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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凤林】民主集中制的伦理依据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建构组织和规范党内活动的根本性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其运行机制和运行状态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作用。就党内民主而言,民主集中制是党保持团结统一并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条件,是处理党内各种利益矛盾、思想冲突和提高自我完善能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并使其决策正确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就人民民主而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众多党员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中工作并握有重要权力,其在党内形成的民主观念、民主习惯、民主作风,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并发挥出重要的示范、带动和凝聚作用。由之,对民主集中制的生成背景、运行轨迹和发展创新予以道德检审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民主集中制的本真含义及其道德解析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建立俄共和创立共产国际时明确规定的组织原则,后来被各个马克思主义政党确立为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本真含义的理解可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二者构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从党章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等等,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内容。党章又规定,选举产生出来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又体现了集中原则。而选举中在保证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又充分尊重和照顾少数人的主张和诉求,则是民主与集中的同时并存。可见,在研究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时,既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又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要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否则,必然出现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断两种错误倾向。(2)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置于人类民主发展史的长河中看,其实质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其中的民主成分起决定性作用,集中是基于民主要求而形成的结果,其背后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成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与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制相比,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民主与集中有机统一的科学高效的民主制,是一种适应政党组织规律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主制,决非个别学者所说的“民主与集中的简单叠加”或“民主基础上的新型集中制”。(3)就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运用过程看,我党在处理民主与集中关系时,会根据党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的变化情况有所侧重,如在白色恐怖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时会更多地强调集中,而在和平建设时期则强调扩大民主。当然,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要处理得当,把握好二者关系的“度”,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有努力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的党内政治局面,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要求之所在。

要全面、深入、准确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本真含义,还需要对这一制度的生成背景有所了解,有不少专家考证,列宁在提出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时,其中心词是“集中制”,前置词“民主”只是为了保证集权专断的领导在决策时不致于偏离科学正确轨道而提供不同议论,使其能够择善而行。笔者认为,这种考证结果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当时基本情况的,因为从列宁领导俄共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前后所发表的各种文章著作看,他的确在多处强调:“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①特别是列宁十月革命后为各国共产党制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具体条件时又特别强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际战争时代,共产党只有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近似军事纪律那样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成为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党员普遍信任的权威性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②当然,上述有关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看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列宁作为国际共运史上无产阶级政党的杰出领袖,其最大特点是善于把理论中的极端正统性与实践中的巨大灵活性结合在一起,纵贯列宁一生,他在指导俄共具体工作时,之所以高度重视党的统一性、集中性、纪律性,其目的是保证党的决策能够迅速高效、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但在做出决策前,他还是主张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特别是十月革命后伴随俄共成为执政党,列宁更加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性。遗憾的是列宁去世后,由于旧有反动势力对俄国新生政权的破坏、建设工业化国家的巨大压力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加之,斯大林个人性格和品质等原因,作为列宁继承者的他,开始把党内所有不同意见者皆以反党集团的名义予以残酷打击,如托洛茨基、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等人,特别是二战后,斯大林在崇高威望基础上建立的专制政治,更是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破坏殆尽,在抛弃民主和专事集中的道路上愈走愈远,使个人的独断专行达至登峰造极的地步。

笔者在此试图对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的初衷,从政党伦理的视角作一简要分析。首先,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生命安全的神圣责任感,是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道德出发点。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时,欧洲共运的基本现状是,英、法、德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已经可以在本国开展公开性、合法化的政治活动,他们可以在党内通过辩论、讨论等形式来决定各种重大事务,并通过组织工人罢工、竞选国会议员等社会改良的方式来与资产阶级进行政治斗争,因此,到1850年之后,马克思、恩格斯两人都切断了和欧洲各国地下组织(官方称之为黑道社会组织)的联系,但当时的俄国完全处在沙皇黑暗的高压专制状态,俄共属于非法的地下秘密组织,如果在党组织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制,各级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随时都有被宪兵抓捕和遭到破坏的可能性,而这种情况也的确多次发生过。正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道德责任感,使得列宁在提出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时,很大程度上把政党看成了一个地下准军事组织,更多地强调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

其次,牢固树立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无私奉献的崇高道德理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根本要求。列宁认为,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个政党集团的各级干部不仅因为他们信奉马克思主义而具备了无与伦比的科学知识、历史洞见和革命自觉性与主动性,而且还因为他们无私地献身于其所代表的阶级而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党员具有俄罗斯东正教教士的特殊品格,即为了维护教义的真理性和纯洁性,可以完全服从教会的各种安排。同样各级党员干部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和纯洁性,可以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要求,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直至生命。

