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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价值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国内外价值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S·安格洛夫(Anguelov)曾说过:据他所知,凡是在价值问题研究领域享有权威的的哲学家没有一个不曾就价值与真理的相互关系表明过自己的立场[1].然而每一种表明仿佛又给人留下更多的疑惑。在真理与价值的关系这个十分笼统十分含糊的标题下,人们实际关心和讨论的是三个不同的问题。一是: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审美判断等)的真理性。二是:价值判断对真理性认识的干涉.三是:在实践领域追求价值与追求真理的关系。除此之外,也有对真理的价值这一问题的研究,但争议较多的,成为热点和难点的是前面三个问题。

一、价值判断的真理性

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和美学在对传统伦理学和美学的反叛中,提出了一个与伦理学和美学的存在生死枚关的问题:伦理判断和审美判断有真理性可言吗?在与传统观念藕断丝连的背景中,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仿佛是个陷阱,如果价值判断没有真理性可言,那么就意味着它们没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如伦理学、美学)也就不是“严谨的科学”,也就失去生存的权力了;如果承认具有显著主体性特征的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势而异的价值判断具有真理性,那么就意味着改变原有的真理观念,放弃真理的最本质的规定:一普效性、客观性、公众性,实际也就与前一种解答殊途同归了。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和美学落入了这个陷阱。这应归罪于休漠。

在神学伦理学的背景中,道德命令不用企求真理的庇护,神的命令远高于人的认识。当古希腊哲学家企图用认识的完美性和尊贵性来称誉道德命令时,人们走出了对神的盲从,但却陷入对“真”的迷信。休漠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论中所提出的“是”与“应该”的问题,唤醒了伦理学独断论的迷梦。正是休漠的洁难,使二十世纪的伦理学家把重新确立道德判断的真理性提到了伦理学研究的首位。一些人真诚地期望和相信能克服主观主义,找到道德判断的客观真理性依据,重申道德判断的真理性,以挽救伦理学的衰落.这与我国价值论研究者期望通过价值真理的确立证明价值学研究的真理性与生存权力,遵循着同样的思路。

我认为价值判断有真理性可言,但却不仅仅是真理性的问题。价值判断的合理性问题展示了一个比价值判断的真理性问题更广阔的领域。价值判断不仅仅是真理性的问题,这不仅不是价值论研究的末日,相反,这恰是价值论研究独具魅力之所在。

首先,价值判断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仅仅是真理性的问题。

价值判断是一种不同于事实判断的认识活动。它不是以客体本身的存在、发展为认识取向,而是以客体对主休的意义为认识取向。

价值判断的特点在于:它是主体以一定的标准衡量客体。从而判断客体对主体的关系的认识。在这一认识中,主体所使用的衡量客体的标准直接制约着判断结果。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同一客体,会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可以说价值判断所依据的衡量标准,是价值判断的核心因素。

而价值判断的标准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其实质都是人的需要。价值判断实质就是主体根据一定的需要去判定客体与这一需要的关系。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各层次之间不一定是统一的;人的需要是随着社会文化、随着实践活动等不断变化的。需要具有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情势而异等特质。因此,追求具有永恒不变性、普效性、非私人性、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而追求普效的、永恒的、公认的价值判断,只能是水中捞月。这是研究价值判断的宿命。那么价值判断的真理性又在哪里呢?

对真理的探求与哲学的历史一样悠远。人们都追求真理,然而对何谓真理却各执己见。2500年前由克塞诺芬尼(Xenophane)最早提出的[2]“符合论”(真理在于与事实相符),经过亚里士多德成为哲学中最古老的真理论。这一理论经过塔斯基(Tarski)的论证似乎得到了更多的信服者。符合论的信念是:一个理论或命题,当且仅当它是符合实在时才是真理。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建了这一古老的真理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种认识是真理,其充分必要条件是这一认识包含着不依任何人的意志(包括需要、情感、愿望等等)为转移的、符合认识对象的客观内容。真理并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势而异,它仅以客观实在而异。那么价值判断具有这种情形吗?

