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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进】差别原则与平等的诉求——柯亨对罗尔斯的批判错在哪里?

 

分配正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罗尔斯因其提出的差别原则而久负盛名。柯亨作为一名论战型的哲学家,他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展开了较为全面的批判,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激励论证,并指出这种激励论证与罗尔斯一贯重视的共同体精神相冲突。本文将尝试论证柯亨的解读误解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本质与功能,差别原则既不需要以激励为基础,也不会容许过大的不平等。同时,就追求平等这一点而言,柯亨并没有比罗尔斯走得更远。

一、差别原则与激励论证

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两原则,其实它包含的是三个原则,按优先顺序排列分别为:基本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强调任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最不利者也要从中获益。柯亨指出,差别原则强调不平等对于让弱势者过得更好是必要的,如何理解这种不平等的必要性实际上可以导致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而且这两种解读在罗尔斯的著作中似乎都能找到根据。柯亨区分了针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strict reading)与松散解读(lax reading)。①所谓严格解读,它强调这种必要性与人的选择意图无关,这表现在罗尔斯对贫穷者的尊严的博爱的看法中,强调无论有才能者还是不利者,大家都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内,互敬互爱。松散解读与有才能者的意图有关,那些有能力的生产者是自私自利的市场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者,他们强调这些不平等的收益是对自己的一种激励,如果没有这些激励,他们可能就不会努力工作,而最终受到伤害的会是那些最不利者。柯亨对严格解读并没有什么批评,重点是攻击松散解读,即激励论证。在柯亨看来,罗尔斯从激励的角度来辩护不平等将导致诸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激励论证会违背共同体精神。

如果根据严格解读来看待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我们就完全能够理解,为什么罗尔斯强调把有才能者和不利者放在同一个共同体内来看待,为什么他时刻坚持关于尊严、平等、博爱和完全实现人的道德本性这些理想。但是,激励论证完全放弃了这些理想,它把有才能者当成是追逐私利者,他们自私冷酷、缺乏爱心,眼睛只盯着那些高额回报,这与罗尔斯所强调的人的道德本性难以兼容。因此,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体系中存在着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种是讨价还价式的社会关系观念,一种是共同体的社会关系观念”②。差别原则本应体现共同体的精神,但当有才能者认为,只有依据激励才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才能去做有益于不利者的事情时,共同体也就荡然无存了。

为了批评激励论证,柯亨还提出了辩护性共同体(justificatory community)③的概念,它强调任何一个政策的论证必须通过人际检验,即一方为政策提出的辩护性理由要能得到另一方的认肯。在激励论证所指向的情境中,有才能的富裕者向穷人说,富人应该得到作为激励的高额回报,如果没有这些激励,富人就可能不会那么努力工作,甚至会进行罢工,如此一来,穷人的日子就会更糟糕。在柯亨看来,由富人向穷人说出激励论证,这类似于一种警告,即便不是一种胁迫性的警告,但它给人的感觉也非常不舒服。其实,在很多时候,国家向富人提高税收,富人收入相对减少了一些,但他们依然过得不错,穷人却能得到更大的改善,而现在的激励论证更类似于富人在宣称他们不愿意去做那些有益于穷人的事情,即使去做了,其目的也并非是为了穷人,而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另外,从富人的角度来看,激励论证给穷人提供了一个去接受不平等的理由,然而,从穷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也有适当的理由来拒绝富人的辩护策略,这并不是非理性的。穷人可以选择不合作以对富人们的激励理由表达一种愤怒,这是一种理性反应,毕竟穷人除了关心自己的收入外,他们也会关心自尊,以及拒绝与自己认为不公平的事情进行合作。由此可见,富人所依赖的激励论证根本通不过人际检验。富人与穷人本应属于同一个共同体,然而,当富人提出需要激励时,这表明富人与穷人的关系与共同体的精神是不相符的,激励论证预设了他们之间缺乏共同体。

