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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关于“还原”与“突现”的概念分析——兼论心-身问题

  

        突现-还原概念各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中两种是可行的,一种是不可行的。两种可行的突现是整体性突现和功能意义突现,前者是自然可行的,后者是人为可行的。两种可行的还原是结构性还原和元素定式还原,前者是自然可行的,后者是人为可行的。戴维森等人所持的依随突现相当于功能意义突现,金在权等人所持的功能还原相当于结构性还原。二者都是可行的,并且可以是相互补充的,而不应相互对立。把这些可行的突现-还原概念结合起来,将对心身问题给出一种新的解答。无论自然可行的和人为可行的突现-还原概念,我们都可从两个视角对它们进行研究,即科学的视角和哲学的视角。 

    

  学界对“还原(reduction)”和“突现(emergence)”这两个概念的分析已经为数不少,但都不能令人满意。其标志之一是,两位分析哲学的大家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和金在权(Jaegwon Kim)各执一端,相持不下。本文将从一个新的视角对“还原”和“突现”进行概念分析,以期涵盖对这两个概念的各种合理用法,同时摈弃不合理的因素,其中涉及戴维森、金在权、内格尔(Ernest Nagel)、奎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库恩(Thomas Kuhn)以及奥康纳(Timothy O'Connor)等人的用法。 

  一、两种还原和突现 

  我们首先讨论两种还原和两种突现。 

  关于两种还原。一种是整体对其部分或元素的还原,不妨称之为“元素性还原”,另一种是功能或性质对其原因结构的还原,不妨称之为“结构性还原”。前一种还原已经公认为是不可能的,因为整体不是诸元素的堆集,而是诸元素按照一定的关系或结构组合而成,因而“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已经无人坚持这种还原论。后一种还原却是可能的,而且正是人们认识深化的体现。可以说,认识的深化就体现在:透过表面现象即透过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功能或属性,看到对这些现象具有因果作用的内部结构。这两种还原在有关科学结构之讨论的反映是:A、前者相当于理论命题还原为观察命题,这就是被奎因否定了的“还原论”,在这个意义上,奎因以整体论自居,而把逻辑经验主义说成是还原论;由此引起的还原论-整体论之争即“迪昂-奎因问题”延续至今。B、后者相当于浅层理论向深层理论的还原,深层理论为浅层理论提供了因果机制的说明,找到这种说明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例如,将热现象还原为分子运动的平均动能就是科学研究的重大成果。 

  关于两种突现。既然整体不能还原为其元素,在这个意义上,整体对于其元素来说就是某种突现。具体地说,元素之间的结构或关系只能以整体的方式出现或消失,而不能一部分一部分地出现或消失,不妨把这种突现称之为“整体性突现”。一般而言,整体性突现的可能性正如元素性还原的不可能性是被公认的,但在关于科学结构的讨论中仍然引起争议。整体突现论的代表应该说是奎因和库恩,库恩主张范式的转变不是基于观察命题的渐进的和积累的过程,而是连同观察命题在内的整体性变化,类似于心理学上的格式塔变换。按照这里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库恩等人的著名论题“观察被理论渗透”可以翻译为“元素被关系渗透”。在这方面,库恩和奎因可以说是“同一条战壕里的战友”。所不同的是,奎因侧重于阐明科学理论的“元素性还原”的不可能性,而库恩侧重于阐明科学理论的整体性突现的必然性。 

  从静态的角度谈论整体性突现似乎意义不大,因为整体性突现的必然性正如元素性还原的不可能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整体性突现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它并不是事物变化的惟一方式,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方式是“元素性渐变”。事物的变化过程是从元素性渐变开始而达到整体性突现(突变),然后又开始新的元素性渐变,以此不断地进行下去。这就是辩证法所说的从量变到质变,又从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这种量变和质变交替进行的过程,在科学理论进化过程中就呈现为库恩所说的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交替进行的过程,也相当于内格尔所说的“进化突现”。 

  不同于整体性突现的另一种突现是功能或性质对其原因结构的突现,不妨称之为“功能性突现”。功能或性质一般可以还原为其原因结构,如钟表的计时功能可以还原为钟表的机械结构,生命的遗传功能可以还原为生命的基因结构,等等。这使得,功能性突现似乎是不可能的,正如元素性还原是不可能的。 

