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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美】基因伦理研究的文化价值

  

  就当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而言,迄今还没有哪一项重大科技成果像基因技术这样,赋予人类不断扩大其干预生命的选择范围和自由空间,同时又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从表面看,基因伦理研究关注的是具体境遇中的技术伦理问题,探讨的是基因伦理原则与伦理规范的构建,但在深层次上,体现的是关于高新技术本质的人文思考,是在技术力量不断强化背景下对人自身的发展、对人类未来发展的深切关注。基因伦理研究立足于现实的技术现象及其伦理难题,通过技术观、伦理观和生命观的变革,关注技术的人文意蕴,体现了重要的文化价值。 

  一、技术观的变革:技术创新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技术观是对技术基本的、总体的看法,是与不同时代的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因技术使人的行为选择权和选择能力得到急剧扩张,使人类可以像上帝那样做决定和行事、造物乃至造人,但这种行为的实施和强化却缺乏智慧和德性的审视。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基因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也带来了新风险。正视这种风险,寻求防止并减少基因技术负面效应的路径与机制,力求真正理解基因技术的本质,成为基因伦理研究实现技术观变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基因伦理研究立足于基因技术的伦理本质,倡导新型的技术人文观。 

  在传统技术观视野中,基因技术是一种“器官投射(organ projection)”的人造物。作为“限定自然、挑战自然,使之展现为一种被功能化、被预测和被统治的技术产品”,①基因技术基于生命与化学分子(基因)相关联的知识,通过特制的药物靶或直接的遗传干预去治疗疾病顽症,通过基因选择或进行基因转移去定制未来个体,实现了人类驾驭自然和利用自然力的飞跃,并大大提高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其结果是,“一个作为人类将拥有改变我们自己这个物种能力的时代,正展现在我们的面前”。② 

  问题在于,这种技术力量超越了量的积累而进入一个质的飞跃,它不仅可用正常基因替换现世代个体的异常基因,而且还可以直接在生殖细胞上修正异常基因,甚至导入人体内原本不存在的基因,对体内基因进行正负调节。这一人类干预生命状态能力的重大革命,使基因技术干预的目的不再限于免除疾病苦痛对现世代个体的侵扰,而开始将这种要求扩展到未来世代。在基因治疗、基因替换完成对现世代个体进行技术干预的同时,出现了从人工生殖技术介入人的生育过程,发展到运用无性技术去克隆人,再到以某种社会价值与文化选择的基因优生乃至实现人的技术化制造的趋势,在这种发展趋势中,基因技术从一种作为人的工具存在成为一种反过来控制人的存在。对此,基因伦理研究关注技术的伦理难题和人文诉求,立足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结合,分析基因技术伦理本质,倡导技术观的人文转向。 

  这种转向的一个表现是,突破传统的技术发展引导社会伦理进步的单因决定论,形成技术的文化选择思想。在这种技术人文观看来,“没有技术是独立存在的,在技术的周围是作为主人的组织和网络在设计它、制造它、扩散它、推进它和规范它。假如我们要理解技术的命运,就必须理解这些制度的内部和外部运动”。③作为一种动态发展的社会文化产物,基因技术体现了现实社会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在其设计、制造、扩散、推进和规范过程中,不仅渗透着时代精神的灵魂,而且内含着反映时代要求的伦理关怀。“技术发展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归因于个人的自觉抉择和定向活动,像其他广泛的社会和文化现象一样,它是各种不同甚至可能相互冲突的意向的结果”。④基因技术的产生路径、设计方案和运行机制,始终离不开利用、控制和改造自然这一基本文化要求,体现着人文价值(人是技术的目的)、生态价值(解除自然对人的困惑)和经济价值(体现技术现实作用)的统一。 

  正是从这一意义看,基因技术因其本身无法实现“价值中性”与其所蕴涵的造福于人类的文化要求,而使其不可能以一种彻底摆脱伦理规范的态势发展。相反,伦理规范的关怀和引导,却一直存在于基因技术发展的始终,并通过这样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当基因技术发展处于常态时,它那强大的物质力量往往可以通过其给予人类社会的各种正面效应而得到强化,并推动了人们对其物性效应的评价,这常常会使人文关怀和伦理规范的作用隐蔽于技术发展耀眼光环之后,不为人们注意,甚至被人们所忽视。只有当技术发展处于某种失范状态,即在其负面效应日益明显,或这种负面后果的可预见性与现实性大大增强时,伴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此时,技术发展要求实施伦理关怀的呼吁就凸现出来,而伦理规范的促进和引导效应就会得到显现。这意味着,作为一种对人性的看护和生命的守望,伦理规范并不是一种外在于基因技术发展轨迹的约束因素,而是内在于其发展之中的重要因子。加强关于基因伦理研究的呼吁并不是社会或人文科学与人文学者强加给技术的,而是发自技术本身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需要。这样,利益不再是技术发展的唯一向度,技术不再只是提高生产率的手段,更是人的生存意义的张扬。按照这一技术观,即使技术上可行,如果违背伦理道德、人性需求、人文精神等,其发展仍将受到限制。人的价值必须重于科学、技术或经济特性等任何考虑,正体现了技术人文观的主旨。 

