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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玉乔】试析个人的公正美德

  

  人类历来强调个人公正美德,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是否普遍具有公正美德事关该社会的兴衰成败。本文拟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对个人公正美德展开分析,以揭示其主要内涵、现实基础、修炼路径及其与社会制度的公正德性之间的相通性。 

  一、个人公正美德的利己性与利他性 

  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以领导者的身份,或是同伴的身份,造福于他人。”(亚里士多德,第97)人类可以拥有多种美德或德性,但只有“公正”这种美德涉及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它“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同上),是个人所能拥有的最重要美德。“公正”是人类对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所体现的公平合理性,即分配正义。处于社会状态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各种社会资源来生存和发展,但这些社会资源需要通过适当的社会分配才能为他们所掌握。个人的公正美德是人类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时展现的一种道德修养或道德品质,它意指个人能够把追求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作为支配其分配行为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最高准则。每一个人都带着他们自己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但他们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作为评判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因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主体不可能只是某一个人,必定是所有的“个人”,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因为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而在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上讨价还价,甚至产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不对其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进行合理限制,这种“讨价还价”、“矛盾”和“冲突”一定会变得无休无止。上述问题实质上是个人如何看待和处理“利己”和“利他”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能否有效地平衡、协调和统一他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 

  首先,他需要承认每一个人都需要占有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才能过上幸福生活的事实。对个人来说,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就是他参与社会资源竞争的过程。占有社会资源的成败得失状况直接影响他在社会中的地位、生活质量和命运。如果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每一个人能首先认识到这一点,并且能够对个人试图占有社会资源的努力给予适当的理解和尊重;那么,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就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上。确立这一起点是必要的,因为真正公平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是那种能够充分满足所有分配参与者的生活需要的分配。一旦能够以人本主义作为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起点,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就不仅仅能够从个人的基本需要出发来看待人类对社会资源的依赖性,而且能够合理地看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资源竞争。 

  其次,他需要认识到所有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的平等性。罗尔斯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它甚至不能因为维护社会整体福祉的缘故而遭到践踏。”(Rawls,p.3)每一个人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都有平等地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自由,这种自由应该得到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确立平等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不仅仅有利于推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赋予其自身作为社会公民存在的平等地位,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推动他们一视同仁地看待人类在社会状态下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 

  再次,他需要洞察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兼有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的事实。人类的存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们作为个人即人类个体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是具体的、现实的、利己的;另一方面,他们也作为“社会人”即社会公民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是抽象的、理想的和利他的。个人存在的个体性决定其利己的本性,他的利他本性则是由他的社会性本质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但“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6)“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上)因此,在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上,一个人在基于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时候,必须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其他人基于其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提出的分配正义诉求。“公正”不仅仅作为人类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共有的一个价值目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能够充分尊重彼此的分配正义诉求。 

  分配正义问题是因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能够现实地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才出现的。个人是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主体,也是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当人类以“个人”的身份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时,他一方面希望社会资源的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分配正义,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要将其分配正义诉求首先建立在其自身的生活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基础之上;他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会被深深地打上个体性和特殊性的烙印。然而,由于他的人性中还有社会性的一面,所以他在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同时也不得不兼顾其他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作为个人存在的人类不难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将其自身的分配正义诉求完全建立在各自的主观欲望、需要和偏好基础上,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必定会因为个人的极端利己主义价值观念和相应的利己行为而受阻,因为在每一个人都希望分配正义的天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时,其结果必然是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成功分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历史是一个合理化过程。”(Hegel,p.9)人类历史不仅是由具体的个人创造的,而且是由具有理性的个人创造的。由于有“理性”在场,人类总是努力将社会历史的变迁和演进纳入合理化轨道。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人类理性发挥作用的地方在于,它能够引导参与资源分配活动的个人兼顾他的利己本性和利他本性,从而推动他形成一种兼有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的公正美德。要全面认识、理解和解释个人的公正美德,我们既应该看到个人基于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正当权利,也应该看到个人拥有这种正当权利的合理性限度。由于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带着自己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人与人之间就很容易在分配过程中产生错综复杂的分配利益矛盾。要解决这种矛盾,充分发挥个人的首要作用是必要的。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个人既有责任将他们彼此之间的社会资源竞争纳入合理化轨道,也有责任化解他们彼此之间的分配利益矛盾。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兼有利己性和利他性的事实是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现实基础,也是个人公正美德得以养成的现实基础。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个人不可能仅仅以利己主义价值观念来支配他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也不可能仅仅以利他主义价值观念来支配他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而是往往努力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协调和统一。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个人不能过分强调“利己”,个人的公正美德只能建立在个人的自私本质和利他本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基础之上。它应该是个人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所达到的一种平衡、协调和统一。 

