之人祈年报赛之所在。但岁久渐就倾圮, 组织活动也日渐萧条。后经合会人商议“翕然从而募写捐资, 鸠集工料, 不数月而庙宇整饬黝垩重新。”[26]类似记载会众合力修庙的碑记比比皆是。《重建上帝庙碑记》称该上帝庙为明朝宣德三年始为创立, 崇祯末年又为修理, 清朝康熙丙辰补葺殿宇, 雍正壬寅重饰神像, “至今又历二十余年, 风雨损坏, 见者伤心, 正是莫为之前, 虽美弗彰, 莫为之后, 虽盛弗传。于是合会人等努力同心, 又重建是庙, 兼刻碑石, 以记不朽耳, 是以为之序。”[27]修葺庙宇往往需要大量资金, 民间信仰组织往往可以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调动人力物力, 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民间信仰对社会动员的影响力。

民间信仰组织平时要负责庙产的支配和管理。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对所辖的庙宇财产有支配权, 包括供养僧道尼, 提供香火费。例如三江会馆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修缮大殿外, 其余“典置市椽地产, 计每年之出息上供香火, 下膳僧人”[28]。鉴于某些庙宇庙产庞大, 民间信仰组织采取“轮流值年, 总司其事, 支领应用香资, 按季列榜”。防止庙产的盗用, 也是民间信仰组织的职责所在。为防止庙产的滥用, 会社定期为看管庙宇的僧道提供日常所需要的香资和用度, 以免假一人之手庙产被滥用, 因而管理庙中财产的组织内部是轮流负责的, 而且当年执事的“栈”负责管理庙产, 发放给住持香资。看守寺庙的住持也是由会社统一招募, 招看守寺庙的“妥靠住持”, 僧道只负责供奉神佛, 不负责处理庙产事务。这也是会社防止僧道滥用庙产的一种措施。“至随庙所有山场、房地、器皿等勿俱归天后圣宫, 存案备证, 不与主持相涉, 嗣后即另招妥靠住持, 惟是拈香奉经系伊专责, 而香资修工垂物, 勿令假手, 免去侵蚀。”[29]

庙产除了由合会募捐、民众赠与外, 民间信仰组织也将庙宇的香火地, 如田地、山场, 甚至农具等, 租于农户, 定期收租, 作为香火之用。近代还有将庙宇闲置的堂舍作为学堂之用, 十分常见。筹办香火会所得的租金等结余也作为维持庙宇香火和僧道日用的经费。

() 组织祭祀活动

组织祭祀活动是民间信仰组织最为重要的一项活动, 具体活动是在神灵的诞辰或纪念日的当天由会首带领民众举行集体仪式, 为神灵筹办巡礼以及娱神活动。清代以来, 东北民间信仰组织的祭祀活动从范围到规模来看, 与关内不相伯仲。有据可考的东北地区节庆纪念日中有90多个祭祀活动是与民间信仰相关[30]。平均每四天就有一位民间俗神的纪念日, 即便不可能都举办祭祀仪式, 但从纪念日的密集度来看, 从农历二月至八月都较为集中, 香会进香的活动更为频繁。兴城县蛇山顶有娘娘庙一座, “庄严壮丽, 其来已久, 而圣母之神又能呵护一方, 此都人士靡不尊信而敬礼之, 立为香会, 每于圣母诞生之辰, 竭诚致祭以祈福履……”[31]。东北各地民间信仰组织的祭祀活动中, 以求子祈福的娘娘香会、祈祷风调雨顺的祈雨会、祈祷庄稼丰收免除虫害的虫王会、祭祀关羽的关帝会等等祭祀活动最为盛大。

五月十三日帝君单刀赴会之日, 为索锦州, 威镇东吴, 即于此日出巡, 令乡村父老里巷儿童瞻拜仪表, 共加敬畏, 岂不美哉。……谋之阖会善士人等, 阖会无不欣然乐从, 各捐赀募化赞襄, 厥功刊大像一尊, 衣冠炳蔚, 大轿一乘, 旗牌伞扇, 焕然整齐, 出巡之日, 里巷士女共秉虔诚, 纷纷礼拜于此, 见人心之神灵斯须不去, 帝君刚明正大之气, 使血气心知之伦, 莫不尊亲。[32]

这种盛况到了清末民国渐渐有所改观, 主要原因是民间信仰组织的职能渐渐从祭祀功能也在向经济功能转化, 比起游神巡礼祭祀神灵, 庙会的举办更为频繁。老君庙董事会每至会期, “亟应开始筹备”, “讨论会场布置, 及其他一切进行法, 业经议决施行”, 戏台“设于庙门以南之二百码地点”, “庙门两旁, 直向戏台两旁, 划为商贩营业场所”[33]。庄严的祭祀气氛显然有被世俗的叫卖声替代的趋势。

