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陈志远】情感内容是概念性的吗?——一种现象学的路径

 

长期以来, 概念论者 (如麦克道威尔、布兰顿、谢迪维、布鲁尔等) 与非概念论者 (如伊文思、德雷兹克、皮科克、塔耶等) 都以“知觉内容”为争论的主战场。“知觉内容是否是概念性的”也成为当下分析哲学的热点议题。但“情感内容”的性质并未得到澄清:以麦克道威尔为代表的概念论者没有直接回答“情感内容是否是概念性的”;在心灵哲学研究中盛行的还原主义分析又过于草率地对情感采取命题态度, 这往往导致情感被还原为判断;而在最近的现象学研究中, 达尔斯特伦和霍普都持有知觉非概念论的观点, 忽视了“理由 (reason) ”在情感中的作用。笔者将吸纳以上各种立场的合理因素, 从建构知觉概念论的新型现象学论证出发, 回避简单直接的命题态度分析, 坚守从内格尔和斯坎伦那里承袭的立场———欲望和情感是理由引导性的, 最终将情感概念论论证建立在从麦克道威尔到布鲁尔所坚持的那种核心思路上:只要情感与判断之间存在“证成”或“理由给予 (reason-giving) ”的联系, 情感内容就是概念性的。

笔者将援引胡塞尔现象学的资源来论证情感内容的概念性。一方面, 一旦把建立在充实理论上的现象学认识论看作证成理论的特殊形式, 那么情感经验依然处于塞拉斯、麦克道威尔等人所确认的“理由空间”之内;另一方面, 情感评价的合理性规范将导向某种道德推理主义, 即使这种道德推理主义受限于布兰顿曾批评的形式推理主义。因此,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有两种导出情感概念论的路径, 笔者将分别通过现象学认识论和现象学伦理学提供不同的论证。

在此之前, 我们需要首先澄清现象学意义上的“情感”和“概念”二词。胡塞尔指出, “概念性表征是普遍的语词意义”, 也是“判断由之建构之物”。但无论胡塞尔有无明确使用, 我们都需要区分不同的“概念”之含义: (1) 概念首先是意义, 也是关乎事物的意向内容, 而且这种意向内容是观念性的和普遍性的, 它与作为其例示的意向行为区分开来。 (2) 概念体现康德式的理性自发性, 因而不同于被动的感性刺激性, 概念内容独立于感性感觉。 (3) 概念性内容是判断、尤其是其真值可评价的判断或信念的命题内容之组成部分。 (4) 概念在各种推理中充当基本角色。从康德到黑格尔, 从塞拉斯、皮考克到麦克道威尔、布兰顿和布鲁尔, 他们都或多或少地认同上述含义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点。然而笔者不考虑其中的分歧。在本文中, 第一、二种含义都是基本的, 第三、四种含义在不同论证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不一样, 可相互兼容。

胡塞尔笔下的“情感”首先是一种意向行为, 它是以价值而非自然事物为直接对象的评价行为, 虽然它常常奠基于认知判断。它包含多种意向行为或态度类型, 胡塞尔主要提到了审美感受、欲望和意愿三类, “评价”是这些意向行为的共同特征。在审美情感中, 对象获得美或丑的评价;在欲望情感中, 欲望对象被评价为好或坏的;在意愿情感中, 对象获得应当或不应当如此的评价。我们可以用如下命题形式刻画情感评价: (审美) 感受中“A是美或丑”, 在欲望中“A是好或坏”, 以及在意愿中“A应当或不应当是B”。在不同评价命题之间可以进行逻辑变换。

然而我们并不清楚, 这种严格遵循命题形式的价值判断是否是对情感评价的外在刻画。胡塞尔意识到这里的问题, 他试图回答:“只有根据被评价为美或好的情感行为才有可能形成判断, 才能形成信念执态, 才能带入概念和语词, 才能形成对于评价和价值的谓词判断, 及其所属的规则判断。”这句话通常会引起两种解读:

) 相对于概念性的价值判断, 情感评价是非语言的, 同时也是非概念性的, 甚至情感评价内容也不是信念 (执态) 内容。

) 价值判断首先来源于情感经验而不是理性判断, 价值判断的唯一作用是对情感好恶的表达或描述, 只有情感才能提供道德判断的基础和动机。

甲命题是情感经验的非概念论论题, 乙命题是道德情感主义的论题。但笔者将证明, 这两个论题都与胡塞尔真实持有的立场相冲突。在证明之前, 笔者将首先处理现象学的知觉概念论。

