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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从组织变迁到地域集聚
 

建立开发区和各类科技园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经验,目前,这一经验正在被用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但是,简单的“移用”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特点。

有一种关于文化产业的简洁定义,就是将文化产业看作是“创作、复制、流通文本的产业”。在这个定义中,一切文化产品都被当作包含了“文化符号”、可以进行意义解读的“文本”。根据这个定义,产业的前端是文本的原创,中端是文本的复制与传播,后端是文本的消费。在大规模复制和传播技术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产业前端的重要性凸显,文本的创作者正在成为这个产业的基础,一种新的产业集聚类型——创意集聚——正在产生。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就必须研究创意集聚的规律。

但是,创意集聚与工业集聚的区别是明显的:工业集聚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在传统工业的“福特主义”生产线上,人是附属物,被机器所控制。创意集聚是创意人才的集聚,一切设施条件都是围绕人的需要准备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其集聚的动力机制和条件都是不同的。

本文试图从文化产业的组织变迁过程中创意人员地位的变迁,分析其“集群化”的必然性和特点,以及为适应这一变化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政策性措施。

文化生产组织形态的发展历史:本创作人员地位的三次变化

根据Williams的看法,文化机构发展历史经过三个时期,从事创作的人员在这三个时期中,地位不断发生变化(参见David Hesmondhalgh《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一书):

1、供养(patronage,或者“资助”)制时期。这是最为古老的一种文化生产方式,由贵族“雇佣”、保护、或者支持某些诗人、画家和音乐家等,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直接的“生产”和“消费”关系。从古罗马到19世纪在西方社会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以后仍然部分地存在于一些国家。在供养制条件下,文本创作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依附性的。

2、专业市场(market professional)时期。这是从十九世纪开始的文化生产方式。在这个时期,各种形式的文化作品的创作者不再直接地和消费者相关联,而是通过市场的中介。这些“市场中介者”整合了各种创意产品,推动了文化生产的分工,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中介系统。在这个时期,文化的“符号创作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被商业机构所中介,以版税的方式获得收入,于是脱离“供养人”,获得了某种形式的专业独立。

3、专业公司(corporate professional)时期。从20世纪初开始,文化生产进入了专业公司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国家休闲时间及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以现代广播、电影电视为核心的消费类电子技术的出现,文化生产中介者以及传媒通道的经营商的资本化程度迅速提高,越来越多文化产品创作者直接受雇于专业公司,生产大规模供应市场需要的文化产品。在这个时期,文本创作者受雇于专业公司,在公司管理体制下享有有限的自主性。

David Hesmondhalgh看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专业公司”进入了一个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急遽扩张的时期,不仅文化产品创作者与资助者和企业之间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且文本制作者内部也开始涉及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分工。到了8090年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始形成我们目前所见到的文化产业公司的组织形态:弹性专业公司(flexible corporate professional),文本创作者与产业组织的关系开始全面变身。

文化生产组织形态的新变化:从专业公司到弹性专业公司(flexible corporate professional

如果说“专业公司”时期是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黄金年代(法兰克福学派正是在这个时期提出对美国大众文化是一种“文化工业”的批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福特主义”时期典型的公司形态,那么“弹性专业公司”就是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阶段,一种文化产业发展的“后福特主义”时期的典型公司形态。

这一转变的基础是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将大规模复制技术“个人化”了,以前必须依赖于大规模资本密集投资才能形成的复制与传播能力,现在个人就能轻易掌握;以前资本对文化生产的垄断,现在被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的个人颠覆了。以“大规模复制与传播”为特点的传统文化产业,逐渐为以“大规模定制与互动”为特点的新兴文化产业所取代。公司组织形态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跨地域、跨媒体的超大型公司出现(但是数量越来越少),中小企业和个人工作室越来越多。

上世纪好莱坞组织模式的变迁,说明了“从专业公司到弹性专业公司”的过程。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好莱坞电影产业形成了“福特式”的生产模式,以一种类似汽车生产线的制造方式生产电影,并以“垂直整合”的方式占领市场。其中最早的先驱——环球制片厂——一年可以制作250部影片,以放映胶片长度而非内容来衡量销售业绩。这些公司长期雇佣剧本作家和制作规划师进行大量公式化的剧本制作,然后将其纳入紧密的制作系统中。这些制片厂分割成很多大型部门,以程序化方式负责从布景制作、音效、冲片以及销售和配送等工作,是一种典型的、“垂直一体化”的、大量生产的工厂组织形态。这些制片公司还直接拥有或租用大部分影剧院,控制终端营收。(见Jeremy Rifkin:《The Age of Access》)

到了40年代末50年代初,由于受到《反托拉斯法》及电视的冲击,电影票房大大下降,制片公司的制作成本和财务风险大大提高,好莱坞电影产业不得不开始“变身”。一个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垂直一体化”走向“垂直分离”和“扁平化”。大型制片公司将各项特定专业工作以项目的方式“外包”给专业人员,自身只是一个“财务投资者”和“市场资源组织者”,以提供独立制片厂资金的方式换取作品的销售收益。于是,各种掌握独特专业知识的中小型专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