我国价值理论研究中“价值真理”的主张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且提出了一种系统的见解。根据符合论的高层理论,“价值真理”论认为:价值判断是主体对现实的价值关系的反映;价值关系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这一需要的关系;只要价值判断真实地反映了这一价值关系,这个价值判断就是价值真理。即:所谓价值真理其充分必要条件是价值判断符合价值关系,即符合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这一需要的关系。于是,有多少种价值关系,就有多少种价值真理。价值真理仅以客观的价值关系不同而不同,并不以主体的意志不同而不同。地主说“农民运动糟得很”是价值真理,农民说“农民运动好得很”也是价值真理,其根据都是因为他们各自都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的价值关系。这种客观的价值关系是不依地主和农民的主观愿望而改变的,无论农民喜欢农民运动还是地主反对农民运动,农民运动都存在,而且只要农民运动存在,那对于地主来说就是糟得很,对于农民就是好得很。

这是一个十分精致的迷宫。为了走出这个迷宫,首先让我们根据这一理论和价值判断的特点,来分析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价值判断不是价值真理。

第一种情况:当主体的需要与客体已经存在时,“价值谬误”只可能是价值判断者故意作出与自己的需要相悖的价值判断。例如,农民运动已从根本上损害了地主的利益,而地主却说农民运动好得很,就属于此。

第二种情况:当判断者对客体的把握不正确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是价值真理。

第三种情况:当判断者对主体需要的未来发展趋势把握得不准确,对客体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把握得不准确时,所作出的关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价值关系的判断是错误的。

除了这三种情况,其它的价值判断都满足“价值真理”的条件。只要价值判断是根据一定需要作出的关于客体与这一需要满足关系的判断。那么它就一定正确反映了客体与这一需要的满足关系。是不是只要正确地反映了客体满足主体需要这一关系的价值判断就是价值真理了呢?如果是的话,关于价值真理的这种结论是否与讨论这一问题的原由吻合呢?

人们研究价值判断有无真理性的目的,是想探求作为判断者本人是否能够确立校正价值判断的标准;作为其他人能否确立衡量与选择互相冲突着的价值判断的标准。而“价值真理”论的结论无法满足这两点。除了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外,判断者本人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都是根据他当时的需要(优势需要)对客体作出判断的。没有任何理由说他当时的需要不是真实的,也没有任何理由说客体未能满足他当时的这种需要,而他会感到实际是满足了,于是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因此,作为判断者本人不需要,也不可能校正自己的价值判断。在真伪这个尺度上,无法衡量是哪种需要更合理,更值得满足。

人们也无法衡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判断,例如,说“农民运动好得很”是真理,说“农民运动糟得很”也是真理,因为在真伪这个尺度上人们没有理由说农民比地主的需要更真实、更合理,从而说依据这种需要作出的价值判断比另一种更可取。

所以,与其削足适履使用“价值真理”,不如另辟新径,把对价值判断的单维度衡量拓宽到三维度衡量。在校正自我价值判断和比较各种其他的价值判断时,第一个维度是衡量其价值判断中所包含的关于客体的信息(包括现实、可能、未来发展等)的真实性及其程度。对有些价值判断,还应衡量其中所包含的关于主体的需要(包括现实及未来发展等等)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及其程度。这方面的衡量可化约为对事实判断的衡量。如果这些内容都符合它们所反映的实际,而价值判断是墓于这一真理性认识的,那么就可以说这一价值判断具有真理性。换言之,所谓一个价值判断具有真理性仅指它所包含的关于客体和主体需要的认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个具有真理性的价值判断不一定是合理的,不具有真理性的价值判断肯定是不合理的。衡量价值判断的第二个维度,是价值判断本身的逻辑自洽性[3]。第三个维度是将价值判断置于相关的更宽泛的社会文化中,如果可能的话,将诸如此类的几种价值判断用是否更适合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尺度进行衡量比较。在同样都满足第一和第二维度的前提下,对价值判断的取舍就是依第三个维度做出。这三个维度的合取称之为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在现实中,人们对价值判断的评判与取舍更接近这一模型。依照这一模型,将地主和农民对农民运动的不同评价进行比较,就可得出农民的这一价值判断更为合理,因为由这一价值判断所引导的实践使社会更进步。依照这一模型也可衡量判断者本人所做过的种种价值判断。如果其价值判断所引导的实践使其得到更全面的发展和进步,那么这一价值判断是合理的,否则,即使这一价值判断正确地反映了当时的需要与客体的关系,它仍然是不合理的。衡量作为价值尺度的需要,主要不是用真伪的尺度,而是用善恶的尺度。能促进个体和整个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善的,反之是恶的。而依“恶”的需要为尺度做出的具有真理性的价值判断是不合理的,不可取的。

