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世界各大宗教都明确主张人与人应当普遍相爱;但在现实中,由于宗教原因引起的仇恨冲突却又屡见不鲜。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佛教与基督宗教的普世爱人观念,对于造成这种悖论的内在原因进行一些初步的学术探讨。
一
基督宗教的普世爱人观念,集中体现在耶稣提出的“爱邻人”诫命上。他一方面继承了《旧约》的“爱人如己”主张(《利未记》19:18),另一方面又赋予它以普世性的内涵,要求“爱邻人”超出犹太民族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外邦人那里(《马太福音》8:5-13)。奥古斯丁进一步明确指出:这里的“邻人”就是指每个人或一切人。[[1]] 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普世爱人的观念对于广大基督徒的道德生活、尤其对于他们积极从事各种慈善行为,也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基督宗教中占据终极地位的,并不是这种关爱一切人的普世性观念,而是信仰“独一的主”的排他性观念。耶稣说得很清楚:“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马太福音》22:37-40)因此,只有爱上帝才是第一位和至高无上的,爱邻人则是第二位和依附从属的。这一点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在基督宗教的架构内,普世性“爱邻人”必然会受到排他性“爱上帝”的根本否定,陷入某种深度悖论,以致它肯定的那种针对非基督徒的“邻人之爱”,最终会在针对上帝的“神性之爱”的内在制约下,变成一种针对非基督徒的“宗教之恨”。
众所周知,按照基督宗教教义,作为上帝的造物,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崇拜这位“独一的主”,而决不能信仰其他神灵。这种排他性的神本主义立场贯穿于基督宗教的一切观念之中。例如,摩西十诫首先强调的就是人们只能信仰上帝、不可信别的神,然后才禁止人们从事杀人、奸淫、偷盗这些世俗性的恶行。《新约》更进一步突显了“因信称义”的观念,主张“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马可福音》16:16)、“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3:28),认为信仰上帝不仅构成了一切善德的终极根源、而且在本质上高于一切善行,不信上帝则是一切恶行的终极根源,甚至单凭它自身就已经是最大的罪。换句话说,在基督宗教看来,仅仅由于不信上帝这条纯粹宗教性的原因(而无需犯下任何世俗罪行),人们就必然会受到震怒上帝的严厉惩罚、沉沦万劫不复的阴间地狱,所谓“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4)。
结果,按照基督宗教教义,一方面,基督徒应当依据“爱人如己”的观念去爱一切人——其中当然也包括非基督徒;另一方面,他们又应当依据“因信称义”的观念去恨非基督徒,因为后者竟敢悖逆天父旨意、不肯信仰上帝,以致犯下不可饶恕的大罪。这种植根于排他性神本主义立场的内在悖论,贯穿于基督宗教的整个历史行程。例如,耶稣一方面要求门徒“爱你们的仇敌”(《马太福音》5:44),另一方面又声明:“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马太福音》10:35),认为如果亲人们不肯信上帝,基督徒就不必爱他们,而应当与他们生疏、甚至与他们动刀兵。保罗一方面强调“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马书》13:8),另一方面又宣布:“若有人不爱主,这人可诅可咒”(《哥林多前书》16:22)。在中世纪,奥古斯丁一方面主张“爱人如己”永远不可能犯错,另一方面又宣称:“我真痛恨那些反对圣经的人们,为何你不用‘双刃的利剑’刺死他们”。[[2]] 托马斯·阿奎那则指出:就罪人是上帝的造物来说,基督徒应当爱他们;但就罪人不信上帝的罪行违背了上帝的旨意来说,基督徒又应当恨他们。[[3]] 到了20世纪,卡尔·巴特在论及那些以上帝为敌的人们时依然强调:“上帝的爱在他们所在的地方燃烧,但是作为消耗和摧毁他们的灰烬的火”。[[4]] 保罗·蒂利希同样认为:“审判是一种爱的行为,因为它让那些抗拒爱的造物归于自我毁灭。”[[5]] 可见,基督宗教至今也没有在理论上摆脱凭借“爱上帝”否定“爱邻人”的深度悖论。
