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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简论皮尔士符号学中的标指符号

 

标指 (Index, 复数Indices) (1) 作为一类符号的名称, 源于皮尔士对符号的最基本分类, 即图像 (I-con) 、标指和记号 (记号) 的三分。首先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一开始便与图像与记号两类符号并列, 但皮尔士对标指的认识与界定在早期却远不像另两类符号那么明确, 明确的认识与定义到后期才出现。其次, 明确的定义与皮尔士逻辑学、符号学甚至哲学体系的发展密切相关, 是认识到其早期思想的局限与矛盾的产物, 同时对克服这种局限与矛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 从与索绪尔符号学传统的比较方面来看, 因为标指属于自然符号, 超出心理平面上能指-所指的随意联结, 因此在索绪尔及其追随者那里, 不属于符号。但目前国际符号学界已承认了这类符号, 有时称为标指性符号 (indexical sign)

一早期定义

皮尔士符号学研究的一个特殊困难在于, 他所用的术语不是一成不变的。就符号分类而言, 标指最初有时用符号 (sign) , 有时用标记 (mark) ;而图像 (icon) 一开始用的是摹本 (copy) , 偶尔用类比 (analogue) , 之后用肖像 (likeness) ;只有记号 (symbol) 前后大体上无变化 (间或用类型, type或标记, token) 。比如, 1865, 在《目的性逻辑》的手稿中,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最早的三分:

“符号学是研究表象的科学。……根据与其对象的真实关系或符合关系, 表象分属三类。分别是:1.符号。由于约定俗成的表象。2.记号。由于原初或习得的性质的表象。3.摹本。由于诸谓词的同一性的表象。”[1]303-304

这里, 记号和摹本两个名称基本确定, 因此根据这一三分后来所用的名称, 符号就应该是后来的标指。但以“约定俗成”予以定义, 则跟后来的标指定义相反, 因为约定俗成是记号即最一般符号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 用后来概指各类符号、与表象同义的词 (sign) 作为标指的名称, 暗示了这类符号的重要性。大约同时的《科学逻辑》中, 仍然用符号称标指, 用摹本称图像。文中, 首先将表象分为意指、模仿、真实 (verity) 三类, 然后说:

“符号是这样一种表象, 这种表象与其对象无需任何实在或本质的符合。摹本是这样一种表象, 这种表象由于与其对象的类似而真实自在地指称其对象。∥类型/记号∥是这样一种表象, 这种表象与其对象的符合像符号一样是无形的 (immaterial) , 然而其符合的基础却在于其本性, 而不单单是假定或虚构的。”[1]322-323

“无需实在地或本质上与对象符合”, 仍然跟后来的定义即“与对象有物理联系的表象 (符号) ”有明显差异。《非心理逻辑观》一文中, 改用标记称标指, 但仍用约定定义之:“表象有三类:1.标记, 我用这个术语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表象即没有内涵而仅有外延。假如一个表象, 它之所以可适用于一事物乃取决于一种约定, 这一约定严格确立它将要意指之物, 那么它就是一个标记。专名是其例子。2.类比, 我用这个术语意指这样的表象即没有外延而仅有内涵。比如一张图片就是它看来类似的任何事物的表象 (无论有无意向) , 这张图片或多或少真实地类似每一事物, 因而并不意指任何东西;尽管我们能够推断出所意指的东西为何。3.记号, 我用这一术语指通过内涵而意指的表象。在这三类表象中, 显然逻辑仅涉及最后一类, 而仅当符号与类比的规律碰巧与记号的规律符合, 或者当记号的结合产生无外延或无内涵的表象时, 才考虑它们。”[1]308

同一时期, 标指的名称虽然出现了, 但依然以约定来定义这类符号。

“假如这一根据 (ground) 规定主体本身, 那么表象与其客体本身间将没有任何关系, 关系仅在主体心中。因而这个表象也不意指客体的任何性质, 因为那将是客体身上一致的根据。这一表象因而将不大受真实性的影响。这种表象的一种不尽完善的例子是专名, 其根据在于使用这个专名的人们之间的约定。这样一种表象可以命名为标指。”[1]334