“合理性”仍然是人的一种信念。在关于价值判断的合理性的衡量中,仍不可能摆脱价值判断的宿命。人类之所以可以交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共识,是因为人类生活中具有许多共同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在人类之外找到关于价值判断合理性的根据,同时也不能期望我们关于合理性和理解具有永恒性和全人类性。我们认为合理的最高尺度是符合人类的进步与发展,这是我们的价值观。休漠发现了价值判断的秘密:价值判断不是直接从“是”中推出来的,“应该”包含了比“是”更丰富的,不仅仅来源于“是”的内容,“应该”是对现实的超越,超越现实是人的本质特点,是人类实践的本质特点,而不同于事实判断的价值判断恰好体现了这一点。恰好是这种用超越现实的“应该”来衡量现实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引导人类不断超越自己—从蒙昧走向文明。用“是”来裁决一切,用“是”来评判一切,这是近代认识论(休漠)给我们留下的最大偏见之一。正是这种偏见,使我们要掩饰我们的价值观,把我们的价值观说成是全人类的真理;正是这种偏见,使我们认为只有把道德判断、审美判断完全化约为事实判断,伦理学、美学才是科学;正是这种偏见,使我们担心价值论研究陷入主观主义而失去生存的权力;也正是这种偏见,使我们陷入了价值真理讨论的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根据需要作出的符合这一需要与客体关系的判断是真理,另一方面又宣称实质上是根据我们的价值观作出的价值判断是唯一正确的;正是这种偏见,才会使我们认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说成是价值真理而不是无产阶级的价值观才能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权威……。一旦我们抛弃了这一偏见,我们会更切实地研究“应该”的合理性,我们会更切实地研究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演变;会更切实地倡导一种符合历史进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价值观念(包括道德标准等);抛弃这一偏见,将会使我们看到价值论研究的独特魅力,走出休漠“设置”的陷阱。

 

二、被价值判断“污染”了的真理

 

真理与主体性是绝缘的,这是始于西方古代哲学唯物主义的传统信念。当代科学哲学、历史哲学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给这一信念以沉重的打击。在科学哲学中,科学的真理性或被称之为真理的科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成为其自身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人们仍在追寻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科学,但却失望地看到甚至科学这一圣洁的领域都被具有强烈主体性的价值判断污染了。历史哲学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在历史研究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主体价值判断的干涉。与伦理学和美学领域对价值判断的真理性的反叛遥相呼应,人们开始怀疑科学和历史学的真理性。在这种怀疑中,形成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断:其一,真理性的认识是不受价值判断干涉的;受到价值判断干涉的认识便不是真理—这是对古老信念的现代性重复。其二,任何认识都必然受到价值判断的干涉,不受价值判断干涉的认识是不存在的,因而没有真理—这是在古老信念背景中的对古老信念的反叛。它们的基础是一致的。

要破除这一信念,首先需要弄清真理究竟是什么。

无论依照哪一种真理论的观点,真理都是一个属性概念,而不是实体概念。按照符合论的观点,一个信念或命题,当且仅当它“符合实在”时才是真的;按照融贯论的观点,一个信念或命题,当且仅当它与其他(可能和它们中的最大多数)信念或命题“相融贯”时才是真的;按照实用主义真理论的观点,一个信念或命题,当且仅当它“有用”时才是真的[4]。但是,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却把真理当成一个实体概念来使用,真理不是被看成一种信念或理论的一种性质,而是被看成理论或信念本身。于是,当理论本身具有其它的性质,如阶级性时,便会产生关于真理有无阶级性的争议;当一个理论在形成过程中,包含着价值判断的作用时,便会引发对理论真理性的怀疑。我国理论界关于真理的阶级性等问题的争论和西方科学哲学中关于科学与价值的一些分歧,莫不与这个逻辑上的失误有关。因此,有必要重申,真理是指理论的一种性质,而不是指理论本身。只要一种理论具有这种性质,它便具有真理性,无论这一理论是怎样产生的,也无论这一理论将对谁有用,也无论

这一理论还具有其它什么性质。

由价值判断对认识的干涉而否定真理,这不仅仅是因为逻辑上的失误,更重要的是因为从古代唯物主义开始的对人类认识的一种偏见。这种偏见便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所指出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5]

按照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人的任何认识都是来源于实践,是以实践为目的的。而实践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和理想,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因此,以实践为动力和目的的人的认识从本质上说包含着价值判断。这是人类认识的本质特点之一。任何认识都不能不包含价值判断。人类正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和理想才去认识客观世界;正是为了实现价值,才去追求真理。任何认识都是人为的、为人的,离开人的有目的的价值判断的认识,从来都没有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而且也不应该存在。获得价值,是实践的目的和动力,是认识的目的和动力,人们认识到价值判断对人类认识无所不在的干涉,这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把这种干涉视为认识的灾难,表明人类认识巫待更进一步,价值判断对认识的干涉,不因人是否意识到它而改变其存在。区别仅在于:当人们意识到它的存在,并有理智地控制它时,它将对认识发挥积极的作用,使认识更具有真理性。

