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共同的历史使命感、共同的无产阶级解放事业携手走到一起,并终身保持着非凡的友谊和思想上密切的合作关系,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两人有着完全相同的认识事物的方式或者必须完全保持观点的一致。当我们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认识上的差异时,仅仅是为了通过对这种差异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事物本身的认识,或者反过来说,仅仅是因为当我们客观面对事物本身时,这种差异才显现出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对差异的回避也就意味着放弃独立地认识客观事物的努力,而这是有违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精神的,在这一点上,与纯粹哲学不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问题域、同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域始终是指向现实社会的。正因如此,我们的研究不回避差异。
如何理解分工与阶级形成的关系
分工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方式,不仅广泛地为当时经济学家所关注,同时也是哲学家分析历史、社会问题时所关注的话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简称“手稿”)批判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过程中,关注到分工这一经济活动方式,一两年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下简称“形态”)中探讨人类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同样讨论了分工的问题。系统地阅读,使我们很容易看出,“形态”中的讨论与“手稿”中的讨论,研究思路不同,观点也存在着差异。我们现在就通过马克思在“手稿”中对分工问题的认识与“形态”中对分工问题的认识进行比较,从中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分工问题的认识上可能存在着的差异,以及马克思自身对该问题可能的认识进程。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当时其他学者对分工已有的认识:
第一, 分工与交换存在着相互关系。
第二, 分工和交换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私有财产是交换的必要前提。
第三, 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并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资本积累。
第四, 分工也会带来局限性:例如使人畸形、片面、成为从属性存在。
在对有关分工所进行的这一系列的阐述中存在着这样的逻辑关系,一方面我们从分工那里看到它带来的历史进步,它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并且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增加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我们从分工那里看到它能够带来这样的弊端:使工人变穷、使人变得畸形、并且片面发展;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因素,是就其结果而言。而分工本身与交换相关联,并且以私有财产为基础。这些都已经为其他学者所认识到。
马克思分析了这些观点背后的哲学理念:在亚当·斯密那里,交换行为基于人的理性和语言,交换的动机不是一般人性(die Menschheit),而是人的利己主义(der Egoismus),人的才能的差异与其说是分工和交换的原因,不如说是其结果。斯卡尔培克把私有财产看作是交换的必要前提。
我们现在来看看马克思自己对分工问题的认识在什么意义上是在进一步论证经济学家们已经获得的认识,在什么意义上是在批判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
当马克思从人的活动的外化意义上理解劳动活动、理解分工以及在分工意义上衍生出来的异化现象时,并且当马克思以劳动作为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看到了私有财产作为物的存在,在其背后存在着的人的劳动,因此看到私有财产是他人劳动的异化,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异化都是其他经济学家或者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已经认识到的对象性关系。马克思因此指出:“人们看到,只有将劳动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才能弄清国民经济运动的现实规定性。” [1]
显然看到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并且看到劳动异化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内在关联,都是他人已经达到的认识,马克思的认识在于说明国民经济学无法解决的由此形成的深刻的社会矛盾,例如在国民经济学那里体现出来的矛盾,一方面分工产生于交换和买卖的倾向是借助于人的理性和语言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分工带来人的才能的差异,一方面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手段,使他人的本质与自身发生异化。因此马克思说:
“断言分工和交换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不外是断言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国民经济学家不能证明这个论断而我们则愿意替他证明。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现在需要扬弃私有财产。”[2]
在马克思的这一认识历程中蕴涵着这样几个环节:
a.人们用以进行交换的是各自不同的劳动。
b.这种劳动是以分工为前提的。
c.交换和分工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d.承认了a、b、c,也就断言了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
e.在异化劳动状态下,私有财产与劳动发生对立。
f.因此,人的生命活动曾经需要私有财产,现在需要扬弃私有财产。
被国民经济学所认可的前提,即私有财产,在马克思看来是问题的症结,是“罪魁祸首”,是需要加以扬弃的对象,这是马克思有别于其他经济学家的地方,也是马克思在“手稿”中已经形成的认识。然而在“形态”中,我们看到的是对问题的更加简单而有所不同的阐述。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分工及其带来的弊端有着这样的表述:
“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体来承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它们彼此不发生矛盾,就只有再扬弃分工。”[3]
这里的“罪魁祸首”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分工本身了,因为分工使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体来承担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因此需要扬弃的是分工。而这与马克思在“手稿”中将私有财产看作是这种需要扬弃的因素显然是不同的,而且这里的认识与“手稿”中对分工问题进行研究的思路完全不同。
马克思在“手稿”中对分工的认识基于两种最基本的因素,经济学家们既有的认识和自己对事物本身借助于自己当时的思维方式所进行的分析。尽管马克思此时的研究思路并不总是很清晰的,但是马克思此时的问题意识是很清晰的:分工与交换是一对范畴;“分工和交换”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另一对范畴,问题的症结最后归结于私有财产,在“形态”中情况有所变化。
“形态”在接下来的分析中,继续这样来表述问题:
“无论怎样,分工与私有财产(Privateigenthum)是同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个事物,一个是对其活动的表达,另一个是对其活动产品的表达。伴随着分工同时进一步产生了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所形成的共同利益(gemeinschaftliche Interesse)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并不只是作为‘普遍的东西(Allgemeines)’存在于观念中,从其现实意义上来说,它首先存在于分工形成以后个人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4]
与前面那段话相呼应,这里已经是在与私有财产同等的意义上使用分工概念了。我们或许可以推测,将分工与私有财产、进而与社会矛盾(例如享受与劳动、生产与消费)直接相关联、并因此认为消灭后者就要结束前者(分工与私有财产)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比马克思年轻的恩格斯个人的观点,与马克思本人没有太大关系。因为,这与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已经取得的认识比较起来,显然要更加不成熟。
在“形态”那里,私有财产是分工的基础或者前提,是分工产生弊端的根源,而在“手稿”这里,分工本身成为其产生的弊端、及其需要加以扬弃的因素。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马克思的认识在短短的时间内会发生这样的变化。
从分工所提供的可能性中讨论社会分裂的形成,即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体来承担这样的社会现象,显然是赋予了分工本身本来不能承受的责任。
因为,这三者的关系性质是不同的,我们现在就来看看:
a.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
b. 享受与劳动
c. 生产和消费
在这三种关系中,只有a可以说是一种分工或者分工的直接结果;而b、c从来就不是一种分工,更不是分工的直接结果。或者,如果说精神活动还是一种劳动活动的话,那么享受和消费从来就不是一种劳动活动。
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发生分裂本身并不就意味着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已经发生了分裂,后者是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直接结果。但是我们不排除这样的情况,精神劳动(活动)通常同时具有自我发展、自主活动和享受的性质,是有钱人的生产活动和消费产品。
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的分工同时与享受和劳动、消费和生产发生关联,只是由于社会发生了阶级分化。正因如此,在历史上统治阶级通常只是从事脑力活动,而被统治阶级通常只是从事体力活动,所以恩格斯(或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才将精神活动与享受和消费相提并论。
在阶级社会中,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通常是由不同阶级来承担的,这没错,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它们本身不是阶级形成的原因,而是阶级形成的结果。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有了基本物质生活的富裕,才有条件从事精神活动,但是在阶级分化了的社会中,这两种情况分别地发生在不同群体的人群中。同样享受与劳动、消费和生产,尽管不是分工,也不是阶级形成的原因,而是阶级形成的结果,显然不是因为一个人会享受、会消费而成为富人,恰恰相反,首先是因为一个人成为了富人,才有享受和消费的条件。因此,扬弃分工并不能因此就解决阶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意识、社会状况、生产力等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所讨论的诸多矛盾。
如何理解分工与自由活动的关系
如果将分工看作是为“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体来承担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似乎只有扬弃分工,个人才能够获得劳动活动的自由。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形态”中有这样一段非常著名而又经常为人诟病的表述:
“最后劳动分工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初步例证,只要人们还处于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只要在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存在着分裂,只要这种活动不是自愿的、而是自然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自身来说就成为异化的、敌对的力量,人受着这种力量的驾驭,而不是驾驭这种力量。分工一旦产生,每个人的活动就都有着自己一定的活动范围,这一范围限制着他,而他不能够超出这一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谋生手段,就一直要受着这种职业的限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都可以在任何领域发展自己。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使我有可能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做我有兴趣要做的事,而不是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5]
从这一段表述中,我们看到,这里的讨论包含着两个层次上的问题:第一个层次上的问题是人的活动作为异化的力量与人相对立,这种异化现象产生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相分裂的社会状态,这种状况的形成以阶级分化的形成为前提。第二个层次上讨论的是分工给人们带来活动的局限,结束这种局限的前提条件是结束了社会分裂状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人们可以通过消除分工状态而使人重新获得劳动活动的自由,这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的活动理想状态的憧憬。
这两个层次蕴含着两个相关而又不相同的问题,我们现在来看看在第一个层次中蕴含着的问题:
a.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存在着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
b.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活动作为异化的、敌对的力量与自己相对立,这种异化的、或者敌对的力量驾驭人
我们现在来看看在第二个层次中蕴含着的问题:
c.分工给人的活动带来局限
d.这种局限可以通过分工的消除而得以消除
e.其前提条件是共产主义社会
第一个层次讨论的问题以自然形成的阶级分化状态为前提,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着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对立,人的活动因此而发生异化。不过这里所说的异化与分工使人的劳动活动片面化、使人的自主、自由活动发生异化的涵义有所不同,与劳动产品被他人占有的异化涵义也有所不同,它是从宏观意义上阐述的人类自身的活动结果与自己的活动发生了异化。
第二个层次没有直接以社会分裂为前提,但是从消除分工的前提是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角度来看,社会分裂与分工带来的不自由状态似乎存在着直接关联。不过这种关联并不能无差别的涵盖三种异化关系,
只有同时看到这两个不同层次所讨论的异化现象在涵义上的不同、以及这两个层次所讨论内容的区别与关联,我们才能进一步分析这里的问题症结:即分工与阶级分化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反过来说,阶级分化的结束是否就意味着分工的结束和自由活动的开始。
显然b所讨论的异化现象与c所讨论的异化是不同的,前者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分裂,而分工本身并非是社会分裂的产物,因此社会分裂的结束并不就意味着分工的结束,更不用说,技术性分工本身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进步了。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形态”在第二个层次中所表达的意思呢,我们从2004年出版的MEGA2试行版《马克思恩格斯年鉴》(下简称年鉴版)中看到,在这段话中,“晚饭后从事批判”和“或批判者”[6]是马克思笔迹的插入语。