可见, 尽管一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三分, 而且对图像 (名称不同但相近) 与记号的定义与后来的定义基本无别, 但唯独对标指的定义却跟后来的定义差别极大, 甚至根本相反。跟成熟时期基本一致的标指定义直到1866年才出现:

“犹如根据其所包含的双重指称各种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样, 包含三重指称的各种表象可分为三种。因为一个表象与其客体 (关联项) 的关系可以是一种实在的关系, 因而要么符合要么不符, 而这种关系也可能是一种观念性的关系或者是这样一种关系, 从中对对应者的指称 (表象的主体) 不能由位置而得到辨析。在第一种情形下, 即当表象与其客体符合时, 这一表象在于相像;客体的简单性质得到显现而并未说客体本身存在。第二种情形下, 表象与其客体有一种实在的差异, 那就是说, 不单单是一种性质上的差别而且是在自然界中二者联系在一起;在此情形下, 其一的表象特点将在于总有对方相伴, 因而它指示着后者的存在而无需注意其任何特点。这样一种表象可以命名为标指。在第三种情形下, 表象与其客体的关系是观念性的, 这种关系的根据是关联项归给关系项的一种属性, 然后这一关系项或表象就依据相关项归给它的性质表象客体或相关项。这就产生了一般性符号、语词或概念, 因为这一表象必然适用于包含着其所归给的性质的任何事物。”[1]355

但洛威尔科学逻辑第7演讲中, 却又返回到将约定符号视为与标指同义。[1]469直到第9演讲中, 图像、标指与记号的三分才终于成型:“表象要么是肖像、标指, 要么是记号。……标指表征其对象是由于实在地与对象相符。”[1]475这就与《新范畴表》中基于早期范畴理论所做的符号三分同样了:

“第一, 那种与其对象的关系在于仅仅共有某种属性的表象, 这种表象可以命名为肖像。

第二, 那种与其对象的关系在于事实上符合一致的表象, 此类表象可以命名为标指或符号。

第三, 那种与其对象的关系在于某种获得的特点的表象, 这种表象跟一般符号同样, 这种表象可以命名为记号。”[2]

二后期定义

皮尔士前后期思想的分界线在1885年前后。之所以定位于此时, 是因为皮尔士 (与其学生米切尔) 1883年发现了逻辑的量化, 这是继关系逻辑之后皮尔士在逻辑上的又一个重要进展。根据皮尔士研究领域里基本上普遍接受的莫里·莫非在《皮尔士的哲学发展》一书中提出的观点, 皮尔士哲学 (包括符号学) 思想的发展基于其逻辑上的发现。正是基于这一发现, 皮尔士修正了前期依据康德 (“概念的功能在于将感官印象的杂多同一”[3]1) 的学说所做的范畴划分, 在《一、二、三:思想与自然的基本范畴》以及《试猜这个谜》中提出了第一性、第二性与第三性的现象学并将其运用到各个科学研究领域, 而对符号的各种三元区分正是三元现象的体现:

“我们业已发现有三种符号在所有推理中均不可或缺;首先是图标性符号或图像, 这类符号显示出与话语对象的相似或类同;其次是标指, 这类符号犹如指示代词或关系代词一样, 强迫注意力转向所意指的特殊对象, 而无需描述之;其三是普通名词或摹状词, 这类符号通过名称与所指特征之间的观念联想或习惯联结而意指其对象。”[4]

与早期论述对比可以明显看出, 对图像与记号的定义并无太大变化, 而对标指的定义, 则强调了对心理的强迫和意指特殊对象两点。这时的标指, 就是第二性即个体之间互动关系的体现:

“我们可能出于三种兴趣来理解一事物。首先, 我们可能对其本身产生初步的兴趣。其次, 我们可能由于它与其他事物的互动而对它产生继发性的兴趣。第三, 我们可能由于它为心灵传达一种事物的观念而对它产生中介性的兴趣。只要引起了这三种兴趣, 这个事物就是符号, 或表象。”[3]5

这时的标指, 可以与指示 (indication) 、指示方向的手指 (pointing finger) 互换:

“有三类符号。首先, 肖像, 或图像……其次, 指示 (indications) , 或标指 (indices) ;基于与事物的实际关联而表明事物的某一方面。……第三, 记号, 或一般符号, 通过用法而与其意义联系在一起。”[3]5

“标指由于与对象的实在关联, 或者因为它迫使心灵专注于对象而指代其对象。……风向标是风向的指示 (indication) , 或标指;因为, 首先, 它的确随风而向同一方向转动, 因此二者间有一种实在的关联;其次, 我们的身心结构就是这么构成的, 即当我们看到风向标指向某一方向时, 它就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那一方向, 而当我们看到风向标随风转动时, 心理规律就迫使我们认为方向与风相关。北极星是一标指, 或指向的手指 (pointing finger) , 为我们指明哪个方向是北……。”[3]14

1901, 在为鲍德温主编的《哲学与心理学词典》所撰写的词条中, 皮尔士给出了标指的严格定义, 并概括了其三个基本特征:

“标指。一类符号或表象, 这类符号或表象之所以指称其对象, 主要地并非由于与对象的任何相似性或类同性, 也非由于与那一对象所偶然具有的种种一般特点相联系, 而是由于, 一方面, 与这一个体对象, 而另一方面, 又与它作为符号的那个人的感官或记忆存在动态的 (包括空间上的) 关联。”[5]

“可以三个特征性标志区分标指与其他符号或表象:第一, 标指与其对象无明显的类似;第二, 标指指称个体、个别单元、个别的单元集合或者个别的连续统;第三, 标指由盲目的强制而专注于其对象。”[5]

这里第一个特征将标指与另一类自然符号即图像区别开来。第二个特征至关重要, 它表明了标指在狭义逻辑中的原型和地位, 与早期定义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此。第三个特征是标指在哲学中的意义。

三标指在逻辑学中的本义或原型:量词

皮尔士一直是从界定逻辑学的范围来研究符号学的, 但前期强调逻辑学与符号学的差异 (逻辑只是符号学的一部分, 只研究一类符号即记号) , 后期则强调二者的同一 (符号学就是广义的逻辑学, 三类符号都不可或缺) 。他认为基本上只处理一种符号 (即记号) 的传统逻辑学 (他称为本义的逻辑学:logic proper) , 范围太狭窄了, 而应该同时处理图像与标指, 成为广义的逻辑学即符号学。但另一方面, 如果一种符号在本义的逻辑学中没有其原型, 这类符号便缺乏明确的意义即本义。这就是为什么在其早期思想中, 对标指这种符号的名称不确定、定义不确切的根本原因。记号自不必说, 传统的逻辑就称为符号逻辑 (symbolic logic) ;图像虽不如记号那样突出, 但欧拉圈和文恩图也已出现在传统的逻辑系统中, 因此, 它在本义逻辑学中也有其原型, 那就是图 (graph) 或图标 (diagram) 。唯独标指, 传统逻辑学中根本没有任何地位。

1883, 皮尔士与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学生们合著的《逻辑研究》出版, 书中包括米切尔的《新逻辑代数论》[6], 在这篇论文中, 皮尔士找到了标指的原型及其在逻辑学中的地位。1885, 在《记法哲学论稿》里[7]359-403, 皮尔士谈到了将标指引入逻辑学的过程与意义:“我曾努力尽可能明确地区分图像、标指与标记, 以便阐明这样一个命题:在一种完善的逻辑记法系统中, 这三类符号都必须采用。没有标记 (token, 这里与symbol同义) , 命题就缺乏一般性, 因为标记是唯一的一般符号;而一般性是推理的本质。……但只有标记并不能陈明话语的主体是什么;而事实上, 这一主体并不能以一般词项来描述;它只能被指出来。任何描述都不能将现实世界与想象世界区别开来。因而就需要代词和标指, 而主体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二者。将标指引入逻辑代数是米切尔 (Mitchell) 系统的最大优点。他用F1表示命题F对宇宙中的每个对象均为真, FU表示同一命题对某个对象为真。只能以诸如此类的方式做出这类区分。”[7]363