  二、个人公正美德中的“知德”“情德”“意德”和“行德” 

  个人的公正美德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个人道德修养是指他的道德涵养。它是指个人能够深刻认识和充分肯定“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存在的价值,能够在情感态度上赞成和支持人类的道德价值追求,能够在意志上维护道德的尊严,并能够在行为上践行道德的内在要求,从而在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上达到全面贯通和高度统一的状态。一个能够将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转化为实际道德行为的人就是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道德修养是人之为人的一种本质规定性,它不仅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个人道德修养集中表现为他的公正美德。完满的个人公正美德也应该体现“知德”“情德”“意德”和“行德”的完全贯通和高度统一。作为“知德”存在的个人公正美德是指个人的分配正义观念。它是个人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而形成的一种道德价值观念。当一个人形成了应有的分配正义观念,这就意味着他不仅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他自己的利己性分配正义诉求的正当合理性,而且能够深刻地认识到其他人的利己性分配正义诉求的正当合理性,因此,他也能够深刻地认识到兼顾这两种正当分配正义诉求的必要性。个人的分配正义观念指个人能够兼顾所有人的正当分配正义诉求,它具有公共性,因此,罗尔斯将它称为“公共正义观念”,认为它是每一个人可以在“良序社会”(公正社会)共享的一种正义观念。(Rawls,p.5)一个具有正常道德情感的人在面对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时不仅能够表现出应有的道德敏感性,而且能够表现出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道德情感态度。他能够敏锐地意识到分配正义问题的存在,能够把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当成他的道德责任,并愿意为分配正义的实现付出努力。这种个人公正美德能够为个人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努力提供强有力的情感支撑和驱动力。“意德”意义上的个人公正美德表现为个人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一个人向善的意愿的强烈程度及其在维护善的过程中面对压力、挫折和困难时所展现的心理承受能力。“行德”意义上的个人公正美德是指个人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全部实践能力,即全部行为能力。这种美德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在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活动时,个人能够将其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思想观念、道德感、意志力转化成具体的行为;或者说,个人能够通过具体的行为兼顾他自己与其他人具有正当性的分配正义诉求。黑格尔说:“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为了恶而作恶的,也就是说,人们都是向善的,在动机和思维中都是希望求善的。但是,仅仅动机中的善还不是真正的善,因为善的动机在行为中也会导致恶。”(黑格尔,第71)人类所能拥有的每一种德性无疑都以“完满”作为终极目的,个人的公正美德也不例外。如果个人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能够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达到平衡、协调和统一,那么他的公正美德就是完满的。这种美德也一定和“至善”一样完美无缺。不过,与人类所能拥有的其他美德一样,现实中的个人公正美德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缺陷的个人公正美德当然不是完满的美德。 

  个人公正美德的缺陷可能是因为个人的主观条件有欠缺导致的。要形成健全的“知德”“情德”“意德”或“行德”,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知德”要求个人具有正常的道德思维能力,因为只有具备这种道德思维能力的人才能够深刻认识“分配正义”的内涵和实质以及个人公正美德的意义和价值;“情德”要求个人具有丰富而深厚的道德情感,因为只有具备这种道德情感的人才能够在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表现出足够的道德敏感性,并恰当地对分配正义表现出应有的赞成态度;“意德”要求个人具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因为只有具备这种道德意志的人才能够在遭遇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仍然坚持不懈、不屈不挠地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行德”要求个人具有果敢的实际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具备这种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将他的分配正义观念、分配正义感和维护分配正义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道德行为。不过,并非所有现实的个人都能够完全具备形成“知德”“情德”“意德”或“行德”的主观条件。如果一个人在道德思维能力、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或道德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那么他的“知德”“情德”“意德”或“行德”也一定存在缺陷,他的个人公正美德也会因此而残缺不全。个人公正美德的缺陷也可能是因为外在的客观条件有欠缺导致的。个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来修炼他的公正美德,因此,社会条件的好坏优劣会对个人的德性修炼产生深刻影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一个社会具有强调和维护分配正义的伦理思想传统,那么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个人就比较容易养成应有的公正美德;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缺乏重视和维护分配正义的伦理思想传统,那么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个人就难以养成应有的公正美德。另外,一个社会的社会制度状况及其执行情况也会对个人修炼公正美德的努力产生不容忽视的客观影响。如果社会制度在设计和安排上很公平合理,并且得到了很好的执行,那么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个人就比较容易养成公正美德;相反,如果社会制度在设计和安排上严重缺乏公平合理性,那么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个人也难以养成公正美德。 