  其次,基因伦理研究关注基因技术的风险性规避,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当代基因技术的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凸现,意味着“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科学和技术都是社会系统中使产生风险的倾向永恒的力量,而不是阻碍产生风险倾向的力量”。⑤我们越是依赖高科技,就越有失控的、不可挽回的风险,而这些风险超出了人们预先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也超出了现有保险手段所能覆盖的范围。因此,通过“应对未来需求的制度上的弹性要求;组织和管理变化的能力;鼓励建立新型网络;对未来有效的、合适的社会——技术选择;在创新因素之内或之间的有效的、适当的管理”⑥等,通过展开有意识的预防性行动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化措施,来消除基因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基因伦理研究通过科学家责任意识的确立而实现了技术应用与社会责任的内在关联性。 

  一方面,基因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要求科学家在技术运用前必须考虑:“什么是我们必须改变的?这些变化仅仅只是可行的呢还是必需的?我们为什么要改变创造物?变化的限度是什么?任何将要发生的变化,其风险的极限是什么?”⑦并将这种评估贯彻于技术的创意、构思到研究开发以至进入市场的制度化过程中。这种对基因技术应用后果采取的自觉预警行为,创造了一种新的技术决策思想,即,任何选择都包含有某种或多种负面结果,究竟是避免这种负面结果还是去避免另一种负面结果,意味着技术发展必须在不同风险之中作出选择。一旦作出抉择,则是一个可接受的决定,而不仅仅是一种最优决定。因为,在决策过程中,尤其是在变化而不确定的动态处境下,存在着大量非理性的、非规范性思维和决策。任何一个决策,不管多么均衡,决不可能是一种与价值无关的中立活动,技术的形成与发展正是一个对技术和非技术因素的权衡取舍过程。这种风险规避要求,使人们看到了技术发展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推动着社会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在开发技术之前就预先评估技术的社会文化价值及其正负作用,并不断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重新评估和加以调节。 

  另一方面,基因伦理研究以其强烈的风险规避意识,提醒我们,科学家的干预活动不应该是无限而无节制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与视野、人的实践能力与范围都不可能是无限的。尽管基因技术在干预人类生命状态活动中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在大自然面前,不管人的道德修身或文化成就有多出色,人始终需要认识及接受自己能力的限制。所以,技术不是万能的,科学家也不是救世主,人类切勿过分自信和高估自己的能力及成就。而应给自己的行为设置界限,对自然以及生命本身,保持应有的敬重,并将伦理原则内化为自己信仰和信念,使伦理原则和规范由自在变为一种自为,以保持技术主体的技术行动的一致性和人道性。所以,放任技术的发展和禁止技术的发展同样是不可取的。 

  这种技术观的人文转向,是蕴涵在基因技术中人的目的性的道德体现,也是对科学家“善用”技术的新要求,更是科学与人文结合的产物。 

  二、伦理观的变革:价值选择与制度安排的统一 

  作为伦理学的重要分支,基因伦理研究是将一般道德原则用于一种特殊领域的尝试,体现的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既是“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纬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进行系统研究”,⑧进行伦理原则的构建活动;也是“通过完全自觉自愿的制约,来制约人类变成自己的厄运制造者的权力”⑨的努力。它从基本理念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实现了伦理观的变革。 

  就基本理念而言,基因伦理研究强调伦理规范对基因技术的正向引导作用,促进技术与伦理的良性互动。作为伦理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精髓,伦理原则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关系的指导原则。 

  针对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坚持伦理规范,是发挥伦理原则指导作用的关键。 

  伦理原则的第一个功能,它是解决伦理问题、做出伦理判断的指南。例如,在考虑应不应该进行克隆人时,就是受到“不伤害”、“尊重人”等基本伦理原则指引的。它表明,那些“威胁到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的风险”、“严重而又不逆转的风险”、“对现代人和对后代造成不公平的风险”以及“忽略风险承担者人权的风险”都是伦理上不可接受的。⑩但是,在伦理原则的指导下获得的伦理问题解决办法,并非具定论性,只是一种假设性办法,还需要得到伦理论证。 

