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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自我意识
 

    脑死亡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在医学不发达的时候,脑死亡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从前脑死亡和心死亡往往是同步的。死亡的最典型情况是,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的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因为缺血,大脑中的神经元就会停止活动。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脑死亡和心死亡开始分离,情况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况是,在自身心脏的功能失常后,通过心脏移植或安装人工心脏,使包括大脑在内的整个人体维持正常运转。这种情况争议较少,在法律和伦理的层次上也没有太大的问题。第二类情况是,在大脑已经死亡后,医疗技术能够继续维持心跳和呼吸。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脑死亡问题。这种情况争议较大,在风俗,文化,法律和伦理的层次上都存在较大的问题。

    为什么第一种情况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争议较大呢?对此问题常识而直接的回答应该是,作过心脏移植手术的人基本能恢复一个人的正常生活,能起居,饮食,说话,工作;而脑死亡的人除了靠医疗机器维持心跳和呼吸,没有任何别的生理反应,大脑存在全面的永久性损坏,永远不可能恢复正常,更没有恢复日常生活工作的可能性,医生和医学专家肯定地认为病人已经死亡。但是在民俗文化中,呼吸心跳与生命的联系是如此地紧密,普通人很难相信一个有心跳有呼吸的人已经死亡,脑死亡的概念直接挑战我们已经沿用了几千年“心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直接挑战中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目前学术界对脑死亡的质疑主要来自社会学和法律界。社会学家主要关注脑死亡在社会上实施的难度和它将引起的伦理上的混乱;法学家主要关心脑死亡的滥用及其可能带来的司法问题。其实脑死亡涉及到一系列关于人的一些最基本的哲学问题。本文试图从心灵哲学中关于自我意识的常识出发,对脑死亡问题提出一个哲学论证。

    首先,人是什么?人首先是有生命的动物。但人与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有精神有灵魂的动物[1]。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也说,“凡人所生着,神也;所托者,形也”[2]。这里所说的神形关系也就是灵魂与肉体的关系。早期人类各种文明普遍认为心脏是灵魂的住所,中文里的“心灵”一词本身正好说明了这种想法。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因为,当你感到紧张或恐惧的时候,你的心跳就会加快,所以人们很容易把灵魂与心脏联系在一起。近现代的医学进步逐渐证明,心灵及其精神事件都是由大脑中的神经元事件所实现的,人的各种精神特质及其变化都可以在大脑的结构上找到依据[2]。通俗地说,大脑才是灵魂的住所。尽管如此,“心灵”的说法在中外的民俗文化中依然存在,比如猫王(Elvis Presley)有一首歌叫“心碎旅馆”(Heart Break Hotel),中文里我们也常常说某个人“心眼好”,“有美丽的心灵”,但是我们大家都明白,猫王的心脏当时肯定没有破碎,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与他心脏的器质性结构没有任何关系。关于灵魂的住所从心脏到大脑的转换是近代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

    其次,我是什么?我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我就是我的自我意识,我就是一种自我意识的体验,我的存在本质上是一个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笛卡耳的著名命题“我思故我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4]。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关系的实现是以自我意识的存在为前提的。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我的自我意识和我所有的精神事件都是通过我的大脑中的神经元之间的放电活动而实现的[6]。脑死亡意味着大脑组织的永久功能性损坏,死亡的神经元之间不会再产生放电效应,也就是再也不存在出现神经元事件的可能性,当然不存在与神经元事件一一对应的精神事件(比如视觉,思维,快乐,痛苦等)出现的可能性,那种自我意识的体验就再也不会产生。没有了自我意识的前提性存在,人的一切社会属性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我再也不存在。这正是死亡的永恒性。

    自我意识概念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哲学概念,我们还可以尝试用它来探讨其它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堕胎和克隆人问题。堕胎是否道德主要取决于该胚胎当时是否已经有自我意识,取消一个有自我意识的胚胎的存在就是取消一个有灵魂的肉体的存在,就有可能被界定为谋杀。遗憾的是,判断一个胚胎的大脑是否有自我意识,我们不可能有直接的方法,因为任何对精神事件的感受都是一种主观私人的体验[7],都是一种内在的知觉,即使我们用最先进的科学仪器也无法达到或重复这种知觉。我们所能使用的客观科学方法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间接的方法,即通过对神经元活动的外在观察来判断与它相对应的精神活动:医生及脑科学专家可以通过追踪胚胎大脑的发育过程来判定,在胚胎发育的什么时期大脑开始出现与成年人的大脑相类似的结构特征和脑电波模式,由此来判断自我意识出现的大致时期。在自我意识出现以前堕胎是可以接受的,在此之后则可能是不道德的。目前中国在堕胎时间上采取的控制政策应该是有科学依据的。

