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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颜利】塞耶斯的公正思想及其启示

  

   英国肯特大学欧洲文化与语言学院教授塞耶斯作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英美马克思研究学界影响较大,已出版《柏拉图的理想国导读》(1999)、《马克思主义与人性》(1998)、《社会主义与民主》(1991)、《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和哲学:一种激进的哲学观》(1990)、《社会主义与道德》(1990)、《事实与理性,辩证法与认识论》(1985)、《论黑格尔、马克思与辩证法》(1980)等著作。①塞耶斯通过对马克思公正思想的研究,展现了自己的公正思想。 

  一、塞耶斯对伍德、卢克斯和柯亨、格拉斯的双重批判 

  塞耶斯认为,分析哲学的许多文章都集中在各种道德问题的辩论上,尤其集中在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公正这一问题上。他详细分析了伍德、卢克斯、柯亨、格拉斯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试图厘清马克思与公正的关系。在塞耶斯看来,伍德和卢克斯认为马克思没有批判资本主义不公正。例如,伍德强调,“尽管资本家的剥削使雇佣工人异化、非人化和人格降低”,马克思也是这样批判的,但是“这与资本主义是否正当、是否公正没有丝毫关系”。[1](P43)伍德之所以得出这种结论,是因为他认为在纯粹的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之间只能选择一个,马克思把公正和权利作为意识形态概念,并对它们进行了社会历史的解释。因此,这些概念不可能构成普遍的或超越历史的有效性的绝对标准。伍德进而认为,这就意味着这些概念纯粹是相对的,并完全内在于产生它们的条件。因此,这些概念不可能为批判这些条件提供基础。“对马克思来说,经济交易或经济制度的公正与否要依其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而定。如果一项经济交易与生产方式相协调,那它就是公正的;如果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那它就是不公正的”。[2](P107)根据这种解释,现存秩序从定义上说,都是“公正的”和“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流行的公正合理的标准,是完全相对的,并且是内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它们只能用来批判那些偏离资本主义道德规范的具体行为,如欺诈和偷窃等行为,但是,它们不可能为评估或批判统治秩序提供基础,人们也不可能利用它们来批判其他社会形式。伍德和卢克斯认为,马克思在自我实现和自由解放的概念中发现了这些标准,但是这种标准不可能在有关公正的观念中找到。为了支持这种观点,伍德强调,马克思再三批判那种认为他的理论需要诉诸公正原则的观点,马克思仅仅是在批评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如蒲鲁东的社会主义(蒲鲁东的社会主义就诉诸公正原则)。不仅如此,伍德还指出在工资合同包含着等价交换(工人使用其全部劳动力以获得报酬)这层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工资合同是“公正的”。[3](P341) 

  塞耶斯指出,柯亨、格拉斯与伍德正好相反。柯亨和格拉斯肯定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性,强调马克思常常以道德的名义谴责资本主义。例如,马克思批判资本家的财富是建立在“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4](P196)的基础上。马克思还无数次用“抢夺”、“侵占”、“盗用”、“抢劫”、“赃物”等说法来抨击资本主义[5](P4279)。但是,问题的解决可能并非像柯亨和格拉斯所说的那样简单。柯亨和格拉斯的此类话语不可能与伍德所作的纯粹相对主义的解释相协调,也不能以用法随意或带修辞色彩为借口而将其忽视。它似乎表明,马克思已经准备好谴责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平性,尽管马克思并不认为这是自己的主要目的。很显然,马克思坚信在某种程度上,资本主义的确具有不公平性。不仅如此,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尽管马克思主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碰到很多困难,但大多数社会主义者还是认为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对柯亨和格拉斯来说,这就足以证明马克思主义包含了“独立和先验的公正标准”。事实上,依这些学者之见,马克思主义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的,那就是没有人将存在手段据为私有的道德权利,这被称为“一种事实上的自然权利观念”[6](P13) 

  在塞耶斯看来,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因为,不仅马克思自己十分明确地反对这种观点,而且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整个方法中最重要的方法——唯物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方法,它本身就是对这种观点最明显的反驳。当然,柯亨和格拉斯很清楚这一点,但是他们对这些证据傲慢地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但不幸的是,这些证据明显具有分析方法的独有特征。格拉斯指出:“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看成是不公平的,但马克思自己并不认为他自己是这么想的”。[6](P12)这表明格拉斯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马克思很有可能是自我矛盾的。然而,不论是格拉斯还是柯亨,在这里都没有给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马克思在这件事情上是自我矛盾的。导致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非常明显地体现在柯亨下面的一段话中:因为……马克思并不认为,从资本家的标准来讲,资本家是盗窃者,而且马克思确实认为资本家是在盗窃,因此马克思的意思一定是资本家在某种适当的非相对主义的意义上是盗窃者。一般说来,盗窃就是不正当地拿了别人正当拥有的东西,因此,盗窃就犯了不公正之罪,并且“以盗窃为基础”的制度就是不公正的制度。[7] 

