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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哲学的三种诠释模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有相应的哲学理论作为基础。那么,在当代中国现有的各种哲学资源中,究竟什么才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和谐哲学呢?

围绕这个问题理论界已形成两种基本的诠释模式:第一种模式依托于中国传统哲学资源,把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阐释为向中国传统智慧的复归;第二种模式依托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资源,把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解释成唯物辩证法理论重心的重新颠倒。

本文通过分析这两种诠释模式的理论误区,提出第三种新的诠释模式,把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归结为对辩证法的重新理解,认为经过重新理解和正确理解的辩证哲学就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和谐哲学。

模式一:回复到中国的传统智慧中去

这种诠释模式的前提是,认定我们讲了几十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实际上是一种斗争哲学,因而只适用于过去搞阶级斗争和对敌斗争,而不适合后来搞社会主义建设,更不能适应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现在既然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另外寻找一种新的、以和谐理念为核心价值的哲学资源。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西方后现代思潮的涌入,中国人的文化自信心增强了,再反省20世纪中国文化发展的曲折经历,于是许多学者特别是有国学背景的学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传统哲学,发现中国传统哲学正是那种强调统一、主张和解、提倡和合的和谐哲学,因而也正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哲学理念。

在这批学者心目中,所谓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就等于向中国传统哲学的复归,清算“五四”以来的信仰形式,重新回到中国传统智慧中去。这种诠释模式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苗头。那时为总结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教训,从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有人开始把目光投向长期被边缘化了的中国传统哲学,希望用主张“阴阳调和”的中国古代辩证法来弥补唯物辩证法片面强调“矛盾斗争”的缺陷。90年代初,冯友兰先生对这一思路作了总结和提升,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作了一鲜明对比:“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认为,矛盾斗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是把矛盾斗争放在第一位。中国古典哲学没有这样说,而是把统一放在第一位。”(冯友兰,250-251)这是从矛盾两重性的比重入手,把“斗争”与“统一”看作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根本区别。张岱年先生进一步将“和谐”与“乖违”(冲突)作为中国哲学和文化与西方哲学和文化的区别性标志。他强调中国文化对于人类有两个独特贡献:“一是重视自然与人的统一的‘天人合一’观,二是以‘和’为贵的人际和谐论。”(《张岱年哲学文选》上册,534)在其“新哲学”的构想中,先生主张把“和谐”列入辩证法的基本概念,这说明他认为辩证法里原来是没有“和谐”这个概念的,只有“斗争”概念。

不难看出,这种诠释模式基于一种中西对比,即中国文化主“和”而西方文化主“斗”,用“和谐”与“斗争”两范畴来标识中西哲学与文化的根本区别。这种作法的合理性是十分可疑的。我们很难用和谐与斗争来概括中西文化的根本区别,正如我们很难说中国人和西方人谁比谁更好斗一样。事实上,中国人和中国文化在许多方面的“斗争性”并不比西方人和西方文化逊色;反过来说,西方人和西方文化在许多方面的“统一性”也不比中国人和中国文化逊色。最滑稽的是,这种诠释模式完全无法解释它自己最需要也最希望解释的问题,即中国最近几十年大搞斗争哲学的文化根源问题。如果中国人和中国文化的本性就是和谐,那么中国这几十年的斗争哲学是怎么搞起来的?把原因归咎于个别历史人物的“发动”或者某种外来思想的“误导”,而排除中国人自身的文化基因,这肯定是说不通的。