同时,这一悖论也没有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而是常常在现实中以令人震惊的方式展现出来。例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曾对许多无神论者、叛教分子和异教徒实施了严酷惩罚。其实,这些人根本没有犯下任何世俗罪行,相反还对人类文明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受到惩罚的唯一原因,就是由于他们不信上帝。再如,16世纪后的海外传教运动,一方面真诚地想把“爱的福音”传播到世界各地,让那些从未听说基督之名的人们领会基督之爱的无穷魅力、并因此皈依为基督徒;另一方面,一旦这些人在屡屡感召下依然拒绝皈依,他们便往往被视为执迷不悟的罪人,以致受到“动刀兵”的待遇。[[6]] 此外,在历史上,基督宗教针对其他宗教的冲突战争也时有发生,如十字军东征以及排犹倾向等。尽管引发这些冲突战争的原因还包括经济、政治、种族等多方面的内容,但我们同时也不应忽视灵性生活中的信仰差异所发挥的深层效应,尤其不应忽视那种主张非基督徒罪无可赦的神学观念所发挥的深层效应。特别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就连基督宗教内部的各个教派,也会由于在信仰上帝的具体方式方面存在分歧,无法做到爱人如己,甚至在彼此间产生仇恨冲突,如16世纪的三十年宗教战争以及20世纪北爱尔兰的教派冲突等。至于导致这些仇恨冲突的主要原因,同样也是由于这些教派坚持把“爱上帝”无条件地凌驾于“爱邻人”之上,认为采取其他方式信仰上帝就是不合上帝旨意、犯下异端之罪,就应该为了上帝的缘故、出于维护信仰的目的而遭到痛恨。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并不是旨在否认“爱邻人”诫命对于基督宗教世界具有的积极意义,更不是旨在抹煞许多基督徒依据这一诫命通过慈善事业对于全人类做出的重大贡献。这些分析只是试图说明:基督宗教由于坚持排他性的神本主义立场,要求把爱上帝置于爱邻人之上,结果必然陷入难以解脱的深度悖论,甚至会诱发那种针对非基督徒的宗教仇恨,从而否定“爱邻人”诫命的普世性内涵。[[7]]
二
佛教明确提倡以“大悲心”为动机的“菩萨行”,要求信徒上求佛道、下化众生、自利利他、自觉觉人,并且通过“布施”活动济贫助困、解救厄难,因此也充分肯定了慈悲喜舍、利乐世间、普度众生、救苦救难的普世爱人观念。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普世爱人的观念对于广大佛教徒的道德生活、尤其对于他们积极从事各种慈善行为,也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
由于佛教赋予了佛陀以至上性、并通过各种仪式对佛陀顶礼膜拜,因此,在它的普世爱人观念与崇信佛陀观念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张力冲突,如佛教认为那些固执“邪见”、诋毁佛教的人最终必将堕入地狱等。不过,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由于佛教没有坚持排他性的神本主义立场,也没有把崇信佛陀无条件地凌驾于普世爱人之上,更没有主张佛教徒应当仅仅由于不信佛陀这条纯粹宗教性的原因就对非佛教徒采取敌视仇恨的态度,它的普世爱人观念很少受到崇信佛陀观念的内在否定,而更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实现。
众所周知,佛教从没有把佛陀视为“独一的主”,相反始终认为他是三觉圆满之人。同时,佛教也没有把佛性凌驾于众生之上,而是强调众生皆有佛性,并把慈悲视为“佛性”的首要因素,如《大般若经》说“大悲为上首”,竺道生认为“本有佛性,即是慈念众生也”(《大般涅槃经集解》)。更重要的是,虽然佛教也把服从佛陀旨意视为众生解脱的根本道路、把背离佛陀旨意视为恶见恶行,但它并没有提出“因信称义”的观念,也没有把“是否崇信佛陀”作为评判善恶的终极标准。相反,在区分“业”的善恶二性时,佛教明确主张:可以感召有益众生的结果的就是善,而可以感召有害众生的结果的则是恶。这其实是以“是否有益众生”作为善恶的标准,因而实质上是一种人文主义的标准。与此相应,尽管佛教也制定了一系列戒规(如“五戒”、“十恶”等),但与基督宗教的诫命很为不同,它们首先强调的不是如何在灵性生活中坚持对佛陀的排他性信仰,而是如何在世俗生活中约束自己、止恶从善。