最后,列宁本人的高贵品质和卓越才能使其成为各国共产党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典范和楷模。一方面,列宁早年由于受沙皇政府的迫害长期侨居国外,使得他对欧洲发达国家共产党内的民主气氛和制度措施有着深刻了解;另一方面,他在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各种革命运动形式——合法的与非法的、和平的与激烈的、地下的与公开的、小组的与群众的、议会的与密谋的等有着全面的了解和娴熟的运用。这就使得他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充满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他虽然特别强调党的决议已经宣布,任何组织和党员决不允许再提出任何异议,必须高效贯彻执行,但是列宁在党的政策未做出最后决议前,他总是鼓励党员干部对各种政策的利弊得失予以充分讨论,特别是俄共由地下秘密组织变为执政党后,在列宁的领导下党内的自由讨论之风更加盛行,因为他深深地懂得没有决议前广泛讨论和尖锐批评的自由,就不可能有决议做出后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高效一致。

二、对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轨迹的道德考量

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共1917年领导十月革命成功后建立起来的政党,从1921年成立之日起就深受俄共思想的影响,1922年中共参加共产国际后成为其一个支部,直到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共作为一个初创的政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直接受到共产国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与此同时,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国情,在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过程中又呈现出自身的鲜明特色,从中央层面看存在两大明显缺陷,即高度集中化和极端民主化同时并存。就高度集中化而言,由于受长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早期中共领导人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长制命令主义倾向,陈独秀、李立三、王明皆是如此。如陈独秀在与国民党合作中表现出的右倾机会主义,李立三极力主张的城市暴动式“左倾”盲动主义,都是在打压党内不同意见的前提下个人独断专行的产物,至于王明倚仗共产国际代表米夫等人支持,在1931年六届四中全会走上领导岗位后,更是在党内大搞家长制,对持不同意见的党内干部实施“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就极端民主化而言,受传统小农意识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在建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自由主义和宗派主义之风广泛存在,除了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所批评的一团和气、不负责任、个人意见第一、不同错误意见进行斗争等十种现象外,③最为严重的则是在宗派主义基础上形成的分裂党分裂红军的行为,其典型代表当属罗章龙和张国焘。正是基于对党内外高度集中化和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现象的深刻反思,自1935年遵义会议至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这十年间,我党围绕如何科学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探索,特别是通过延安整风运动的深入开展,人们对落实党内民主与开展党内斗争、维护中央的集中权威与灵活执行中央的具体政策,逐步形成了科学正确的认识,从而确立了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的领导地位,自此之后,中国革命的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应当说自党的七大始至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止,我党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然而,伴随毛泽东同志神圣化地位的确立和个人崇拜的蔓延,我党自“大跃进”运动开始直到十年“文革”结束,再次走向了毛泽东本人的高度集中化和普通党员干部极端民主化(如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等)两个错误顶点,形成了用形式主义的高度民主掩盖实质上的高度集权的民主乱象和集中怪象。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党通过拨乱反正,又重新恢复了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今天正在将这一原则逐步推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考量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行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出,能否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可能受制于多重因素的作用,如封建家长制遗毒的影响、中央领导人的德才素质、国际政治因素的干扰等,但最关键的问题则是党内制度伦理建设是否健全。对此,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④为此,邓小平还以党内对重大问题的讨论为例指出,有不少时候发扬民主、充分斟酌不够,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出决定,很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表决,这表明民主集中制还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由之,邓小平提出了废除干部终身制,健全干部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使党章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党政分开制度,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

