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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应得与道德价值——罗尔斯的应得批判之批判

罗尔斯的“反应得”将古老的应得正义观重新置于当代政治哲学理论的研究热潮之中。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对应得的拒斥基于道德的不应得、应得缺乏正义根据和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三个基本论断。[1]129-136其中,利用“道德价值”来申言“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是罗尔斯“反应得”理论中最直接的地方。在他看来,应得主要反映的是一种道德价值。在正义原则被选择之前,人们不应得那些由偶然性因素带来的较好的分配份额;在正义原则选择之后,道德价值在市场经济的背景条件下并不能作为衡量人们贡献的标准。正义准则所导致的分配份额与道德价值无关。[2]301结论自然是应得同分配正义无关。对于人们来说,应得能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价值还尚存疑虑,关键是即使应得表达了一种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不但不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同分配正义无关,反而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如此之紧密,以至于会给“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的理论主张带来明显的逻辑矛盾。

一、应得与无知之幕

我们首先来考虑,如果没有应得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罗尔斯的整个分配正义理论能否建立起来。我们有必要指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制度层面来说,广义的分配正义既涉及政治制度中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同时也涉及经济制度中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而狭义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言之,广义的分配正义包括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而狭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主要指第二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道德价值与分配份额无关,即道德价值与分配正义无关。然而,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分配正义,作为道德价值的应得都作用于其中,而不像罗尔斯所说的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

绝大多数思想家和学者都认为,应得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根本性的道德理由。同时,应得也是支撑罗尔斯“无知之幕”的主要道德根据。罗尔斯对平等立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反应得”,即反对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形成的分配优势之“应得”。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2]69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

这是大家所再熟悉不过的了。根据这一基本论断,罗尔斯运用“原初状态”来进行正义的原初推理。原初状态是一个纯粹假设性的理论情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2]115原初状态是用来探寻一种正义观或正义原则得以可能被选择的思想实验,因而,人们把它的本质性作用称为思想实验的“理论装置”。为了达成正义原则,保证一种公平的正义,必须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存在于社会中的任何“特殊事实”以及相关信息,人们只能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

“无知之幕”的设定有着双重作用。从其限制作用看,它是要排除影响人们选择的自然的偶然性和社会的任意性因素,保证人们都会选择同一正义原则。人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从其积极作用看,它要使人们有确定的正义理论来进行选择。“无知之幕”要求每个人从一般的立场去思考正义原则问题,使正义原则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而且该原则总是被选择。如果人们知道一些特殊事实,那么契约的结果就不公平,甚至连达成契约的期望都非常渺茫。

哪些属于“无知之幕”需要屏蔽的“特殊事实”呢?罗尔斯认为特殊事实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没有人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这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对社会的任意性和自然的偶然性因素一无所知。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这表明个人的观念和心理与普遍的选择无关。第三,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处在原初状态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处于任何时代的信息。[2]131这表明正义原则具有超越特定历史和社会的普遍性。

同“特殊事实”相对的是“一般事实”。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也知道一些基本的信息。其中,最基本的信息或者说各方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意义。除了这一特殊事实,他们当然还知道一些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在一般的信息方面,即在一般的法律和理论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这要使正义的观念必须被调整得适合于它们要调整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特征。

“特殊事实”和“一般事实”的区分标准在于契约的“公平性”。特殊事实总会影响正义原则的达成,即使是达成了,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也会是微弱的和琐碎的。一般事实则有利于正义原则的达成且能使正义原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人们有理由怀疑,仅仅是依据有利于正义原则是否达成,或者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契约的达成是“公平的”标准来区分一般事实和特殊事实,这是否合理?虽然,罗尔斯强调的公平是每个人自愿的一致同意,但在无知之幕的后面,哪些信息应该被屏蔽哪些信息应该被敞露,都同如何理解公平的条件存在莫大的关联。隐藏在无知之幕后面的正义原则被一致选择的理论目的必然会影响公平条件的理解和设置,即“特殊事实”和“一般事实”的划分早已被先在的理论目的所决定。

人们也许认为罗尔斯的区分标准不单单是契约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在于道德价值上的判断。这也就是说,达成契约的目的不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考虑,还有价值论意义上的深思。基于罗尔斯对自然天赋等偶然性因素(实际上是“特殊事实”)的“反应得”立场,人们自然也就把无知之幕的道德根据归因于“应得”。无知之幕将要降下的那一刻,应得作为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就已经决定了它应该降于何处。有学者已经指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恰恰是被设计用来考虑什么东西是应得和不是应得的这种概念。[3]985实际上,没有应得的基本价值判断,这层理论大幕将失去它的道德根据。