结果,按照佛教教义,崇信佛陀的本质就在于积极从事有益众生的善行、拒绝从事有害众生的恶行,所谓“诸善奉行,诸恶莫作”。禅宗提倡顿教、注重自悟,也不是只主张通过顿悟信奉佛陀、归依佛教,而是更强调明了自性、扫除妄念,弃恶行善、自成佛道,所谓“若识本心,即是解脱”(《坛经》)。印顺在论及人间佛教时曾因此指出:“菩萨法不碍人生正行,而人生正行即是菩萨法门。”[[8]] 就此而言,倘若按照康德提出的标准来划分的话,如果说基督宗教首先是一种神本性的崇信宗教,那么佛教则可以说首先是一种人文性的道德宗教——尽管康德自己认为:在迄今为止的所有宗教中,惟有基督宗教才是道德的宗教。[[9]]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佛教几乎不包含主张对非佛教徒采取仇恨态度的教义。当然,佛教也要求信徒依据“八正道”破除各种“邪魔外道”;但这主要是强调在理论上反驳那些不合佛教教义的学说(包括佛教各教派间的辩难),并非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仇恨那些坚持这些学说的人本身,更没有主张与他们“动刀兵”。在佛教看来,非佛教徒只是由于无法断除私心邪念、不能证悟人生真义而“误入歧途”的;因此,即便他们“执迷不悟”、不愿归依,信徒对于他们也依然应当慈悲为怀,而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不信佛陀这条纯粹宗教性的原因就去仇恨他们。更有甚者,按照佛教教规,哪怕僧侣和居士想要放弃信徒的身份,也只需提出声明,而不会受到迫害;这与基督宗教在历史上对叛教者们实施的严酷惩罚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进一步看,佛教还从正面明令禁止信徒仇恨他人。《增支部·十集》强调:“断杀生,离杀生,弃刀杖,惭愧,慈悲,利益安乐一切众生。”在大乘瑜伽行派所说的善十一个心所中,“无瞋”和“不害”两个心所也特别要求信徒不能仇恨和伤害他人,并把瞋、忿、恨、恼、害、嫉等视为导致“恶”的烦恼或随烦恼。“十重戒”则严格禁止僧侣诽谤、诋毁、仇恨、伤害他人,或是与他人动刀兵。早期佛教论及的“舍”,也着重强调了怨亲平等、怨亲一如,反对以怨报怨、以恨报恨。就此而言,在佛教教义中,几乎不包含单纯出于信仰原因而鼓励宗教仇恨的消极因素。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与基督宗教相比,佛教也少有神本主义的进攻性和排他性,更富于人文主义的和平性和宽容性。例如,虽然基督宗教把“不可杀人”视为一条基本的诫命,但在历史上,它却允许信徒为了维护对上帝的信仰而去杀害非基督徒——十字军东征便是典型的例证。相比之下,佛教的“不杀生”戒规则得到了较为彻底的实现。当然,佛教也认可信徒在限定范围内违反此戒,但其目的并不是鼓励信徒单纯出于信仰原因就去诛杀非佛教徒,而是主张信徒为使众生免遭涂炭而去诛杀那些残害众生的罪大恶极之人。换句话说,这种犯戒并非出于崇信佛陀的宗教原因,而是出于扬善除恶的道德动机。在历史上,佛教也主要表现为一种和平主义的宗教,很少出于信仰原因就挑起针对其他宗教的冲突战争,如印顺所说:“信仰是纯粹的自由信仰,虽希望别人信仰,而决不勉强别人信仰。所以……不会为了传教,引起严重的宗教战争。”[[10]] 约翰·希克在讨论世界各大宗教的阴暗面时曾指出:“甚至佛教——该教总的说来在这方面的记录最为洁净——也曾在公元前1世纪被当作当时印度大陆信佛的国王们用来支持对斯里兰卡的入侵。”[[11]] 这段批评性的论述,恰恰从一个侧面肯定了佛教尤其是大乘佛教的和平主义倾向。
综上所述,虽然基督宗教与佛教都倡导普世爱人的观念,但二者间却存在某种深度的差异,以致就其本性而言,基督宗教倡导的爱首先是一种神本主义的爱,佛教倡导的爱则首先是一种人文主义的爱。具体说来,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根源而言,基督宗教的爱终极性地源于上帝对人的爱,而上帝之所以爱人,又因为人是上帝的造物。所以,上帝对人的爱是造物主对造物的屈尊之爱,以致世人本无理由获得上帝的爱。相比之下,佛教的爱同样终极性地源于佛陀的慈悲,但佛陀之所以爱人,并非因为人是佛陀的造物,而是因为佛陀作为“觉者”首先洞察了人生的苦难,因而慈悲为怀、觉世救人。所以,佛陀对人的爱是觉者对未觉者的平等之爱,以致世人可以毫无愧疚地获得佛陀的爱。