东北的民间信仰组织还自发组成娱神赛会。一般在神像出巡、祭拜神灵之后, 便开始娱乐表演。周铁沟、花儿山为了后人铭记每年进香而办的“天吉盛会”, 刻石碑为记:“兹有周铁沟、花儿山, 集合乡傩, 每年于四月十八日, 朝项进香, 庆贺圣诞, 名为天吉圣会, 历年已久, 应亦在举莫废之, 列用勒贞珉, 永垂不朽!犹期后之人, 接踵相沿, 勿废盛事。幸甚!幸甚![34]据张永夫考证, 除了周铁沟天吉圣会外, 还有铁岭屯的天德圣会, 百家寨的天泰圣会, 乡乐庄的天仙圣会, 虎庄屯的天成圣会, 共五大圣会, 都是附近的村屯组成[35]。一般由在会的香耍会首对举办娱神活动富有重要职责。地方志中对民间的娱神组织记载到:四月十八日, 为庆祝城内举办的庙会, “城东细河左右齐家子、沟口子、车房、举房、十三屯等胜会, 前后五日, 妆点游街所办之热闹杂出, 如旱船、竹马、抬竿、秧歌诸名目”[36]。盖县“四月十八日, 邑北六十里耀州庙会……有周铁沟、桥台堡、乡乐庄、铁岭屯、百家寨诸村会办演秧歌、抬歌杂剧, 群集山庙祝神, 以祈丰年。”[37]香会举办秧歌、高跷、抬歌杂剧, 都是为了“娱神”, 让“神”高兴, 以保佑五谷丰登, 人畜兴旺, 可实际上却是民众的一场“狂欢”。

() 处理组织公共事务

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同样关心组织内部的事务, 包括议定行业内部规则、协商议事。三月三日为三皇庙会, 是瞽者的行业祭祀。《吉林通志》有云:“三皇庙会, 城乡瞽者均往祭神, 不到者罚”[38]。“瞽醵饮三皇庙”[39], “群集开会, 祀三皇神公, 议算命行规, 开会三日”[40]。东北各地相同, “三月初三日, 瞽者于是日会饮, 合议卜算一切规则, 俗谓‘瞎子会’。”[41]虫王会本为祭祀虫王的组织, “六月初六日为‘虫王会’, 各村皆举办。是日, 宰牲致祭, 父老相聚欢饮”, 但同时“兼立‘青苗会’, 选定看守禾稼者”[42]。“村董于是日齐集社庙, 具猪羊酒馔致祭, 曰祭虫王, 犹毛诗所谓迓田祖去害虫之风焉。祭毕, 订罚约, 保禾稼, 曰青苗会。”[43]可见, 在祭祀的同时, 协商议事也是其重要一项活动。东北的匪患一直是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系村落的安全和稳定。联村组成团练保护地方安全, 是民间自卫的方式。民间自发的关帝会、青苗会等组织民众保卫家园, 往往也兼具有安全防卫的责任。《章京堡关帝庙碑》载:“是庙于康熙二十年历二百一十八年, 庙宇凋落, 适庚子乱作俄军猝至, 土匪乘之乡无宁土, 于是章京堡邻近四十二村人, 众誓于关庙, 合练乡团, 以卫身家, 遂迭破股匪, 禽渠魁氏, 各安业处之无惊事平咸感神恩, 醵赀重修, 复修观音阁一座, 会房三间。”[44]

但这种自治活动不等于说可以完全脱离官方的控制, 官方时刻警惕民间信仰组织向民间秘密结社发展的可能, 不可能放任民间组织的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 官方对民间信仰组织召开香火会、祭祀神灵一事十分关注, 官方认为必要时毫不留情禁止庙会的召开。因而东北民间信仰组织也在发展中努力寻求与官方良性的互动方式。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往往将神灵的职能与国家精神找到契合点, 谋求组织生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民间往往在建庙立碑上做文章, 歌颂神灵的同时, 不忘强调其与官方儒教思想契合的一面。

窃以神道为设教之本, 文化乃立国之源, 二者固相维, 天下有之则焕然以生辉, 无之则黯然以减色, 而国家之文野风俗之隆污, 人心之邪正, 又于是征之, 其关系岂浅鲜哉。清代乾隆年间, 御史某奏毁天下淫祠, 高宗纯皇帝览奏笑曰:何以毁, 为留作山川点缀耳。斯言独见其大, 淫祠且不毁, 况载在祀典之有功于文教者乎?以故庙貌巍峨, 迄民国而亦有增无减。……为维持我国神道计地方文化计, 爰集本镇士绅耆老倡议重修……[45]

