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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善侃】论辩证思维推理的基本原则——读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札记

冯契先生辩证逻辑代表作《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中,对辩证思维推理的专述并不多,但却与其具体概念学说、逻辑范畴体系学说等融为一体,充分显示出作者对辩证思维推理的独到之处。笔者认为,先生紧紧围绕辩证逻辑的核心内容——具体概念学说,超越形式逻辑眼界,运用辩证逻辑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独具慧眼的研究辩证思维推理的基本原则。

一、强调对事物矛盾客观进程的把握

辩证逻辑作为对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反映和人类认识史的总结,有其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特有的研究推理的方法。辩证逻辑研究推理,重在从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上,分析事物矛盾运动的一般进程;提供能保证正确反映事物矛盾运动的逻辑思维的一般原则。如果说,形式逻辑研究推理,主要是研究推理过程怎样保证形式结构上的正确性的话;那么,辩证逻辑研究推理,则主要是研究推理过程怎样保证对活生生的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正确把握;在形式正确性与内容真实性两者之间,形式逻辑重在前者,辩证逻辑重在后者。当然,辩证逻辑并不撇开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的成果,也不能不遵守形式逻辑所提出的各种推理规则;只是,辩证逻辑提出了比形式逻辑更高的逻辑要求:不以形式正确性为满足,而以形式正确性与内容真实性的统一为目标。可以说,这是研究辩证逻辑推理学说的全部出发点。先生对辩证逻辑推理的研究,正是以此为基础的。

冯先生依据列宁“逻辑学=关于真理的学说”的观点,把对具体真理的把握作为逻辑思维的主要目标;把具体概念作为把握具体真理的主要思维形式,认为“具体概念作为把握具体真理的形式,体现了知与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它在一定领域内把握了事物的本质,具有‘完备的客观性’”,因而“具体概念就是具体真理的逻辑思维形式。”(注: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19966月版, 111页。)而具体概念既然反映的是事物矛盾的整体, 是反映了事物矛盾运动的处于辩证运动中的概念,因此,无论从纵向还是从横向看,具体概念在本质上都是一个概念体系。在每一个具体概念体系中,都以浓缩的形式包含着众多的概念和范畴,而且,这些概念和范畴,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着;正是概念间所存在的这种逻辑联系,才得以产生概念的辩证运动,形成辩证思维。概念间的这种逻辑联系也就是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运动。因此,任一反映了事物整体矛盾运动的具体概念都是大量判断、推理的浓缩;而任一判断、推理都是某一具体概念体系的展开。于是,在辩证逻辑看来,推理无非是展开的具体概念,辩证逻辑所研究的,并不是概念、判断构成推理的形式结构规则,而是保证具体概念正确展开以如实反映事物客观矛盾运动的正确原则。这些原则,也就是辩证思维推理的一般步骤:第一步,找出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最初、最简单的关系,即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第二步,以此原始的基本关系出发,分析各矛盾侧面,又综合进行把握,研究矛盾运动方式;第三步,在矛盾充分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一推理过程的原则,正是对逻辑思维的具体概念把握具体真理过程的高度概括,是“以客观现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过程。

任何客观事物的具体运动形态或发展过程,都具有规定其全过程的基本矛盾。这种基本矛盾是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基本矛盾以时间、地点为转移,逐步展开,一些矛盾解决了,一些矛盾又产生了,呈现为丰富多彩的形态。而此基本矛盾在原始关系中已具体而微。据此客观辩证法,科学认识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从事物的现象和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去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把握一个领域的原始基本关系;然后从此关系出发,叙述现实运动,把握其发展趋势,并努力创造条件,让事物矛盾朝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辩证思维推理,正是这一过程的逻辑概括。而这一过程无非是反映在具体概念中的对象基本矛盾的展开、分析与解决。

在对辩证逻辑推理的研究中,一些人试图从形式结构上对其作分类与探讨,这种研究方法意义不大。事实上,并不存在什么专门的仅供辩证逻辑研究的概念、判断、推理和形式逻辑研究的概念、判断、推理的区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是同一的,只是两者研究的角度、重点、目的不同而已。在上述辩证思维推理的进程中,无论在哪一步,都离不开形式逻辑所说的各种推理形式,也不能违背这些推理的规则,辩证思维推理并没有任何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独特的推理形式。只是辩证思维推理不停留在形式化的结构研究上,而是着重于对思维的辩证运动进行反思、考察;着重于把逻辑推理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着重于把推理看作思维内容的矛盾运动所固有的思维形式。冯先生所提出的强调对事物矛盾客观进程的把握的原则,无疑保证了辩证逻辑推理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二、强调对逻辑范畴演进的驾驭