为了更精确地表达命题F1FU, 皮尔士引入了ΠiFi和ΣiFi这种记法, 分别对应于符号逻辑中的和, 这里的1u, Πi、Σi, 、即全称量词与存在量词, 就是标指。存在量词是个体单元, 全称量词是个体集合。

莫里·莫非在《皮尔士哲学的发展》中指出:“这里引入的标指理论标志着皮尔士与早期理论的决裂。固然不错, 早在1867年皮尔士就用‘标指’一词来指称‘那些与其对象的关系在于事实上符合一致……’的符号[8]558, 但《新范畴表》中的标指与量化的标指间存在重要的差别。《新范畴表》的标指‘它’是个概念———即‘一般在场’概念[8]547———而并非直指个体, 因为那时皮尔士认为个性是理念。犹如我前文所论, 这一理论, 尽管历史上看源于康德先验辩证论的附录, 逻辑上说却是这样一个事实的结果, 即皮尔士当时所用的逻辑里没有个体概念。用‘标指’一词直接指称个体, 而不再指称概念, 直到1885年才出现, 而其引入就是由于米切尔的理论。正是在这一点上, 个性观念对皮尔士来说变得至关重要了。”[9]

当然, 像图像和记号一样, 符号学中的标指也远远不局限于逻辑学中的本义, 皮尔士所举的例子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 正如皮尔士的符号学是广义的逻辑学一样, 我们也可以说, 传统的逻辑学是狭义的、本义的符号学, 只有理解了本义, 才能把握住符号学及其各类符号的核心内涵, 从而进行合理的引申, 而不至于任意地扩展其适用范围。因为, 符号学与逻辑学的目的是一样的, 那就是, 探究真理。

四标指在符号学与哲学中的意义:从意义到真理和实在

逻辑思想的变化立即引起了皮尔士整个哲学思想包括符号学理论的转变。对此, 内森·豪赛尔 (Nathan Houser) 在《皮尔士著作精粹》导言中说:“皮尔士向更坚实的实在论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这一步与他认识到标指的必要性密切相关。那就是, 大约于1890, 他承认了司各脱的haecceities———现实性或第二性的实在。皮尔士再也不能忽视‘外部冲突’了, 跟黑格尔一样, 这一忽视曾严重危及他的哲学体系。随着承认第二性的实在, 皮尔士也承认了个体之有别于一般的存在方式, 并分列了他的事实范畴表:属性, 关系与符号。”[10]

皮尔士的早期哲学思想深受康德和贝克莱的影响, 带有现象主义 (尽管属于康德的现象主义而不是休谟的现象主义) 与客观唯心论色彩。他对真理与实在的定义就明确地显现出这一特点。“最终必然为所有研究者所一致同意的意见, 就是我们所用真理一词的意思, 而这一意见所表象的对象即是实在。”[11]405-408犹如莫里·莫非所说, 这种实在观的困难在于, 它只是像康德的理念一样的预设, 实际的探究过程始终难以达到。反映在符号学里, 就是只有无穷的意指关系形成的意义链, 最终无法达到外在世界的真理。这是因为, 根据原来的定义, 所有三类符号都不触及实在, 其他两类符号不必说, 标指定义的模糊使其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而只有根据后来的标指定义, 与外在的、现实的、个体对象的真实关系才得以明确。

看一下皮尔士所指出的标指与图像和记号的区分, 这一点就更加明确了:

“纯粹的图像不能传递任何实证或实际信息, 因为它并不提供自然界里存在任何此类事物的担保。……名为标指的那类表象则具有完全相反的本性。这乃是一个实在的事物或事实, 这一事物或事实之成为对象的符号是由于事实上与对象有联系, 同时强烈地扰乱心灵, 完全无关于它被解释为符号。它可以单单用作辨认对象并使我们确信其存在与在场。但更常见的情形却是, 标指与其对象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性质, 即在意识中唤出对象之某些特点的意象, 由此提供证据, 而有关事实之真理的实证的确信便可从中引出。比如, 一张照片, 就不仅唤出一个意象, 具有一种现象, 而且, 由于其与对象的光学关联, 就成为一种证据证明那种现象符合实在。”[12]447

“……一个记号, 就其自身而言, 不过是个梦;它并不能表明它在说什么。它需要与其对象联系起来。要达到这个目的, 标指就是必不可少的。其他任何一种符号都不能符合这一目的。……标指本质上是个此时此地的事件, 其功能在于将思想引进一种特殊经验, 或者由动态关系相联系的一系列经验。意义是语词与意象的联系, 其梦想激发力量。标指与意义无关;它必须使倾听者分享言说者的经验———通过表明言说者在说什么。”[12]56

因此, 那种将皮尔士哲学定位为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他一度是个客观唯心论者, 但从他承认第二性的存在时为止, 他就从客观唯心论的藩篱中走出来了。而之所以承认第二性的存在, 就是因为它在逻辑学中有了根基。这一根基就是标指。与此密切相关的是, 皮尔士的符号学也不单单是意义论, 它以真理为前提和旨归, 并始终受实在的制约和限制。而最贴近实在的, 承荷真理使命的符号, 正是标指。

标指与真理和实在相关, 而记号则远离真理,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皮尔士要严格地将实用主义原理限于意义而不涉及真理。简单说, 实用原理要澄清的只是最一般的符号即记号的意义, 标指直接指示对象, 意义自明, 无需澄清。如果原始的表述所用的概念 (conception) 一词还有些模糊地话, 那么1905, 皮尔士重新用符号学术语表述的实用原理就很十分明确了:“任一记号 (symbol) 的全部理性含义由所有一般形式的理性行为之总和构成, 这些理性行为, 假如有条件地基于所有可能的种种不同环境与欲求的话, 将随着对这个符号的理解而产生。”[11]438图像不是概念, 当然更与实用主义无关了。

五其他改进

除了指出标指在狭义逻辑学中的本义、原型这一根本意义之外, 皮尔士的后期定义还有如下几方面的改进:

其一, 区分了标指的本真形式与退化形式。

皮尔士将数学中二次曲线和三次曲线的本真形式与退化形式的观念引入现象学与符号学中, 从而得出第三性范畴因而记号有一种本真形式和两级退化形式, 第二性范畴因而标指有一种本真形式和一级退化形式:

“标指或义子是这样一种表象, 这种表象的表征特点在于其作为一个体的第二。假如这种第二性是一种存在关系, 那么这个标指就是本真的。假如这种第二性为一指称, 那么这个标指就是退化的。本真的标指与其对象必须都是存在的个体 (不管是事物还是事实) , 而其直接解释项也必然具有同样的特点。而既然每一个体都必然有种种特点, 由此可推出本真的标指可能包含一种第一性, 因而包含一图像作为其组成部分。任一个体均是其本身的种种特点的退化的标指。”[13]

其二, 区分了标指与类标指。“类标指 (subindices) 或亚义子 (hyposemes) 是这样的符号, 即主要由于实际上与其对象相联系而使其成为符号。因此, 专名、人称代词、关系代词或者图标上的字母, 均由于与其对象的实际关联而意指其对象, 但所有这些符号都不是标指, 因为都不是个体。”[13]