在这种诠释模式中,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的关系被放大为中西文化的差异,不过不同于五四时代,如今“西方文化”里包含了“马克思主义”。这也是很自然的:马克思主义既然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那么站在中国传统哲学的立场上,自然会把它放在西方文化的范畴内。但是这样一来,由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转变的内涵也就变得比较复杂了,其中包含着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向中国传统哲学的维度。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当代中国的根本出路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还是新儒家或新道家?如果不涉及马克思主义,单就中西关系来说,这种诠释模式意味着要用中国传统的“阴阳辩证法”来代替源自西方传统的“矛盾辩证法”,或者说用中国古已有之的“阴阳和合论”来代替西方的舶来品“对立同一论”。可是这样一来,这种诠释模式就面临着更大的困难,那就是如何处理中国传统哲学的前现代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性之间的时代差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说中国传统智慧是以和谐而非斗争为重的。但是,我们无法否认中国传统和谐观的主流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基本性质,因而与社会主义和谐观有着本质区别。上述中西对比优劣论,不过是西方的“后现代”与中国的“前现代”合谋的结果,其特点是用平面对比代替历史分析,只看到西方现代文明的缺点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点,而忽略了西方近代辩证哲学和辩证理性(黑格尔和马克思)正是针对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启蒙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固有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拯救措施和文化战略。它在西方也许属于传统哲学,但是在中国却是完全现代的东西,其中甚至含有许多批判现代性弊端的后现代因素。将这种完全现代的东西置于对立面,并想用某种前现代的东西来替代它,这显然是不明智的。前现代的东西当然也可以现代化,但是这种现代化怎么可能越过那些已经很现代的东西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确实使中国传统智慧的重要性突出了。

中国传统哲学无疑也是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之一。但是,由于人们采用了中西对比的方法,特别是在“中西对比”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包含着“中国传统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对立”,这样在倡导和谐理念和排除斗争哲学的时候,便意味着要抛开一度“误入歧途”的马克思主义而重新回到原本正确的中国传统哲学,意味着要“重估五四以来”和“回到五四以前”。冷静想想,这种回归传统和重视传统的作法,却对传统本身作了孤立静止的理解,没有看到“五四”以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而且改变了中国现代文化的构成:曾经从西方传入的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中国的一种新传统了,远远不再是什么西方的“舶来品”。过去我们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都要继承,现在应该讲“从孔夫子到毛泽东”都要继承。既然是传统,那就是无法拒绝的东西,只能批判地继承,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前进,不可能从头再来。从头再来的想法不符合文化建设的规律,而且在思路上与“五四”激进反传统没有区别。在传统上做文章,恰恰是最需要辩证法的。

 

 

模式二:重新颠倒辩证法的理论重心

 

这种诠释策略同样始上世纪80年代。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根源与那时所讲的对立统一规律有关,并且认识到问题主要出在把矛盾的斗争性夸大了,而忽视了矛盾的统一性。因此,那段时间理论上拨乱反正的主要任务就是设法弥补辩证法的这一重“斗争”轻“统一”的“缺陷”。曾经有不少人针对“矛盾辩证法”而提出“系统辩证法”的概念,并把“对立统一律”发展为“差异协同律”,其反过来强调矛盾统一性的倾向十分明显。

步入新世纪后,在讨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和哲学基础时,又有许多人试图进一步用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的比重关系来解释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问题。论者们大多沿袭了过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方法,认为凡矛盾都有两重性,而且这两种性质在不同的事物和矛盾中、乃至不同的时代精神和哲学体系中,都有着不同的比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矛盾的斗争性占主导地位,因此那时的辩证法就是“斗争哲学”。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反过来强调矛盾的统一性;而因为矛盾的统一性占主导地位,辩证法就成了“和谐哲学”。这样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就等于把辩证法的理论重心或侧重点重新颠倒一番,由强调矛盾的斗争性转而强调矛盾的统一性。

与第一种诠释模式不同,第二种诠释模式在唯物辩证法原有理论框架内做文章;且主要依赖于矛盾两重性的区分,认为凡矛盾都有两重性,由这两重性的比重来决定是斗争哲学还是和谐哲学。这里首先有两个问题。第一,这里所谓的矛盾两重性,实际上是对“对立统一”进行一分为二的结果。可是,像这样把“对立统一”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性质,等于将辩证法从理性层次降到知性水平。这就具有了反辩证法的性质。第二,退一步,即使可以把“对立统一”分解成这样的两重性,但“斗争性”和“统一性”怎么能对应于“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呢?例如矛盾的斗争性,它所对应的现象应是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然而运动变化并不构成和谐的对立面,相反应是和谐的一个内在要素,不然我们所理解的和谐就是一潭死水、无差别的统一。再如矛盾的统一性,它主要反映了事物矛盾诸方面的相互依存性和相互转化性,这确实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倡合作双赢等等中要特别注意的。但是,辩证法所理解的统一性不同于形而上学所理解的统一性;它并不排斥差异性、对立性乃至斗争性。