道德上的“应得”和“不应得”两者之间分界线是无知之幕的降落之点,也是原初状态对其理论的推理运用。因此,在正义原则选择之前,或者说在原初状态中,是否存在一种大家都认可(或共同排斥)的道德价值,这是一个两难的理论问题。如果存在一种道德价值,那么,无法避免的是正义原则的选择乃至于正义观念的内涵都受制于道德价值的影响。罗尔斯强调原初状态中人们的“善观念”越弱越好,自然,一种较强的道德价值观不应该出现在原初状态人们的善观念之中。如果不存在一种道德价值,罗尔斯对偶然任意性因素的排除又失去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对于罗尔斯来说,正义原则的证成需要一种道德价值观念为其提供重要的理由。关于应得的道德价值判断才会先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以及整个正义原则,因而,原初状态下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其深层的道德根据来自于应得,这不是没有道理。

当然,罗尔斯未必会同意人们对其理论的解读和阐释。在他看来,正义原则的真正基础在于人是具有道德人格能力的存在者,正义感和善观念则是道德人格能力的构成要素。[2]492也有学者认为,我们对罗尔斯的“反应得”与“无知之幕”之间的关系理解可能存在偏见,“无知之幕”的根据很有可能并不是反应得理论,相反,它是正义的目的本身所要求的。[4]75既然如此,正义观念的选择为什么还要依赖“反应得”呢?

在原初状态的理论背景下讨论应得,无非是要向人们表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根本无法排除道德价值。罗尔斯显然只是考虑了道德的“不应得”而没有考虑到“应得”。这与罗尔斯的自然天赋等“不应得”的道德判断相契合。它表明,即使是在分配正义原则或分配正义观念被思虑之前,道德价值都不能染指其中。然而,我们对其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分析表明,没有应得这一基本道德价值,无知之幕很难设立,体现平等的正义观也很难成立。所以,在正义的原初推理之前,应得作为道德价值就伴随其中。

二、应得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主要解决不平等问题。在一般正义观中,罗尔斯主张: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292一般正义观由两个正义原则来体现,第一个原则解决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平等问题;第二个正义原则解决经济社会的不平等。狭义的分配正义主要是指第二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

但是,在一般正义观的理论表述中,罗尔斯从“平等”到“不平等”的理论转变不清晰。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通过“反应得”得到的应该是一个平等程度非常高的正义原则。或者说,在原初状态下,通过对一系列的任意性因素的排除,正义原则应该体现彻底性的平等。就像一般正义观前半段所强调的那样: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但这不是分配正义的重点。罗尔斯实际上关注的是不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既然在原初状态中,影响不平等的因素已经被“无知之幕”遮蔽,那么,又是什么因素以及什么原因必须考虑到不平等的分配呢?这里面可能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在原初状态的推理中,有些影响到不平等的因素被忽略掉了。总体来说,导致不平等的因素应该被分为两类:主观的因素和客观的因素。在罗尔斯的分析中,只有客观的方面而缺乏主观的向度。主观的向度同个人的态度相关,例如个人的勤奋或懒惰、努力或懈怠、积极工作或赋闲在家等,这些都能导致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但是,对主观因素的考量反而为不平等制造了相当程度的合理性。那些社会最有利者更会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于人们的主观因素,从而为社会的不平等辩护。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罗尔斯将不平等的因素全部归结为客观因素。然而,客观因素又以“道德的不应得”而全部排除掉了,看来第一种解释行不通。

第二种解释依赖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反思的平衡”。就理想性而言,社会正义最好能够实现彻底的平等。正义原则应该要求社会基本善无条件的平等分配。为什么不采取这样的方式:将社会财富统一起来再平等地分配给所有人呢?在人们看来,“社会的进步和效益与完全平等的状态也不投合。如果社会因此而停留在一种原始平等的水平线上,甚至对放开竞争后处境将最差者也是不利的,故而彻底的平等主义者大概也不会完全否认人们之间差别的合理性。”[5]125从现实角度考虑,完全的平等几乎不可能,因而,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条件下依然是正义的就成为罗尔斯的折中考量。因此,罗尔斯用“反思的平衡”这个术语去命名这样一个寻求道德一致性和融贯性的过程。[6]107

第二种解释存在理论的非对称性问题。原初状态中的“反应得”是基于理论的普遍性和理想性,因而其正义观念体现了“彻底的平等”。但在“反思的平衡”作用下,实际的考量则基于特殊性和现实性,因而正义观念是“有差别的平等”。人们在此考虑的问题是,有差别的平等这一观念如何在原初状态中与彻底的平等观念融合起来?人们如何接受彻底的平等和有差别的平等都是正义的观念呢?显然,这是存在疑问的。而且,在无知之幕的作用下,有差别的平等这些本应该是在无知之幕打开之后才知道的信息怎么会在无知之幕之前显现出来?