充实、证成和知觉概念论

情感经验如何支持价值判断?或者说, 一个人如何能够凭借情感经验的理由作出价值判断?这类似于感知经验与经验判断的联系问题。在《逻辑研究》中, 经验与语言表达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充实”关系。充实是对直观和思想之静态认知关系的动态描述, 也是刻画经验与判断之间如何产生联系的知识论现象学术语。“桌上有一个墨水瓶”这样的判断是真的, 当且仅当该判断获得直观经验的充实。感知经验状态不仅给出了经验判断的真值条件, 而且也给出了判断者如此作出判断的理由, 这种经验理由要求被胡塞尔表达为“‘事实本身’显示给我们并因此使其可能性和真理性得以认识的那种明晰性”。明晰性要求包含着对于经验判断之理由的透明性要求, 是一种理由可通达性的内在论主张:“我”将经验直接接纳为理由。如果胡塞尔将“所有意向的最终充实设定在感知之内”, 并由非信念经验状态为直观判断提供最终的合理辩护, 那么, 人们似乎就没有理由怀疑胡塞尔在知识论上持有知觉经验的基础论主张。

然而, 将判断简单看作对经验的描述, 这类常见误读遮蔽了胡塞尔更为深刻的见解———经验证成判断。证成思想体现在充实理论之中, 并至少表现为对作为理由之经验的规范性要求。塞拉斯多多少少提及, 将某种经验状态描述为认知判断时, 重要的不是作出经验性描述, 而是将经验放入证成判断的逻辑空间之中。麦克道威尔对经验和判断理由之间的联系作出评论:“我主张, 我们能够认为经验与判断及信念间具有合理联系, 但是仅当我们已经把自发性包含在接受性之中;这就是说, 仅当我们认为经验具有概念内容。”麦克道威尔否认证成或根据的空间比概念的空间更大, 这也是塞拉斯所批评的“所与的神话”。因此, 如果感知或情感经验能够证成经验判断或价值判断, 经验内容就必然是概念性的。

这一结论显然与上文中的甲论题 (情感经验的非概念论论题) 相冲突。人们很可能会认为, 胡塞尔的充实理论无法导致概念论立场, 至少理由是不充分的。相反的解释更加流行, 例如霍普这样的现象学研究者, 从对胡塞尔理论的解读出发, 对麦克道威尔等人的概念论进行了抨击:“经验概念论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观点。”②但笔者将借助充实的连续性论证, 表明为什么现象学中流行的非概念论立场是错误的。

关于充实理论,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 空洞判断和相应直观之间不仅存在着充实关系, 而且在直观与更为清楚明白的直观间也存在着充实的可能。例如看到从远处不断向我走近的朋友时, 对他的在先知觉不断受到后来知觉的充实, 细节愈发清晰, 内容愈发丰富。然而在直观和判断之间、在不同的知觉之间发生充实时, 是什么保证不同意识行为的一致性呢?胡塞尔的回答是“意向的统一”③, 即它们具有同一的意义或共同的意向内容, 以及由意向内容所决定的共同意向客体。概念性命题是判断的唯一意向内容, 如果某个判断获得知觉直观的充实, 鉴于它们的意向内容是同一的, 因此直观内容也是概念性的。同样, 在存在充实关系的不同知觉之间, 其意向内容也是同一的。当不同的知觉都为同一判断提供充实时, 承担充实角色的任何知觉内容最终只能是与判断内容相似的认知概念内容。充实连续性论证 (CF) 可被表达如下:

1) 判断J的意向内容是命题, 这是由概念组成的内容。

2) 如果知觉P1充实判断J, 那么P1J具有同一意向内容。

3) P1的相关知觉内容是承担充实功能的意向内容, 因此P1的相关知觉内容是概念性的。

4) 如果存在某种新知觉P2且能充实知觉P1, 那么P2P1拥有相同的认知性意向内容。

5) 意向内容的相同性使得, 如果P2充实P1, 那么P2也能充实判断J

6) P2的相关知觉内容也是概念性的。

通过充实理论, 胡塞尔乐于毫无例外地赋予任何知觉以某种充实或被充实的地位, 结论C因而不可避免。

(C) 任何知觉P, 只要它承担充实或被充实的角色, 其知觉内容就必然是概念性的, 是命题内容。

充实的连续性论证指出, 在判断和知觉之间、在知觉和更为丰富的知觉之间, 如果存在充实的连续性链条, 那么判断和多种知觉就共享相同的意向内容, 因此也是概念内容。这是胡塞尔充实理论的必然结论。而把胡塞尔描述为概念论者不应令人吃惊, 以下事实有助于减轻人们的疑虑:直觉上, 我们关于世界的任何知觉内容都是有真值的, 然而只有命题才有真假, 因此知觉内容是概念性的命题。塞尔特别明确地指出, 与判断相同, “视觉经验具有命题性意向内容的这个事实, 是下述事实的直接 (并且微不足道) 的推论:它们具有满足条件”。

充实的连续性论证支持知觉内容的概念论立场, 但它并未主张知觉意识的任何感觉因素都包含着概念性的运作, 尤其是考虑到胡塞尔的现象学采用了感觉和概念化意义的二元意向性模式, 因此强概念论主张依然存在困难。但充实连续性论证的确支持较弱的概念论主张:所有的知觉经验都必然至少拥有某种概念内容。而作为概念内容受体和例示的感觉是概念论解释目前的剩余物。

情感充实和概念内容

情感经验是前语言的, 但它们也是非概念的吗?从充实理论的角度看, 情感判断是情感经验的语言表达式。经验性意识, 包含情感经验在内通常是语言表达行为的充实行为。经验和判断的充实理论适用于情感经验和情感判断之间的关系。只有先行拥有愉快的或可欲的情感经验状态, 人们才能作出价值判断。“只有根据被评价为美或好的情感行为才有可能形成判断”, 这诱使人们认为, 既然在作出语言判断之前, 价值内容已经在情感经验中产生, 那么情感评价的经验内容就是非语言的, 因此也是非概念性的, 价值判断只不过是情感评价内容的语法外衣和语言表达式。

上述误导性想法的关键错误是把价值判断看成了情感评价的事后描述和异己形式。这体现了一种将经验和判断对立起来的更普遍见解:即使缺少价值判断, 也并不影响情感评价的运作, 情感评价似乎是独立于概念思维之外的心理状态。但在我的情感经验和关于该内部经验的语言报道之间存在充实关系, 这与外部事实和判断之间的充实关系没有什么不同。价值判断是情感评价的表达式, 反过来情感评价构成了价值判断的充实之物。无视情感评价和价值判断之间证成关系的后果是, 将情感评价视为与概念思维相隔绝的东西。如果情感评价构成我们构造价值判断的理由, 那么情感经验及其评价内容就必然处于理性的限度之内, 不能超出其范围。

按照上述理解, 充实连续性论证 (CF) 可以移植到情感经验或评价与价值判断之间, 据此可以获得一个简化的、关于情感的充实论证 (F1)

1) 情感经验为价值判断提供经验性充实。

2) 只有情感经验和价值判断具有同一意向内容, 充实才是可能的。

因此,

3) 情感经验具有与价值判断相同的意向性命题内容, 因此拥有概念内容。

然而这一乐观结论有些草率。从斯宾塞、达尔文直到詹姆斯都习惯将情感看作感觉或感受, 休谟尤为典型, 他认为欲望如同知觉一样, 其内容是被我们直接意识到的。“欲望是且在本质上是具有一种特定现象性内容的状态”, 史密斯索性称之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点”。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成功发展出一种描述主义立场:价值判断是对可内在通达的情感经验的直接描述;或者说, 它接受后者的充实。但严格的现象学立场有所不同———情感可以被我们直接感觉或意识到, 但感觉不是一个能够充当充实角色的意向行为, 如果我们对情感进行描述, 那么为价值判断提供充实的不是情感经验, 而是对于情感经验的内在知觉, 这种内在知觉是指向情感经验的全新行为。由此, 可以证成价值判断“狄更斯的文笔是美妙的”的内容, 是对狄更斯作品阅读感受的当下内在知觉, 而不是愉快的阅读体验本身。这里起支配作用的想法是, 只有知觉能够最终承担充实功能, 但情感本身不是知觉, 而只是某种高阶的行为, 它可以建立在知觉的基础上, 也能成为内在知觉或反思的对象, 但它不能直接充实价值判断。考虑到这一点, 它无法兼容以情感经验为充实功能项的论证F1