  二、第三种还原和突现 

  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功能或性质属于现象层面的东西,而原因结构属于本质层面的东西。尽管对功能或性质可以给出原因结构的解释,即给功能以结构性还原,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它们意义上的还原;这也就是说,现象和本质在意义上是相对独立的,因而是不可还原的。例如,各种颜色的搭配在物理结构上可以还原为不同频率的光波的搭配,但由颜色搭配产生的美学意义则不能还原为光波结构。尽管功能或性质可还原于其因果结构,但在其意义上仍然具有独立性和突现性。不妨把这种突现称之为“功能意义突现”。在笔者看来,这种突现相当于戴维森等人所说的“依随突现(supervenient emergence)”和内格尔所说的“层次突现”。 

  就心-身问题而言,一个心理状态的功能决定于神经生理的结构,但是这种功能的意义则超出神经生理的结构,可以说,心理功能的意义在于心理主体的自觉性,这种具有自觉意义的心理状态就是意识。可见,意识与心理状态是不同的,意识是具有自觉意义的心理状态。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对于一个具有自觉意义的心理状态而言,其内涵当然超越了客观存在的神经生理结构。在笔者看来,这就是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在应用于意识对生理结构的还原时遭受挫折的原因。 

  心理状态的这种既可还原又不可还原的二重性使哲学家们十分为难,从而给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术语即“依随突现”,意为:虽然一定的心理状态伴随于一定的生理结构,但并不必然地或规律性地决定于生理结构。金在权对此所作的批评是,一个心理状态既然依随于生理结构,它便可以还原为生理结构,否则会导致内在的不协调。笔者认为,金在权的这一批评是有重大意义的,它预示着结构性还原(即金在权所说的“功能还原”)的普遍性。但是,金在权的还原论思想也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他只看到现象的功能或性质对其原因结构的可还原性,但却没有看到功能意义对其结构的独立性或不可还原性。具体地说,他只看到心理现象的可还原性,但却忽略了心理功能意义即意识的突现性和不可还原性。好在金在权承认他的功能还原模型对于意识的还原尚不成功,有待进一步研究。(参见[2],p.18 )不过,在笔者看来,意识对生理结构的还原注定是不成功的,因为意识对生理结构的关系不是心理状态对神经结构的关系,而是心理状态的功能意义对神经结构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突现,即功能意义突现,亦即层次突现或依随突现。 

  总之,笔者在结构还原的意义上接受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同时,在功能意义突现的意义上接受戴维森的依随突现的观点。在我看来,二者的关系理应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彼此冲突的。戴维森和金在权的观点长期以来难以相容,其症结在于二者都没有恰当地区分还原和突现的不同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让我们再回到有关科学结构或科学哲学的讨论。库恩不仅主张整体性突现(进化突现),而且实际上也主张这里所说的功能意义突现(层次突现或依随突现),后者表现在他的如下看法中:尽管有时旧范式从逻辑形式上可以还原为新范式,如牛顿理论可以由爱因斯坦理论逻辑地推导出来,只要加上低速运动的初始条件,但是牛顿理论的基本概念如时间、空间、质量等都不同于爱因斯坦理论中用相同术语表达的概念,因此它们在意义上是不同的,因而是不可通约的。库恩谈到:“只要加上一些限制条件,牛顿力学就可以从爱因斯坦理论中推导出来。然而这种推导至少在一点上是似是而非的。虽然Ni(指从爱因斯坦理论推出的近似于牛顿理论的定理¾¾引者注)是相对论力学定律的特例,它们并非牛顿定律。因为这些陈述的意义只能以爱因斯坦理论加以诠释,它们怎么能是牛顿定律呢?”([9],第93页) 

  与功能意义突现的概念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元素定式还原”。前面提到,将整体还原为它的元素,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把元素的联系方式固定下来,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整体可以还原为其元素,即整体的性质取决于其元素的性质。反之,在元素的联系方式不固定的条件下,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当元素变化时,只要将其联系方式做相应的调整,整体性质仍可保持不变。这正是迪昂-奎因整体论观点的要旨。相应地,如果说逻辑实证主义的还原论有什么合理之处的话,那就是:他们是在理论形式相对确定的条件下讨论理论的可信性程度对经验证据的依赖性。这也就是说,逻辑实证主义所说的还原在元素定式还原的意义上是有可取之处的。 

  突现- 

可行性   还原  

  


序号 

突  现 

还  原 

概念1 

整体性突现(进化突现) 

(自然可行) 

元素性还原 

(自然不可行) 

概念2 

功能性突现 

(自然不可行) 

结构性还原(功能还原) 

(自然可行) 

概念3 

功能意义突现(层次突现或依随突现) 

(人为可行) 

元素定式还原 

(人为可行) 