生活在一个真正共同体内的人,贫富差距不应过大,否则共同体也会产生分裂,出现隔阂与对立。柯亨对于激励论证的一个担忧就在于它为不平等辩护,扩大贫富差距是这一论证的逻辑后果,因为它会认可以下情况:只要不利者有所改善,有才能者得更多就是合理的,至于他们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不是关心的重点。正因为这一点,柯亨认为,罗尔斯是一位优先论者(prioritarians),他并不关心平等本身,而是将改善最不利者的状况放在优先位置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优先论,“严格地说,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坚持使最不利者的状况尽可能得到改善的政策”④。然而,在柯亨看来,无论什么时候,作为追求正义的平等主义者都应当警惕贫富之间的差距,他在阐述国际领域的正义追求时还明确强调过这一点:“当总体财富持续增加时,在世界范围内,身处社会底层的人的状况会得到改善,即便他们与富裕群体之间的差距并没有缩小,甚至有所扩大。当这样的改善发生时(对于许多弱势群体而言,这样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在平等主义者看来,正义依然不能放弃对平等的要求。”⑤由此我们也不难推想出,在国内情境中,柯亨对激励论证的不满就在于罗尔斯放弃了对平等的追求,而为不平等展开辩护,最终将会是共同体的消解。

简单来说,柯亨认为,差别原则意味着认同不平等,而不平等将会与共同体精神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体现了两方面,以激励为基础的不平等会破坏共同体,同时过大的不平等也会破坏共同体。下面,我们将站在罗尔斯的立场上力图证明,差别原则允许的不平等不需要以激励为基础,差别原则也不会导致过大的不平等。

二、不平等的辩护理由

根据柯亨的看法,关于经济上的不平等通常有两种辩护模式,即规范性辩护与事实性辩护。规范性辩护支持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这符合正义。事实性辩护则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是否符合正义可以避而不谈,但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最常见的一种事实性辩护就是把自私看成是人类本性,强调不平等就是由这一罪恶本性所决定的。柯亨认为,罗尔斯对不平等的辩护是一种事实性辩护,不平等的激励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基于人性的缺陷,那些有才能者只有当他们能够获得更多报酬时,他们才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⑥然而,柯亨把激励或自私作为不平等的辩护理由,这很明显是对罗尔斯的误读。

其实,在罗尔斯的思想体系里,他从来没有把人看成是自私的。罗尔斯所理解的人不仅是理性的(rational),同时也是通情达理的(reasonable),他们不会为了一己之私利而不顾及他人的利益,那些有才能者更不会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去胁迫不利者。罗尔斯一直强调差别原则包含了互惠性(reciprocity),而不是互利性(mutual advantage),这也表明他从不认为,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各方会把对方单纯作为手段来对待。罗尔斯甚至说,只要社会践行差别原则,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是一个博爱的社会,社会成员的行事方式与动机就类似于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对待彼此一般,“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那些处境较好者愿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⑦