 

三、在实践中追求真理与追求价值的关系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认识i仑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但它并不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它更是实践活动领域的重要问题。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6]。人类实践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得这种效应,在实践活动中,追求真理和迫求价值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追求真理和追求价值之间存在着必要的张力,

而在实践中它们又保持着一定的统一。

1.追求真理是追求价值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人类要获得实践的成功,要获取价值,必须按照客观世界本来的规律来改造客观世界,即按照人所要改造的对象本身尺度来改造对象。只有如此,人类的实践才能获是成功,即人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离开了这一必要条件,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便不会成功。因此说要追求价值必须追求真理,只有建立在对客观世界正确认识基础上的实践活动,才能创造价值。但是,真理性的认识仅仅是实践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除了真理性的认识之外,实践的成功还依赖许许多多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甚至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条件。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符合真理的价值追求就能够实现。认识论仅提供了实现价值的认识条件,却没有提供实现价值的一切条件。这是认识论的局限。但是如果由此而认为真理性的认识是获得价值的唯一的,甚至是最重要的条件,那么就会把这种有局限的结论推向荒谬,同时不仅会错误地理解和解释历史,而且也将会导致实践的失败。

2.真理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必要的张力。

真理与价值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真理界定的是主体对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它所揭示的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存在及其规律。而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它所表达的是主客体之间以主体需要为核心的一种关系,客体是否能产生满足主体的效应,是依主体的需要为尺度的。而人的需要在本质上是超越现实的,因人因时因情势而异的,同一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对于不同需要具有不同的价值。在真理和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必要的张力。这种张力是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的一个重要原因。事物的现存状态中包含了多种发展的可能性。而人的实践活动就是创造一定的条件,使事物朝着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向发展,从而创造价值。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需要而利用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创造不同的价值,从而使相对单一的对客观存在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成为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的基础。

同时,也正是因为真理与价值之间的这种必要的张力,使人们有可能评判实践是否合理。只有建立在对客观实际正确认识基础上的实践—无论这一实践多么不合理、多么值得谴责—才能取得成功。真理性的认识不是实践成功的全部原因,却是实践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能依据实践是否依据真理来评判实践是否合理。成功的实践不一定是合理的,尽管它一定是依据真理的。评判实践合理与否所使用的是价值尺度。依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只有符合历史进步的,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实践活动才是合理的。如果人的活动仅是依照真理而不是依照一定的价值选择,那么就不可能对实践做出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所谓合理与不合理在此,主要是指依据客观规律所做出的价值选择是否合理。正因为实践的理论基础中既包含了对客观事物本身的认识,也包含了人的价值选择,所以,人们才能够褒贬历史,评价实践。

3.在历史领域,真善美的统一是相对的。

善、美是一种具体的价值形态。由于价值反映着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不同的,所以符合客观规律的,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需要,在存在着利益对抗的社会里,这种情形就更加明显.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衡量善与美的尺度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真善美会发生很大的冲突。追求真,可能会与当时善的观念发生激烈的冲突,也会与当时的审美观发生激烈的冲突。而且,某一时期的审美理想和道德观念本身可能是一种严重背离客观实际的偏见。真善美的统一是一种相对的、有张力的统一。追求真善美的统一,是人类的理想而不是现实。现实中真善美的不统一使人们不断超越现实中真的观念、善的观念和美的观念。

4.人们的价值需要是不同的,因此实现价值的条件也是不同的,在不同领域中,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是不同的,真理作为实现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相对的。有的活动,诸如科学研究,管理决策等,只有严格地建立在准确地把握客体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活动的目的,主体才能从活动结果中得到满足。但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如此,象审美活动。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把握越是朦胧,越是超越对象,越能强烈地感受到美的震撼。强烈的美感只有在丰富的想象附着于对象时才能产生,而对客体的客观冷静的、深入本质的准确把握,大都会破坏美感。因此强调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是有限度的。在实践中,我们既应注重追求真理与追求价值的统一,又应注重它们之间必要的张力。

(责任编辑:康中乾)

【注释】

[1]《第十六届世界哲学会议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0页。

[2]波普《真理·合理性和科学知识的增长乡》,《科学哲学名著选读》,.湖北人民出版社l988年版.573页。

[3]见《评价的参照系统与评价》,《现代哲学》1988年第3期。

[4]夏佩尔《理由与求知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35-39页。

[5]《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16页。

[6]王玉木粱:《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哲学研究》l992年第l

 

原文载《人文杂志》19955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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