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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球气候正义与平等发展权

 

当代人类所面临的环境与发展之间的一个两难困境是:我们的地球并没有足够的环境空间来支撑所有发展中国家继续沿着原有的工业化老路来发展自己。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有一个上限的,到今天,这一空间的很大部分已然被人类,尤其是发达国家所占有。今天,生活在大约40个高收入国家中的占全球15%的人口使用了大约一半的世界能源,产生了大约一半的全球温室气体,而且消费了全球一半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如何公平地分配全球剩下的排放空间将是人类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和困难的任务。当前,国际社会已经就“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度以内”的气候治理目标形成共识。但是,在是否应该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展权”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发达国家极力反对继续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作为新的全球气候协议的政治基础。本文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在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背景下,为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权进行道德辩护。

一、气候正义的三个权利维度

鉴于发达国家在引起全球气候变上的历史责任以及它们承担气候治理的能力,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提出的“共区原则”,国际社会要求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起领导作用,并在随后的《京都议定书》中将这一原则落实为具有约束力的政治行动,即向发达国家提出有约束力的减排要求,而暂时延缓向发展中国家提出排放限额的要求。正是这一点使得当时的美国政府宣布退出该协议。他们的理由是:这样的气候协议在发达工业国家和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区别对待”,因而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自国际社会展开气候谈判以来,“区别对待”的原则,尤其是是否赋予发展中国家持续不断的发展权利问题,就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激烈争论的焦点。并且,自2012年启动德班平台谈判以来,这种争论愈发激烈。发达国家认为,应对气候变化主要任务应该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的排放已经在下降,而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正在迅速上升,且总量占比与增速都高于发达国家,因而减排的重点应当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方。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不能与贫困与发展问题相分离,要根据《公约》的要求,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把脱贫和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放在首位。所以,制定一个合理的气候协议关键在于能否将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作为一个维度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框架中去,保证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与发展目标的协调。

问题在于,这种“区别对待”真的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对这种“不公平”论调回应是:应该把应对气候变化与解决全球贫困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一个合理的气候协议不仅要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排放量的相对差异,更要关注他们在发展程度上的更为宽泛的全球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构成了某种道德相关性,而正是这种道德相关性为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中采取“区别对待”提供了理由。正如德里科学与环境研究中心(CSE)的研究报告所指出的:“美国公民在1996年的总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印度的19倍,美国的总排放量也比中国的排放量高出两倍多。而且,当大部分印度的人口甚至还没有用上电时,布什总统就想让这个国家停止它的‘生存排放’,以至于让像美国这样的工业化国家能继续拥有高的‘奢侈排放’,这等于是说要固化现有的不平等,即富国继续保持富有,而穷国继续保持贫穷。”(Delhi-based Centre for Science and Environment)

CSE的回应提出了两个关于全球气候正义的规范性主张,这些主张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且每个主张都与一个全球气候机制所必须解决的成本分配问题相关联。首先,我们应该在每个人为了生存而必须拥有的基本排放(称之为“生存排放”)与那些为了满足更为富裕的生活所进行的,超出基本排放之上的排放(称之为“奢侈排放”)之间作一个区分(cf.Shue2014pp.37-67),并且要求不能为了允许更多的奢侈排放而限制生存排放。也就是说,只有奢侈排放才应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道德责任。因为,人们应该会普遍同意,没有人应该因生存排放而受到指责。我们不能合理地期望人们减少这种排放,毕竟,“应该”蕴含着“能够”。并且,那些处于生存排放水平的国家也往往缺乏承担减排义务的能力。因此,在分配减排任务时,我们首先需要确认每个人都拥有某种人均最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生存排放权。如果低于这个排放水平,那么,任何国家就不能被要求承担引起气候变化的责任,并且也不应该被指派承担减排的义务。但是,一旦超出这个水平,那么他们就开始要承担引起气候变化的责任。

其次,基于对全球不平等的关切,要求任何全球气候协议要承认发展中国家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即赋予发展中国家超出生存排放门槛以上的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此同时,要求富裕的发达国家减少他们总的和平均的排放量,以便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留下足够的排放空间。要求富裕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正是因为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工业化过程中的大量排放,使得大气中积聚的温室气体超过了大气本身的自我净化能力,从而引起了全球气候变化。