另外,如果柯亨的解读是对的,那么激励(incentive)就会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词汇,然而,罗尔斯相关重要著作的索引中都没有出现激励一词。另外,在解读激励论证时,柯亨所使用的文本根据主要来源于《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但他自己的解读还是远多于罗尔斯的直接文本支撑。柯亨运用《正义论》作为文本根据时,还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柯亨所使用的是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的初版,然而,连柯亨自己在注释中都承认,罗尔斯在初版中能够支撑激励论证的一些说法在1999年的修订版中都删掉了。⑧第二,柯亨引用了1971年版本中的一句话,貌似为激励论证的直接证据,“生活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应当承认(为激励所要求的)不平等的正义性。事实上,如果他不这么做的话就是目光短浅。”⑨括号中“为激励所要求的”这几个字具有直接的说服力,然而,《正义论》初版中并没有括号里的这些字,⑩柯亨如此引用非常具有误导性。第三,柯亨在解读罗尔斯的文本时也有意混淆了激励与鼓励(encourage)(11)鼓励某人去做某事很明显不同于激励某人做某事,激励预设了行动者的自私本性,把追求高额回报作为了行为动机,然而,鼓励并不需要对人性做出如此预设,例如,政府鼓励那些具有共同体精神的有才能者更加努力地为大家工作。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确实有两次明确使用了激励一词,分别出现在第18节和第22节,所表达的核心意思差不多。在第18节中,罗尔斯指出:“更有利者需要更大的回报,使其能够支付长期接受培训与教育的费用,也能以此体现一些职责的特殊地位,从而鼓励人们去履行这些职责,也可以作为激励而发生作用”;(12)22节也有类似的一句话:“这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对于现代国家中工业经济运行是必要的,或者是非常高效的。这些不平等(正如已经提到的)可支付培训和教育的费用,也可作为激励而发生作用,或其它诸如此类的功能”。(13)从这两句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罗尔斯认为不平等会作为激励发生作用,但他从没有断定激励是不平等的唯一作用,有才能者获得较多有时是为了支付一些费用,有时则是为了反映特定职业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其实,只要我们生活的世界还需要市场存在,那么有些工作注定意味着高工资,这完全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跟人的主观意愿没有关系。因此,即便我们承认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我们也不认为这种不平等必定是为激励所要求,比如,一个社会为了生产更有效率,让那些有才能者占有相对多一点的资源,但这并不是为了激励那些有才能者努力工作,而只是合理地配置资源让生产更有成效,不平等完全可以在另一种不同的基础上得以辩护。例如,医生的工资通常会高于园丁的工资,因为成为一名医生所需要的天赋更为稀缺,培养医生所需要的费用也更为昂贵,很明显,“如果经济资源要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配置的话,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医生的工资要能反映他们的费用与稀缺性,即便医生本人可能特别愿意免费为大家工作”。(14)因此,市场是一回事,市场中的主体怎么想又是一回事,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不平等,它就是为了对那些有才能者构成激励发挥作用,有时反映的是市场中的稀缺性以及相关信息,至少我们从罗尔斯上面的两句话中也能读出这一点。如果这种理解是对的,那么这可能为不平等提供了另一种事实性的辩护,它不依赖于人的罪恶本性,而是依赖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市场之所以要按照这种方式来配置资源,当然主要是出于生产效率的考量,社会仿照这种方式才能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用于分配,所有人的生活才会比较富足。

无论是以自私还是以市场规律作为事实性辩护的根据,差别原则毕竟还是认可了收入不平等的存在,这总容易给激励动机的解释留有余地。只要存在不平等,人们很容易反向猜测动机,如果结果是彻底平等的,那么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然而,历史已经证明,实行平均分配通常会导致共同贫困,生产无效率。但有没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它既让生产有效率,又能保证平均分配,这也是柯亨反驳罗尔斯的一个着力点。柯亨在对罗尔斯的帕累托论证展开批评时指出,帕累托论证的第一部分是从平等开始的,如果一贯坚持这一原则为什么会走向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难以得到辩护。假设AB两个人,最初的分配状态是平等的,即(55),帕累托改进后的状态可能是(69)(78),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应该选择(78),柯亨认为,还有一种状态(7.57.5)也是值得期待的。实际上,对于罗尔斯来讲,他应该不否认差别原则支持平均分配的可能性,因为他明确指出,“差别原则在下面的意义上就是一个带有强烈平等主义色彩的观念:除非有一种改善两个人状况的分配,否则一种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15)。只不过,罗尔斯为了论证方便,假定了平均是一种无效率状态,如果偏离平等有帕累托改进,这应该得到肯定。但能否保证帕累托改进,又能实行平均分配呢?罗尔斯没有直接处理过这一问题,但从他一贯的政治哲学立场来看,他应该会否认这种可能性。这种分配方式预设了需要一个全能的分配机构,它不仅需要对原初的生产资料予以分配,将生产资料给予那些有才能者,而且它还需要分配最终的劳动成果,需要对每个人的才能与偏好具有全面的了解。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欲的,它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权威模式与家长主义,而且历史也已经证明这种中央计划模式终将失败。

