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私有制,尽管它的取而代之形式是不清晰的,已经被人们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将私有制与异化劳动关联起来进行分析和认识,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将消灭私有制与铲除剥削现象的根源联系起来。随着我们自身的改革实践和进程,历史上曾经被争论过的话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一方面,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受到同样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表达过的 “通过联合起来的个人实现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财产)也就不再存在了”[1]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财产)”[2] 的观点所质疑,另一方面,消灭一词受到“扬弃”一词所质疑。本文尝试着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原文本的阅读,借助于对相关词汇的辨析,确切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并对这些质疑作一初步的分析。
一、Das Eigentum:是“所有制”,还是“财产”?
无论是“消灭私有制”还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都涉及到一个核心概念,即“所有制”概念,在德文中,这个概念是“das Eigentum”。德文的这个概念既可以作“所有制”、又可以作“财产”来理解并翻译。我国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中文版已经对这一问题在翻译的脚注中作过说明。但是在实际的翻译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鉴别,基本上一概将“das Eigentum”翻译为所有制。
表面上看起来,这仅仅是个一词多义的问题,实际上该词的多义在不同的内涵上涉及到不同的事物,正是这种内涵上的差异,给人们的相关认识带来困惑。我们现在可以通过中文、德文与英文的对比,从词义上对该词及其相关词汇作一个初步理析。
中文的所有制与财产概念,虽然在德文那里是通过一个词即“das Eigentum”来体现的,在英文那里,却有着与中文类似的两个词汇,即“ownership(所有制)”和“property(财产)”。
我们现在就来对这三种文字在词汇本身、内涵和寓意上进行比较,为了便于直观,我们先制作一个表格:
中文 |
所有制 |
财产 |
德文 |
Das Eigentum |
das Eigentum |
英文 |
Ownership |
Property |
从词汇本身来看,中文和英文接近,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表达两种不同的内涵:即“所有制(ownership)”和“财产(property)”,而德文的情况不一样,它没有相应的不同词汇,只用一个词汇即“das Eigentum”来表达这两种涵义。
但是,从词汇的寓意上来看,情况就不同了,德文和英文接近,而中文的情况则另当别论。例如,从“所有者”这个角度来说,德文和英文都将“自己的”这个词根作为“所有”这个概念的基本成分,如德文的“eigen”,英文的“own”,而中文的“所有制”从词型上看不出来归谁所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我们的象形文字失去了像形特征,而拼音文字反而发挥了像形特征。
且慢,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像形特征的德文、英文词汇,今天并不直接具有它所像形的意义,即并不直接意味着“自己的”所有。在功能上它们完全与中文一样,都表达的是一种一般“所有”。如果要体现归谁所有,这三种词汇前面都要加上限定词,例如“公”(“社会”、“共”等)或者“私”。为了便于直观,这里再制作一个表格:
中文 |
公有制 |
私有制 |
德文 |
gesellschaftliche Eigentum |
das Privateigenthum |
英文 |
Public ownership |
private ownership |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所有制”的概念在德文和英文中同样需要加限定性词汇才能够体现归谁所有,那么,从词汇的构成意义上来说,“自己的”即“eigen”和“own”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当然不会完全没有意义,我们从词汇的发展史上可以推测,从词汇的发生、构成、起源意义上来看,“所有”的概念或许首先是用来指称自己的东西,然后人们才慢慢将自己的东西和大家共有的东西区别开来,这时才需要另一个限定性词汇,即“公”和“私”,以此来对所有的东西进行界定,以便将不同的“所有”区别开来。
我们现在还是回过头来看看德文中的“das Eigentum”,即“财产”、或“所有制”概念。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中文版提到了它可以翻译为两个不同的中文词汇,但是在翻译上基本上统一于“所有制”一词。在一般情况下,中文将该词翻译为“所有制”,还是翻译为“财产”,或许问题并不是太大,但是“所有制”与“财产”毕竟体现着不同的内涵,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词汇选择的错误,就不仅不能在中文中准确地体现原作者的思想,还会带来理解上的困惑,甚至误解。
二、所有制和财产:关系概念与实体概念的不同
因为,“所有制”是关系概念,体现的是一种普遍性的关系,“财产”是实体概念。作为关系概念,“所有制”指称的是非实体性的事物、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普遍关系,例如人与物之间的占有、所属的普遍关系;“财产”指称的是实体性的事物、是东西、是物。显然两者指称的不是同一个内容。在一些情况下,这两个概念的选择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判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样的判断是很困难的,因而选择也是很困难的。
如果我们将中文版《德意志意识形态》与英文版《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比较,就能够发现,在英文版将“das Eigentum ”翻译为“财产(property)”概念的很多地方,我们使用的是“所有制”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这或许不会为人们的理解带来太大的问题,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这样的误译直接妨碍人们对事物本身的认识。这里举一个例子,我们将“das Eigentum”翻译为财产,那么翻译后的句子是这样的:
“同样产生了财产(das Eigenthum),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妇女和孩子是男人的奴隶。当然,这种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家庭奴隶是最初的财产形式,但是它已经完全符合当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拥有财产就能够支配他人的劳动力(Arbeitskraft)。”[3]
这是我们根据2004年德文《马克思恩格斯年鉴》作出的翻译,现在来看看如果把这里的“财产”翻译为“所有制”,情况是怎样的:
“因而产生了所有制(das Eigenthum),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4]
这是1995年中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的翻译,这只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财产”是不能够翻译成“所有制”的。这里如果将“财产”翻译成“所有制”,那么最后一句话:“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就会成为一个令人费解的迷。因为人们可以拥有“财产”,并且用其所拥有的财产去支配他人的劳动,但是没有人能够拥有“所有制”,更不可能因拥有所有制而去支配他人的劳动。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分析问题,同样是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能够支配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不是因为谁拥有了私有制,而是因为谁拥有了财产。
此外,根据中文新版的翻译,家庭中的这种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这样的翻译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人类社会最初的所有制就是奴隶制了,那么如何理解家庭形成之前的氏族社会的存在呢,那里的所有制形式如何称谓呢?显然,这里如果理解并翻译为“这种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家庭奴隶是最初的财产形式”是比较合适的。
不过,这两个词的区别并非总是这样明朗的,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普遍的财产关系,而并非具体的、个别的财产实物时,那么“所有制”的概念就更加合适。这时对词汇的选择就要下一番功夫了。词汇和用词习惯一方面受着历史背景和文化差异的影响,另一方面人类知识面临的是同一个世界,因而具有共性和普遍性,正是这种共性和普遍性的存在使得我们的理解是能够互通的。换句话说,这一类的问题应该是不能够用文化差异、时代变迁来回避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准确理解原思想、观点的确切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终究是可能的。
对德文词汇“das Eigenthum”究竟是“财产”还是“所有制”的鉴别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对原文的准确理解,更是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事物本身研究思路发展进程的认识,进而关系到我们对事物本身的认识。
三、私有制与私有财产:消灭还是扬弃?
