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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钦】试论莱布尼茨对经验论和唯理论的综合

莱布尼茨是17世纪最后一位唯理论哲学家。以往对莱布尼茨的评价,通常认为他作为一个唯理论者,试图把唯理论和经验论调和起来,找到一条介于笛卡尔与洛克的理论之间的中间道路。本文试图从正面肯定这种“调和”的努力,视其为莱布尼茨自觉的哲学使命;莱布尼茨正是通过系统综合各派哲学思想,才创立了他的“人类理智新论”,特别是“单子论”中的“特种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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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本体论哲学到近代认识论哲学的转化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这一背景的根底,当然是实践,但在观念形态上却是哲学。莱布尼茨所以既反对洛克的经验论,也不赞同笛卡尔的观念论,正因为他清醒地意识到近代欧洲已进入理性批判阶段。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如丹皮尔这样的科学史家,都强调莱布尼茨崇尚在理智中有一个以个别到一般的“普遍、绝对的联系的原则”;也就是说“纯粹理性高于感官知觉,事实上,它是外界不变真理的揭示者”(丹皮尔:《科学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275)。此外,莱布尼茨虽然主张上帝对这个世界秩序有所谓的“前定和谐”的作用,但他“也没有能够在上帝的神通广大同人的自由和天性之间确定先定的谐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26)。他甚至被人们“责备为无神论”(马克思语)。总而言之,以理智之普遍原则去系统综合以前哲学思想,对于莱布尼茨是可以理解的,不足为奇的。
第一,他从理智高度把握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完全意义”。恩格斯说,这个问题只是欧洲人在基督教中世纪长期冬眠中觉醒以后,“才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但又如黑格尔所说,“近代哲学的问题是各种对立”(《哲学史讲演录》第4,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10)。莱布尼茨生活在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这是欧洲分析方法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各哲学体系、乃至各哲学派别内部观点分立,缺乏应有的贯通、渗透的工作。对此,莱布尼茨有着明确的认识,并自觉地关注不同哲学观点之间的融合。
认识论的分立,从根本上说是思维和存在的对立:它们对于认识的对象的有无外在性、认识主体有无物质性、认识结果是否具有可靠性以及认识标准是否具有客观性等重大论题明显地各执一端。而且,在经验论和唯理论内部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二元性:近代经验论受中世纪唯名论影响,在培根那里就已经萌芽着观念、思想、意识等只是“语言艺术”的观点。而霍布斯则“根据培根观点”,断言这一切是多少摆脱了感性形式的实体世界的幻影(马克思语)。至于洛克的“两种经验”、“两种性质”和“两种矛盾”等观点,已经把思维和存在二元化了。而唯理论却受中世纪实在论的影响,出现了笛卡尔的古典二元论、斯宾诺莎的思维与广延的平行论等,思维和存在也被分而置之。
如果可以简单地把上述问题的焦点归结为关于观念的起源问题,即人的观念是先验的,还是后天的,那么,莱布尼茨的理论则力图把二者相结合,本质上是强调思维和存在同一性的意义。
莱布尼茨反对洛克的“白板”说的同时,也反对笛卡尔的纯粹“天赋观念”论。他写道,“心灵本身是否像亚里士多德和《理智论》作者(指洛克——引者)所说的那样,是完完全全空白的,好像一块没有写上任何字迹的板(白板),是否在灵魂中留下痕迹的东西,都是仅仅从感觉和经验而来”呢?(《人类理智新论》,3)这就提出认识中主体能动性、思维的能力及其对感觉、经验的概括作用问题。换言之,在他看来,观念不完全是天赋的,因为“灵魂原来就包含着多种概念和学说的原则,外界的对象只是靠机缘把这些原则唤醒了。”(同上)这正是莱布尼茨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立场。