第二,就目的而言,在基督宗教中,上帝对人的爱主要是为了把世人从罪恶中解救出来;而导致世人陷入罪恶的根本原因,又是由于人类始祖背离上帝旨意,偷吃智慧之果,犯下所谓“原罪”。因此,上帝爱人的主旨,便是让人顺从上帝旨意、皈依基督宗教,通过忏悔去除原罪。相比之下,在佛教中,佛陀对人的爱同样是为了把世人从苦难中解救出来;而导致世人陷入苦难的根本原因,却是由于现实世界变幻无常,众生不能自我主宰,智慧也被妄念遮蔽,陷入“无明”状态。因此,佛陀慈悲的主旨,便是助人觉悟、唤醒智慧、灭尽无明、断除妄念、证得涅槃。
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就内容而言,基督徒对非基督徒的爱,由于立足于排他性神本主义的立场之上,同时又必然包含着对非基督徒不信上帝之罪的宗教仇恨。相比之下,佛教徒对非佛教徒的爱,由于立足于包容性人文主义的立场之上,却不会必然包含着对非佛教徒不信佛陀之罪的宗教仇恨。
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针对佛教与基督宗教展开全方位的比较,而只是试图从学术角度探讨各大宗教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它们的普世爱人观念,消解现实生活中的仇恨冲突,尤其是消解那些纯粹由于宗教原因所引发的仇恨冲突。
一般来说,在各大宗教的基本教义中,往往包含两个层面的因素,一是神本主义的因素,即它们对特定神灵(包括神化人物)的崇信;一是人文主义的因素,即它们对人类自身的关爱。同时,前者往往具有个殊性的特征——因为各大宗教一般只会崇拜自己信仰的特定神灵,后者常常具有普世性的特征——因为各大宗教总是要求信徒关爱世界上的所有人。进一步看,各大宗教也力图以不同的方式把两个层面联结起来,强调自己崇信的特定神灵本来就要求信徒关爱所有的人,由此赋予爱人观念以神性特征。就此而言,在各大宗教的信仰教义与爱人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和谐统一的维度;也正是凭借这个维度,各大宗教才会明确要求信徒出于灵性精神关爱他人,从而对他们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实践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但问题在于,在各大宗教的信仰教义与爱人观念之间,同时还存在一个张力冲突的维度。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宗教中,相对人文主义因素而言,神本主义因素总是占据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这一点集中表现在:这些宗教往往主张,人类是它们崇信的特定神灵的造物或是受到特定神灵的主宰;与此相应,人类也必须信仰它们崇拜的特定神灵,才能成为善良的人,否则就是违背神灵意志、犯下不可饶恕的大罪,不仅必然要受到神灵的惩罚,而且还应该受到信徒的仇恨。结果,这些宗教的个殊性信仰教义,便从根本上否定了它们大力倡导的普世性爱人观念,最终把开放性的普世之爱变成了封闭性的教友之爱。其实,康德早已就此指出:如果某种个殊性的信仰声称自己具有惟一的普遍性,它就会对那些不承认其个殊信仰的人们充满仇恨。[[12]] 也正是凭借这个张力冲突的维度,这些宗教才会对信徒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实践产生消极的深远影响,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引发彼此间的仇恨、冲突和战争。就此而言,在这些宗教的信仰教义与爱人观念之间,总是存在一个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一方面要求信徒普世性地关爱一切人,另一方面又要求信徒仅仅出于宗教原因,仇恨那些不愿崇拜自己信仰的特定神灵的异教徒、叛教者或是无神论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悖论在基督宗教中表现得尤为典型。一方面,它的“爱人如己”观念不仅呈现出彻底的普世性内涵(明确指出“爱邻人”就是爱一切人),而且包含着坚实的神圣性根据(它信仰的上帝本身就是“爱”),甚至还具有突出的进取性倾向(集中体现在其传教运动和慈善事业上,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其他宗教)。所以,基督宗教一向又以“爱的宗教”著称。另一方面,它的神本主义的个殊性特征也表现得十分鲜明,因为基督宗教明确主张:“独一的主”具有拒斥其他神灵的忌妒倾向,并把不信上帝视为所有的罪之中最大的罪,以致可以说上帝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如何普世性地拯救人类,而是如何维系人类对自己的排他性信仰。所以,在作为“爱的宗教”的基督宗教这里,对非基督徒的仇恨也拥有更为坚实的神圣性根据,从而使它引发的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更加具有反讽性的意味。