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我们假设这段文字是出自恩格斯,马克思对恩格斯所设想的“自由”劳动活动憧憬进行挪揄,是开玩笑,其二,这段文字本身就是对当时流行的庸俗“共产主义”的挪揄。马克思在这里加上“晚饭后从事批判”和“或批判者”,显然是将他和恩格斯此时的批判对象,即激进的批判家纳入挪揄和讽刺的范围。
我们在这里之所以去认真地去对待这样一段或许是开玩笑的文字,不过是为了进一步澄清对分工与社会分裂相互关系的认识,以及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观点可能存在着的差异。即使撇开这段文字,仅仅以本文第二节体现的“形态”文字为依据,“形态”对分工与社会分裂关系的认识与“手稿”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在观点上的差异是明显的。
根据年鉴版,我们还看到,在这一段文字右边的边注中,是马克思补充的笔迹,马克思这样从正面表达了自己对共产主义状况的理解:
“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一种应该创建的状况,不是一种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是一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已经存在的前提提供了这一运动的条件。”[7]
马克思在这里将共产主义理解为改变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状况、一种结果,以批判那种对共产主义会如何如何的具体设想,这种设想或许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某些具体弊端提出来的,例如针对现实社会存在着分工局限,尤其当这种分工局限被社会分裂所强化并因而具有了等级差异特征时(资本主义社会而非封建社会的等级差异),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就可以不受分工限制,但是我们从马克思的这一表述中根本看不出共产主义要消灭分工的观点。
如果说技术性的分工发展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进程,那么分工本身不可能被消灭,不过在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分工可以更加不受经济、政治等条件的限制,分工的被迫性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被人们的自主选择所取代。
与“手稿”时期马克思对分工问题的认识比较起来,在“形态”中,分工被赋予了显然是超出自身固有功能的使命,例如通过分工和交换来解释由于阶级存在而发生社会分裂的现象(享受与劳动、生产和消费)、甚而或许将分工的消亡作为共产主义自由自在劳动活动的前提条件。
仅仅通过“手稿”与“形态”在分工问题上的比较,以及通过“形态”中马克思的插入语和边注,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形态”中关于分工问题的讨论不仅仅是恩格斯的誊写,其中包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交流,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恩格斯自己的思想表达。不过这一推测至多说明,这一段文字可能是出自恩格斯,并不能以此类推,认为“形态”的手稿主要出自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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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合作撰写的最重要的一部哲学著作,由于保存下来的手稿正页几乎完全是恩格斯的笔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方式以及谁是主要作者的问题就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编辑出版工作的展开而日益引起学界的关注。日本广松社提出的恩格斯是第一小提琴手的观点受到我国学界年轻学者的有力反驳,例如北京大学的聂锦芳和中央编译局的鲁克检等都依据文献资料提出了充足的证据说明马克思当之无愧地是“形态”的主要作者和第一小提琴手。我在这里通过分工问题对马克思在“手稿”中的认识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或者恩格斯(?)在“形态”中的认识上的差异而推测“形态”第一部分的分工观点可能出自恩格斯,只是就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仅此而已,并非是要去反证他们的观点。如果本文的这一推测是成立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纠正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对马克思本人在相关问题上的诘难[8]。由此也足以说明,对差异的认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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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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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2, DIETZ VERLAG BERLIN 1982, 第428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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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I/2, DIETZ VERLAG BERLIN 1982, 第433页。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57-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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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18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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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19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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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19-21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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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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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21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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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魏小萍:“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分工与私有制:非同质的问题”《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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