莱布尼茨在近代首先突出地强调了认识的心理过程;这正是他的系统综合的思维基础。他问道:“难道我们的心灵就这样空虚,除了外来的影像,它就什么都没有?(《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505;以下引文只注页码)无疑,这里的问话本身显然包含着“天赋观念”印记。但是,“凡是提到概括观念的地方,总是……借抽象作用来构成的。”(528)思维的抽象作用是以心理活动为前提的;这种作用要求“人心需要费很大的辛苦”,才能达到“抽象观念的崇高思辨”。他说,甚至两个儿童要在一块玩耍、闲谈,都必须“首先把无数矛盾凑合在一起,从而在他们心中构成抽象的概括观念”。(530)可是,观念形成的心理过程甚至在斯宾诺莎那里也只是抽象地说它“必定符合它的对象”;霍布斯认为这是“计算活动”;洛克多少猜测到认识的心理过程,但由于他的二元论倾向,以致最后竟然把观念起源归结为“不可知觉的原因”,认为“内部经验”“与外物毫无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认识心理活动就是主观自生的了,从而在根本上背离了思维之于存在的能动性原则。这是机械论的必然逻辑。莱布尼茨依据洛克的“内部经验”(参阅《人类理智新论》,46),以及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认为人的心灵中确有一个“主动意识”,即“区别人和禽兽的东西”的“对于我们心里的东西的一种注意”(504),一种心灵的“欲望”、“预见”、“倾向”等,他进而认为这是思维的一种“能力”,旨在于把握“存在、统一、实体……”这些“理智观念的对象”。(同上)从这种意义上也许可以说,他比起同时代的哲学家都更懂得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内涵。
第二,莱布尼茨卓有成效地论证了感性认识的确定性。不可否认,近代唯物主义经验论者,包括洛克,都对感性认识的可靠性作了某种论证。可是,经验论路线贯彻到底却陷入不可知论;也不可否认,莱布尼茨是唯心主义唯理论者,而他对感性认识可靠性的论证,尽管是本着“两种真理”原则,然而由于他对思维能动性的肯定,却作出了可知论结论。他对感性认识确实性之论证甚至超过了洛克们。
首先,莱布尼茨不怀疑外部世界的物质性。
莱布尼茨针对近代认识论机械性的弊端发问道:“我很惊讶,为什么许多哲学学派都毫无理由地抛弃了自然的解释”?(511)如此,它们实际上是“有意要跌进很大的困难中去”,因为这是无法“用解释来说明事物”的。从考察、综合知识的根由上讲,他还有一个重要之点和大部分近代人意见不同:“就是我和大部分古代人一样认为一切精灵、一切心灵、一切被创造的单纯实体都永远和一个形体相结合,从来没有一个心灵能完全和形体相分离。”(511)心灵与形体的“结合”论,也表明莱布尼茨对近代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把握;这里重要的是,他的发问和阐释表明了外部的有“形体”的物质世界的客观性。他从唯心主义立场出发,断言“单子乃是自然的真正的原子,简言之,也就是事物的原素。”(483)但由此也可证实他对自然物质性的信念。
此外,他又证实了物质自然的异质性及其“内在的力”,从而“接近了物质和运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原则”(《列宁全集》第38,427);他还认为,物质具有无限可分性,哪怕是物质的最小部分。这是对感性认识确实性的外在根据。
其次,莱布尼茨肯定“人的知觉的连续”形成“事实真理”。按照他的说法,在“事实真理”之外有一个“推理真理”,它遵循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这是莱布尼茨对近代认识论的一种贡献:强调认识不仅有一个心理过程,而且还必须依照逻辑规律。因此,康德说他的“知性”(理智、观念)是以同一律为基础的。这是认识的一种进步。莱布尼茨又强调,“事实真理”也必须依从充足理由律。因为,人的社会生活有“四分之三”在经验世界。这就形成了“知觉的连续”,其间有“真”,亦有“假”,所以,应以“充足理由律”为尺度。凡满足这一逻辑规律的感觉、知觉、表象等均有其可靠性。莱布尼茨说,这是概括了斯宾诺莎的“感觉系列”而形成“事实真理”、总结了洛克的“外部经验”并把它上升为“真理的途径”得出的看法。