然而, 情感的内在知觉理论自身存在困难。例如, 价值判断“狄更斯的文笔是美妙的”具有“实在世界如何”形式的命题内容。更为确切地说, 我必须知道苹果是又香又甜的, 才能作出“它是好的”这一价值判断。如果内在知觉能够充实上述判断, 它也必须关乎狄更斯的文笔, 然而其意向对象是“情感经验”, 而不是外部世界, 内在知觉的现象内容因此只是“我的心理状态如何”。它如何能够关涉作为外部事件的狄更斯文笔, 并以其为对象, 进而拥有与之相关的表征内容呢?除非放弃内在知觉理论, 否则我既能意识到内在经验状态并以之为对象, 又能意识到内在经验状态自身的对象, 它因此具有某种笔者称之为反思目光的“穿透性”。在以内在经验为对象的同时, 它能够穿透情感经验, 看到后者自身的对象, 并占有情感经验的表征内容。

胡塞尔并未提出内在知觉的“穿透性”要求。不过一旦这一要求变得迫切, 下列论证就成了显而易见的:如果情感经验能够成为内在知觉的对象, 并且依据充实理论的要求, 只有内在知觉有着关涉外部世界的经验内容, 它才能为价值判断“外部世界如何”提供充实;那么内在知觉者就必须在觉知到内在情感状态的同时, 也获得内在情感状态的表征内容。根据这一想法, 论证F1就可以在不违背胡塞尔既定思想的情况下, 被改写为如下论证F2:

1) 对情感状态的内在知觉为价值判断提供充实。

2) 只有内在知觉和价值判断具有相同的意向内容, 充实才是可能的。

3) 价值判断具有“外部世界中事物如何”形式的表征内容, 并对之作出理性评价。

4) 即使以内在情感状态为对象的内在知觉, 也必须拥有“外部世界如何”这样的表征内容, 从而满足充实条件要求。

5) 然而, 内在知觉直接表征的是内在的情感状态, 而不是外部世界。只有情感状态才 (通过基础认知行为) 表征外部世界。

进一步论证需要借助穿透性要求, ,

6) 只是通过内在感知情感经验状态, 我们才知道“外部世界中事物如何”, 并对之作出情感评价。

7) 情感经验具有与价值判断相应的表征内容, 因此情感经验是概念性的。

命题6) 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人们可能会难以理解情感经验如何拥有外部世界的表征内容。简言之, 非客体化行为的情感经验并非直接拥有“外部世界如何”的表征内容, 但它建立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之上, 并且可以被充实。充实的意义获得了新的扩展:“愿望只有通过以下方式才能得到充实, 即为它奠基的那个对被愿望之物的单纯表象转变为共形的认之为真。”例如, 我产生了拥有新版《纯粹理性批判》的愿望, 愿望的满足显然以新版《纯粹理性批判》出现在我眼前、并且我认识到该书属于自己为条件。只有表征《纯粹理性批判》, 才能愿望该书, 愿望包含着对于书的表征内容, 而该表征可能是空洞的想象, 甚至单纯思维, 它仍有待于直观的充实。因此, 并非愿望直接受到了知觉的充实, 而是愿望奠基于其上的想象受到了充实。

欲望则通常建立在对欲望对象进行某种表征的基础上, 胡塞尔习惯称这种表征为“单纯表象”。而无论是纯概念性的符号思维, 还是直观中的想象都是单纯表象的常见例子。在派生的意义上, 欲望的充实事实上就是人们常说的欲望的满足。胡塞尔指出, 欲望的满足以“单纯表象”之表征内容证成或充实为必要前提。既然表象的表征内容有待于直观的充实, 直观和表象就有着共同的表征内容。依据充实连续性论证的结论C, 欲望的表征内容就是概念性的。因此, 笔者提出一种更精炼地展示欲望满足条件的论证 (SD) :

1) 只有表征意向对象, 才能欲望意向对象。

2) 欲望因此建立在对于意向对象的表征基础之上, 并拥有表征内容。

3) 欲望的满足, 要求对欲望对象的单纯想象表征接受知觉的充实。

应用命题C, 我们可以直接推出,

4) 用以充实欲望的知觉包含具有真值的概念性命题内容

5) 欲望的表征内容因此是概念性的命题内容。

我们一旦把欲望替换为情感经验, 就将得到新的情感概念论论证F3。它避免了论证F1所导致的争议, 以及论证F2可能引发的困难, 构成了对情感概念论立场的相对最佳辩护。不可否认, 人们或许对于充实理论的上述解释仍然存在忧虑。那么在充实理论之外, 还存在其他现象学论证的可能性吗?