第一种解释和第二种解释所导致的理论问题体现了“差别原则”与“应得”之间的非融贯性。从普遍的“反应得”立场看,正义应该是彻底的平等,差别原则不应该出现;但从差别原则看,正义事实上又不得不与不平等妥协,因而,完全的“反应得”又存在问题。从逻辑推理的融贯性和一致性来说,罗尔斯的考虑是矛盾的。为了保持理论的融贯性和逻辑的一致性,人们不得不在应得原则和差别原则之间进行取舍,即要么承认应得对整个正义原则的奠基性作用而否认差别原则,要么承认差别原则而否认应得原则的作用,因为应得理论(原初状态基于它)和差别原则(它自身基于原初状态)是不相容的。[3]986

然而,无论哪种解决方式都会给罗尔斯正义理论带来颠覆性的问题。如果站在应得的立场而拒斥差别原则,显然是有违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初衷:差别原则是解决社会不平等的主要原则,也是改变最不利者地位的主要原则。如果站在差别原则的立场而拒斥应得原则,那么,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都将颠覆。拒斥应得原则将极大地破坏原初状态,没有应得原则,原初状态没有任何意义,人们也寻找不到解决不平等的重要理由。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理论的非融贯性问题?一些人认为罗尔斯主要考虑正义原则的达成,即在现实情况的考量中,各方是如何进行利益的博弈而形成理性妥协的结果。但这种考虑不愿意涉及契约背后所依赖的道德理由。

如果没有“反应得”的道德理由的支持,正义原则、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都将会受到冲击和破坏。而且,平等的正义观正是立足于“反应得”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和证成。这就促使我们在思考罗尔斯正义观中的转换原因时也必须从道德理由分析入手。在人们看来,这个理由也是基于应得。正因为有了应得的考虑,所以,罗尔斯在思考一般性的正义观时才会有相互不一致的结果,即所有的善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彻底的平等是完全的“反应得”要求,而有差别的平等则是“应得”的体现。从一种彻底的“平等”过渡到“不平等”,而且这样的正义观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选择出来,罗尔斯考虑的主要因素必定同应得存在一致性。

罗尔斯认为效率因素必须考虑在正义原则内。当然,罗尔斯所说的效率有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效率,另一种是生产的效率。分配的效率主要指“帕累托改善”,生产的效率保障社会经济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分配正义同时受这两种效率的约束。分配效率的约束是指一种分配使一部分人境况改善而同时又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生产效率的约束指一种正义的分配不能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在解释差别原则时,绝大多数人主要的关注点均在帕累托改善而不在生产效率上。但是,人们忽视了罗尔斯隐隐约约透露出的对生产效率的考虑。

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正义的分配方式来体现生产效率对差别原则的决定性约束。第一种分配方式即完全彻底的分配,第二种分配是有差别的平等分配。例如分配一块蛋糕,如果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使所分配的“蛋糕”变得更大,它不仅会使更有利者得到的份额比原先更多,而且会使最不利者得到的份额也比平等的分配方式下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最不利者现在所得到的份额少于更有利者,但是与原先的绝对的平等分配相比,他们的处境显然变得更好。从分配的效率来说,不平等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按照差别原则的观点,不平等的分配也是正义的。

第二种分配方式被选择的原因是生产效率问题。罗尔斯本人并没有说生产效率,而是说“刺激作用”。他认为:“在财产私有制的民主社会里,企业家比工人具有较好的前景。按照差别原则,企业家较好的前景只有有利于工人(最不利者)时才是允许的。他们的较好前景将作为这样一些刺激起作用: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发明革新加速进行等等。最后的结果则有利于整个社会,有利于最少得益者。我将不考虑这些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问题是若要使这些不平等在差别原则看来是正义的,就必须对这类情况作出某些论证。”[2]74

刺激作用的考虑,与其说是站在最不利者角度来说的,还不如说是站在社会较有利者来申言的。人们的直觉是,一个社会应当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边际贡献是一个负数。[2]75对于社会较有利者,他们对自然天赋等提出的道德理由具有一定程度的“应得”,而且罗尔斯显然承认了一定程度的应得。因此,对于那些社会较有利者来说,效率更高和创新更快会产生出更大的“蛋糕”,它既会使自己得益,也会使最不利者受益。生产效率是正义原则必须考虑的因素。所以,人们认为,“与其说是差别原则,不如说是财富和收入的较大平等将会随着经济效率、产出和生产力的需求而出现较大的变化”[7]74