与此同时,一个有效的全球气候协议还需关注另外一个权利,即每个人都拥有的不可或缺的环境权。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以实现2度的温控目标是保证一个安全的地球环境的必要条件。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也有权利拥有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环境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人权。“一个合适的环境就像其它已经被保护的人权一样,是人类繁荣的基本条件”(Haywardp.11),“一个合适的环境权符合普遍人权的基本特征,因为,它保护了人们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道德重要性的利益”(ibid.p.47),并且这种权利也是普遍的,因为“它所打算保护的利益是所有人类所共同拥有的利益”(Haywardp.48)。环境权作为一种普遍的人权意味着:任何人都有义务为了实现到本世纪末的2度温控目标而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安全对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道德命令。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所以并不需要太多的道德辩护。

由此,一个正义的全球排放分配方案必定要处理好这三类权利:(1)要严格控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以避免损害每个人都应拥有的环境权;(2)确保每个人所必需的生存排放权;并且(3)足够重视全球在生存和发展上所存在的极度不平等这一现实,给予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展权。这三个权利主张一起为减排份额的分配提供了一个规范性的框架,并决定着一个全球气候协议的公平性。

二、生存排放权的优先性

现在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富裕的发达国家已经占用了绝对大部分全球可用的大气排放空间,并且因此而变得富有;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排放总量和人均历史排放量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都少得多,因此还处于贫困或欠发达的状态。2度的温控目标要求全球的排放量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减少。这种减排任务应该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如何分配?在此,我们主张:一个公平的分配方案要求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的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则根据自身的能力承担有限的减排任务。但这种“区别对待”能获得道德上的辩护吗?

我们首先承认,所有人都享有一个基本的或根本的生存排放的权利。在考察一个国家的历史和当前排放时,这个权利要求我们在生存排放和奢侈排放之间作出区别。没有人能被要求为源于生存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负责,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按他们奢侈排放的份额按比例承担减排的成本。通过这个区分,生存排放就清楚地为自己的基本权利的身份进行了辩护,但奢侈排放显然没有这样的资格得到权利所必须的保护。因为,比起生存排放来说,奢侈排放所代表的利益不是基本的。人们为了满足其基本需要而产生的必要的最小排放决不能被归咎于是他们的自愿行动或选择,因为那种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却出于追求更高生活的需要选择了产生超出最低排放门槛之上的排放。因此,根据布莱恩·巴利的责任原则:“对于不同的人而言,不同的结果可以合法地归咎于他们已做出的不同选择”(Barryp.97),人们必须为其奢侈排放负责,而不必为其生存排放负责。

为什么生存排放较之奢侈排放具有优先性?根本的原因是,生存排放权是一种基本人权。那么,在什么意义上,生存排放能被认为是一个所有人都该拥有的基本人权?亨利·舒对这个问题作了颇具说服力的论证。(Shue1980pp.13-34)他首先反对人们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间的传统区分。通常人们认为,安全权作为一种消极权利,在法律中更为基本,因此应该得到国家的优先保护;而经济和发展权作为一种积极权利则属于选择性的权利。一个社会应该在所有的安全权利被提供之后才考虑选择提供经济和发展的权利。而且,消极权利能由国家更为容易和便宜地提供,因为它只要履行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的义务即可得到满足;而积极权利则需要社会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才能得以满足,这些积极措施很有可能会对其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所以,直到安全权利被完全实现,否则经济和发展权利就不应该被视为是基本的人权。