这种诠释模式最强有力的理由是:辩证法的理论应该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

当时代主题由战争与革命转向了和平与发展时,辩证法应该适应这种变化,由强调矛盾斗争性变为强调矛盾统一性,即由斗争哲学变为和谐哲学。可以看出这种解释有一个重要优点,那就是对过去的斗争哲学不必全盘否定,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应了当时的客观情势。不仅对过去的斗争哲学不必全盘否定,而且可以认为现在提倡和谐哲学也是对的,因为客观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辩证法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这种解释有利于指导思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比较容易被人接受。

但是这种模式本身值得进一步推敲。一般地说,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应该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对于矛盾的两重性来说,却未必如此。因为这样做就等于把矛盾的两重性看成了经验命题,是对相应的经验事实的归纳和概括。马克思承认辩证法是处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672),但并不认为辩证法的原则是从经验事实中归纳或概括出来的。用于经验和得自经验是两回事。所以马克思赞赏黑格尔“从来没有把归纳大量‘事例’为一个普遍原则的做法称为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209)。如果把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看作是对相应的经验事实的归纳和概括,就会发现这种归纳和概括是难以成立的。例如,主张斗争和谐哲学的三种诠释模式哲学的毛泽东并不是只讲斗争不讲统一:他在七大报告中提到“斗争哲学”时,正是针对当时的“统一战线”政策“又团结又斗争”的。毛泽东也不见得像现在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以斗争为目的而以统一为手段;他的最终目的是要斗出一个全党大团结的局面,一个“环球同此凉热”的大同世界。就现实存在来说,我们也很难说今天的矛盾斗争性比过去更少了,统一性比过去更多了。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就是因为中国社会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期和易发期,客观上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与过去相比,只能说现在矛盾斗争的内容和形式不一样了,然而这纯粹是一个经验事实的问题,而不是理性原则上的侧重或倾斜问题。

统一和斗争作为经验事实,在不同的时代从总体上讲确实有主次轻重之分。这种区分是通过经验归纳和抽象概括得来的。从中可以引出相应的政治原则,如针对不同情况,时而强调斗争,时而强调统一。然而这种人为的强调和倾斜,能是事物自己运动的辩证法吗?如果事情真是这样变来变去,那么它更像“变戏法”,而不像辩证法。而且,这种“此一时,彼一时”的思想方法,意味着无论过去搞斗争哲学,还是现在搞和谐哲学,或者将来什么时候再搞斗争哲学,总之不管搞什么哲学,不管以什么为主题,都是符合辩证法的,因而都是有道理的:过去有过去的道理,现在有现在的道理,将来有将来的道理。用黑格尔的话说,这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是对现存事物永远只作肯定的理解而不作否定的理解。结果现实和理论两个方面永远都是正确的,而哲学家不管怎么说也总是有道理的。有人把这种“随风倒”或“跟着走”的作法贴上“与时俱进”的标签,并美其名曰“和谐思维”甚至“和谐辩证法”。但是更准确地说,这是“和稀泥的辩证法”。辩证法经这么一“和”,它最重要的东西、它的核心和灵魂,即批判性和革命性,就全都没有了;剩下的只有相对主义和诡辩,再加上中国人特有的实用主义。

这种诠释模式还采用了循环论证的方法,即把斗争哲学所说的“斗争”与和谐哲学所说的“和谐”,归结为矛盾的两重性“斗争性”和“统一性”的表现,然后说“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的区别就看在矛盾的两重性中倾向于哪一个方面。照这么说,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也就太容易了,只要把辩证法的侧重点重新颠倒一下就可以了。在这一变戏法中,由于结论已经包含在预设的前提中,结果有关两种哲学相互转变的推论过程,就只是同语反复式的分析推理。又因为整个转变全系于理论重心的改变,于是除了不断重复矛盾斗争性和矛盾统一性何者为主这个话题,或者把应该强调的矛盾主要方面多多加以强调以外,不再需要更多的理论论证。所以,由此得来的“和谐哲学”,除了标题是新的以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内容,其哲学思维方式是十分陈旧的。