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刺激作用的加强,无疑都在反映着人们心中的直觉性的正义观念:承认人们的应得。或者说在市场经济和财产私有制的语境下,贡献应得应当被考虑在内。在我们看来,这是罗尔斯为什么在一般正义观中会同时考虑彻底的平等和有差别的平等这看似矛盾的思想。究其原因,正义原则的达成固然是一方面的考虑,而正义原则所依赖的道德理由则是另一方面视为更重要的考虑。这个理由是人们在考虑普遍的“反应得”基础上同时考虑“应得”。因此,真正在原初状态下考虑有差别的平等之道德理由即是“应得”。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才符合道德语言的使用,即人们不仅仅要考虑正义观中的“反应得”(道德上的不应得),同时还应该考虑正义观中的“应得”(道德上的应得。)只有这样来分析,我们才能从道德理由的角度来解释一般正义观中的不一致,而不是完全出自于契约的达成这一单纯的目的。也正是如此,我们才有理由认为,应得与不应得的双重考虑,作为先于正义原则的基本道德价值判断,也是已经被罗尔斯所接受并运用于正义原则的道德推理之中。实际上,基于应得正义判断,例如个人应得和不应得哪类利益,往往在一些背景理论中起着重要的表达功能。[8]314

三、应得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对“应得”的考虑同样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中也得到体现。相对于差别原则的热烈关注,人们对“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探讨较少。在大家看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已经作为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观念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实际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带来的理论问题同样让人深思。我们首先来分析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整个正义原则中的独特位置,从而引发出应得在整个“差别原则”中的作用之思考。

为有利于清楚地解释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差别原则的含义做出区分。同分配正义一样,差别原则在罗尔斯那里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原则是指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之和;而狭义的“差别原则”则是特指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小原则,即解决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对于罗尔斯来说,能够被平等分配的善我们就按照平等的标准分配,不能够平等分配的就按差别原则分配。第一个正义原则表达的是安全平等的分配;第二个正义原则表达了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根据此理念,正义原则就应该化约为简单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彻底的平等原则和有差别的平等原则。但为什么在整个“差别原则”中又独立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呢?

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作用的解释都无法揭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独特地位。在前期思想中,他运用社会基本结构方式的解释。社会基本结构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人们的前景是部分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2]5从罗尔斯的大体规定中,社会基本结构主要是指社会制度,可以分为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它主要规范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障政治平等。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它主要规范财富和收入从而保障经济平等。但是,这种解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理论缺陷。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涉及经济平等问题,它反而关注的是政治领域内的权力和责任的问题。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应于政治法律制度而不是社会经济制度。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该从属于第一个正义原则。

在后期思想中,罗尔斯提出宪政主义的解释。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宪政实质问题,而第二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东西则不属于宪政实质问题。这是一个基本区别。由这个基本区别产生出四个次级的区别:1)第一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宪大会阶段,第二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立法阶段;2)第一个正义原则所解决的宪政实质问题是更为迫切的任务,而第二个正义原则所解决的问题则不是;3)第一个正义原则所面对的宪政实质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这是比较容易判断的,而第二个正义原则所面对的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则是不容易判断的;4)对于第一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宪政实质问题是什么,这点有可能达成意见一致,而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问题是什么,则很难达成意见一致。[9]76-77宪政主义的解释前提是宪政实质标准的清晰性和确定性,但实质标准并没有泾渭分明的清晰界限。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如权力和职务不允许产生特权阶级)和差别原则(如社会中的最低社会保障)都涉及实质问题。

社会基本结构和宪政主义的解释都不能清晰地厘定“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两个正义原则的独特位置。为此,我们力图采用第三种路径即基本善的性质来解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独特地位。基本善的清单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作为自尊的基础”[2]58。在正义观念一般性的表述中,罗尔斯将权利和义务化归于自尊的基础,而将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提升到显著位置: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2]292这种变化一方面说明了权利和义务在立宪民主制下已经不是问题,能够实现充分的平等;另一方面表明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善是分配正义的根本问题,无法实现完全的平等。