再次,莱布尼茨断言感觉的“清晰”度、可靠性是因为它受到心灵、理智的“设准”。他赞成当时经验论流行的一句话:“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存在于感觉中。”可是,人们的感觉的获得是要凭借理智这个“明亮的光线”为之“设准”。(参阅第501502)正因为这样,感觉才能给我们提供“特殊的或个别的真理”,亦即具有其“印证一个一般真理”的“法则”。换言之,感觉、经验的确实性、实在性,是因为理智的作用。这种理解是辩证的,后来康德把这概括为“感性无理性则盲”。应该说,莱布尼茨这种观点超过了机械唯物主义经验论,尽管他主要是强调了“显现在必然真理中”的理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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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布尼茨哲学中的“单子”既是“特种的灵魂”,又具有“特种辩证法”。这种辩证法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
第一,关于客观辩证法内涵的构思。
莱布尼茨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自然中决没有两个东西完全相似”的观点,认为“每个单子必须与任何一个别的单子不同”。(484)这实际上是客观辩证法的基础。只有承认异质性,世界才有一个不同质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不断运动、永恒发展的原则。
然而,莱布尼茨这一客观辩证法的观点的提出,是建立在近代经验论和唯理论有关实体观争论基础上的,是对它的高度概括和系统综合。在经验论中,培根把物质理解为由物体内部“形式”所决定的“一团或一组简单的性质”(49);霍布斯干脆把世界理解为由事物“活动方式”,即“偶性”所规定的“自然物体”和“人造物体”(社会、国家);由于这些理解在理论上的困惑,洛克就以“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说取而代之,结果使经验论在“实体”问题上陷入了困境。其实原因也不复杂,这就是古代的自然本体论和“分析时代”的机械论的双管齐用的结果,使人无视宇宙中的客观辩证法。唯理论虽很注重“实体”,但笛卡尔的二元论的实体观,斯宾诺莎的“实体即自然”同时也即是神的泛神论,难以自圆实体的“自因性”之说。这样,唯理论中关于实体的整体性与多样性的分立,在本质上也就无异于经验论中“两种性质”的对立了。所以,莱布尼茨说应从“质”和“力”即物质和运动结合上,来综合、解决宇宙的个体性、多样性、能动性和整体性这个时代的哲学课题。他指出,洛克派、笛卡尔派在这个问题上都“遇到了困难”:他们都不懂得世界是由数量无限多、质又无限多样的单子所构成。单子依其“内在原则”和发展的“连续性规律”,构成了世界的“多”;并表现出各种的“变”;而变的结果又形成更多的“异”……这里似乎有某种否定性的辩证法。莱布尼茨说,这是一种“细则”,正是“这个细则造成了单纯实体的特殊性和多样性”。(484)
第二,关于个别——特殊——一般之辩证法思想的立意。
莱布尼茨在客观辩证法思想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在个别和一般之间有一个“特殊状态”作为中介。这个思想是新颖的,也是深刻的。
他说,单子组成“复合物”,又“表象着全宇宙”。换言之,在单子与宇宙之间有一个复合物。他的表述如下:首先,单子是组成复合物(实体)的最小单位,没有部分就不可能有可分性,因之是“自然真正的原子,简言之,也就是事物的原素”。(483)其次,“复合物”是无限“多”而又不同质的。因为,组成复合物的单子“必须与任何一个别的单子不同”,各有其“性质上的差别”,所以,复合物就是宇宙中千差万别的事物。由于单子的“内在原则”,即运动“力”,或“知觉”,使由它组成的“复合物里是有部分之间变化的”,并“凭借部分而产生或消灭”。在此,莱布尼茨以其神秘的“推理真理”的唯理论,接近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的思想。而运动是需要空间的。于是,莱布尼茨批评了霍布斯空间观,即把复合物理解为“与空间具有同样的广袤”,这样,物质便没有任何可能进行运动。