针对这种对权利的积极与消极的区分,亨利·舒指出,在某种程度上讲,安全权部分地也是积极的,它要求社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提供必要的物品,而不仅仅是克制自己的行为。而且实现安全权也是十分昂贵的,因为它包括法律的执行以及军事、司法和刑罚体系的构建。而许多经济和发展权利(比如污染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消极的,它只是要求人们停止自己的污染行为。正是因为传统的对经济和发展权利的反对依赖于国家保障这些权利会更加昂贵这样的理由,所以,亨利·舒提出了一个权利的“基本一非基本”的区分模式,作为一个在稀缺资源的分配中权衡相互冲突的要求之间的优先性的分析框架。在这里,我们需要根据哪种权利的保护对于满足人们的需要是根本的、哪种权利的保护对人的繁荣发展来说是工具性的来确定权利的优先性。“当一个权利真正是基本权利时,任何试图牺牲基本权利来享有其它权利的做法都是自我挫败的,都将会切断其所拥有的那种底线的根基。因此,如果一项权利是基本的,那么如果必要的话,其他的非基本权利可以为了确保基本权利的安全而被加以牺牲。”(Shue1980pp.18-19)根据亨利·舒的区分,显然,人们拥有一个生存排放的基本权利,因为没有这种水平的排放,人类将无法生存下来。但是,人们仅仅只拥有一个奢侈排放的非基本的权利,这种排放之所以是非基本的,是因为它只是为了人的更高生活水平所进行的排放,没有这种排放,并不会影响人们的生存。所以,生存排放对奢侈排放而言具有优先权。

一旦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思考权利,那么,主张生存排放是一种基本权利,并因而应该得到优先保障就是合理的。主要由发达国家引起的气候变化不仅事实上把主要的危险转嫁给了世界上的穷人,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权,而且,发达国家历史上大量占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也严重压缩了发展中国家缓解贫困和谋求发展的环境空间。因此,只要基本的生存权能被理解为是保护人们最根本的利益,那么,除非基本权利被首先得以满足,否则没有人能享受其他权利。把生存排放权归于基本权利就产生了一个应用于全球气候协议的分配原则:在道德上能获得优先辩护的分配是那种能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的最低排放的分配。这意味着:在全球可用排放空间一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发展中国家基于生存需要的排放权就是合理的,

三、谁拥有发展权

如果我们承认发展中国家拥有一个发展权,那么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拥有高于生存排放的排放权,甚至于是更接近于现在发达国家排放水平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对这种权利的主张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反对优先赋予发展中国家这种高于生存排放的发展排放权,他们一直在试图让国际社会相信,随着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当前总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的增加,以及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共区原则”就不应该继续适用于新的气候协议。而且,发达国家反对限制自己“发展”而允许发展中国家拥有优先发展权的一个理由是:既然发展权是一个人人得以享有的普遍人权,那么,不清楚为什么在允许发展中国家发展时,自己却不能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进行辩护呢?

当我们聚焦于谁应该拥有发展权这样的分配正义问题时,对“应得”权利的理解就存在极大的分歧。如果发展权意味着一个不间断的福利改善的权利,那么,就需要我们回答这样的问题:是无论富人还是穷人,都应该拥有这种权利,还是仅仅只有穷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承认只有穷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那么,他们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是永无止境的发展,还是有一个发展的门槛,越过这一门槛之后,就不在拥有合法的发展权?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可以设想,至少存在着理解谁拥有持续不断的发展权的三种方案:(1)没有人拥有这样的权利;(2)仅仅只有一些人拥有这样的权利;(3)每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权利。下面我们分别来考查一下这三个方案,看看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没有人拥有这样的权利

初看起来,这是个比较激进的主张。这个方案的假设是:每个人都仅仅只能拥有某种最低福利水平的权利,当人们达到这个水平的时候,就没有进一步发展的权利。这个方案的优点是:它赋予了环境权具有压到其他权利的优先性。但是,这个方案首先就与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相违背。比如,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对发展权的表述是:“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在这个文件中,每个人不仅拥有一定的最低物质生活标准的权利,而且也拥有一个生活条件持续改善的权利。这个主张也在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得到进一步确认:“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在联合国的一系列文件中反复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拥有使他的生活标准得到持续改善的权利。这种权利被视为是一种普遍的人权。作为一种普遍人权的发展权意味着:即使是最富有的人,也拥有获得更多财富或福利的权利。这确实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这个方案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忽视了全球事实上存在的巨大的不平等。每个人都没有这样的发展权意味着:穷国将必定会失去解决贫困问题的必要的排放条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一些人拥有如此之多,而另一些人却得到如此之少,尽管后者的生活可能处于最低生存水平之上,但他仍然可能处于相对贫困的状况。对于一个较强版本的平等主义来说,任何在道德上无法得到辩护的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虽然平等发展权不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全球资源的绝对平等的份额的权利,但它应该至少能给一个人生活变得更好的以合理的期待。那种对好生活的期待尤其是对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们而言具有道德的相关性。我们这个世界完全有能力和资源通过优先赋予他们更大排放权来实现这个期待。