  三、个人公正美德向社会制度的延伸 

  要养成完善的公正美德,个人必须跨越两个难关:一是很好地平衡和协调他自己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二是使他的公正美德在“知”“情”“意”“行”等四个环节上达到全面贯通和高度统一。如果个人能够顺利跨越这两个难关,他的公正美德就达到了完善,但实际的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的。一方面,由于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都具有稀缺性,而它们的分配状况又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与个人之间争夺社会资源的竞争非常激烈,甚至常常会激发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这不仅说明个人公正美德产生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而且说明个人通过平衡和协调其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的途径来培养其公正美德的努力具有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推动“知”“情”“意”“行”等四个环节达到全面贯通和高度统一的主客观条件通常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个人公正美德往往也会因为个人的“知德”“情德”“意德”和“行德”存在缺陷和不足而不可能达到完善的程度。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个人的公正美德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他们能够将其生存的意义和价值无限延伸或拓展,而后者只能用静态的、固定的方式展现其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由于既具有理论理性,又具有实践理性,人类能够能动地、合目的性地生存和发展。尤其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洞察自身的各种局限性,并想方设法超越它们。他们深知自己的体能是有限的,因此,他们会发明各种工具和机器来帮助自己。他们深知自己的身体承载思想和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他们会借助于书籍、艺术作品、电脑等手段来保持和延伸他们的思想和知识。当他们发现自己的个人公正美德具有局限性并难以对其自身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行为进行自律性约束的时候,他们会诉诸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对自己施加一种他律性约束。社会资源分配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它不仅仅涉及各种经济性社会资源、政治性社会资源和精神性社会资源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它很容易引起错综复杂的人际分配利益矛盾。所谓分配利益矛盾,只不过是因为社会资源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不均衡、不合理或不公平而产生的人际矛盾。当个人认为某种或某些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多地有利于另外他人的时候,他不仅可能对他自己所处的“不利”局面表示出不满,而且可能将这种“不满”转化成与那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人的对立和冲突。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分配利益矛盾是通过阶级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显而易见,社会资源分配及其导致的分配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常常会超出“道德”调控人类社会生活的范围。 

  马克思说过:“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一旦进入国家状态和社会状态,个人的权利(自由)和义务(责任)都必须在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的统一支配下来展现其存在的现实性,因为“正如国家对自由具有最高权力一样,国家对个人也具有最高权力,而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公民”。(黑格尔,第113)国家和社会之所以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能够设计和安排旨在体现国家和社会意志的社会制度,并对个人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进行强制性约束能够实现个人公正美德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的平衡和协调,它能够实现“知德”“情德”“意德”和“行德”的全面贯通和高度统一。真正的个人公正美德不是仅仅停留于主观性、抽象性和理想性基础上的,它必须借助于国家和社会对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抽象性和具体性、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只有在现实的国家和社会中,个人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中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伦理思想和精神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黑格尔说:“国家是实现了的伦理理念与伦理精神,即它是现实中的伦理概念与其定在的统一。”(同上)社会制度与道德规范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的强制性。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意志,社会制度具有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特征。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的最重要功能是维护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即维护分配正义。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规范个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行为,是人类进一步延伸其立法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也是人类克服个人公正美德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难以独立承担维护分配正义任务的局限性的必要手段。个人公正美德一旦延伸至社会制度,它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制度德性。社会制度是一种人为的建构,它的首要价值是保持和延续个人公正美德内含的伦理思想和精神,即个人追求和维护分配正义的伦理思想和精神。因此,罗尔斯说:“正如真理是人类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Rawls,p.3)社会制度的公正德性集中表现为它在设计和安排上的公平合理性。社会制度的公正德性是对个人公正美德的延伸和升华。追求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价值目标,但如果他们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希望仅仅寄托于个人的公正美德,他们的希望肯定无法完全变成现实。只有进一步转化为一种社会制度德性,个人公正美德的价值才能够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参考文献】 

  [1]黑格尔,2007年:《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人民出版社。 

  [3]斯密,2003年:《道德情操论》,余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亚里士多德,1999年:《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Hegel,G.W.F.,1956,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Inc.. 

  (原载《哲学研究》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