合理性、推理主义和概念内容的形式化

与逻辑实证主义相似, 胡塞尔发现, 在认知理性领域, 存在着分析真理和综合真理的对立, 这一区分是逻辑科学和具体科学相对立的写照。逻辑真值依据形式规范先天地被决定, 但物理、化学等具体科学的真假, 则首要取决于能否在经验上证实对“质料之物”的认知结果。胡塞尔试图在实践理性领域作出类似划分———形式的实践原则和质料的实践原则。前者是形式逻辑原则的对应物, 是先天的和必然为真的, 价值规范正是这样的一种形式规范。与判断领域的形式逻辑规则相似, 形式价值论规则看来也存在于情感领域之中。笔者将这种“平行论论证”归纳如下:

1) 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是类似的。

2) 在认知理性领域, 存在着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形式真理与质料真理的区分。

3) 因此在实践理性领域, 也存在着形式实践规范和质料实践规范的类似区分。

4) 情感行为属于实践理性的领域。

5) 与情感行为及其价值对象有关的形式实践规范是可能的。

然而简单的类比论证并不能直接导出情感评价的概念论论证。此外, 平行论论证的基本前提是“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类似”, 这一信念是导出命题3) 的关键, 但这一普遍前提何以成立?在未给出答案的情况下, 胡塞尔却常常把命题3) 作为依据。要想从这种循环论证中摆脱出来, 一个出路是, 必须为命题3) 提供独立的证据。另一出路是, 为命题1) 提供独立理由。然而上述做法即使可行, 从命题1) 到命题3) 的类比论证也是很弱的论证。

如不通过平行论证, 就必须为情感领域中的分析真理寻求其他支持。布伦塔诺已经尝试建立一门与情感有关的、具有形式主义特征的伦理学。与其他学科相似, 伦理学原则是知识, 却是以情感为对象的知识。胡塞尔并不满足于这种将情感对象化的反思模型, 相反, 在情感行为自身之中, 他直接发现一种认知性评价的普遍结构, 它也是一种形式化的先天结构, 是任何具体情感经验都必须遵循的评价规范和价值规范。履行认知性评价功能的必要条件是, 情感经验带有明确的规则意识, 是合理性意识:

一如与判断内容相应的是真理与错误, 与判断活动相关的是逻辑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 在价值论领域, 与评价内容相应的就是谓词:价值和无价值, 或善和恶。与评价活动相应的是价值论的合理性或非合理性。因为决断是善或恶的, 但作决断, 意志是合理的或非合理的, 意志是一个实践合理 (或许道德上合理的) 或不合理的意志;同样, 愿望活动是合理的或非合理的, 愿望是善的或相反。

在平行论的旧外衣下, 胡塞尔表达了对于情感的不同创见:一个情感活动是合理的, 当且仅当情感内容是具有“X是善的 (正确的) ”这一评价命题形式的意向内容。在能思-所思的意向相关性思想的指导下, 胡塞尔把情感活动的合理性匹配于情感内容的正确性评价或善的评价形式。正如只有合逻辑的判断, 才是真的;只有合规范的判断, 才是善的。因此

X是善的”当且仅当“X是善的”的判断是合实践规则的。

在此, 胡塞尔断然排除对于“善”概念之主观和私人使用的可能性, 从而激进地捍卫价值评价的客观性要求, 这种客观性建立在普遍的实践规范和价值规范的基础之上。不仅如此, 情感经验是第一人称的, 情感评价也必然是第一人称的, 这同时意味着, 情感评价的合规范性不能是一种第三人称的评价, 也不能是行动者事后进行反思性评价的参照物。对胡塞尔而言, 这必须是一种第一人称的直接意识内容, 它内化于“X是善的”这一评价之中, 正如“我”在进行认知判断的同时, 明确意识到逻辑规则本身一样, 对于情感评价而言, 合理性规范是对情感评价的康德式建构规则。

情感的评价内容因此具有第一人称的客观性, 胡塞尔将这种带有明确的客观性规范意识的主观评价过程看成这样的判断过程:

判断思维绝不仅仅以对道德行为进行表达的形式发挥作用;毋宁说, 在数不清的情形中, 它自身已经预先设置了各种概念和判断作为特定基础。实践行动多数依据对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判断进行自我决断。对这种决断的道德判断是之后发生的, 相对于道德上被评价行动的整个内容, 它当然是新的判断, 并且也包含所有那种判断。②