David Hesmondhalgh在《文化产业》一书中也指出(P163),自1970年以来,几乎在所有主要产业领域,大企业改变其组织结构的重大方式都是以“项目”为基础,转包业务给中小型公司,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文化产业也不例外,以前在公司内部的文本创作人员的“独立性”被进一步释放,最终成为独立的中小企业和工作室,将创造符号文本这一困难的创意业务承担起来。这一变迁的结果是,小型公司与大型企业逐渐相互依赖,形成了由执照、财务以及渠道构成的复杂网络。

这个变化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就是走向了地域性集聚,即所谓“创意集聚”。

文化产业地理布局形态的变化:从产业集群到创意集群

文化艺术的集聚与传统工业的集聚曾经遵循完全不同的规律。文化艺术的生产者集中在大学、研究机构、以及文化机构(比如: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等等)中,对文化艺术遗产和资源进行整理和传承,城市化水平和人文环境质量是集聚的主要因素。工业劳动者则集中在工厂中,原料产地、劳动成本与运费是决定集聚的主要因素。这两种集聚曾经完全不交叉,与传统经济生产与生活消费活动在空间上完全不重合。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情况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是,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弹性专业公司”时代,复制与传播环节资本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推动产业活动的重点向原创内容的产业“上游”和新兴消费的产业“下游”两个方向延伸。以前从事于大规模复制与传播业务的文化公司,在将专业化的生产环节“外包”,特别是将原创人员从组织内“释放”出去后,实际上反而越来越依赖于与原创群体在地理环境上的接近性,以便随时在短期项目基础上形成战略性合作。对于这些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个人而言,为了降低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并获得分工产生的报酬递增,也需要在一定地域进行集中交易。

其次是,对于有价值的内容的迅速增长的需求,以及各种“接入”公共资源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的进步,使得承担着保存、创制文本职能的传统公共文化机构——如大学、研究机构、国家文化机构——越来越具有产业开发的价值。由此引发的研究取向和教育取向的变化是:从狭隘片面的学科性教育和理论研究体制,走向跨学科的、重应用的新型体制。这种新型体制的创建,时时需要一种“诱致性”因素:来自政府的采购“订单”和来自大型“弹性专业公司”的“外包”业务。

再次,大规模复制和传播技术个人化,也为游离在保守的教育与科研体制外的个人创造了从事原创活动的条件。一些具有亚文化的反叛精神的另类群体,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生存机会。这些人自主性更强,与市场的联系更紧密,常常丰富着我们这个社会的文化供给,满足了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这些个人的集聚,往往改变了城市的面貌,弥补了产业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之间“链接”不足的缺陷。

以上可以构成“创意集群”形成的三个起点,无论从哪一点开始,都会走向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工业集聚,但是又的确具有巨大的经济产出功能的创意集聚。由这三个起点,又可以形成创意集聚的三种类型:以“弹性专业公司”为核心的集群,以大型公共文化机构为中心的集群以及以专业化个人为核心的集群。

根据本人的研究,美国好莱坞代表了第一种类型,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创意产业园区代表了第二种类型,北京的798和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代表了第三种类型。

创意集聚的政策设计

从理论上讲,创意集聚是在高度分工基础上,一批具有极高的专业化水准的个人的集聚。因此,创意集聚有极强烈的“自发”特点,不是产业政策的人为产物。一位法国企业家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传统产业政策像是“种树”,而创意产业政策则像是“种蘑菇”。前者需要直接的栽培,而后者则需要培育环境条件。但是,新一轮全球化出现了跨国家和跨地域的人才流动,国家和地区开始了争夺人才的激烈的区位优势竞争,等待自发性集聚的形成可能坐失产业发展的机会,这是一种两难选择,需要通过科学地制定政策来化解。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从发展本地文化产业的目的出发,纷纷把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当作政策工具。但是,由于忽视了对文化产业的集聚特点的深入研究,现有的政策仅仅停留在提供税收和土地优惠、建设基础设施、吸引投资等与传统产业政策毫无差异的表层,没有区分创意集聚的类型、没有研究创意集聚的形成机制和演化规律,因此缺乏对创意集聚政策的科学规划、设计、实施和评价,只是相互模仿和跟风。

创意集聚的政策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本文根据有关研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不同的集聚条件和类型制定不同的政策

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集聚,以推动专业化环节“外包”的政策,刺激企业内部服务环节外部化,提升其竞争力。

以大型公共机构为主体的集聚,以推动社会化服务的“公共采购”政策,刺激公私机构之间的合作。

以个人自发集聚为主体的集聚,以优化基础设施、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主的积极干预政策,培育个人和工作室的成长。

(二)根据集聚发展的程度制定不同的政策

早期阶段,以税收、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优惠政策为主,降低集聚企业经营成本;

成长阶段,以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建立企业间合作网络等政策为主,加快企业成长速度;

成熟阶段,以建立全球营销体系,建立科技服务平台等产业化激励政策为主;

(三)根据集聚区产业链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政策

中介类政策:在营利和非营利、私人和公共机构之间,建立合作“链接”关系。

需求类政策:以公共采购刺激对集聚区的产品需求,增强其竞争优势;

供给类政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技术平台,等等。

人力资源类政策:制定培训计划,提升人力资源水平。

框架类政策:完善体制环境,弥补环境缺陷。

 

(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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