  至此,我们讨论了三种突现和三种还原。在三种突现中,整体性突现(进化突现)是自然可行的,因而是普通意义上的突现;与之不同,功能性突现一般并不存在,只是在语义层面存在,这就是功能意义突现。功能意义突现不是自然可行的,而是人为可行的,因为语义只是因人而有的。在三种还原中,结构性还原是自然可行的,因而是普通意义上的还原;而元素性还原一般并不可行,只有在元素联系方式确定的前提下才成为可行的,这就是元素定式还原。元素定式还原不是自然可行的,而是人为可行的,因为把元素联系方式确定下来,只是人为的一种视角。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这三种突现-还原概念用表格的方式展示如下: 

    

    

  三、突现与因果关系:关于心-身问题 

  我们在第一节曾谈到,对于整体性突现,从动态的角度看更有意义,从中可以展示从元素性渐变到整体性突现(突变),然后又开始新的元素性渐变的过程。这也就是辩证法所说的从量变到质变,又从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这种量变和质变交替进行的过程也是内格尔所说的“进化突现”。 

  内格尔谈到:“突现论的这个进化论变种不是由作为不可还原的等级组织的突现概念衍推的,必须区分两种形式的突现论。我们将首先把突现考虑为一个关于事物的某些特征的不可预言性的论点,然后简要地考查作为宇宙进化的时间过程的实现。” (7],第439) 内格尔在这里所区分的突现的两种形式可以分别称之为“进化突现”和“层次突现”。进化突现是一个历时的(diachronic)过程,而层次突现是一个共时的(synchronic)结构,即“不可还原的等级组织”。前面已经提到,内格尔的进化突现和层次突现大致地分别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整体性突现和功能意义突现亦即依随突现。现在我们讨论两种突现与因果作用之间的关系。 

  首先,原因与结果之间是有时间顺序的即历时的,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因果关系的这一特征决定了非历时的和静态的层次突现(功能意义突现或依随突现)是与因果关系内在地不协调的,如果强行将二者结合起来,那么就会陷入自相矛盾。金在权已经有力地论证了这一点。(参见[2],pp. 13-15 ) 

  其次,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把层次突现(功能意义突现或依随突现)作为一种历时的下向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完全可以被作为突现基础的那些低层性质所取代,从而使所谓的下向因果关系成为多余。对此,金在权也给出有力的论证。(参阅[2],p. 32) 

  与之不同,如果我们着眼于历时的和动态的进化突现(整体性突现),那么很容易提供一种对“上向因果关系(upward causation)”和“下向因果关系(downward causation)”的说明,即:由元素性渐变(量变)而引起的整体性突现(质变)是上向因果关系,由整体性突现(质变)而引起的新的元素性渐变(量变)是下向因果关系。这一解释同奥康纳关于突现和因果关系的观点十分接近。事实上,奥康纳正是在同金在权的论战中形成这一理念的。 

  奥康纳谈到:他 “采用了一种非依随性的、动态的突现观念,其关系在特征上是非共时的、因果的。” (5],§3.2.1) 因此,他“否认突现性质会以共时的方式依随产生。……突现特征产生的条件总是先于突现特征的出现”。 (5],§3.3.1) 奥康纳的这一观点可以用质变和量变的术语表述为:他否认质变会以共时的方式依随地产生于量变,质变得以产生的条件即量变总是先于质变而出现的。正因为质变和量变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这使因果关系成为可能。举例来说,随着温度的不断提升(元素性渐变),当温度超过0oC时,水的形态会由固体变为液体(整体性突现),从而开始新的元素性渐变和新的整体性突现,即由液体到气体。这一因果互动是在时间的过程中展开的,因而是历时的而不是共时的。 

  需要指出,奥康纳从进化突现亦即动态的整体性突现的角度来阐释下向因果关系和上向因果关系是正确的,但他不应据此来否认共时的层次突现亦即依随突现或功能意义突现。后者虽然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因果作用,但却具有认识论上的语义功能。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发现这两种突现之间的某种转化机制,那么我们便可通过进化突现(整体性突现)而把层次突现(依随突现或功能意义突现)与因果作用间接地联系起来。 

  我们曾谈到,现象的功能或性质可以还原为现象的深层结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性还原”,而对现象的功能意义却不能作这种还原。现象的功能意义之所以不能还原为功能结构,就在于其中的意义超越了结构。这使得结构只成为功能意义的一部分或一个元素,而功能意义则是包括并且超过功能结构的一个整体。这样一来,功能意义对功能结构的突现性便转化为整体对其元素的突现性。当我们从动态的角度看待这一整体性突现时,进化突现所表现出的下向因果作用和上向因果作用便随之出现了。这就是说,在时间的进程中,精神意识对身体结构具有下向因果作用;当然,身体结构也对精神意识具有上向因果作用。更一般地说,共时性的功能意义突现可以转化为历时性的整体性突现,从而使因果作用特别是下向因果成为可能。 