  塞耶斯认为,柯亨和格拉斯的上述论点前提并没有问题。为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确实使用过公正、平等甚至权利等概念。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也不能用伍德所主张的那种纯粹相对主义的话语进行解释。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肯定是在诉诸非相对主义的——普遍的和超越历史的标准。这里,柯亨实际上在事先假定:要么是彻头彻尾的相对主义,要么是彻底的绝对主义。如果公正的标准是历史的、相对的,那么它们就完全内在于产生它们的制度,并且只能在那一制度下使用。为了评价所有社会制度,就需要绝对的标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恰恰是这些假定在支持伍德的观点。但是,如果要理解马克思的方法,那么就要否定这些假定。因为正是这些假定把马克思的方法简单地排除在视野之外。 

  二、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不公正时并未诉诸公正的绝对标准 

  塞耶斯认为,公正问题是马克思和黑格尔著作中常见的主题。许多学者对此都作过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卢卡奇,最近的则是柯纳科斯基。甚至波普,这位对马克思和黑格尔最不赞成、也最不敏感的著作家也意识到了公正问题在马克思著作中的重要性,并捕捉到其主旨。[8]事实上,波普为整个探讨提出了很重要的问题,这些难题无论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还是别的地方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塞耶斯明白这一点,并认为对这些问题的探究远远超出了他目前探讨的范围。分析哲学长期拒斥黑格尔,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和道德的整个激烈争论中,几乎没有涉及这些主题,既没有批判也没有其他的讨论。相反,这场争论的各方力图把马克思的思想塞进分析哲学非历史或反历史的范畴中。这些分析哲学的范畴在事实和价值、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之间强加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这就把前文所述的思想简单地排除在视野之外。 

  当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时候并没有诉诸公正的绝对标准,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把资本主义看作绝对的不公正或绝对的不道德。马克思指出:“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9](P56)这说明,马克思将公正与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根据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来考察公正。塞耶斯认为,马克思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方法。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公正和权利方面的进步。也就是说,从资本主义的标准来看,封建的等级制度与特权秩序就显得更不公正,而资本主义就似乎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但是,随着一种更新的、更高级的社会主义产生条件的出现,以及伴随它而出现的新道德越来越清晰,这些标准以及产生这些标准的社会,就逐步变得越来越有局限,越来越不公正。 

  因此,马克思确实批判了私人所有制,但他不是从绝对的道德标准出发来批判的。与此相反,他评判的基础非常明确,是历史的和相对的。所以,他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10](P878)。奇怪的是,格拉斯引用这段话是要说明,马克思相信绝对的公正标准。但是,令格拉斯感兴趣的主要是后面一段话,因为马克思接着写道:“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10](P878)格拉斯认为马克思在这里依据“私人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源的控制,没有任何道德的合理性”[11]的原则,谴责私人财产的不公正性。尽管马克思的这些话是一种不很典型的道德主义,但也没有理由因这些话以偏概全。因为马克思所要表现的主题,很明显正好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所有权的主张,尽管看起来是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但事实上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10](P878) 

  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没有诉诸绝对的标准,也没有简单地陷入资本主义的秩序,没有以纯粹相对主义的方式受资本主义标准的束缚。正如马克思所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10](P878)的。但是,这种解释完全被伍德、柯亨和其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强加给马克思的非此即彼的方案简单地排除了。例如,伍德明确指出:有人也许会认为,可以用适合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公正或权利的标准来谴责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性。毫无疑问,可以这样来谴责资本主义,但是,既然任何这样的标准都不能合理地用于分析资本主义,那么任何这样的谴责都是错误的、令人迷惑和没有根据的。将后资本主义评判标准,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这种诱惑只会来自于……把后资本主义社会看做一种永恒的评判结构这种观点。而这种永恒的评判结构与如下观点背道而驰:目前的事物状态是需要评估的并且会发现不足之处。[2](P29)塞耶斯对此分析指出,这段话中的假定具有分析方法的典型特征。如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社会制度,也许上述说法或许会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并非像伍德所言,是完全外在和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相反,后资本主义是内在于资本主义,并且本质上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 