人们混淆了对于理性进行判断, 以便将之表达的理性功能, 与为道德行为奠定基础的判断理性作用……

情感评价已然是一种前表达的自发性评价性判断。依据引文, 笔者至少可以区分出如下层次:表达中的价值判断, 前表达的评价性判断, 基础性的描述或事实判断。情感评价属于中间层, 即笔者所谓的评价性判断。情感先于语言表达就具有一种概念性的判断内容, 这是因为与具有真假的事实判断相类似, 评价性判断具有对错之别;与之对应, 情感活动是合理或不合理的第一人称的客观规范意识。这可以被称为合理性论证:

1) 在情感经验中存在着某种第一人称的评价, 准确地说, 对错评价构成情感经验的必要条件。

2) 情感不是主观任意的情感目标取向, 对错评价只有依据某种客观性的规范才是可能的, 是合理性的。

3) 合理性的情感评价表现为某种判断过程, 并且判断内容是情感经验的基本意向内容。

4) 情感的经验内容因此是概念性的。

比起平行论, 合理性论证避免了类比论证的较小说服力和循环论证困难。问题在于对命题3) 的说明依然是不充分的———为何接受客观规范的情感评价过程只能是一种判断程序?正是在这里, 笔者相信, 胡塞尔实质上诉诸了推理主义解释的某种策略。它不仅揭示规范性评价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也说明胡塞尔在分析价值概念时, 为何最终走向形式概念论的立场。

逻辑规则主要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发挥作用, 只要前提判断和结论判断之间的推理关系是符合逻辑规则的, 那么结论判断就是合理的。至于形式的实践规范, 它同样以推理的方式在价值理由和价值后果之间起作用。合推理规范的价值后果或结论就是合理的, 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胡塞尔将价值理由称为价值后果的动机, 这意味着, 情感评价的动机是某种信念, 而且情感评价过程作为推理过程必须遵守合理的思维规范。一旦如此, 我们就会明白, 开篇提到的论题乙 (即道德情感主义论题) 错得离谱。胡塞尔不能被归于道德情感主义阵营, 情感评价不仅受理由激发, 而且就是合规范的理性推理过程。

把情感规范理解为支配情感评价的形式推理规范, 既要求价值评价建立在判断性的价值理由之上, 也要求情感评价的结果呈现为判断形式。从而这也说明, 为何“善”与“应当”等价值概念在胡塞尔看来只具有形式内容, 而不具有质料内容。因为出现在价值结论中的“善”与“应当”是运用价值规则进行推理的结果, 它具有无涉各种价值理由之事实内容的普遍形式特征。举例来说, “如果存在着美的A, 那么A是善的”。这里作为前提谓词的“美”和作为结论谓词的“善”之间是一种纯形式的关系, 无论A具体指什么, 价值谓词“美”和“善”的基本意义仅仅由充当推理原则的形式价值原则, 即“如果存在着美的A, 那么A是善的”所决定。因此, 价值的非质料概念内容在此充当形式的逻辑常项, 而这种形式地位最终又是由依据形式原则的形式推理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命题4) 改写为:

4) 受合理性限制的情感评价表现为某种合形式规范的价值推理过程, 这种推理过程在价值前提判断和后果判断之间建立起规范动机联系, 并且构成情感经验意向内容的价值评价判断是价值推理的结果。

然而, 是否所有的价值推理过程都可以简单归于形式推理呢?即使是胡塞尔, 也并不否认在价值理由和价值结论之间存在着非理性的形式推理的可能, 但是他也许仍然会坚持, 所有的合理推理都是合形式规范的推理。只有如此, 才能解释, 为何合理性仅要求理由和结论之间的推理符合形式价值规范。比较下面两个假言推理:

A.这个苹果又大又红, 它是好 () 的。

B.存在着美的X, X是善的。

在不涉及X的质料内容的意义上, “善”在推理B中的确有一种纯形式的应用。但对于推理A, “这个苹果又大又红”为主句“它是好 () 的”提供理由。不可否认, 这通常被认为是“合规则”的推理, 但是推理A所援引的规则是实质或质料的, 而非形式的。