  以上便是笔者对心-身问题给出的一种解答。概而言之:精神意识对于身体结构具有功能意义的突现性,因而是不可还原的;但就其功能本身来说则是可还原的,即结构性还原,这使精神意识对于身体结构具有依随性。在时间的历程中,精神意识对于身体结构所具有的静态的功能意义突现可以转化为动态的整体性突现亦即进化突现,从而使精神意识与身体结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在时间历程中交替作用的上向因果关系和下向因果关系。 

  四、关于突现-还原的两个视角:科学和哲学 

  突现和还原的最基本和最自然的意义是整体性突现和结构性还原,而功能意义突现和元素定式还原则是人为地派生出来的。撇开自然和人为的区别,单就可行的突现-还原概念而言,我们各有两种类型,即:整体性突现和功能意义突现,结构性还原和元素定式还原。 

  对于这些可行的突现-还原概念,我们都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即科学的角度和哲学的角度。首先考虑自然可行的整体性突现和结构性还原。例如,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容纳物种突现的生物进化论所展示的,是物种从遗传渐变到整体突现的进化过程,体现了量变到质变的辩证法规律,这是整体性突现的体现。生命基因理论所展示的是生命功能还原为基因结构的因果关系,这是结构性还原的体现。再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库恩所展示的从常规科学到科学革命的发展过程体现了整体性突现的概念,内格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展示的不同层次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了结构性还原的概念。 

  然后考虑人为可行的功能意义突现和元素定式还原。例如,从科学的角度看,意识对生理结构的突现体现了功能意义突现的概念。不同性质的波动如水波、声波、电波等具有相同的数学形式即波动微分方程,它们的不同只取决于不同媒质的相关元素,这体现了元素定式还原的概念。再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正如库恩指出的,尽管牛顿力学从数学形式上可以还原为相对论力学,但其“时间”、“空间”和“质量”等术语的意义是不可还原的,因而是不可通约的,这体现了功能意义突现的概念。逻辑实证主义主张,一个科学理论的置信度取决于由它推出的经验命题的置信度。基于奎因和库恩等人对此所做的批评,拉卡托斯修改为:面对经验的反驳,一个科学理论只可以修改它的保护带,而它的硬核是确定不变的;当经验的反驳不可避免地指向硬核时,这个理论的可信度或认证度便决定于或还原于由它推出的经验命题的可信度或认证度。这便体现了元素定式还原的概念。这里的定式是指理论硬核的确定性,元素是指由理论推出的经验命题。 

  总之,突现-还原概念各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中两种是可行的,一种是不可行的。无论自然可行的和人为可行的突现-还原概念,我们都可从两个视角对它们进行研究,即科学的视角和哲学的视角。 

  五、功能意义突现与依随突现 

  最后,让我们以“依随性(supervenience)”概念的提出者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和主要倡导者戴维森的经典例子,来说明我们的“功能意义突现”是对“依随突现”的一种恰当的阐释,同时也是从哲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加以研究。 

  黑尔的经典论述如下: 

  “首先,让我们以‘善良’的特征为例,这特征被称之为善良的随附性(依随性——引者注)。假使我们说,‘圣·弗朗西斯是一个善良的人。’那么,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既主张这一观点,同时又坚持认为,可能还存在着另一个人,他处在和圣·弗朗西斯完全相同的环境中,而且以完全一样的方式行动,但仅仅在下述方面与圣·弗朗西斯不同,即他不是一个善良的人。”(转引自[1],第205页)[1]简言之,一个人在道德上的善恶完全地由他在所处环境中的行为来表征;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在道德上的善恶依随于他在所处环境中的行为。 

  我们知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完全取决于他在所处环境的行为本身,这意味着,一个行为的道德功能可以还原为这个行为的方式或结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构性还原。但是,另一方面,一个行为的道德功能的意义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行为方式或行为结构,还取决于支配这个行为的动机。假定两个人甲和乙在相同环境中做出相同的行为,但二者的动机是不同的,一个是出于自愿,另一个出于被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相同的影响和功能,但其道德意义或功能意义是不同的。再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其行为后果即行为功能是相同的,但其功能意义是不同的,至少在善恶的程度上是不同的。就行为的功能意义而言,道德不能还原于行为,因而具有突现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功能意义突现,它与道德功能对于行为结构的可还原性或依随性并不矛盾。这种与依随性同时并存的突现性就是所谓的“依随突现”。 