还有一点就是:拒绝发达国家的发展权似乎能得到道德上的辩护,但对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权的拒斥既忽视了在引起气候变化问题上历史责任的重要性,也会导致把全球气候正义的要求设置得太低。历史责任具有极强的道德相关性,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富裕生活是与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存在密切关联的。正因为发达国家是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人,所以,一个公平气候协议就要求富裕的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努力来帮助穷人来缓解气候变化。因此,尽管存在着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否定发展中国家合理的发展权,至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可以由发达国家基于历史的过错而补偿发展中国家来得到实现。

()仅仅只有一些人拥有这样的权利

根据这个方案,只有部分人应该拥有发展权。这个方案符合人们的这样的道德直觉:不是每个人,而只是那些世界上最贫困的人有权提高他们的福利。这一点也比较符合这样的观念:权利通常是用来保护或提升那些处于严重威胁之中的人,同时,也把额外的负担指派给那些更有能力的人。那些面临极端贫困的人当然需要额外的保护和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且,当我们认识到正是那些富人通过引起气候变化而使得穷人的生活状况变得更糟时,这个观念就变得更加合理了。

这个方案的问题是,我们如何鉴别出到底贫穷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拥有这样的权利。决定谁应该拥有这样持续发展的权利的一个策略是:计算一个人的生活是处于某种福利门槛之下还是之上。这就需要进一步界定一个绝对的,或者相对的排放门槛。根据绝对门槛:如果一个人的基本的最低需求得到了满足,那么,他就没有进一步提高福利的权利。而根据相对门槛:跌入某种特定水平之下的人才拥有发展权。但是这种相对的福利门槛是与某种平衡值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相关的。对相对门槛的界定极富争议,每一种尝试界定到底什么样的水平才算是相对贫困的努力,都容易遭到这种界定存在某种“任意性”的指责。而且,在什么时候,一个人算是获得了这种权利,还是失去了这种权利,这在概念上也是非常难以界定的。这不仅是个经验问题,更是一个道德和政治问题。当前,对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界定已然成为国际气候谈判中政治博弈的焦点。要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可能的思路是,拒绝承认有所谓的永无止境的发展权。发展权也必定是受到限制的,并且,从道德上讲,那种限制也主要是针对已经获得比较高生活水平的人的。这意味着:紧迫的气候威胁使得人类社会不可能永远处于发展状态之中,通过一种“紧缩与趋同”策略,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有限”的平等发展。

这个方案与第一个方案一样,也存在与人权的普遍性特征相矛盾的问题。我们通常认为人权是这样的观念:它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些人。这就提出了社会正义中的区别对待的道德辩护问题。任何人都不能因为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而被区别对待,除非这种对平等对待的偏离能得到道德上很好的辩护。人们可能会认为:发展权不能只与生活在穷国的人相关,而且也应该与生活在富裕国家的穷人相关。这就进一步提出了关于集体权利的问题:如果把个人性的权利概念扩展到集体,这将会减弱这种权利的道德力量。把个人权利的基本保护转换成对群体利益的保护使得人权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比如,如果我们以贫穷国家也存在着富人为由,不承认贫穷的国家享有优先的发展权,那么,这就严重扭曲了人权概念的真实意义。总之,我们可以认为,只有部分人拥有发展权这一主张因在道德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是不可取的。