这就使标指的定义更为明确了。根据这一区分, 早期的最后定义 (包括《新范畴表》中的定义) 其实是亚标指的定义, 标指的本质在于个体。

其三, 对标指与其他各类符号的关系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在图像、标指与记号的最基本三分中, 皮尔士首先指出各种符号都是推理中所不可缺少的, 但同时指出, 三种符号的区分又是相对的。比如在概括出标指的三个基本特征之后, 皮尔士接着说:“虽则如此, 但要举出一个绝对纯粹的标指, 或找到一个绝对不具有标指性的符号, 纵然不是不可能, 也会相当困难。”[5]皮尔士后来甚至认为记号是本真的符号, 而标指是记号的一级退化形式, 而图像是记号的二级退化形式。

图像、标指与记号的三分, 是根据符号与对象的关系做出的。皮尔士后来还从符号本身、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等对符号做出了其他的三分 (十种符号三分) , 皮尔士也常常谈到根据符号本身所做的性质符号 (qualisign) 、单一符号 (sinsign) 和法规符号 (legisign) 这种三分1。标指实际上和单一符号是等值的。

如皮尔士于大约1885年思想转变时期的手稿《一、二、三:思想与自然的基本范畴》所暗示的那样, 皮尔士的逻辑学因而符号学不仅仅是语言学以内的问题, 还包括自然, 而其关键就是第二性因而第二种符号即标指已经脱出了语言的范围。这是他与现代分析哲学家将逻辑局限于语言范围不同的, 也是他与以索绪尔为创始人的法国符号学者将符号限于心理平面的随意联结有别, 而包括自然符号。

皮尔士符号学不是来自符号 (像索绪尔所设想的那样) , 而是来自意指关系或意指过程 (semiosis) , 符号以意指关系或者过程而得到定义而不是相反2。因而皮尔士的符号学的重点也不是符号分类, 而是意指关系或者过程。意指关系或者过程不仅在头脑中、思维中, 而且在现实中。所以, 皮尔士的符号学不是他的哲学的工具, 而是其哲学本身。

而在将符号学作为哲学的工具转变为哲学本身的过程中, 将标指符号的意义改变为量词即直指个体的量词这一点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此, 符号学才不仅限于思维, 限于语言, 而且接触到自然, 接触到现实, 成为自然的一部分, 现实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PEIRCE C S.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 volume 1:a chronological edition, [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1.

[2] PEIRCE C S.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 volume 2:a chronological edition[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55-56.

[3] HOUSER N, KLOESE C.The essential Peirce[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2.

[4] PEIRCE C S.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 volume 5:a chronological edition[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3:243.

[5] HARTSHORNE C, WEISS P.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Peirce, volume 2:elements of logic[C].1932:305.

[6] MITCHELL O H.On a new algebra of logic[C]PEIRCEC.Studies in logic, by members of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83:72-106.

[7] HARTSHORNE C, WEISS P.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Peirce, Volume 3:exact logic[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3.

[8] HARTSHORNE C, WEISS P.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Peirce, volume 1:principles of philosophy[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

[9] MURPHEY M.The development of Peirce’s philosoph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299-300.

[10] HOUSER N, KLOESE C.The essential Peirce, volume 1: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1867-1893) [C].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2:VI.

[11] HARTSHORNE C, WEISS P.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Peirce, Volume 5: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12] HARTSHORNE C, WEISS P.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Peirce, volume 4:the simplest mathematics[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3:447, 56.

[13] HOUSER N, KLOESE C.The essential Peirce, volume 2: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1893-1913) [C].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8:274.

【注释】

1 Index, 复数Indices, 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中心的《符号学名词手册》中译为“指示”, 意思是对的, 因为皮尔士有时将IndexIndication作同义词用。但考虑到这类符号的逻辑学语境, 拉丁语中的本义 (食指) , 以及皮尔士Pointing Finger的比喻, 译为标指似乎更为贴切。有人译为“索引”, 纯属臆断。

2 这三类符号的英文名称基本上可以认为分别是quality+sign, singular+signlegal+sign的缩写。

3 参见麦克·费什的《皮尔士的一般符号理论》。

(原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