  伦理原则的第二个功能,它能对伦理问题解决办法或伦理判断进行论证,包括对每一种解决办法提供论证和反论证,且这种论证应该是伦理论证,非伦理论证不能支持所建议的解决办法。例如有些人用“禁止不了”来支持克隆人,但是,“禁止不了”不是一个伦理论证。许多不道德的事都“禁止不了”,不能因此断言那些事就是应该做的。一个行动的伦理论证,决定于(1)行动本身是符合还是违反伦理原则;(2)行动后果会带来伤害还是好处。这些都需要援引伦理学理论来加以分析。在为解决办法或伦理判断进行论证时,经验不能起确定性辩护作用,因为经验的辩护是一种归纳推理,而伦理辩护是一种演绎推理,它可以使我们获得伦理理由。 

  因此,具有伦理学理由的行动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它们在作出行动判断时都遵循了伦理的最基本原则,因而被认为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或压倒一切的;二是它们具有普遍性,它们要求以同样方式支持一切类似的情况;三是它们是为了其他人或人类的福利。当一种行动有了伦理学理由,得到伦理原则的支持时,这种行动就是一种道义上的“命令”,人们就会觉得“非做不可”,如果不做,就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也许会终身遗憾。正唯如此,基因伦理研究作为科技与伦理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实践领域,既要维护科学技术的利益,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又要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使科技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而不是危害人类,这就构成了其基本的理念。 

  就实践操作而言,基因伦理研究强调伦理规范的制度安排,推动着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任何伦理规范和价值导向,只有表现在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之中,才能显现其约束力并发挥效应,同样,任何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只有依赖合理恰当的价值理念,并体现这种价值理念,才能发挥制度的正面制约作用。基因伦理研究同样如此。“准则和宣言本身不过是一纸文书。不管如何真诚或令人满意,它们都无法自行实施。要使它们不成为修辞游戏,它们便需要得到那些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共政策的人的支持”。(11) 

  这种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通过所谓禁令限制和禁止科学家对某项新技术的发明、创新与推广,来避免它们可能会对人类与人类社会造成的伤害。一个正面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针对重组DNA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与自然风险,分子生物学家在未能充分估量出重组DNA分子的潜在危险、在没有找到预防其扩散的适当方法之前,暂停这类实验研究近1年。(12)这也是科学史上科学家第一次自愿不进行某种实验,不愿进行一种技术上最富有挑战性、理论上最激动人心的实验。此后,多数发达国家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安全措施来“控制”对植物基因操作和重组遗传物质的生物实验可能造成的危险。一个具有争议的例子就是联合国大会关于克隆人的禁令。自2001年始,联合国大会就开始讨论制定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议题,并于当年成立了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200311月,哥斯达黎加和比利时分别代表反对和赞成治疗性克隆的国家,向第59届联大递交提案。两项提案均要求禁止克隆人,但哥斯达黎加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而比利时则主张要区分克隆人和治疗性克隆,严格管制治疗性克隆,由各国自行决定是否禁止治疗性克隆。2005218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该宣言基于1997年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提出“会员国应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应用生命科学方面充分保护人的生命:会员国应考虑禁止违背人类尊严和对人的生命的保护的一切形式的人的克隆;会员国还应当考虑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应用可能违背人类尊严的遗传工程技术”等政治性条例。(13)目的在于防止“人的克隆技术”可能对人类尊严造成的危害。 

  虽然这些禁令可以暂时终止基因技术在某一阶段的发展,避免其负面效应,但这样并不能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终止技术发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技术伦理矛盾的出现,并不能最终解决这种伦理争端。要实现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还需要合适的平台和建制。生命伦理委员会就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 