 

模式三:重新理解辩证法的本来意义

 

 

第三种诠释模式不过是对前两种诠释模式进行反思和超越的结果。前两种诠释模式共同的也是最大的理论误区,是把斗争与和谐两种理念外在地对立起来,似乎为了强调其中一个的重要性,就不得不降低甚至排斥另一个的价值。于是只是在两者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要么在两个极端之间左右摇摆。

事实上斗争与和谐各有各的价值,很难说谁比谁更重要。例如邓小平说改革也是革命,革命岂能没有斗争?只能说今天的斗争形式和内容与过去的不一样。因此,为了推崇和谐理念而贬低斗争理念是很不明智的作法。究其根源,前两种诠释模式都基于矛盾两重性的区分。而所谓矛盾的两重性,实际上是对“对立统一”一分为二的结果:“对立”=“斗争性”,“统一”=“统一性”。可是像这样把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的“对立统一”分解为两种不同的性质,恰恰不是辩证思维的作法,而是知性思维的观点。

众所周知,知性的特点是在统一中排除对立(抽象统一),又在对立中排除统一(抽象对立)。因此对立和统一两者在知性中是相互对立的。在知性中只有简单的正题(统一)和反题(对立),而没有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合题(对立统一)。理性与此相反,它在统一中包含对立(具体统一),在对立中又包含统一(对立统一)。因此对理性来说,对立和统一本身是统一的。这意味着对立统一在理性中只是一种性质,而不是两种性质(两重性)。关于和谐哲学的前两种诠释模式都把“对立统一”分解为矛盾的“两重性”,并认为两者是外在对立的,只能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这种作法等于把辩证法从理性层次降低到知性水平,表明它们都处在知性思维的层次,其本身恰恰是反辩证法的。上述区别正好对应于中国式“两一论”辩证法和西方式“三一论”辩证法的区别。冯友兰在讲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中国古代辩证法的区别时说:“客观的辩证法有两个主要范畴:一个是统一,一个是斗争。”(冯友兰,249)事实上辩证法还有第三个范畴,那就是作为合题的“对立统一”。辩证法的精髓和最高境界恰恰体现在这第三个范畴上。如果仅仅只有前两个范畴,那就像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时所说的那样:“从来没有超越过头两级即简单的正题和反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141)。要超越这种简单的两极对立,把对立面真正统一起来,就必须从知性思维上升到辩证理性的层次。因为理性不是知性的简单对立面,比如说知性讲对立斗争,理性则并不是反过来讲和谐同一,而是在更高的基础上把和谐与斗争、对立与统一两者统一起来。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统一(合题),即“对立面的统一”,或“多样性的统一”,或“不同的东西的共鸣”,才是“和谐理念”的真谛。这说明辩证理性与和谐理念正好是一致的,辩证法本身即是一种和谐哲学。

如果说黑格尔、马克思传统的辩证法本来就是一种和谐哲学,那么所谓斗争哲学从何而来呢?因此只能这样设想:斗争哲学不是这种辩证法的本来面目,而是我们对这种辩证法的一种错误理解。辩证法本来是和谐哲学,你却说它是斗争哲学,那当然是误解。这种误解可以说由来已久。过去我们以阶级斗争为纲,援引对立统一规律,把它讲成斗争哲学,无疑是对辩证法的严重曲解。