相比之下,虽然在佛教的信仰教义与慈悲观念之间也存在张力冲突的维度,但由于它没有坚持排他性的神本主义立场,而是突显了包容性的人文主义倾向,乃至把慈悲为怀、普度众生视为“佛性”的首要因素,结果,佛教就能够以一种更富于亲和性的方式,把两个层面的因素内在地统一起来,从而弱化了二者间的张力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那种仅仅出于信仰原因激发宗教仇恨的深度悖论。
目前,人类正处在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如何依据普世性人本主义的精神理念,解决人类面临的种种问题,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发展,已经成为人类无法回避的一项重大课题。诚然,这一进程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消解各民族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的个殊性特征,因为后者只会使全球化的进程更为丰富多彩、更加富于活力。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把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的个殊性因素凌驾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之上,凌驾于普世性人本主义的精神理念之上,从而把人类推入仇恨、冲突和战争的深渊。具体到宗教领域,一方面,各大宗教当然有权利要求信徒维系自己的个殊性信仰、宣传自己的个殊性教义;但在另一方面,如果各大宗教真心希望实现普世性的爱人观念,它们就不应该继续站在排他性神本主义的立场上,把自己崇信的神灵置于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尤其不应该凭借自己的个殊性信仰教义,要求信徒仅仅出于宗教原因就去仇恨异教徒或是无神论者。只有将个殊性信仰教义置于普世性人本主义的基础之上、明确肯定普世爱人的本根至上地位,各大宗教才有可能摆脱上述悖论,消解那些仅仅由于宗教原因引发的仇恨、冲突和战争,确保它们的普世爱人观念落到实处。
从这个角度看,在全球化进程中,基督宗教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诚然,一些神学家曾依据“爱人如己”的诫命提出“全球伦理”的构想,从宗教伦理的角度对全球化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中的某些人依然不愿把普世爱人的观念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之上。例如,孔汉思便宣称:基督宗教主张的“爱邻人”,“显然不是出于某种建立在普遍人性之上,源于抽象的、共同的人性哲学宇宙论。这种信仰并不能让我去爱所有的人。……爱敌人是因为神爱所有的人”。[[13]] 然而,如上所述,这种为了上帝的缘故(而不是为了人自身的缘故)才去爱邻人的观念,不可能真正消解基督宗教包含的深度悖论。因此,如何在维持基督宗教自身认同的前提下,完成从排他性神本主义向包容性人本主义的立场转变,由此实现普世性的“爱邻人”诫命,已经成为基督宗教思想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课题。应该指出的是,在这方面,一些大力倡导多元主义或人文主义观念的基督宗教思想家(如约翰·希克、唐·库比特等),正在做出积极而有益的尝试。