  以人体胚胎实验的伦理规范和制度安排为例,19827月,为了研究与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前景及产生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英国设立了人类受精及胚胎研究调查委员会——沃诺克委员会(Warnock Committee)。该委员会共有16名委员,7名女性,9名男性,主席Baroness Warnock是哲学家。在收集了英国350个社团提供的材料、695封公众来信的基础上,19847月,该委员会发布《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该报告全称为“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14)报告规定允许对从受精开始至受精后14日为止的胚胎进行非治疗性实验,不允许对超过14天的胚胎进行研究。这里,14天成为一个具有道德判断功能的限度,有了这个限度,技术应然层面的伦理原则转化到了技术实然层面,技术行为也就具备了可实现的途径。(15)而从学科建制来看,生命伦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公共批判(public critique)力量,发挥了一种社会良知的作用。同样是涉及人类胚胎问题,199997日,在研究了大量人类胚胎干细胞与胚胎生殖细胞的科学、医学、法律、伦理问题基础上,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NBAC)向美国总统提交了《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并提出了13条伦理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建议涉及产生和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报告认为,应采用两种方式来限制生产、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和人类胚胎生殖细胞。第一种方式是,仅仅限于用胎儿尸体材料和不育治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剩余的胚胎来进行干细胞研究;第二种方式是,对干细胞研究应有适当的、公开的国家监督和伦理评估制度。这一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美国国立卫生院在199912月公布了《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指出:政府将建立一个特别的干细胞检查组,对要求政府资助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有关伦理和法律规范。而且,要区分毁灭胚胎和进行干细胞实验的行为。科学家只能研究从冷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这些胚胎必须是想要孩子的夫妇在进行人工授精后而夭折的生命;不能对胚胎支付报酬,以确保人们不会为牟利而培育专供研究使用的胚胎。 

  这种制度安排所具有的作用在于:一是进行基因技术的伦理评估。针对技术的潜在风险,伦理评估发挥其预先调节的特征,以“应然”的规范对主体的未来行为进行导向,通过肯定或否定、褒扬或贬损过去,提出并建立理想价值来预测、引导未来的发展方向。二是以伦理规范来约束研究主体的行为,把尊重生命确立为基因技术实施者的共同信仰。其作用方式是将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三是通过伦理立法以及行业标准的规范指定来规约基因技术的应用。伦理立法既是基因伦理的提升,又是基因伦理得以践行的根本保障。四是实现对社会伦理观念的调整。伦理规范对基因技术的规约过程不仅仅是使技术被动地去适应原有的伦理规范,更应包括一种正向的引导,即对原有伦理观念的改造。在新旧伦理观念的冲突中,人类应主动进行伦理观念的转变,以适应基因技术的发展,对其进行充分的伦理论证,建立相应的伦理规范,减少技术进步的伦理摩擦,为减少技术负面影响、提高公众对新技术的信任度而提供伦理保证。 

  三、生命观的变革:坚持人的尊严 

  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催生出现代基因伦理。基因伦理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在技术实践过程中能切实有效规范实践主体的行为,正确处理实践主体与“他者”的利益关系,即实践主体与他人、社会、自然、国家、民族的伦理关系,确保基因技术造福于人类。基因伦理的四大原则——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的灵魂与核心是维护人的利益,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它始终强调,人的价值重于科学、技术或经济特性等任何考虑。可以说,贯穿于基因伦理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给予生命以善和关爱。坚持人的尊严,是生命观根本的要求。 

  首先,坚持人的尊严,是对生命价值的肯定。人“拥有自我意识,人格,自制力,对未来的意识,对过去的意识,交往、沟通、好奇以及关怀他人的能力”。(16)这种能力就构成了“自我”和“人性”的核心内容。生命的神圣性就体现为人拥有特定的内在价值,拥有一种不同于动物的独特价值,即生命价值的存在。肯定生命价值,意味着每个人是一个有别于他人的实体,这个实体对自己的未来怀有某种愿望进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求生欲望,这种欲望的存在,表明了每一个个体拥有生命和生存权利。正是这种欲望与权利的存在,才使每个具体的个体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生物,体现出人的尊严。坚持人的尊严,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健康利益。“保护人类生命的核心在于认同所有人的生命就是作为生命载体的群体的人,它们被理解为生命统一体组织的主体,除了这种主体之外,不可能再有什么东西既有人的属性但又不是人。人的整个生命都完全落实到这种主体身上,这也是将这种主体称为个人的一个理由。过去和现在,这一直是充分尊重人的尊严的一种内涵”。(17)在价值的世界里,没有任何一种价值可以与人的生命等价而充当其等价物。人的生命是最高价值,生命是无价的。人的生命本身就是最高价值,它只能是其他价值的目的,而不能作为其他目的的工具。人的生命是实现人生幸福和其他一切价值的首要前提,对于个体而言,生命一旦失去不可复得。 

  正因为肯定生命价值,基因伦理研究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到尊重,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遗传特征。这种尊严要求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和多样性”。“任何有关人类基因组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方面的研究,都必须以尊重个人的、或尊重有关群体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为前提”。(18)只有基于这一理念,才能达到保存生命、促进生命和谐发展的目的。 