柯亨虽然以此来责难罗尔斯,但他自己同样不能应付这一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柯亨认为社会主义理想是最好的,但是难以设计出一种能够实现这一理想的机制,他自己所能够构想出来的最佳方案是市场社会主义。按照社会主义的理想,我们应该倡议使用市场来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进行生产,但不使用市场来决定报酬的分配,也就是说,保留市场的配置功能,保留它在信息生产和处理上的优点,同时消除它对分配结果的影响。但是在柯亨看来,由于“我们现在并不知道如何赋予集体所有制和平等以现实的意义”(16),因此目前的方案只能是市场社会主义,它介于社会主义理想与市场资本主义之间,但它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前景有帮助。在市场社会主义中,虽然不存在资本家阶级,工人是公司的真正主人,但是由工人所有的公司还是会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彼此竞争,或者与消费者竞争,这种市场竞争还是会导致赢家与输家之间的不平等,这从社会主义的标准来看,依然是一种不公正。由此可见,如果说市场社会主义是柯亨目前所能构想出来的最佳方案,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他不得不接受存在不平等这一事实,他的方案跟罗尔斯比起来似乎也没有强多少。当然,柯亨可以退一步说,他虽然和罗尔斯一样都承认了不平等的合理性,但他们在到底有多么不平等这一问题上出现不同,相比他的方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会认可较大的不平等。下面,我们将进一步论证,差别原则不会导致过大的贫富差距。

三、差别原则与不平等的限度

差别原则是否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涉及对差别原则的功能如何定位。在柯亨的理解里,差别原则似乎是要把贫富差距合理化,或者证明重大不平等的正当性,而实际上,在罗尔斯的体系里,差别原则恰恰是要限制不平等,是为了尽量缩小贫富差距。对于差别原则的理解不能脱离罗尔斯关于其它两个原则,特别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论述,否则我们就很容易认为,只要不利者利益有所增加,有才能者得再多都是合理的,这种理解很明显违背了罗尔斯的基本立场。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表达了一种强烈的追求平等的趋向,“遵守这三个原则的社会可能会确保人们享受更多的平等,甚至比我们今天看到的周围许多国家都要平等——哪怕是最平等的社会福利国家”(17)

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看上去是关于政治自由的原则,但实际上这一原则也具有分配的意义,因为人们所享受的政治与法律上的自由不是完全形式化,它同样需要物质性的东西作为保障。我们都知道,经济上的不平等通常会侵害真正的政治平等,相比穷人,富人总是占据着更大的话语权,更能够表达自己的声音。关于第一正义原则对平等的意义,有学者已经明确地指出:“第一原则对经济不平等构成了限制,这种限制甚至比差异原则所产生的限制还要严格。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只要所产生的不平等与政治自由的平等价值不相容,那么即便这种不平等能够有利于最弱势者,它也是不正义的。”(18)关于处理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实际上提及的是两个原则,即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前者优先于后者,这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他称之为“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自由主义原则,它要求某些职位必须向所有人都公平开放,否则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如果说一部分人垄断某些社会机会,其他人反而能够获利,这也并不能为垄断提供辩护,这些被排斥在社会机会之外的人依旧有理由抱怨,抱怨的理由“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因此被剥夺了一种重要形式的人类善”(19)。我们要注意,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不同于形式公平。形式公平要求各种职位形式上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但由于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作用,每个人并不具备相同的能力去争取地位。例如,面对一个文盲,我们说某个要求较高文化知识的职位对他是开放的,这无疑是对文盲的嘲讽。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就是要修正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使所有人都有公平机会追求某些社会地位,社会应该对那些具有同样才干和能力的人提供教育、培训等等,纠正社会不公正,以免他们的抱负会受到社会出身的影响。