  正如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社会主义诞生的条件和资本主义的代理人,都产生于资本主义内部,是资本主义自身的产物。这些力量和其所预示的新社会秩序,构成了社会主义者评判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因为一旦这些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矛盾并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灭亡的力量开始觉醒,一旦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社会轮廓开始明朗,那么一种新的观点就会出现,根据这种观点,现今的状况应该受到批判。“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4](P54) 

  伍德、柯亨和其他学者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完全排除了这些思想。他们对黑格尔主义和辩证思维完全持敌视态度。[12]在他们看来,不同的生产方式是完全孤立和自主的系统,彼此之间只有区别而无任何联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被一堵形而上学的墙彼此分开。这种观点不仅是完全非历史的,而且完全是反历史的。 

  三、马克思的公正是历史的、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塞耶斯一直认为,马克思把历史发展看成进步的,因为这种发展包括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又包含着人类能力的增长。格拉斯、柯亨和埃尔斯特等却认为,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社会看成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更公平更公正。那么,道德上也更进步吗?如果道德上更进步,它采用一种什么形式呢? 

  格拉斯和埃尔斯特强调,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描述为超越资本主义原则的一种“进步”,因资本主义允许一个人只靠所有权生活。并且马克思明显认为,更进一步的发展将在“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获得,那时,商品按需分配。这种思想可以概括为:公正的标准在整个历史中是发展进步。因为,后来在同样的著作中,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P435436)这些众所周知的话常常用来论证随着丰富充裕条件的到来,需求的权利原则将一起被超越。 

  卢克斯详细地探讨了这种情形,他认为马克思的观点应归于传统的公正思想,这种公正思想最著名的代表是休谟。[13]休谟认为,公正原则不是所有社会的特征,对公正原则的需求仅仅起源于某种环境:相对匮乏的条件。这似乎表明,马克思正沿着类似的线索思考,尽管他确定的“公正的环境”包括阶级划分的那些东西。格拉斯对这种解释提出了质疑。[14]他认为,马克思的意思只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将没有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根据这种考察,公正原则只随着阶级的划分和国家的出现而发展,并且当这种划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最终被克服时,公正的原则注定要消亡。公正的历史在其取代中达到顶峰。 

  这种理由并没有排除道德进步的思想,但是它的确驱除了像格拉斯、柯亨和埃尔斯特这些学者描述的一些东西。因为他们认为,马克思具有一种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转换过程中将逐渐实现的“超越历史的”和“普遍的”公正思想。作为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考察,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不仅马克思本人反复批判这种公正观念,它也完全偏离历史考察。因为后者表明的是,没有唯一普遍正当的社会秩序。不同的社会形式,由不同的公正原则支配,起源于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形式对其特定的条件和时代来说都是必然和正当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社会秩序条件的发展,它们也将失去它们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公正和正当的原则都是社会现象也都是历史现象。虽然格拉斯、柯亨等人对普遍原则的认识各不相同,但是都把那些原则视为“普遍的”和“超越历史的”,并将其归于马克思。例如,格拉斯认为的普遍原则是,劳动的那些人“有资格”享受他们的劳动产品,其理由是“如果有些人的努力未获得报酬而其他人不进行任何努力就能享受好处的话,就会违背道德的平等原则”[14]。但是,对这些思想的理解在现代与古代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劳动的成果应该大体上由不生产它们的那些人来享受,他指出劳动致使工人不适合欣赏劳动的产品,整个人类的享受能力的提高需要的是休闲和不工作的生活。[15]这些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现在似乎是荒谬的和不公正的,但是它们在古代和中世纪似乎是正当的和不证自明的,并成为当时道德思想的主要特征。不仅亚里士多德这样认为,几千年来的无数学者也这样认为。简单地认为这些人都是错误的,只有在现代才能正确地理解永恒的公正原则,并把这种观点归于马克思,毫无疑问是荒谬的。 