  其次,坚持人的尊严,是实现社会伦理目的基本要求。伦理的目的的就是要扩大人的道德责任范围,克服盲目的利己主义世界观,关怀周遭人的生命并予以真正的人道帮助,最终能使所有人共同努力,使人类得到自我拯救。基因伦理认为,“每个人都应本着尊重其尊严和权利的精神,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方面的进步。有关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应用,均应以减轻每个人以及全人类的痛苦和改善其健康状况为目的”。(19)从根本上讲,基因研究要做到有利于人,应满足的条件是,1.“我们将帮助的人处于巨大损失的风险或危险之中”。即受试者/病人确有疾病。2.“我能够直接完成一种与防止这种损失或者伤害相关的行动”。研究人员的研究与解除受试者/病人的疾苦直接有关。3.“我的行为有可能防止这种伤害或损失”。即研究结果使受试者/病人确实受益。(20) 

  出于避免人沦落为物的人文要求,基因伦理强调人的尊严,将使人们“摆脱贫乏的得过且过的现实意识,而达到敬畏生命的信念。只有通过这种真正的伦理文化,我们的生活才富有意义,我们才能防止在毫无意义的、残酷的战争中趋于毁灭”。(21) 

  再次,坚持人的尊严,是推进基因技术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规范对科技发展具有方向性意义。良好的道德环境对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除了要依靠科技力量来解决外,还离不开伦理规范的制约。在文化系统中,伦理(ethic)通常是指一定社会的基本规范,本意为品格、气质,包含有风俗、习惯的意思,强调的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道德(moralvirtue)则有品行、品性、修养的含义。伦理具有他律和强制的性质,而道德则是自律的,是建立在对善的自觉的基础上。坚持基因伦理基本原则意味着,基因技术发展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我们决不能创造出一个个人染色体图被用于剥夺个人工作及医疗保险权利的世界。我们决不能创造一个医学领域的重大突破成为扩大富人与穷人之间问题鸿沟的因素的世界。至关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创造一个医学领域遥遥领先于医学伦理,抑或医学科学使我们基本的人道观、公正观及价值观黯然失色的世界。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那种以强调“建立伦理规范可能会影响科学家创新研究的积极性”为基调,以“捍卫科学研究自由原则”为藉口来排斥技术研究中的伦理规范,而从事所谓的“自由研究”,比如克隆人的“技术至上”行为,不仅是行不通的,更是对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的践踏。正唯如此,目前,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法规的制定和制度的完善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禁止克隆人法律的颁布,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设置伦理条例等。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其对基因技术发展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 

  【注释】 

  ①高亮华:《密涅瓦的猫头鹰飞起来——评〈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科技〉》,《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2期。 

  Lee M.Sliver,Remaking Eden.How Genetic Engineering and Cloning Will Transform the American Family,New York:Avon,1998,pp.13. 

  Ron Westrum,Technologies and Society,in Shaping of People and Things,Wadsworth,Inc.,1991,pp.188. 

  [联邦德国]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第116页。 

  []鲍曼:《后现代伦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3页。 

  ⑥薛晓源 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16页。 

  Bruce R.Reichenbach and V.Elving Anderson,On Behalf of God:A Christian Ethics for Biology,Grand Rapids Mich.:Eerdmans,1995,pp.56-66. 

  ⑧邱仁宗:《21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哲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⑨诺埃勒·勒努瓦:《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第欧根尼》1997年第6期。 

  UNESCO:《从信息社会迈向知识社会》,法国巴黎,2005年,第143页。 

  (11)UNESCO:《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指南1》,法国巴黎,2005年,第4页。 

  (12)上海外国自然科学哲学著作编译组编:《摘译,外国自然科学哲学专辑一(1975)遗传工程专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3页。 

  (13)联合国:《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见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N04/493/05/PDF/N0449305.pdf?OpenElement,2008515日浏览。 

  (14)Peter Riviere:,Unscrambling Parenthood:The Warnock Report,in Anthology Today,Aug 1985,PP.2-7. 

  (15)王健:《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科学技术辩证法》2006年第6期。 

  (16)Peter Singer.Practic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p 74-75. 

  (17)[]W·施韦德勒:《作为“人类”概念之争的生物伦理学冲突》,《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18)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法国巴黎,1997年,第3-5页。 

  (19)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法国巴黎,1997年,第5页。 

  (20)Tom L.Beauchamp & 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 141. 

  (21)[]阿尔贝特·史韦兹:《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0页。 

  (原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