围绕如何建构党内完善的制度伦理,避免少数人打着民主集中制的旗号实行专断统治,国外同样有大批思想家进行过深入探索,如意大利著名政党研究专家罗伯特·米歇尔斯在其《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中,以德国社会民主党为例,对社会主义政党组织寡头化趋向的内在机理做了极富创建的分析,并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前景提出了道德警示。他认为,组织是现代社会利益分化的必然结果,但在规模庞大的大众组织内部,通过普通成员的直接参与来解决组织内部的纷争,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机制上都不大可能,这就使得组织的决策只能由一个相对稳定并受过特殊训练的精英群体来做出,尽管许多初期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往往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为人民服务的强烈责任感,但长期在位会使领导者的心理状态发生根本性转变,如日益自负并设法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对任何威胁自己权力的势力抱有本能的警惕和敌意等。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政治事务的日益专业化使得他们难以把握政治组织的复杂运行结构,也无暇了解相关的众多政策信息,久而久之变得得过且过、漠不关心、反应迟钝,这就给予了精英群体聚敛权力的绝对机遇,由之,米歇尔斯得出结论说,这种现象是近现代社会中最先进的政党组织都无法规避的“寡头统治铁律”,我们只有坦然而且真诚地面对民主集中制中的寡头化危险,才有可能将这种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那么,对于今天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究竟如何继承邓小平党内制度伦理建设理论,避免米歇尔斯所指摘的“寡头统治铁律”呢?这无疑是我们探讨党内民主集中制伦理宗旨必须回答的一道难题。

三、新形势下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伦理要求

与我党历史上任何时期相比,改革开放30多年来应当是我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度原则相对较好的时期,但由于党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空前复杂和严峻,致使党的个别机构、行业和地区的领导干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一把手没人管、把民主程序当摆设、权力潜规则盛行等,党员群众戏称为“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真理”。如何革除党内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存在的上述严重弊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看,笔者认为关键措施有三:

一是牢固树立党员干部的人格平等意识和权利保障观念,大力增强其民主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民主制的实施必须依赖特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环境,数千年来我国的小农经济和封建文化造就了人们的臣民意识、等级观念、官本位文化、家长制作风等,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只有逐步消解和清除上述封建糟粕,培养起每位党员干部的自我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权利诉求意愿,才能最终形成其深厚的民主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全党范围内大兴学习之风,只有通过长期不懈的学习党内民主基本理论和知识,学习党章和国家法律,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内民主的认识更加深刻,把握更加全面,运用更加自觉。

二是建构完善的制度伦理体系和程序正义机制,是确保民主集中制得以贯彻执行的根本保障。如何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党在不同时期都进行过深入的探索,但至今并未形成严格完备的制度和机制,即使党内法规做了规定,也往往是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不同制度规定之间无法相互匹配,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不到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化涉及诸多内容,但以下三个方面尤其重要:(1)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尽管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但在不少地方党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常委会和书记手中,他们随意用其他会议代替党代会,乃至任意变更党代会的重要决定,因此,如何制定与当代民主诉求相适应的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议事规则、议程主题、执行程序等值得认真研究,特别是在区县级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建立代表与选举人联系的工作机构,已越来越引起基层党员的高度关注。(2)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包括正确处理上级意图与选举人意志的关系,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完善基层的“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等。(3)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要改变决策权过分集中,决策利益部门化,使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就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包括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预告和公式制度、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制度、决策中的辩论和票决制度、决策后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科学研判形势,严格执行程序,真正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建立社会决策类研究、评估机构,使之以企业法人方式独立运营,将党内重大决策委托给不同的智囊机构研判,由之,摆脱当事方的利益纠葛,以真正的第三方面目出现,通过竞争投标的方式提出客观公正的多套方案,供党的决策部门进行科学选择,这应成为党内一项重要的制度化决策模式。

三是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任何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要真正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重心应在两个领域:(1)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双重领导中机构、人事、经费、职数等的垂直化领导,提高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保障党内监督力度。包括监督领导干部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监督各级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是否令行禁止,监督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监督党员权利保障是否得以落实等。(2)按照现代政党伦理原则将我党各级组织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制度化。无论是党的最高领导还是基层干部,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不同程度的错误都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纠正错误,有效避免其犯下颠覆性错误。前已备述,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党在历史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形成了科学开展党内斗争的成功经验,而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集团对党内同志的残酷迫害则是典型的反面教材。由之,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与方法,诸如:如何站在党的整体立场上,围绕各种问题展开光明磊落的思想交锋,在适度和有分寸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讲清道理,帮助同志,避免阴谋诡计和无原则打压等,从而使我党能够从政党伦理层面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大后指导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活动时,在河北省委、河南兰考县委以及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做法加以总结、概括和升华,使之成为我党在新形势下开展党内思想斗争和提升党内监督水平的制度化模式。此外,为了使监督更有成效,还必须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只有加强党外监督才能支持和强化党内监督。总之,只有通过对各级党员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细节予以有效监督,并建构起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体系,才能最终在制度、机制、方法、作风等各个层面真正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

【注释】

①②《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273页。

③《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0页。

④《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页。

(原载《科学社会主义》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