思维对事物客观矛盾运动的反映,可以是思维辩证法水平的反映,也可以是辩证思维水平的反映。思维辩证法水平的反映是事物矛盾运动在思维中通过客观途径而发生的作用,辩证思维水平的反映则是通过主观途径而发生的作用。所谓客观途径,是指在作为自然进程的人类思维运动中,以不依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而强制地表现出来的思维辩证规律性。对于客观途径表现出来的辩证规律性,我们只能认识它、运用它为自己服务,而不能改变它、取消它。它客观存在着,对人类思维起着强制性的支配作用,而不管思维主体自觉不自觉、懂或不懂辩证法。所谓主观的途径,则是指人类思维运动中受到思维主体意识支配的、为思维主体所自觉把握的辩证思维规律性。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所反映的对象内容虽然是一致的,但反映的形式和水平却是不同的:前者是客观的、强制的,完全可能是自发的;后者是主观的、非强制的,必须是自觉的。前者是客观辩证法,后者是主观辩证法。

两者在思维推理进程中,则分别体现为推理的辩证法与辩证思维推理。推理的辩证法,即推理固有的辩证矛盾,诸如推理构成中前提与结论的矛盾、推理过程中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矛盾、推理内容中个别、特殊和普遍的矛盾,这是任何推理都有的,不管作推理的主体思维意识到没有,谁也不能改变它、取消它。而辩证思维推理,作为以逻辑思维的具体概念把握具体真理的逻辑概括,必须是思维主体的自觉行动,不自觉把握揭示事物矛盾运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可能进行辩证思维推理的。

我们说过,辩证思维推理是处于体系中的具体概念的展开,因而,思维主体对辩证思维推理过程的把握,就是对展开了的具体概念体系的把握;就具体内容来说,不同对象的具体概念体系是不同的,如《资本论》和《论持久战》,两者反映的是不同的对象事物,一是资本主义经济,一是中日战争进程,因而在推理进程中所展现的概念体系也是不同的。然而,就推理所经历的一般逻辑进程而言(即我们以上所分析的辩证思维推理的三个步骤),应是相同的。能否自觉把握辩证思维的关键,在于能否从不同具体内容的推理中逻辑地概括出这个一般进程;也就是能否从具体的科学概念(如《资本论》的经济学概念和《论持久战》的军事学概念)中抽象出更高层次的逻辑范畴。冯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对逻辑范畴体系的研究,其重要意义正在于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进行辩证思维推理的逻辑运算子。

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提出了“类”、“故”、“理”三组范畴,“类”范畴包括: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和一般;整体和部分;质与量;类和关系;“故”范畴包括:因果关系和互相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理”范畴包括: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与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必然和自由。

“类”、“故”、“理”三组范畴正是我们通过辩证思维推理,循序渐进地把握对象事物的矛盾运动进程,以推论事物的内在根据和必然趋势所必须把握的逻辑环节。从认识论来说,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就是知其然,明故就是知其所以然,达理就是知其必然(与当然)。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与“当然”,是一个认识深化扩展的进程。而辩证思维推理进程的展开,正是“类”、“故”、“理”三组范畴的展开:推理的第一步,旨在从对象事物的基本关系出发揭示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这正是推事物所以然之故,即察类、明故。为达此目的,不仅要比较对象事物与他事物间的同与异,把握对象事物的质与量、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等类的关系,还要从事物错综复杂的因果联系中去把握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全面分析影响事物的各种条件(包括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等),通过具体条件的具体分析,在对事物的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等的全面综合理解中,把握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内在根据。推理的第二、第三步,旨在从事物的基本关系出发,在矛盾运动充分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这正是“达理”的过程。为此,必须在辩证思维的推移中逐步展开事物基本对立因素的矛盾斗争,展现事物发展的两种可能性,指出哪一种可能性占优势,并说明占优势的可能性变为现实的条件,从而在大量偶然现象的背后揭示出事物的必然趋势。一旦推出事物的必然,也就为认识客观规律,达到自由境界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分析,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对中日战争进程的分析,都包含了察类、明故、达理的过程,都可以视作“类”、“故”、“理”三组逻辑范畴体系的推演。作为自觉的逻辑思维正是通过这些环节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形成概念,并展开为判断、推理的。正是通过类、故、理的矛盾运动,思维才得以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全面地揭示出客观现实的本质。辩证思维推理就是对这些逻辑范畴的驾驭。当然,这里所说的驾驭并非是以逻辑范畴体系作为机械的公式往对象事物上套,而是把逻辑范畴作为认识史的总结和客观现实的反映,联系对象的具体内容作具体考察。客观现实是丰富多彩的,我们的逻辑范畴体系只有面向生动的实际,不断从客观的矛盾运动中吸取营养,不断充实、丰富自身,它对客观事物的驾驭才能有力,以它的展开而进行的辩证思维推理也才能有效。