()每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权利。

这个方案坚持这样的观念:每个人都拥有发展权,这符合人权的普遍性特征,但是,不是所有人的发展权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为了对穷人的要求给予特殊的照顾,这个方案因此会主张: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同样急迫的对发展的政治要求。所谓需求的紧迫性主要“不是去比较人们对某些利益的感觉强度,而是根据理性,判断哪些利益应该更值得渴求”。(Scanlonp.75)每天的生活标准只有2.5美元的人拥有比百万富翁更为紧迫的对发展的要求,并且,很显然,更为紧迫的需求比那些不那么紧迫的需求在政治决策中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穷人的发展权在政治上比富人的发展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从道德上讲,虽然富裕的发达国家也拥有一个发展权,但是由于他们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生活水平,而且,根据经济学中福利的边际递减效应,发展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十分紧迫的要求。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也不能拥有在原有的工业化模式下的永无止境的发展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一方面需要其自身不断改变发展模式而获得,另一方面更需要发达国家通过大幅度的减排腾出发展空间而得到满足。所以,一方面我们要保障环境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优先保障穷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在这种情形下,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通过大幅度削减发达国家的排放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所以,这个方案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论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具有优先性。对这个问题的论证将是下一节我们要做的工作。

比较所有这三个方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任何发展权必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不顾地球的环境空间的容纳能力而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更好的生活水平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其次,发展权是一种普遍的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发展需要都具有同样的紧迫性;第三,应对穷人的需求给予特殊的关照,特别是对生活在某种最低福利水平之下的人的发展权给予优先关照。发展权首先主要是针对穷人的,而不是针对所有的人的。鉴于这样的原因,我们认为第三个方案是最可行的方案。但是问题在于,既然每个人都拥有发展权,那为什么富裕的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大幅度的减排任务,为发展中国家腾出发展空间呢?对发展权的辩护确实是一个非常紧迫而又艰难的问题。

四、优先赋予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道德辩护

当发展中国家主张一个发展权时,它实际上是在主张一个比基本生存权利的平等更为宽泛的平等要求。也就是说,它是在强调这样的一个事实:当前全球财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同时这也反映了各国总的排放量也是十分不平等的)。正义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减少、甚至是消除这种不平等。我们的道德直觉告诉我们: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起承担相同减排的任务,或者如果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限额太低从而阻碍了他们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那么,这样做实际上是把世界各国固化在它们各自当前的发展水平上。而这也意味着:允许富国继续以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的水平排放温室气体,这实际上是不公平地把高排放所获得利益留给了富国,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从这种全球公共资源的消费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从公平角度来讲,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接受比发达国家低得多的人均排放量。但是,即使发达国家同意接受分配给他们的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被分配与欧洲和日本(更不用说美国了)排放水平相当的排放份额,因为这将极大地增加全世界的排放总量。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这样的一个世界找到正义,即今天的穷人过像富人一样的生活,因为没有那样一个充足的世界存在。我们将不得不去寻找另外的解决方式。的确,对于各方而言,将不得不寻找新的生活前景,尤其是对于富人,为了稳定全球总的排放量,他们将不得不在学会与他人的分享中寻找新的生活前景。”(Athanasiou and Baerp.128)有限的环境空间要求:为了稳定全球总的排放量,如果增加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可允许的人均排放量,就必须要依赖于富裕的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大幅度的减少来弥补。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对生存排放权的辩护可以诉诸于生存权和安全权这样的基本人权理论。但是,发展权要求诉诸一个更为平等的正义理论,而不仅仅是根据避免伤害或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样的理论。那么,我们该如何辩护这种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基于更高平等要求的发展权呢?或者说,我们有什么理由让发达国家减少他们的奢侈排放,同时又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满足了生存排放后还拥有更多的奢侈排放?

首先,我们可以诉诸洛克关于所有权的劳动理论对平等发展权的诉求进行辩护。洛克认为,人们被允许占有自然资源的条件是:这样做没有妨碍其他人也占有同样的资源,也就是洛克所说的,只要人们留下“足够多和足够好”的资源给别人,他就被允许进行这样的占有。(参见洛克,第18-32)这里的基本意思是:当资源是有限的时候,对稀缺资源的占有会影响他人的占有,从而伤害到他人。因此,先前占有的人未来的占有机会因而就要被减少。鉴于大气吸收温室气体的空间这种资源是有限的,而且还在不断减少,因此,某些国家对这种空间的占有就违背了洛克的限制性条件,即他们只留给他人很少的排放空间,并且事实上阻碍了另外一些国家的发展能力。因为,不足的排放空间使得现有大气排放空间无法容纳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的大幅度增长。所以,发达国家在未来就必须减少他们对大气吸纳空间的占有。