没有运动,也就没有万物,就是说这种“‘充实’(即物体充实空间——引者),等于说“每个地点……就永远只接受与它原有的东西相等的东西,而各个事物的状态就不能彼此分别”(84页及脚注);同时,他也反对笛卡尔把广袤、空间、物体理解为同一东西(参阅笛卡尔,《哲学原理》,42),因为这种机械的空间观同样否定了运动。在他看来,笛卡尔的“落体定律”是一种无运动量的“假定”,正是如此,恩格斯才说,“莱布尼茨是看出笛卡尔的运动量度和落体定律相矛盾的第一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426)最后,莱布尼茨借用上帝肯定了“有一个宇宙存在”(492),无疑,它是一切复合物总体,也是作为一般的“普遍王国”的存在。但是,“上帝并不是武断地、无分别地给实体以这种或那种性质的;他从来不会给它们别的,只给它们自然的性质”。(519)这就如上述及,宇宙是作为一般的自然存在。
莱布尼茨的“单子——复合物——宇宙”的实体观的逻辑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间内涵个别——特殊——一般之辩证法思想是对17世纪哲学辩证法的高度综合。其基本思想: (1)上帝虽然选择了这个宇宙,可是它却在无限多样、千差万别的复合物中。如上所说,复合物是由单子构成,而“单子是自然的真正原子”。(483)这里无疑蕴含着宇宙物质性的逻辑内容。如此通过一般在特殊中(当然特殊也在个别中)的辩证,对世界多样性之物质性理解,不仅比笛卡尔的机械论物质观(“物理学”中的)、斯宾诺莎泛神论的实体观和自然观要合乎理性,也比洛克们高明得多。(2)单子通过复合物“表象全宇宙”,肯定了人类认识的“中介”。我们向来都是讲“一般与个别”;按照莱布尼茨,一般之于个别,有一个“特殊”的环节、媒介。我认为,这是客观辩证法、认识规律的真实反映。所以莱布尼茨反对斯宾诺莎“实体按它本性说必定先于它的特殊状态”的观点,因为这是实体和“样态”的“分裂”。(3)“单子想像整个宇宙……其中每一个表象都寻求着自己的特殊变化……似乎处在萌芽状态的无限的东西”。(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8,431)这无异于说任何个别都包含着、体现着一般。
第三,关于对17世纪辩证法范畴的综合见解。
莱布尼茨编织17世纪哲学范畴这个“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他系统综合那个时代哲学运动的最大成果。笔者在此仅以其两对范畴为例,来概括他对那个世纪哲学范畴的一般观点:(1)“实体”和“偶性”。关于实体,经验论少用,而唯理论却常论。但笛卡尔、斯宾诺莎对此理解又不尽相同:前者实际上认上帝、心灵、世界为三个实体,显然将它“泛化”;可斯宾诺莎将实体与自然同神相并提,以泛神论解之。而“偶性”的“用途”却相反:经验论常用,唯理论却少谈。可是,在经验论者中对它的理解也未必一致:培根基本上认偶性为物体“属性”;霍布斯却认为偶性是“认识物体的方式”;洛克大致上是把它理解为物体的“第二性质”。经验论和唯理论所以对这对范畴各取一端,乃是因为前者持唯名论,后者执实在论。莱布尼茨将二者综述为“偶性不能脱离实体”,两者都是单子“内在原则”,偶性是实体的“个异性”,而实体是偶性的“主体”;他强调了个体和整体的一致。
(2)“理智”和“经验”。这是以上两派争论的焦点,但又有某种共通之处。由于在观念的起源问题上的分歧,围绕这一对范畴展开的纷争,实际上是古代的“个别”和“一般”、中世纪“名”和“实”之争的继续。在1617世纪,最早是培根,他重视理智的效用,但未超出经验论。霍布斯是用机械论理解理智对经验的意义,而重经验。洛克通过他的“两种观念”,断言在理智中的无不首先在经验中。至于唯理论,笛卡尔对理智的抬高几乎把经验看成是对感官的“欺骗”;斯宾诺莎重“理性直观”的“真观念”,而强调经验的局限性。莱布尼茨对此作了两方面综合:一方面,他认为认识既有“天赋”理智原素,又有后天经验的“机缘”对它唤醒之功;另一面,则是必然性的“推理真理”和偶然性的“事实真理”。他既强调了感性、经验的确定性,又极力推崇理智。
莱布尼茨根据以上两对范畴所作的综述,对由此所引申的如观念和知觉、一和多、有限和无限、运动和静止、间断性和连续性等都作了总结性论述。
莱布尼茨不愧是17世纪哲学的终结者。
 
(原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7。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