因而我们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概念内容。第一种是作为真值判断组成部分的实质概念, 在此判断表征事态, 相应的概念则具有关于事物的表征内容。第二种概念是形式的, 它不再具有关于事物的表征内容, 而是来自于不同形式的推理类型之建构性规范。它调节着不同的目的-手段关系, 制约着理由和结论之间的不同通道, 影响着不同价值规则之间的关联和转换。因此, 胡塞尔的错误在于, 在将价值概念归于后者的同时, 利用分析和综合的区分, 切断了价值概念与实质概念的理由联系。

塞拉斯已经把“天下雨, 街道会湿”这样的形式规则看成推理理论根深蒂固的信条, 并指出实质规则和形式规则同样重要。布兰顿则更为显著地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区分开来, 并赋予后者在推理语义学上优先的地位。情感评价的实践推理过程提供了从塞拉斯到布兰顿都拥护的那种概念论立场, 价值概念正是那种居于理由的逻辑空间中的概念, 它在给出和寻求价值理由的游戏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认知性的事实判断与情感性的评价判断正处于这场相互游戏之中———事实判断给出了评价判断的理由, 评价判断又可以作为价值事实为新的评价判断提供理由。正是在这种推理使用中, 价值谓词不仅具有形式概念内容, 也具有质料概念内容。但一旦谈及价值理由的质料内容差异———而这实际上是无穷无尽的, 我们就会认同斯坎伦的观点, 即不可能为情感的概念理由提出雄心勃勃的胡塞尔式方案。

情感性和弱概念论

胡塞尔的情感评价是一种受实践推理规范支配的评价判断。把情感视为某种判断并不是现象学的特有观点, 相反它是命题态度理论的流行立场, 最早持该立场的学者所罗门已经将情感等同于评价判断, 情感评价不过是对对象好坏的认知判断。因此, 情感概念论只不过是情感判断的琐碎推论。

情感的充实论证得出了欲望包含着某种概念性的表征内容;而推理主义论证进一步表明, 胡塞尔片面强调了价值的形式概念内容。需要追问的是, 胡塞尔是否认为评价性判断能让我们充分理解情感意向?针对肯定和否定的回答, 笔者将从胡塞尔的情感概念论中分别导出强概念论和弱概念论。

胡塞尔的大多数文字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 即他试图将情感看成一种前表达的评价性判断, 或者至少在理解构成情感经验本质的“情感性”时, 他把情感评价看成理性评价———虽然这是在理性规范意识下的“明察判断”, 它依据形式的价值规范判断对错。然而将情感解释为判断意识不能杜绝如下典型质疑:假如某人伤害了他人, 并衷心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但缺少任何难过的感受, 甚至反应冷漠, 我们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具有恰当的情感吗?这种解读中并不缺乏判断或评价因素, 但是它对于情感经验显然是不充分的。而在最近, 黑尔姆异常简洁地说:“因而情感感受在本质上是评价感受:对于事物运作好或坏的感受。”

黑尔姆在情感评价之外还试图寻求某种现象感受。无论愉悦、悲伤、美或欲望, 都是某种现象内容, 这种现象内容与概念内容的不同之处在于, 它直接向“我”显现, 并具有第一人称特征。布伦塔诺认为, 情感是一种感受, 我们感受到渴望、希望和勇敢等。而在《逻辑研究》中, 胡塞尔区分了感受的两重不同含义。他指出, 感受要么被理解为意向性的“情感感受”, 要么被理解为非意向性的“感觉感受”;后者是现象内容, 或用胡塞尔的话说, 是感觉内容, 例如痛感和快感, 它们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而是行为的成分。他尤其提醒我们这两种感受有着混合的可能:

例如对一个幸运事件的愉悦肯定是一个行为, 但是这个行为不是一个单纯的意向特征, 而且是一个具体和确然复合的体验, 它在其统一中不仅包含对可喜之事的表象和与此相关的喜爱行为特征;而且还有一个快感与表象联系……。

胡塞尔没有表明快感这样的现象内容对于情感是否是必要的, 但不这样做就无法解释两种感受为何具有词义统一性, 也无法说明, 情感为何带有某种理性判断之外的情感感受。胡塞尔的可行立场接近于现代情感理论中感受理论和认知主义的混合:情感首先是某种评价性判断, 因而带有某种信念内容, 其次也是与认知内容有关的愉悦或不悦感受, 以及欲望体验等。正如对于红的感觉构成了对红的感知意向的材料一样, 情感的现象性感受也构成了完整的情感意向的材料, 在情感意向之中存在着某种非意向性的现象内容。