    关于克隆人的问题,当代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使这种可能性变得完全现实,克隆技术产生的人完全可能有自我意识,即,他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问题是,如果因为克隆技术的不成熟,我们产生出的这些克隆人有这样那样的生理缺陷,甚至因此而短命,或受他人歧视,一辈子生活在痛苦之中,克隆就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特别是,当人类在自然生命延续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这种新的人工生命延续方式是否有必要?一个吸引人的想法是,我们是否可以克隆出一个爱因斯坦?完全可能的是,这个克隆人在外貌,性格,思维特征等方面都酷似爱因斯坦;不同的是,如果这个人不是出生于十九世纪末,他就赶不上二十世纪初的那场物理学革命,他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及社会历史环境都完全不同,因此这个克隆人不可能重复爱因斯坦的生活经历和成就。一个人一辈子的未来并非都是由基因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人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克隆爱因斯坦实际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我是谁?这是一个身份问题。我是谁完全取决于我们从过去的生活经历中所获得的记忆。记忆有两种,我自己关于自己的记忆和别人关于我的记忆,即,我自己知道我是谁,在别人眼里我是谁。第一种记忆决定了我的自我身份(self identity),第二种记忆决定了我的社会身份(social identity)[8]。脑死亡发生后,随着自我意识的消失,我自己的记忆也就随着一起消失,也就无所谓我是谁,也就意味着我的自我身份的消失。记忆存在于大脑之中,依赖于神经元活动而实现,因此自我身份取决于大脑,与心脏无关。在我换了别人的心脏之后,我不会变成别人,我仍然是我自己,因为自我身份不是跟着心脏走的。如果某一天大脑移植成为可能的话,我们将会发现,我的躯体是可以更换的,我的自我身份和我的大脑是一致的,因为我的自我身份是跟着我的大脑走的。至于我的社会身份,脑死亡的情况与传统的正常死亡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大家关于某个人的记忆,无论他是通过脑死亡,还是通过正常死亡,都是一样的,该名流千古的还是会名流千古。

    脑死亡是科技进步产生的新问题,同样,我们也应该用进步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及时地用向前看的态度来处理这个问题。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使许多医疗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把人类推向一个两难的境地。最典型的例子是肾脏移植,医疗技术已经成熟,但费用高昂。对大多数人来说,无论你选择治疗还是选择放弃,都是一种不轻松的选择。事实上因为经费原因,有些人不得不选择放弃。脑死亡与肾脏移植相比,两者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地方就在于两者都费用高昂。不同之处就在于,肾脏移植(与心脏移植一样)的确能拯救一个人的生命,使他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脑死亡则是用高昂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一个不可能恢复正常的,没有灵魂的肉体。

    最后,笔者不认为关于脑死亡的判断将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和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应关系”[9]。所谓价值判断是主体根据客体的某种属性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而对客体所作出的判断。目前大家对脑死亡的不同观点主要是因为不同的认识所造成的。脑死亡在哲学和科学的层面上得到充分的论证之后,特别是这种论证在认识上得到充分普及之后,大家对脑死亡就会形成一个共识。承认脑死亡是一个价值判断就等于说,即使在共识形成之后,涉事人仍然可以合理正当地根据自己的某种需要对脑死亡作出不同的判断,比如,一个副省长的家属可以因为希望继续享受某种级别的待遇而拒绝承认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的副省长已经死亡。承认脑死亡是一个价值判断将会给脑死亡立法带来极大的障碍,还将使脑死亡失去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替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动力是多方面的。主要地说,第一,随着医疗技术的持续发展,脑死亡的案例将越来越多,是一个我们不能不面对的问题;第二,只有替脑死亡立法,才能为医护人员的操作提供合法依据;第三,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目前正面临由全民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转制过程,不管是私营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国营的全民公费医疗制度都有这个立法需要。国际上,无论是全民公费医疗的加拿大,还是以私营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主的美国,都已经有这方面的立法。新法律不必要求所有死亡都必须以脑死亡为标准,如前所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心死亡和脑死亡往往是同步的,心死亡往往就意味着脑死亡。如果要求所有的死亡都必须作脑死亡鉴定,那只会不必要地提高操作成本和对高级医院的依赖。事实上,脑死亡正是在对昂贵的医疗设施的依赖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现象,脑死亡认定只会停止对医疗资源的盲目依赖和不必要的浪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新颁发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做的第一例脑死亡病例[10]已经表明,如果我们对病人家属晓之以科学道理,脑死亡是可以顺利地被家属接受而成为死亡标准的。

 
【参考文献】
[1]  AristotleDe Anima[M]403b 20A History of Philosophy by F. Copleston, Image Books, 1962, p71
[2]  杨玉辉,“道教对人的心理的认识”[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 p73.
[3]  Scientific American, Hidden Mind[M], Special Issue, (April 2002)
[4]  Descartes, Rene, Discourse on Method and the Meditations[M], Penguin Books, p53
[5]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J],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p18
[6]  Churchland, Paul, Matter and Consciousness[M],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1984, p129
[7]  Malcolm, Norman, "Knowledge of Other Minds"[J], The Nature of Mi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92
[8]  Anscombe, G.E.M, "The First Person"[J], in The Nature of Mi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71-81
[9]  欧阳康,《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p178
[10]  唐立新,接受“脑死亡”[J],中国青年报, 第447期,第9版, 冰点栏目,200267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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