在罗尔斯明确列举的三组善中,权力和机会这组善比较特殊。相对于其他善,权力具有基础性作用。也就说,权力是其他善的分配基础。善的分配必依赖于能够完成分配角色和功能的实体,这就是政治权力。第二,权力具有支配性作用。权力能够依靠强力来支配其他善的分配,也就能够决定其他善的最终归属所在,因而它又是能够带来其他善的善。就如同摇钱树一样,权力带来其他众多的善。因而,在所有善中,权力又是最重要的善。第三,权力的价值在于稀缺。不同于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收入和财富,权力是稀缺的,并且它只有稀缺才有价值。权力的普遍化会导致价值的虚无化。所以,人们在要求权力实质平等的过程同时就是权力丧失的过程,也是权力失去价值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权力的稀缺必然导致占有的不平等。权力平等的观念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很难成立。[10]214-224

在分配正义语境下,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只能从权力之善的特殊性来解释。其中,权力之善的稀缺使得它不可能被平等地分配给所有人。每个人要平等地获得权力和支配权力不可能实现。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来看,掌握、享有和支配权力的都只是极少数人。因此,权力和机会这组善属于不能平等分配的善。依据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如果一种基本善不能按平等的标准分配,那就按差别原则分配。在这种意义上,权力和机会符合广义的差别原则要求。但是,权力和机会又不能按照狭义的差别原则真正实施,权力不像财富和收入那样可以按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标准分配。权力自身自有其分配标准,即它只能按照资格和能力分配。权力总是同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内在相关,这是权力之善的另外的一个显著性特征。它决定了权力和机会同权利和义务、财富和收入的本质性不同。

在现代的权力体系下,权力更多地是以国家公职的形式体现出来。处于什么样的国家职位,就会有相应的政治权力。公职的获得必须满足公职的要求,也就是只有跟该公职要求有相应的资格或能力的人才能够获得。资格是突出的品质或与一个特定职位有关的品质。[11]188能力则是该品质中最重要的因素。这似乎跟柏拉图的观点不谋而合,即权力应该由那些最知道如何使用权力的人拥有。柏拉图的主张隐含着形而上学的观念,即只有对“国家之谜”绝对洞察和对政治生活全面知晓的人才有资格胜任。同时,柏拉图的辩护最终会走向“精英统治”。精英统治意味着权力体系的封闭和排斥。但是,今天对资格和能力的要求已经被具体的技术化所取代。某方面的专长、超越一般人的能力、特有的技能知识最终使一部分人获得了相应的职位。而且,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要限制“精英统治”。为此,人们提倡“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即权力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

形式的机会平等仅仅保证形式的公平性。人们的职业前景、获取职务和权力的机会往往还要受制于家庭出身、自然天赋以及幸运与不幸的影响。形式的机会平等依然体现的是“职业向才能开放的原则”[2]68。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主张一种更加实质的机会平等原则。国家和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当具有同样成功的职业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下,权力体系向所有人开放。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较之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巨大进步。但是,人们需要明白,社会虽然为所有人提供了实质性的机会平等,但对于权力的分配结果而言,它依然是“形式的机会平等”。人们有机会参与到权力体系中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就能进入这一体系,质言之,只有一部分人有可能获得权力。机会平等原则本身就预示着结果上的不平等。所以,对于权力来说,其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每个人都仅有获得权力的平等机会,而对于权力的结果却不能约束。用沃尔泽的话说:“人们所分享的不是权力,而是得到权力的机会和场所。每个公民都是一个潜在的参与者,一个潜在的政客。”[11]414这也就意味着,权力体系在本质上依然是“精英统治”。但是,它是“完美精英主义”[11]171,即一种“公平竞争的精英主义”。

权力和机会虽符合差别原则的要求,但却不是按照差别原则分配,而是按照资格来分配。资格是应得的特殊形式。正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公职应该由最有资格的人来担任,因为资格是应得的一种特殊情况。人们也许应得、也许不应得他们的特质,但他们应得那些与他们的品质相符的职位。[11]176因而,在罗尔斯那里,差别原则因为应得(资格)的原因对权力这种基本善的约束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所以,我们才会在正义原则中看到,权力虽是不平等的善,但却不受“差别原则”的实质约束而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卓然独立。只有通过应得,我们才能解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整个正义原则中的独特位置及其根本性原因。也只有通过应得,我们才能解释广义的差别原则背后所依赖的道德理由。

通过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道德根据剖析、差别原则的融贯性解释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正义原则中的独特位置分析,它们都表明了应得在罗尔斯正义观和正义原则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离开了应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失去了理论根基。而且,对于“整个”差别原则的考量无不同应得相关。因而,以道德价值与分配正义无关而排斥应得的理论作法反而彰显了应得在正义原则中的根本性作用。也许,这是罗尔斯“反应得”理论中所最不愿意呈现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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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