  当然,流行的道德标准应用于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期,这完全是可能的。正如恩格斯所说:“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可惜,这样做仅仅说出了一件人所共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希腊罗马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状况和由这种状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16](P188)企图把绝对的公正标准应用于资本主义社会时,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柯亨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包含了一种超越历史的公正观念,这种观念谴责资本主义,因为它包含剥削,所以本质上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柯亨指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与它包含的社会剥削关系),在其起始阶段,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必要条件,是从封建社会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到所需要创造的“公正的”(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一种必要条件。正如柯亨所言,“剥削对生产进步来说不仅是不可避免,而且简直就是不可避免的。没有进步的公正不是一种可行的历史选择,因为公正不是一种可行的历史选择”[17](304) 

  诉诸理性的普遍标准来解决道德争端,最终是不会令人满意的。正如黑格尔批评康德时所言,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上试图证明公正的原则,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果理性是纯粹形式的和纯粹抽象的话,那么它不可能产生具有内容的原则。然而,如果理性具有内容,那么它在历史上是发展的和变化的。[18]理性,也具有历史,它不是一个普遍的和永恒的诉求法庭。用麦金泰尔的话说,“理性本身,无论它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都是具有历史的概念……具有诸种理性,而不是一种理性……正如……具有多种公正,而不是一种公正一样”。[19]总而言之,公正的原则不是永远自明的也不是永远合理的,它们是历史的和相对的。黑格尔和麦金泰尔坚持认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公正观念,相对盛行于早些时候的和适合证明奴隶和农奴制度的那些观念,已经发展进步了。因此,麦金泰尔指出,不同的理性观念和不同的公正观念,都是连续传统的部分,合理性的证明标准本身都是从部分历史中出现的,也是历史的部分,并且在相同传统的历史中,通过超越原有的局限性和对原有缺陷矫正的方式,证明它们是正当的。因此,对麦金泰尔来说,犹如对黑格尔一样,公正和合理性的不同形式的传承本身就是合理的和进步的。 

  马克思主义并不接受这种观点,这种观点与黑格尔哲学也不同。因为它质疑这种思想:即公正思想史可以根据那些思想本身的逻辑来理解。相反,我们必须关注产生这些思想的社会形式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言:“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20](P525)后来,恩格斯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和必需的限制条件,他承认任何特殊领域的观念的发展都能达到一种“相对自主”的程度。这种思想否定了黑格尔的目的论观点:即理性是它们发展的动力。历史的发展,大多是非理性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发展创造了现代生活的社会物质条件,正如地理发现创造了地表的面积一样。但是,这些发展过程的结果是,理性的发展不断增加,条件不断丰富,人类不再仅仅服从于他们生活的社会物质条件。因为,环境也是人们创造的,聚集在一起的人们逐渐有意识地并合理地控制他们的生活条件。我们最终能够控制现代生产力。正如恩格斯所言:“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6](P300) 

  四、塞耶斯公正思想的启示 

  通过分析塞耶斯对马克思关于公正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在与柯亨、伍德、格拉斯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的主张的比较中把握塞耶斯的公正思想,而且有助于把握马克思公正思想的实质,进而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理论思考。 

  ()社会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一生重视的诉求 

  塞耶斯认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强调哲学分析而拒斥辩证法的做法,使得马克思陷于自我冲突之中。尽管在马克思的文本中,马克思批判甚至拒斥道德或正义的论辩,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道德或正义是过时的语言垃圾。[21]马克思虽然没有集中论述公正问题的著作,但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的设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公正思想。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恰恰是把他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很大一部分著作和很大一部分科学研究用来嘲笑自由、平等、多数人的意志,嘲笑把这一切说得天花乱坠的各种边沁分子,用来证明这些词句掩盖着被用来压迫劳动群众的商品所有者的自由、资本的自由。”[22](P810)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进行分析后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吮吸——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正常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16](P307)“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笨,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20](P158)马克思进而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权利是按照资本来进行分配的。占有资本越多,享有的权利就越多,就越能“公正”地享有权利。对于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来说,留给他的就是义务。马克思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9](P435)一个人能享有多少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权利,完全取决于他的经济地位。[23]资本家占有大量生产资料,而工人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计,二者在生产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马克思对离开交换领域的劳动力买卖双方的变化,作了生动形象的描述:“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4]只要私有制还存在,只要人们在经济上没有获得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永恒的价值取向。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正是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由于阶级剥削、阶级压迫,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成为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对马克思主义有重要影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把公平正义作为理想社会的重要尺度。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所描绘的未来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则提出了“实业制度”、“和谐制度”、“共产主义公社”等设想来体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是,在存在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公平正义自然无从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理想诉求,缺乏现实的根基。只有马克思才为公平正义铺就了现实之路。马克思指明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途径和主体。他们强调私有制是社会不公的根源,只有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为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劳动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人民群众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真正力量。马克思不仅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南,而且积极投身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类解放事业,以实际行动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运用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发展中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 