三、强调推理与“推行”的统一

冯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中提出了辩证思维推理应是推理与“推行”相统一的重要思想。他认为,辩证思维的推理,要从相通之理推出“情之所必至”,又推出“势之所必反”;要“存其通”,又要“存其变”;也就是说,既要掌握事物发展的一般相通之理,又要依据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灵活应用,指导具体行动。这样的推,就是推理和“推行”的统一(在此,“推行”可理解为“实践的推理”、“行动的推理”)。推理和推行的统一,正是辩证逻辑的推理观。

先生以推理与“推行”相统一作为辩证逻辑推理观的重要原则,是据于辩证思维推理应把实践包括在推理之内的逻辑要求。诚然,推理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一种思维活动,不能是一种与客观现实无关的纯主观的形式和活动。它必然有其客观基础,这就是人们在实践中多次反复后形成的“逻辑的格”。任何推理都以实践为自身的形成基础。然而,同形式逻辑相比,实践性原则对辩证思维推理具有更为突出的重要意义:

其一,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由于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即撇开了对象的矛盾运动,只研究推理的形式结构,因而并不要求时时结合实践(当然,这并不是说形式逻辑推理可以不受实践的检验)。辩证思维推理不同,它既然是分析矛盾解决矛盾,既然要研究思维把握具体真理的辩证运动,就必须时时以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为依据。辩证思维推理的过程不是纯概念的推演,而是客观现实联系的理论再现。推理的每一步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必须作为辩证思维推理的一个内在环节。推理的第一步,为了把握事物的原始关系,必须对所要研究的领域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详细地占有材料,让对象无阻碍地运动,不附加任何主观的成分。推理的第二、第三步,为要准确地研究事物的矛盾运动,展现事物发展趋势,也必须坚持客观地考察、研究,坚持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规律,即找出客观事物的内在的本质联系。推理是否正确、是否有效,唯一的标准,就看推演的进程是否在本质上同事物的客观矛盾运动相一致。而实践性的原则正是坚持考察、研究的客观性的保证。把实践作为辩证思维推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达到推理和“推行”(实践的推理)的一致,是辩证逻辑研究推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论持久战》正是把实践作为推理内在环节的典范。“持久战”的结论是在分析中日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亡国论”和“速胜论”的批判是以抗战以来十个月的实际经验为前提的;对中日战争的分析更是以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为佐证。在展现中日战争发展的三阶段时,毛泽东同志再三强调:“客观现实的行程将是异常丰富和曲折变化的,谁也不能造出一本中日战争的‘流年’来”,“描画的东西不能尽合将来的事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注:《毛泽东选集》第2 卷,第430页。)这正是对推理实践性原则的强调。

其二,同形式逻辑相比,辩证思维推理对人们的行动更具指导意义。这是因为,辩证思维推理作为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从对贯穿于事物始终的矛盾诸方面的分析中,推知了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这就为人们指出了行动方向,告诉人们既要“存其通”,又要“存其变”,就是说,既要掌握一般相通之理,又要根据实践需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灵活运用相通之理。这就达到了推理和“推行”(行动的推理)的一致。这样的推理是丰富多彩的。例如,马克思主义依据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提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般历史进程;但无论社会主义革命的一般原则还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形势、不同的阶级力量和社会力量下都会有不同的表现:有进展的快慢之分,有具体形式与道路的不同民族特色,有高潮与低潮之分,有时机成熟与不成熟之分,还会有不同的曲折与反复,情况错综复杂,因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战略原则也多种多样。因而,为把辩证思维推理作为指导我们行动的指导原则,就不仅要把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相通之理”,而且要具体分析这一“相通之理”在不同具体情况下的变化情况,达到“通”与“变”的统一。

其三,与形式逻辑不同,辩证思维推理更强调人的目的。逻辑上讲根据或理由,可以讲客观根据,也可以讲人的目的。形式逻辑所讲的“以说出故”一般并不包含人的目的,而辩证逻辑由于紧密联系事物的矛盾运动内容,势必把人的目的包含在推理进程中。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目的”作为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推理进程的一个内在环节,把客观的必然进程与人的目的相结合,把“行动的推理”包含在逻辑理论中,达到主观意向与客观现实的统一。《论持久战》前半部讲战争自然逻辑,客观分析中日战争的依据和中日双方的特点;后半部则把客观的自然逻辑和人的自觉能动性结合起来进行考察,阐明了抗日战争的目的。毛泽东阐明了抗日战争的政治目的在于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建立自由平等的新中国;而战争的军事目的就是要在战争中消灭敌人,保存自己。这政治和军事目的是战争行动的根据。辩证思维推理作为对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反映,推其所以然之故和必然趋势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利用对事物客观规律的认识,因势利导,指导行动,并努力创造条件,让事物矛盾朝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类的某种意向。这一过程,当然是推理和“推行”(行动的推理)的统一。

 

(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9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