马克思在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初期,一方面与国民经济学的观点相反,认为资本本身是异化劳动的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劳动和资本的分离又是异化劳动存在的原因,他因此向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劳动、资本和地产的分离是如何形成的?
显然,马克思一方面关注的是在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中能够增值的资本本身的来源,另一方面关注的是资本和劳动的分离是如何形成的。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私有财产和劳动的关系都是他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形态”中,这样的关注将他和恩格斯的研究思路引向对这些现象形成的历史发生学的研究,也就是对私有财产及其得到法的认可的普遍的私有财产关系即私有制形成历史的研究。
如果说私有制是对私有财产的法的认可,是私有财产现象普遍化的结果,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私有财产的形成及其作用,其次才是私有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在这里,正如在一般的情况中那样,法的滞后性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当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普遍性的意义上讨论私有财产的意义和作用,并且将这种普遍性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看作是社会矛盾的根源,进而将是否结束其存在看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问题时,这时的私有财产概念可能理解并翻译为私有制更加合适。
这里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我们对一个词汇的理解和翻译有时仰赖于对另一个词汇的理解和翻译: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使用的词汇“aufheben”理解并翻译为“扬弃”,而不是“消灭”,那么与此相应,“das Eigenthum”似乎就应该理解并翻译为“财产”而不是“所有制”,即什么样的私有“财产”应该“扬”,什么样的私有“财产”应该“弃”,因为“私有制”作为一种以法的形式得到保障的普遍性制度,是难以与”扬弃”这一词汇相搭配的,你似乎难以说清什么样的私有制应该“扬”,什么样的私有制应该“弃”。
同样如果我们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使用的词汇“aufheben”理解并翻译为“消灭”,那么与此相应,“das Eigenthum”就应该理解并翻译为“所有制”,“财产”是难以用“消灭”一词来理解的。因为,能够“消灭”的只是一种财产关系,一种财产体制,而并非实体性的财产本身,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与消灭一词相搭配的是体现一定关系的“所有制”,而并非实体性的“财产”。
但是,关系与实体,并非总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例如私有财产可以包含以私人所有方式拥有的不同形式的财产,如个人的日用品、房产、地产、股票、证券、资产等等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财产,这其中,有实体、有关系,马克思就很清楚地表达过这一思想,资本是关系,当然资本也是财产。
除此之外,这些财产的性质也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例如个人使用的财产与投入经济运行从而用以增值的财产(资本),显然功能是不一样的,后一类的个人财产,非同小可,它关系到并且能够支配他人的生存状况。这是马克思用毕生精力要弄明白的问题。如果简单地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相提并论,并且用对第一类财产必然性的辩护,来辩护第二类财产,那么,被遮蔽起来的实际上是财产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要对这两类财产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即使仰赖于财产制度,即所有制形式,也并非易事,它实际上涉及到对财产的形成、积累、使用、增值等一系列过程的认识,因为在个人使用的财产与可以用于增值的财产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一旦发生前者向后者的转换,财产性质的变化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之所以非同小可,因为它不仅左右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反过来又影响或者说瓦解了个人与财产之间的最初的关系原则。否定私有财产的观点显然是有鉴于后者的效应,为私有财产进行辩护的观点显然是侧重于前者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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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德文词汇“das Eigentum”由于同时包含着两种涵义,而给人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相关思想的理解带来一定困惑,在对这一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本文开头部分提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取代私有制形式的两种观点,即“通过联合起来的个人实现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财产)也就不再存在了”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财产)”。这里,第一句话中的“Eigentum”似乎理解为“所有制”更合适,因为它针对的是财产的普遍私人占有制度。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财产占有发生社会分化的现象,财产私人占有制度的存在并不能够保证财产普遍的个人占有,这里的私有是抽象的原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每个人所有,因此,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否定的财产制度;而第二句话中的“Eigentum”似乎理解为“财产”更合适,因为重新建立的个人财产,是以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联合起来的个人为前提的,理论上不认可财产占有的社会分化,因此,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希望建立的财产制度。这样的理解可能从理论上更加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回答我们现实实践中存在着的问题,更不能简单地用来作现实的注释。历史的发展进程总是会比既有的理论假设、推论更加复杂,它因此为人们的研究活动留下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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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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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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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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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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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3-84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7年10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