“文革”后的拨乱反正并没有从理论上深入下去,只是就辩证法的某些缺陷(如过分强调斗争而忽视统一)进行了修补,根本没有去想想我们对辩证法的整个理解是否有问题。而今天讨论如何从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仍在重复着同样的误解,如前述两种诠释模式,其前提都是认定黑格尔、马克思传统的辩证法原本就是一种斗争哲学,根本没有追问它本身到底是和谐哲学还是斗争哲学的问题。这也说明前两种诠释模式与其竭力反对的斗争哲学处于同一思维层次:它们没有从根本上超越所谓斗争哲学,而只是所谓斗争哲学的另一极端而已。因此,它们在思维方式上也像过去的斗争哲学一样,重复并且加深了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

黑格尔、马克思传统的辩证法本来就是一种和谐哲学,可是自它传入中土以后,从来没有人说它本来就是和谐哲学,只有人不断地说它是斗争哲学,足见我们对这种辩证法的误解是很深的。可是这种长期而广泛的误解,按照现代解释学的原理,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在我们与被理解的对象之间,存在着中西哲学理念与思想传统的巨大差异。恩格斯说辩证思维只对于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这里说到希腊人,却没有提到中国人。中国人的学问和智慧,尽管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却完全属于另外一种传统。中西两大思想文化传统各有自己的本源,并且各自独立发展了几千年,因而要在其间开展对话,进行沟通和理解,谈何容易!黑格尔、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身就是西方哲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在西方思想史上即已经历了艰难的跋涉。其传入中国以后,由于中西思想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我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它发生了某些误解,甚至严重的曲解,是完全可能的。当然,要从学理上弄明白为什么会发生误解,以及怎样才能不发生误解,而是正确地理解它,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另作专题研究。

发现所谓斗争哲学只是我们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并不十分困难,困难的是承认长期以来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竟然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前两种诠释模式都犯了把自己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当成辩证法本身的错误。这就等于对辩证法接连犯了两个错误。首先,我们错误地理解了它:它本来是一种和谐哲学,我们却长期把它理解为斗争哲学。其次,我们又错误地把自己理解的错误当成辩证法本身的错误,进而将其当作废物扔掉。这第二个错误尤其不能容忍,因为它让我们白白交了大量学费而没有从中学到任何东西。最后,就其结果来说,还有第三个错误:我们把那个本来还不错的辩证法当作废品扔掉后,却换上另一个听起来很新颖、实则很陈旧的东西。这样做貌似激进,实为倒退:就第一种诠释模式来说,是从马克思主义退回到中国传统;就第二种诠释模式来说,是从辩证法退回到形而上学。

可是我们毕竟还有另一种选择:勇于承认错误,努力回到正确的理解;这就是形成关于和谐哲学的第三种诠释模式:既然辩证法本来就是一种和谐哲学,所谓斗争哲学不过是我们对它的错误理解,那么所谓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或者说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就意味着纠正我们原来对辩证法的错误理解,恢复辩证法的本来意义。这种诠释模式的特点在于,它不像第一种诠释模式那样抛开辩证法而另外去寻找某种“新的”东西,也不像第二种诠释模式那样将错就错地不断向前“发展”辩证法,而是回过头去对辩证法的本来意义进行重新理解。这种诠释模式本身就是高度辩证的。它把和谐哲学的理论建构归结为对辩证法的重新理解,认为经过重新和正确理解的辩证哲学就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和谐哲学。

在这种诠释模式中,所谓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不过是对辩证法的两种不同理解;即同一个辩证法,若像原来那样错误理解就是斗争哲学,若加以正确理解就是和谐哲学。而且由前者到后者,应视为同一真理自身的发展过程。这意味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此过程虽然是双向互动的,但这与追求辩证法的本来意义并不矛盾。对于像辩证法这样的纯哲学理论,在另一种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深入理解其本来意义,实际上就是它的固有意义的重新发现,或曰历史性的生成。这何尝不是该理论自身的一种自我更新或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第三种诠释模式并不是单纯地回到某个原点,而是返本与开新的统一:它使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由浅入深,逐步接近于真理;正是通过这种哲学基本理论的进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才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型需要,由原来的斗争哲学变为现在的和谐哲学。这才是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的辩证统一,哲学与时代的真正的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冯友兰, 1999:《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4,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人民出版社。

《张岱年哲学文选》, 1999,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责任编辑:华 敏)

原文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0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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