感觉的充实论证已经表明胡塞尔是一个弱概念论者。在概念内容之外, 知觉经验依然包含着某种被称作感觉材料的东西。而这里现象性的主观感觉对于情感同样不可或缺, 因此情感的弱概念论应被表达为:如同概念性内容, 现象内容同样构成了情感经验的必要条件。胡塞尔并没有公开思考这一点, 因此也无法探索走向现象学边界的深层难题:如果意向性的判断和非意向性的感受存在心理联系, 这种联系是现象学所竭力避免的那种因果刺激关系吗?如果不是, 那么非意向的欲望感受如何与指向世界的表征内容发生关联?

尽管胡塞尔为我们提供了说明情感概念论如何可能的不同现象学路径, 但他本人也并不总是了解自己体系的概念论后果。因此, 其立场有时显得不够圆融, 例如他偶尔提及感性情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低级种类, 而不仅是情感意向的成分。这有可能直接引发对情感评价立场的反驳, 即承认并非所有的情感都是判断性和概念性的。对感性情感的不恰当处理, 将从实质上威胁到概念论立场。有时其立场则不够彻底, 例如在《逻辑研究》中, 胡塞尔对“愤怒”作出了内在描述, 但由于原初意向体验在内在感知中发生变异, 因此将造成难以对“愤怒”进行把握的著名困难。但笔者相信, 只要首先明确情感内容是普遍的概念性内容, 上述忧虑则多少显得有些多余。

作为证成理论的现象学版本, 胡塞尔的充实理论决定性地证明了知觉经验依然处于理性的逻辑空间之中, 这意味着知觉经验具有概念性的表征内容。在此基础上, 由于情感经验的满足同样以其表征内容的知觉充实为条件, 因此情感经验与知觉经验共居于理性空间之中。而情感经验的合理性形式也在实践领域有所体现, 即情感的评价内容是实践推理过程中“理由给予”的结果。情感推理主义立场尤为深入地论证了情感内容为何是概念性的。但情感概念论的主导立场并未使得胡塞尔完全放弃情感经验的非概念性现象特征, 只是他无法在其理论框架内部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概念性的表征内容与非概念性的现象特征两者之间既不是外在因果性的, 也不是随附性的关系, 那么现象学最终就不得不诉诸某种主观的偶然性联结。这也是现象学的情感概念论面临的进一步困难。

【注释】

(1) (1) (2) Edmund Husserl, Hua.28, Vorlesungenüber Ethik und Wertlehre, 1908-1914,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8, S.394, S.252-253.

(3) (3) (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2部分, 倪梁康译, 商务印书馆, 2015, 945;997页。

(1) (1) John McD owell, Mind and Worl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62.

(2) (2) Walter Hopp, Perception and Knowledge:A Phenomenological Accou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129.

(3) (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2部分, 906页。

(1) (1) 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 刘叶涛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42页。

(2) (2) Edmund Husserl, Hua.28, Vorlesungenüber Ethik und Wertlehre, 1908-1914, S.252.

(3) (3) 史密斯:《道德问题》, 林航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103页。

(1) (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2部分, 927页。

(1) (1) Linda McA lister, The Development of Franz Brentano's Ethics, Rodopi, 1982, p.58.

(1) (1) (2) (3) Edmund Husserl, Hua.37, Einleitung in die Ethik, Vorle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0 und 1924,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S.218, S.153, S.153-154.

(4) (4) 胡塞尔强调情感经验既是一种价值建构经验, 也是对道德事实的评价。为了在术语上作出区分, 笔者用“评价性判断”来称谓情感反应中评价事物运作好坏的倾向或过程。

(1) (1) 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97-104.

(1) (1) 参见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 陈代东、杨伟清、杨选等译, 人民出版社, 2008, 21页。

(2) (2) See Talia Morag, Emotion, Imagination, and the Limits of Reason, Routledge, 2016, p.33.

(3) (3) Bennett W.Helm, Emotional Reason:Deliberation, Motivation, and the Nature of Valu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34.

(4) (4) Edmund Husserl, Hua.19/1,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Teil, Untersuchungen zur Ph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Volume 1, Martinus Nijhoff, 1984, S.408.

(1) (1) Edmund Husserl, Hua.37, Einleitung in die Ethik, Vorle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0 und 1924, S.320.

(原载《哲学动态》2018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