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主要是要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本身具有再分配的意义,因为所有有才干和能力的人要站在同一起点上,前提就是占有一定数量的财富与收入。然而,即便一个社会贯彻了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它依旧可能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距,因为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的影响,也就是说,它只纠正了社会优势,但没有纠正天生的优势。罗尔斯紧接着提出差别原则首先就是要对这种情况做出修正,以避免分配的份额受天资分布情况的影响。但到目前为止,罗尔斯看上去像是一位运气平等主义者(luck egalitarian),因为在他看来,无论是社会运气还是自然运气,让它们对分配发生影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是任意的,应当尽量予以消除。不过,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比这走得更远,它倡导的是一种反应得理论,不仅人们在社会和自然禀赋中的优势位置是不应得的,甚至运气平等主义者所认可的选择与努力也同样是不应得的。罗尔斯清楚地指出:“甚至努力和尝试的意愿、在通常意义上成为值得奖赏的人的意愿都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20)“认为我们应得能够使我们努力培养我们的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环境,而对这些条件我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21)。这意味着差别原则具有非常强的再分配意义,据此我们完全可以推想,哪怕有些不利者是由于自身选择的原因而导致不利,其他有利者也要承担这些人自由选择所产生的负担,或者即便有些人选择工作更长的时间从而拿更多的工资,这些额外的收入也不能免于再分配。

不难想象,由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共同规范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非常平等的社会,这种平等被罗尔斯称为民主的平等,它力图避免一部分人占有过多的财富而对他人构成压迫与支配。这种民主平等的观念后来在一些学者那里得到了继承与发展,有时它也被称为关系平等主义(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并被阐释成为运气平等主义的挑战者。安德森在《平等的意义何在?》一文中站在民主的平等或关系平等主义的立场对运气平等主义进行批评,指出运气平等主义误解了平等的真实内涵。她认为,运气平等主义通常会区分选项运气和原生运气,其实是把人分为负责的和不负责的、内在优越与低劣的,对那些不负责的人不提供任何帮助,对那些内在低劣的人则提供羞辱性的帮助。相反,民主的平等主要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地位,把平等看成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便有人出于自己的鲁莽而造成了自己的不利,他依旧值得平等的尊重与关怀。(22)平等的社会关系力图避免有些人占据更大的优势,从而对那些弱势者构成压迫与支配,至于这些优势是来自于运气还是选择,不具有根本意义。由此可见,这种关系平等主义强调社会关系的平等,所有人作为平等的个体生活在一起是一种值得欲求的道德理想,相反,在不平等的、存在等级差异的社会里,到处都是猜忌、分离和特权,这扭曲了人们对待彼此的态度,损害了人类尊严。(23)罗尔斯设计的差别原则不仅要消除来自自然禀赋的偶然影响,也要避免一些人由于努力或选择而占有过多的财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所有人的自由平等地位,构建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

如果我们前面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分析是对的,那么它不可能是柯亨所认为的优先论。优先论是帕菲特所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它强调,当一些人生活得越差的时候,给予他们以利益就越重要,这些人的利益之所以应当得到关注,并不是为了减低他们与其他人之间所存在的不平等,而是因为这些人处于较低的绝对水平。优先论与平等主义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平等主义认为平等是关系性的,它关注每个人的水平与其他人水平之间的比较,而优先论认为,有益于较差者的更大紧迫性不取决于他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取决于他的更低的绝对水平。(24)如果罗尔斯是优先论者,他肯定会认同较大不平等情况的存在。但是,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来看,它并不是只关注最不利者的状况,它关心是平等本身,即使最不利者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幸福,但只要他们与有利者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这本身就是坏的。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会容许过大的不平等,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那些占有更多资源的有利者必定会对不利者构成社会强制与压迫,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与关系便不可能得以维持。