史料中记载, 为立祠修庙, 民间信仰组织将神道设教与“立国之源”并提, 强调神道设教本身对人心善恶是一种净化的作用, 得出信仰神灵非淫祀, 而是符合国家大义的结论。这篇“募捐启”符合修庙祭祀的国家意志, 获得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官方元素的加入, 寻找庇佑。如吸引官员入会, 向官员讨要匾额, 撰写庙宇碑记, 祭祀活动邀请官员参加等等。民间向官员要“恩典”和“安抚”的同时, 也是在积极争取其组织的正统性与合法性。梨树县财神庙碑记录了“买卖街”早期的状况, 以及修庙的具体过程, 在碑文正面的署名, 除了该庙总理人, 以及担任“会末”的各个店铺外, “特授奉天昌图厅理事通判分防梨树城照磨三次边, 保荐即升加四级纪录八次张长泰”“直隶永平府临榆县痒生承谍穆”“直隶永平府临榆县痒生高淳灏”, [46]以此彰显了该组织的权威和官方色彩。

综上所述, 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的修庙、祭祀、处理公共事务等活动相当频繁, 体现了东北民间信仰组织的高度自治功能, 民众的生活不再是仅仅忙于生计那样单调, 一定程度上有了家庭以外的社会生活。总之, 不同群体的日常生活都得到了有效的组织和丰富。

三、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对地域社会的影响

清代以来, 随着东北人口的增加, 民间信仰组织活动也渐渐丰富, 在朝堂之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力, 发挥了一部分社会功能, 对东北民间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对敦睦乡里, 提高凝聚力, 整合力量, 协调内部利益和冲突等方面作用显著。

首先, 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整合了民间分散的状况,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层社会的有序状态。民间信仰组织具有自治性和组织性, 可以最大限度进行社会动员, 集合社会各色群体, 将原本分散的人群进行整合, 各司其职。特别是修建庙宇、组织祭祀仪式、筹办娱神活动等, 是古代民间社会的重大事件, 往往要涉及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民间信仰组织的存在, 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资源, 系统地调配人员, 集合力量完成目标的实现, 对东北民间社会是一种凝聚和整合。

其次, 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促进了群体的社会交往。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成员内部虽是各司其职, 但却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各色社会群体, 为其提供社会交往的可能。特别是东北民间信仰组织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 其成员多数为社会下层群体。面对生存的压力, 除家庭以内的事务, 其他都是奢侈之谈。然而民间信仰的草根性、实用性特点本身就赢得了社会下层民众的青睐, 而民间信仰组织所筹办的活动, 正是投其所好, 为民众参与社会生活、精神交流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而且祭祀、修庙、娱神等活动丰富了社会下层民众公共文化生活,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活压力, 是一种妥善的精神慰藉。

最后, 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对某些公共事务的处理可以缓解社会冲突。清代东北民间某些纠纷的处理并非诉诸公堂, 而是以一种民间的解决方式来裁决。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 将一些纠纷化解。例如庙产的使用常常引起纠纷, 民间信仰组织通过内部调查协商, 刻碑公示等方式处理, 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冲突的发生。清代以来东北民间信仰组织是在国家控制下的民间自治组织, 为了可使组织活动顺利进行, 采取了较为良好的互动方式, 使其能够在较长的时间里存在和发展, 一定时期内较好地发挥了民间信仰组织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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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国]李毅、赵家语修, 王毓琪纂.开原县志[M].民国十八年 (1929) 铅印本

[20][25][28][民国]石秀峰、辛广瑞修, 王郁云纂.盖平县志[M]. (卷十六) 艺文志·碑记.“清乾隆十七年三月重修三江会馆碑记”.民国十九年 (1930) 铅印本.

[21]辽宁民族民间舞蹈集成编委会主编.辽宁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营口卷[M].“盖平县香会军民人等碑记”.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2.972.

[24][民国]周铁铮修, 沈鸣诗等纂.朝阳县志[M]. (卷二十六) 种族.民国十九年 (1930) 铅印本.

[27][民国]文镒修, 范炳勋等纂.绥中县志[M]. (卷十六) 艺文·碑碣.“重建上帝庙碑记”民国十八年 (1929) 铅印本.

[29][民国]关定保等修, 于云峰等纂.安东县志[M]. (卷七) 宗教志.“曲赓平天后宫记”.民国二十年 (1931) 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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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民国]刘天成修, 张拱坦, .辑安县志[M]. (卷三) 人事志·岁时.民国二十年 (1931) 石印本.

[46]政协梨树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梨树文史资料[M].内部资料.第一辑.81.

【注释】

1 以上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如同乡会也往往是行业组织。

2 本文将清代东北民间信仰组织界定为由相信超自然力量的群体参与的, 并以祭祀和供奉共同信仰的神灵为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我们定义为民间信仰组织的标准是该组织有共同信仰的神灵, 并定期有祭祀仪式, 或者是以某村村庙为中心, 为庙而成立的祭祀管理组织。符合其中之一, 我们便认定为民间信仰组织。而且鉴于清代早期东北诸多社会民间组织发轫于民间信仰组织这一现实, 故以民间信仰组织来定义符合以上条件的民间社会组织

3 20141月笔者与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何杖子村阎德斌老人 (现年93) 的访谈调查。

(原载《辽宁大学学报》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