相比之下,鉴于佛教本来便包含着较为丰富的普世性人文主义意蕴,它显然更具有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潜能,可以更顺利地完成自身的历史性转型。其实,20世纪中叶,佛教一些思想家已经依据人文主义的慈悲观念,甚至依据“诸佛皆出人间”(《增一阿含经》)的信仰教义,积极倡导“人生佛教”、“人间佛教”。如太虚提倡“人生佛教”,主张“依着人乘正法,先修成完善的人格,保持人乘的业报,……由此向上增进,乃可进趣大乘行——即菩萨行大弘佛教”。[[14]] 印顺进一步提倡“人间佛教”,既反对把佛教“俗化”、使其失去宗教信仰的特征,也反对把佛教“神化”或“鬼化”、使其变成一种鬼神之教,强调“佛法以人为本”,要求“使佛法有利于人类,永为众生作依怙”,尤其主张“慈悲为佛法宗本”、“以慈悲利他为先”,并且倡导对其他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反对那种“对于不同的宗教,一律看作恶魔,认为非堕地狱不可”、宣称“信我者永生,不信我者灭亡”的排他主义观念。[[15]] 本文认为,以这种“人间佛教”的理念为契机,在当前全球化的历史氛围下,佛教充分实现它的普世慈悲理想,将会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本文认为,佛教与基督宗教之间平等的交流对话,将会有助于增强它们之间的宽容理解、促进信徒之间的和谐友爱,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使这两大宗教都能够在普世性人本主义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它们自身的具有个殊性特色的充分发展。
【注释】
[[1]] Augustine, Aurelius, On Christian Doctrine. In Dods, Marcus (ed), The Works of Aurelius Augustine, Vol. 9. Edinburgh: T. &. T. Clark Co., 1873, p. 26。
[[2]] 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第45、268页。
[[3]] 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 II-II. Translated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Revised by D. J. Sullivan. Chicago: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 1952, p. 505.
[[4]] 卡尔·巴特:《教会教义学》(精选本),戈尔维策选,何亚将、朱雁冰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第119页。
[[5]] Tillich, Paul, Systematic Theology, I.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1, pp. 284.
[[6]] 约翰·希克:《上帝道成肉身的隐喻》,王志成、思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第97-98页。
[[7]] 参见刘清平:“张力冲突中的爱之诫命——论基督宗教伦理学的一个深度悖论”,《哲学门》2004年第5卷第1册。
[[8]]《印顺集》,黄夏年主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157-158页。
[[9]] 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41页。
[[11]] 约翰·希克:《第五维度》,王志成、思竹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第211页。
[[12]] 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05页。
[[13]] 秦家懿、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吴华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第113页。
[[14]] 太虚:“我怎样判摄一切佛法”,载《太虚大师佛学精品》,弘悯编,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7,第45页。
[[15]] 《印顺集》,第92、112、124、125、157、199页。
(本文原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录入编辑:莫得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