对占有权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发达国家必须在未来占有更少的排放空间,但它还不能为人均排放份额的更加平等的分配,即发展中国家拥有一个与发达国家一样的排放量,提供足够的辩护。鉴于当前对排放空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占有,为了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排放空间,就必须对现有的排放空间进行全球再分配。由此,我们就需要一个全球资源的再分配理论。许多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再分配,比如,处于一国之内的自然资源。但是,大气吸纳温室气体的空间这种全球公共资源则是可以的。我们可以借助查尔斯·贝茨的“自然资源的资格理论”来对这种更高平等的要求进行辩护。

贝茨仿照罗尔斯在制定国内正义原则时所设想的原初状态的概念认为,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对自然资源的分配也是道德上任意的。“有些人碰巧处于自然资源有利的位置,这个事实并未给下面的问题提供一个理由,即为什么他或她就应有资格排除其他人获得也许来自自然资源的好处。因此,各方会认为资源(或者来自它们的好处)需要在一条资源再分配的原则下再次分配。”(贝茨,第125)因为,“对那些由于自己不能控制的因素而成为不利者的人们而言,当与最初的平等地位相比不能证明他们的牺牲提高了他们的地位时,就不能让他们承受不平等的苦难”。(同上)“一些人对有价值资源的占有将会把其他人置于相当的、并且也许是致命的不利境地。那些未经正当性证明而被剥夺了稀缺资源的人们,需要维持和提高他们的生活,他们或许有理由提出平等分享的要求权。”(贝茨,第127)

显然,根据贝茨的理论,现在各国对全球排放空间这种公共资源的占有就属于任意占有。因此,发达国家过去对排放空间的大量占有就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发达国家显然给不出这样的理由,因为,没有人能合理地说,他()有资格自然地或者是先在地就能占有更多的全球公共资源。因此,对于大气排放空间这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就是合理的。再分配意味着,过去已经大量占有的人必须在未来减少占有,以达到一种最终的平等。所以,平等的发展权是能获得道德上的辩护的。只要承认发展中国家有一个平等的发展权,那么,就不仅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消极的义务,即不要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且也要求他们承担一个积极的义务,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帮助它们实现自己的发展。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留下“足够多和足够好”的排放空间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正如保罗·贝尔所指出的,在实践中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就等于是说要求发达国家排放量的剥减。如果像巴西、印度以及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自愿加入一个全球有约束力的减排体系,那么发达国家的剥减就是必须的。(cf.Baerpp.393-408)由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优先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就得到了道德上的辩护。

总之,发展权是一个根植于正义理想的权利,它要确保每个人的生活前景不受基于出生的“自然博彩”的道德任意性因素的影响,而当前全球这种不平等的发展水平就是依系于一个人的国民身份这种道德任意性的因素。虽然,各国的发展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是产生各国人民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一个因素,但是现有的全球资源分配和利用方式也是引起全球发展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而且,气候变化也把由发达国家引起的消极的外部性影响强加给了发展中国家,从而极大地加剧了全球的不平等。鉴于在全球不平等与环境之间的这种关联性,如何保障人们的环境权和发展权就成为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非常紧迫的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权,那么,也就不可能存在每个人的发展权;而如果不认真对待发展权,那么,安全的环境也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赋予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展权既是保证一个有效的全球气候协议得以实施的策略性安排,更是一个实现全球正义的道德要求。

【参考文献】

[1]贝茨,2012年:《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丛占修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洛克,1996年:《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3]Athanasiou,T.& Baer,P.,2002,Dead Heat:Global Justice and Global Warming,New York:Seven Stories Press.

[4]Baer,P.,2002,"Equity,greenhouse gas emissions,and global common resources",in S.H.Schneider,A.Rosencranz and J.O.Niles(eds.),Climate Change Policy:A Survey,Washington DC:Island Press.

[5]Barry,B.,1999,"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 A Dobson(ed.),Fairness and Futur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Delhi-based Centre for Science and Environment,2001,"The leader of the most polluting country in the world claims global warming treaty is 'unfair' because it excludes India and China",www.cseindia.org/html/au/au4_20010317.htm.

[7]Hayward,T.,2005,Constitutional Environmental Right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Scanlon,T.M.,2003,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原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