  塞耶斯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把辩证法拒之于门外的历史唯物主义。从现阶段的发展来看,社会主义正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完全自由市场并不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社会问题的万应良药。资本主义终将被取代,这是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塞耶斯看来,社会向更高级阶段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理想,而是历史和现实本身的运动。人类的道德、正义处于不完善到完善的不断发展之中,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体。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把辩证法拒之于门外,认为马克思要么是纯粹的道德相对主义,要么是道德绝对主义。他们把马克思主义描述为一种机械的、技术决定论的唯物主义,难以还原历史过程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事实上,马克思一直强调公正属于历史范畴,公正的具体内容以当时社会明显的不公正和进步阶级的公正要求为历史依据。 

  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阶段性矛盾,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不公正现象已成为潜规则,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制约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无数史实证明,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历史上不可胜数的揭竿而起,大都源于社会的极端不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必须经过相当长的时期才能改变生产力的落后状态,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强大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不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和谐社会,不断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科学认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放到更突出的位置,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公平分好“蛋糕”。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25]公平正义体现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中,与社会制度的属性紧密相连。马克思主义在阐释公平正义的内涵时,注重从制度属性上进行历史性把握。在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在内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由于生产资料总是由少数人占有,所谓公平正义,自然是徒有其名。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26](P648)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不平等的根源问题,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主义就是在推翻不公平正义的旧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平正义是其内在要求。不重视、不维护公平正义,就不是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7](P4)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价值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有效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社会不公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制度安排问题和制度设计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公平正义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具体制度都是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现实的途径就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证作用,通过制度创新,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公平发展,让人人沐浴公平正义的阳光。 

  收稿日期:20140410 

  注释: 

  Professor Sean Sayers' Main Books:Plato's Republic:An Introduction.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9; Marxism and Human Natur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 Socialism and Democracy(edited with David McLellan).London:Macmillan,1991; Japanese translation Masatoshi Yoshida,Tokyo:Bunrikaku Publishers,1996; Socialism,Feminism and Philosophy:A Radical Philosophy Reader (edited with Peter Osborn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0; Socialism and Morality (edited with David McLellan).London:Macmillan,1990; Reality and Reason.Dialectic and the Theory of Knowledge.Oxford and New York:Basil Blackwell,1985; Korean translation Sang-Heon Ahn,Chungbuk:Chungbuk National University,1998; Hegel,Marx and Dialectic:A Debate (with Richard Norman).Brighton:The Harvester Press,and Atlantic Highlands,NJ:Humanities Press,1980; Aldershot and Brookfield VT:Gregg Revivals,1994. 

  【参考文献】 

  [1]WOOD,A.W.Karl Marx[M].London:Rout_ledge & Kegan Paul,1981. 

  [2]WOOD,A.W.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A Reply to Husami[A].M.Cohen,T.Nagel and T.Scanlon.Marx,Justice and History[C].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b. 

  [3]WOOD,A.W.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A].M.Cohen,T.Nagel and T.Scanlon.Marx,Justice and History[C].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a.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8)[M].人民出版社,2009. 

  [5]HUSAMI,Z.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in M.Cohen,T.Nagel and T.Scanlon(eds),Marx,Justice and Histor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 

  [6]GERAS,N.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New Left Review:58,77; cf.Cohen,G.A.(1988a) 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J].New Left Review,1985. 

  [7]COHEN,G.A.Review of A.W.Wood,Karl Marx[M].Mind,1983. 

  [8]POPPER,K.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vol.2:Hegel and Marx[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d,5th edn.:ch22; LUKAES,G.TACTICS,ETHICS'.Political Writings 1919-1929[M].London:New Left Books,1972.3-11; KOLAKOWSKI,L,P.S.FALLA.Main Currents in Marxism(3 vol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3)[M].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7)[M].人民出版社,2009. 

  [11]GERAS,N.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M].New Left Review:77; HUSAMI,Z.I.(1980).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A].M.COHEN,T.NAGEL,T.SCANLON.Marx,Justice and History[C].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5.50. 

  [12]SAYERS,S.(1990b) Marxism and the Dialectical Method:A Critique of G.A.Cohen[A].S.Sayers,P.Osborne.Socialism,Feminism and Philosophy[C].London: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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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