  戴维森的经典论述如下: 

  “尽管我所描述的那种看法否认存在心理-物理规律,但它与下述观点是相容的,即认为心理特性在某种涵义上是依赖于物理特性或附加于(依随于[to be supervenient on]——引者注)物理特性之上的。也许可以认为这样的附加(依随性——引者注)意味着不可能有在一切物理的方面都相同、只在某个心理的方面不同的两个事件,或意味着一个对象不可能在某个物理方面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在某个心理方面有改变。不可通过规律或定义从这种依赖性或附加性(依随性──引者注)中衍推出可还原性:要是真可衍推出可还原性,我们就能够把道德特性还原为描述特性,而不可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点”。(3],第251页。) 

  在这里,戴维森将心理-物理的关系同道德-行为的关系作类比。他不相信道德可以还原为描述性的行为,类似地,他也不相信心理特性可以还原为物理特性。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这种不可还原的原因,即:尽管道德功能可以还原为行为方式,但道德功能的意义不可以还原为行为方式。类似地,尽管心理特性可以还原为物理特性(如神经生理结构),但心理特性的意义即心理主体的自觉性却不能还原为神经生理结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特性对于物理特性具有突现性。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功能意义突现,它与心理功能(心理特性)对于神经生理结构(物理特性)的可还原性和依随性是并行不悖的。 

  后来戴维森把依随突现的思想更为清楚地表述为:“精神实体是物理实体,但是,精神概念却不可以通过定义或自然律还原为物理学概念。用更为一般和更为熟悉方式讲:它只承认本体论上的还原,而不承认概念上的还原。”(4],p.3)戴维森有关依随突现的这一表述同我们关于功能意义突现的表述更为接近,二者都强调概念或语义层面的东西是不可还原的,尽管相应的本体论实体之间是可以还原的。对笔者而言,本体论实体包括心理功能和生理结构,二者之间是可以还原的。 

  不过,戴维森是将“依随性”与“可还原性”加以严格区分的,二者的区别是:依随性是无规律的依赖性,而可还原性是有规律的依赖性。在笔者看来,这一区别是多余的,因为我们已经提出一种关键性的区别,即功能对结构的可还原性和功能意义对结构的不可还原性。有了这一区别,我们不妨把依随性与可还原性看作一回事,二者都是有规律的。进而我们把依随与突现亦即把可还原与不可还原同时地分别赋予心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意义,从而消除了心理-物理或心-身之间的既可还原又不可还原的困惑。应该说,我们的这种处理是顺理成章的,并被戴维森的理论或多或少地暗含着。相反,被戴维森明确提出的作为依随性特征的无规律的依赖性则是令人费解的,并且已经受到金在权等人的严厉批评。 

  金在权令人信服的证明了一个命题,即“每一个随附(依随——引者注)的属性在基础族里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的属性。”这意味着,“如果你要承认心理物理的依赖性,那么你最好要准备好心理物理的规律——或者,至少是必要的物理的可衍推性。” (1],第227)这也就是说,“依随性”在原则上蕴涵着“可还原性”。笔者赞同金在权的这一结论,但并不因此而同意他对功能意义突现亦即依随突现的忽视甚至否定。正如前面所说,心理功能对生理结构的依随性或可还原性并不能取代心理功能之意义对生理结构的突现性或不可还原性。用戴维森的话说,本体论的可还原性代替不了概念上的不可还原性。 

    

  参考文献】 

  [1]金在权(Jaegwon Kim):《随附性的种种概念》,载于《心灵哲学》(高新民、储昭华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 

  [2]Jaegwon Kim, Making Sense of Emergence,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95(1999), pp. 3-36. 

  [3]戴维森:《心理事件》,载于《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牟博编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4]Donald Davidson, Thinking Causes, in J. Heil and A. Mele, eds., Mental Causation. Oxford: Clarendon, 1993, pp. 3-17. 

  [5]Timothy O'Connor and Hong Yu Wong , emergent properties , 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 By Edward N. Zalta ) , 2002.. http://plato.stanford.edu/ 

  [6]Timothy O'Connor, “Causality, Mind and Free Will,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14(2000), pp. 105-117.  

  [7]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 

  [8]奎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载于《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9]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 

  [11]范冬萍、张华夏:《突现理论:历史与前沿》,载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7期。 

    

  (原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9。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 

    



  [1]黑尔的这段话出自文献[10]第138页,译文略有不同。这里采用文献[1]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