最后,我们把罗尔斯与柯亨的正义观做一个简单的对比考察,看看柯亨是否在缩小不平等的问题上比罗尔斯做得更好?罗尔斯一直秉持关系平等主义立场,而如果说关系平等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是作为对立面出现,那么柯亨的正义理论就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因为他是运气平等主义的重要人物,同时他又有关系平等主义的倾向。众所周知,柯亨在经典论文《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25)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运气平等主义立场,他称之为“可及利益的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他据此想要强调的是,平等主义者更应该关注的是选择和运气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偏好与资源之间的差异,那些非自愿的奇怪偏好也有理由得到补偿。这一立场在后来的《为什么不需要社会主义呢?》一文中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并将其与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进行比较。柯亨认为,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只是纠正了社会优势,但没有纠正天生的优势,而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把源于天赋差异的不平等同样看成是不正义的,它试图纠正的是所有非选择性的劣势。柯亨的这一原则是典型的运气平等主义,它不会谴责作为选择运气的结果而存在的不平等,最终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只能是趣味和选择的差异。柯亨在这里专门针对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有些不公平,如前所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其实紧接着纠正了来自两个方面的不平等,一方面是天赋差异带来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由个人努力与选择所带来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加上差别原则的前一个纠偏功能,它其实就等同于柯亨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然而,差别原则的更突出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后一个纠偏功能,这也使得罗尔斯超越了运气平等主义,而成为关系平等主义者。

如果柯亨仅仅坚持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那么他在追求平等或限制不平等的道路上不会比罗尔斯走得更远。柯亨也意识到由选择所带来的不平等应当受到正义的批判,他最后依赖于共同体原则来对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予以纠正,将不平等加以缩小。柯亨的共同体原则类似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后一个纠偏功能,表现出关系平等主义的转向,尝试建构富人与穷人的共同体。不过,柯亨确实低估了运气平等主义与关系平等主义的内在张力,其实当他坚持关系平等主义的时候,他不得不淡化运气与选择之间的区分,这也无疑会放弃运气平等主义的立场。然而,即便都是关系平等主义者,罗尔斯和柯亨在限制不平等的问题上也是不同的。罗尔斯是制度主义者,他的差别原则所针对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以制度化的方式来调控人们所占有的财富的差距。柯亨是个体主义者,他的共同体原则只是在私人层面上运作,它依赖于富人的善心与仁爱,“如果富人也在合理的自我牺牲界限内去做他们能为穷人所做的事情,那么他们要放弃相当多的金钱,并且共同体也确实会形成,而不平等将会缩小”。(26)我们大概不能否认的一点是,在缩小不平等的问题上,由国家实行全面的平等主义再分配肯定要比期待富人的仁慈可靠得多。

【注释】

①②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68p.82.

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43.

[]G.A.柯亨:《政治哲学与个人行为——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载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

[]G.A.柯亨:《平等——从事实到规范》,载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G.A.柯亨:《正义、激励与自私》,载G.A.柯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161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81页。

⑧⑨(11)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82p.82p.82.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1.

(12)(13)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63p.77.

(14)Joseph H.Carens,"The egalitarian ethos as a social mechanism",in Alexander Kaufman(ed),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Access to Advantage:G.A.Cohen's Egalitarian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70.

(1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16)[]G.A.柯亨:《为什么不需要社会主义呢?》,载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17)Norman Daniels,"Democratic Equality:Rawls's Complex Egalitarianism",in Samuel 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243.

(18)David Estlund,"Liberalism,Equality,and Fraternity in Cohen's Critique of Rawls",i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6(1998),p.110.

(19)(20)(2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5779页。

(22)Elizabeth S.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in Ethics,109(1999),pp.287-337.

(23)Patrick Tomlin,"What is the point of egalitarian social relationships?",in Alexander Kaufman(ed),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Access to Advantage:G.A.Cohen's Egalitarian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p.151-179.

(24)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in Ratio,Vol.X(1997),pp.202-221.

(25)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in Ethics,99(1989),pp.906-944.

(26)[]G.A.柯亨:《为什么不需要社会主义呢?》,载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